主观与客观的分野,是人类认知里一个至关重要的分野,对其区别建立起一种理性的区别,是理性理解人类认知与实践的一个最重要的方面。如果不能理解人类主观与客观的分别,对人类认知的理性与否的观念,也就无法有效地建立起来……
很多时候,我能够发现,在人们的日常认知里,主客观的分野是经常被淆乱的。比方说,在中国,最普遍的主客观淆乱的观念是价值观念的主观性与客观性的体认——对事物价值的判断,是一种主观观念。但很多人认为,价值是客观存在的,并非事物的主观属性,而是一种事物的客观属性——这就属于典型的淆乱事物性质主客观之分野的认知……
主客观分野需要引入一个重要的参照对象——即人类的主观意志。离开了主观意志这一参照对象,人类其实无法有效地做出主客观的那种理性的区分,即人类之所以能够作出主观与客观的那种不同的理解,是基于人类的主观意志介入了对事物的认知与变化的过程之中。
这可以说,人类的认知与实践——由于全部介入了人类的行为,自然地被归入主观行为。而自然的演变过程——只要没有人类力量的介入,就是客观的。即我们所做出的主客观的分野,唯一的参照因素就是人类的介入与否——存在人类介入的一切行为,无论是实践行为,还是认知行为,全部是主观的。否则,就是客观的……
这个主观与客观的分野,其实是基于人类力量对于他们环境变化参与与否的不同而作出区分的——即事物的演变,是自然中的环境力量的那种深刻互动,不同的环境力量,所导致的变化结果是不同的,既变化的多重方向性,是与环境力量的复杂性有关的,环境力量不同,变化的方向性自然就有差别。但环境力量里,我们可以分为二种力量——人类的力量与自然的力量。任何变化的发生,如果存在人类的力量,这个变化结果就具备了主观性。一切变化,如果没有人类力量的介入,这个变化就是客观的。之所以要作出这样的分野,我们是要将人类力量作为一个单独考察的方向,而对其与自然或者社会互动的诸多可能结果进行考察与探索,进一步理解人类行为的理性与否……
主观与客观的分野,是人类认知里一个最重要的分野之一。人类需要理性区分主观与客观的分野,才能对自身力量对自然演变的方向所产生的影响建立起理性的认知——如果无法区分主观与客观的分野,人类即使将其力量加诸于自然的变化之上,并且也得到了相应的变化结果,但因为主观与客观分野的非明晰,人类自然无法分离出自身力量起作用的方向,自然更无法理解人类这种力量在整个变化过程中所起到的作用,以及人类的力量究竟是如何起作用的,这对人类的实践是一个重要的打击——即在认知层面,无法区分人类力量的清晰作用,自然就无法在变化过程中对人的行为的恰当方式提供相应的认知指引,从而会使得人类在实践层面陷入某种误区。所以主观与客观的分野是非常重要的,它在某种意义上决定了人类认知的理性与否,并进一步决定这种认知所提供的指引作用的实践后果——人类的实践是基于认知而展开的,离开了人类的认知,人类就只能基于其天性而展开相应的实践行为,而人类的天性能力是有限的,这样,人类当然无法跨入文明的门坎,而长期与自然存在的那些生命为伍,与它们一样,仅仅满足于维持最简单的生存与种族繁衍,而永远在这个星球上日复一日、年复一年的重复同样的行为,永远也不会有进步……
从某种意义上而言,既然我们将主观与客观的分野定位在人类主观意志的介入与否这样一个唯一的标志,我们就会发现,其实人类的认知行为——是人类的主观行为。人类的认知是人类通过主观意志而获得外部的信息,然后通过大脑对这些信息进行识别处理,并与前面所获得的信息进行特征的比较,将其纳入某一观念的范畴,从而使得人类通过观念体系所建立的意义体系,能够将这些信息进行分门别类的整理,从而使得人类的观念与通过感觉器官所获得的外部信息进行有效对应,从而使得客观的外部信息的刺激,与大脑里的主观观念获得对应的一致性,这样,信息的意义就自然与观念相契合——这是对环境意义的识别,是对客观信息的一种主观意义表征——那么,人类意义体系的建立过程,本身就是一个人类主观意志的有机体现。既然整个意义的表征都与人类的主观意志有观,那么将人类对这个世界的观念的意义表征体系,视为一种主观现象,就符合这里关于主客观分野的那种界线划分,即人类的意义体系是主观的……
将人类的意义体系的建立视为主观性,一个最重要的事实就是,人类对这个观念系列进行传播时,他们需要通过语言和文字进行有效的表达——我们就会发现,同一个事物,当人类使用语言和文字进行表达的时候,不同的合作体,有不同的语言和文字,如汉字表征水时,使用的是“水”这个文字符号,而英语体系的水所使用的文字符号是“water”,很明显,这二个文字符号是不能的,同时,这二个文字符号的发音也是不同的。即不同的合作体,他们在将他们观念系列里的意义通过语言和文字进行有效的表达的时候,他们使用的声音与符号是有差别的,这明显体现出了某种人类主观意志的不同决定!所以人类意义体系的建立,毫无疑问是主观的,这是一个基本的事实……
同时,我们能够发现,人类对于他们所建立的对这个世界进行有效描述的观念体系,通过语言和文字表达的时候,其声音与符号是不同的,这是人类主观意志的体现。而人类通常都会对这个世界的事物进行量化的理解,而这种量化的理解,我们会发现,需要确定相应的标准量才能有效进行,而这种标准量的确定,不同的合作体,会有不同的标准制定。我们知道,中国秦始皇在统一中国之后,所做的一个著名的行动就是统一度量衡——即使在中国这样的合作体里,我们能够发现,以秦以前的不同的地方,就存在多种多样的度量衡的标准。当然,如果我们进一步考察,就会发现,世界各地的度量衡的标准,其实都是不同的,这种不同的度量衡的标准的存在,显然是人类主观意志的体现——现在,为了让全球化过程中,人类对这个世界建立量化理解时,能够形成一致性,人们就通常使用国际化的标准——这个国际化的标准,显然与秦始皇的统一度量衡的标准的行为具备相同的意义,即使得人们在对日常事物的量化过程中,其意义得到统一。只是秦始皇的度量衡是只在中国进行统一,而当今的国际化,是在全球范围内建立统一的度量衡标准,让全球对事物的量化理解能够得到统一,使得不同文明、不同的国度、不同的语言,在对事物建立量化理解的时候,能够因为这种度量衡标准的一致性,而得到统一和一致的量化理解……
即我们对这个世界的意义建立是主观的,对这个世界的量化理解,同样也是主观的——那么接下来,我们对这个世界的变化的理解,是不是主观的呢?
其实人类对这个世界的变化的理解,同样也是主观的……
我知道,可能很多人无法理解——人类对这个变化世界的理解的主观性的一面。可能人们或许能够接受,人类对这个世界的意义体系的建立——即人类的观念体系是主观的——尤其是人类的语言与文字系统的主观性面貌,其实是十分明显的。但是,这个世界的变化明显的客观的,大量的变化并不曾受到人类力量的影响。但是,即使那些受到人类力量影响的变化,其实人类之力量加诸于事物变化之上,与环境力量加诸于事物变化之上,其对变化的影响方式是一样的,只是这种力量的差别方式,决定了变化的不同走向,但变化向不同方向演变与其环境力量的不同作用是对应的——而人类的力量作用于变化之上,其实并不能改变这种环境力量与变化方向性对应的客观性面貌,为什么要说人类的认知是主观的呢?
之所以说人类的认知是主观的——就是在对变化的层面,是有二种需要被清晰理解的方向的,一是变化本身的自然的发生,二是变化在人类知识体系里的那种认知形式。这二者,是可能相契的,也可能并不相契。可能过去认为相契,但现在却被认为不相契。可能今天认为相契,但明天人们又会认为二者亲不相契……所以我们需要把这些情形充分考虑进来——即保持人类对变化的认知与变化的那种客观属性的分野——这样,将人类对变化的认知归入主观性的领域,而将变化本身确定为客观的领域——我们就会产生一个考察人类认知准确性与否的一个判断标准——即将客观存在的变化与人类主观对变化的认知进行比较,看人类对变化所建立的认知与因此而对人类行为产生的那种前瞻性指引,能不能使得变化的发生与客观变化的演变保持一种一致性——这种一致性的存在,就能够为人类对他们自身认知的理性与否,提供一个相对客观的判断标准。即自然环境中的变化本身,既是人类对其建立认知的那个对象——人类需要通过对这个变化进行观察与逻辑推演,以得到变化的过程与相应的因果关系,并进一步指引人类自身的行为——而这一切,是由人类对变化进行观察与逻辑推演而得到的认知提供的。而这种认知的准确性与否,需要不断地得到变化本身在自然环境中非由人类力量作用而产生的那种不同的方向性的验证——或者因为实践的需要而必须存在人工力量的介入,但我们将这种人工力量视为环境力量的一个组成部分,来考察这个变化的那种客观性的一面,这就是人类认知层面的通常所说的中立的第三方视野——这是人类对他们自身所建立的变化认知的理性与否进行有效判断的一种实践视角……
这种方法——国人可能非常熟悉——即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我知道,在很多的时候,国人们似乎都有着对真理进行执着追求的愿望——总认为人类的认知就是迈向真理——但究竟什么是真理?其实我相信绝大部分人都并不清楚。从最简单的角度而理解,真理其实就是人类认知与客观变化相符——这是一种对真理的最简单的理解。我们需要简化对真理的理解,同时,我们也需要解开对真理莫名其妙地迷信的那非理性的一面。从根本上而言,真理其实只是人类认知的一种判断状态——即某一个人类关于变化的认知,在人类目前的实践过程中,能够确定这种认知与变化本身的那种相符性,即人们认为他们的认知与客观实践是一致的。但这种一致性固然可能是人类认知的理性所导致的,但也可能是环境变化的其它力量偶然作用的结果,这个偶然偶然作用的结果刚好导致了人们关于这个变化的认知,在实践层面达到了人们所期待的结果,而这个环境力量在被人们考察该变化的时候,是作为不被观察的相关的第三方因素而被忽略的,或者根本就是人类观察就不曾注意到的——我们在前面介绍人类对变化的微观认知技术上提到过,变化的环境是复杂的,但人类的理性能力却是有限的,所以人类在考察变化的时候,通常需要忽略一些环境因素,而只将注意力投向他们重点考察的变量,这就必然导致一些环境力量在对事物变化过程中的作用,因为并没有被人们观察到,所以其对事物变化的影响力被忽略了,而这个影响力所导致的事物演变的方向,恰恰与人们所考察的事物变量的演变一方向是一致的,人们就很可能将这种非被人们理解的环境力量的影响力,归之于他们考察的变量的身上,从而构成了一种因果关系的错位——而这样形成的认知,常常能够被人们强化其对特定变量的作用的认知,从而使得人们认为他们对该变量与相应变化的那种因果关系的认知判断是与客观的实践相符的——这是人类认知层面经常会发生的问题……
这样的情形,在人类认知探索过程中其实并非孤案,而是一种经常性的存在——我们接下来介绍人类认知的最早的阶段——人类的巫术与玄学时代——其实就是这些认知与实践的伪相契时代——西方社会科学将不同的民族都存在的那些预测学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和探索,他们得出的结论是,并非这些预测学本身准确,而是人类会自觉和自动地将结果与预测的文本进行某种程度的自证解释,从而让预测获得某种程度的准确性——这叫做自证预言。这种自证预言其实有多种方法可以有效实现,一是实践本身可能的运动方向,其实有一个相当的概率部分是与预言的方向一致的,这种一致性,会让预言自动地得到印证——即使从理性的角度而言,这种实践的方向与预测的一致性只是一种偶然,但不妨碍预言因此而被人们进一步坚信。另一方面,语言本身所对应的事物的模糊性,也为预言的生存提供了非常大的空间,即人类的观念系列,本身与事物的对应是一对多的,并非一对一,即一个观念所对应的事物与现象,是一个范围存在,而不是一个绝对的单一的事物,这个范围的存在,就可以通过不同的人对范围的理解,从而使得能够让变化结果的事物特征,被相信预言者有效地将这个特征纳入预言判断的那个范围之中,从而让预测与现实相符,即观念所对应事物变化及其特征的伸缩性,使得变化的结果范围能够得到理解层面的拓展,从而保证变化结果与预测一致。还有一种技术,就是对漏失信息的重新发现——这是一种更高明的让预测重新获得其准确性的技术,即一个变化的方向,即使与预测完全不一致,人们甚至无法通过观念对应范围的伸缩性来使其获得有效的对应,人们依然有方法使得预测并非完全无用,因为当变化结果结束之后,人们可以通过对变化过程的那种再回忆,而将他们对变化因果演变过程的那种分析进行再分析,重新发现变化过程中的一些新信息,这些新信息,是不被预测所提及的,但可能是人类认知变化时所忽略的,人们可以将其重新纳入对这个变化的因果影响的因素之中,从而让变化具备了新的环境变更力量,这种新的环境变更力量成为左右变化的一个关键力量,而这个关键力量却是人们在对变化进行预测时所漏失的信息,这个漏失的信息,很可能是请求人的失误,而非预测人预测不准——因为请求人并不清楚预测者需要什么信息,他只以通常认为的对变化建立理解的一般信息告诉预测者,而那些特殊信息,他很可能并非想到需要告诉预测者,并且这些特殊信息,可以说几乎是无穷的,要求预测者是不可能穷尽这些信息的,所以预测者总有理由找到相关的漏失信息,从而为他预测不准找到一个似是而非的理由,这就成功地将预测失败的责任归咎于信息的提供者,而预测者则成功地金蝉脱壳,逃避了预测失败责任的承担……
认知的真理性面貌问题,在人类有限的理性能力限度内,其实永远都会备受争议——有些人根本就不相信,人类有能力发现真理。当然这种真理是人类对事物变化所形成的那种永恒的认知——这种永恒的认知,当然是不可能存在的。但存在一种暂时的和相对的真理,即人类对事物变化的那种局部的、有限的相符性——这种局部的、有限的相符性,只与人类对变化的观察有关。因为人类对变化的观察本身就是局部的、有限的——人类通常使用归纳法来获得认知,这就说明了人类对变化观察的那种有限性。并且人们通常只能满足于他们通过观察所获得的认知结论,当进一步实践的时候,人们能够发现,他们基于这样的认知结论而展开的相应的行为,能够得到实践层面的正向反馈,即实践层面的事物变化的方向性与人类认知的那种方向性是一致的,这样,人们就会趋向于认为,这个认知是能够被实践层面的客观性所证明的,人们也满足于这样的实践证明的有效性,并且进一步加强了他们对这一认知的真理性面貌的坚信……
即人类本身的实践其实也是有限的,无论人类做出怎样的实践行为,这实践行为在人类的世界里可以说是非常丰富了,但对于事物变化本身的复杂性、丰富性与无限性而言,其实都是有限的,这种有限的实践验证机制,永远也不能说就能够穷尽变化的一切因素,并且对这个变化的认知结果确定无疑地坚信无疑——也许,新的实践可能时刻会让基于人类认知判断所展开的行为结果的预测陷入失败的窘境之中——这时候,实践的结果给人类的认知说不了——我们是否就可以说,我们的认知是错误的呢?不——人类不能通过一次二次偶然的实践结果的错误,就谬然地否定自己曾经经过诸多实践证明过的认知结论的错误——我们需要对这一认知进行重新考察,理解这一个实践结果的相应信息,究竟是环境中的新力量所导致的,还是认知本身根本就是错误的?这是一个人类认知推进的主要过程,这个过程,既可能会让人类曾经的认知被否定,也可能会让人们对一种新力量影响变化的那种关系,建立新的认知……
我们谈到了人类认知的主观性的问题——其中所涉及到的对真理观念的理解,我只是浅尝辄止——之所以这样,是因为真理本身是一个十分晦涩的观念,它需要进行深度解析,而这个过程,也是长期困扰人类哲学的重要问题。我并不想介入对其的讨论——我更想努力切入人类的实践领域,对人类的行为与他们与认知的那种深刻关系建立理性的理解。所以我只把真理视为一种与实践相符的认知判断——这就简化了人们对真理的理解——同时,也将真理本身定位于人类理性能力有限性的条件下,所获得的对变化的一种有限的认知。基于这种对变化的有限认知,人类就只可能满足于他们有限的实践与认知的那种相符性,从而使得真理相对性的面貌得到恰当的呈现——当认知是主观的时候,人类理性能力的有限性,注定他们所获得的一切认知的真理性面貌,都只能在他们有限的实践能力上得到展开与印证。人类无法超越自己有限的理性能力,而展开对他们获得的认知的真理性面貌的无限探索,既然不存在对真理性认知的无限的探索,人类真理的有限性就是人类的理性能力所先天地限定的……
人类知识的主观性面貌,也许这里得到了一般的阐述与说明。其与客观的那种关系,也被有效地建立起来了。只是人类要将认知的真理性面貌建立理解的时候,他们在实践层面的那种范围,将受制于人类的理性能力的有限性,因此即使人类的诸多的实践都印证了这种认知与变化本身的客观性相符,但依然无法完全确定无疑地认为其真理性的面貌是不可否认的,因此,认知的真理性判断永远是相对的,因为人类没有能力穷尽变化的一切情形……
我们进入对实践的主客观分野的把握。与其说在认知领域来对主观与客观建立分野,还不如说在实践层面,为人类主观与客观建立一条清晰的界线更重要。
我们知道,人类的实践行为,就是人类的力量介入宇宙与自然的变化过程之中,从而使得这个变化因为人类力量的影响而发生了某种程度的改变——这种变化的改变,可以说就是人们行为展开的目标。即人们力量加诸于自然变化之上,就是期待自然的变化朝向人们所期待的方向——但这种自然的变化会不会朝向人们期待的方向,受制于多重多样的因素,当然最主要的是二个,一是人类对变化与环境力量关系的那种认知把握,二是人类力量加诸变化之上所产生的对变化的实质性影响。这二者,决定了人类力量的理性与否。我们能够发现,人类其实长期有一种将其力量加诸变化之上的形式,即祈祷——即人类通过一些特定的仪式而与神灵互动,从而使得人类能够将其愿望诉诸神明,从而请求神明将一些特定的变化引入人类期待的方向——这是人类与环境互动的一种独特形式,这些形式,其实同样是基于人类的认知的,即人们认为环境力量的最终决定者其实是神明,神明能够让环境力量随心所欲地呈现某种特定存在状态,从而使得自然的变化朝向神明所期待的任何方向展开,这样,人类就产生了一种通过影响神明意志的仪式行为,从而通过这种独特的仪式行为,而期待神明将某些特定变化朝向人类有利的方向演变——这在人类的行为历史中根深蒂固,即使今天,这样的行为也大量存在,尤其在民间……
当然,这样的行为方式,在今天已经被大部分人所否定——即这样的力量行使,并不能改变环境力量的格局,神灵从来不以他的意志加诸自然之上,而让自然的演变与人类期待的变化方向一致——即使偶尔会产生一致性,也只是环境力量的偶然演变方向,恰好与人类的期待一致,并非真正有神明的力量在其中起作用。但人类力量加诸自然变化的过程之中,就使得自然的变化会发生方向的改变——这种方向的改变,并非人类力量单独作用的结果,而只是环境中本身有一些力量在对变化的发生起作用,但人类力量加入之后,会影响环境力量的综合作用结果,而正是这种综合作用的结果,使得变化朝向特定的方向演变——如果这个变化恰恰与人类期待的方向相符,人类的实践目标就得到有效的实现,这是人类实践行为的一般方式——而这种人类的实践行为,会在环境中介入了人类的力量——而人类的力量,与人类的主观意愿息息相关,人类的任何行为,都不会是无缘无故的,必然有着人类深刻的目标性,这样,自然变化的过程中,就因为人类力量的介入,而具备了某种主观性的面貌——即使人类力量本身对自然变化的发生,只起到了次要的作用,变化的演变方向,大部分是由环境本身的力量所主要地引导和决定的,但当我们考察这个变化的结果里,因为存在了人类力量的介入,因此,我们就赋予其主观性的面貌——即将人类力量的介入与变化之间的主观与客观的分野,建立起一条清晰的分界线,从而使得我们能够对人类实践的主观面貌建立清晰的理解……
这样,我们其实就建立了这样的关于主观与客观的分野——即凡是介入了人类主观意志的思想与行为,就是主观的。如果没有介入人类主观意志的宇宙与自然的变化存在,就是客观的。而思想,本质上就是人类的知识存在——这自然就全部进入了主观之域——因为人类的知识,其实全部是人类的主观意志所建构的,因此人类的知识大厦,本质上是主观的。而人类的一切文明成果,我们就会发现,因为其全部是人类的创造——而人类的创造,就是人类主观意志的结果,因此,人类的一切文明成就,从主观与客观的分野而言,就自然地进入了主观之域。而什么是客观的存在呢?那就是剥离了人类主观意志的宇宙与自然的那些变化存在,就是我所理解的客观之域……
主观与客观的这个分野的建立是非常重要的,因为我们需要依赖这个分野,而进一步进入到人类社会的考察——人类社会就是一个主观的领域,因为在所有的人类社会之中,我们几乎无法将人的主观意志进行剥离,而自然的社会,就是客观之域,在这个自然的领域之中,剥离了人类的行为介入。所以接下来我们所进行的探索里,会对自然的秩序与社会的秩序建立分立的理解,就是因为,自然秩序的客观性与社会秩序的主观性——这是一条清晰的分界线,我们通过这种主观与客观的分野,来理解人类的社会秩序与客观的自然秩序的那种特征差别,从而建立起对人类社会秩序的那种不同的理解……
当我们将主观与客观建立起一条明确的分界线的时候,我们就能够发现,主观与人类的自由意志密切相关——离开了人类的自由意志,就不能谈人类的主观存在。而一旦主观与人类的自由意志相关,我们就会知道,主观就与人类行为的某种目标性有了某种关联——因为人类的自由意志并不是一种无缘无故的行为,他需要与人类所追求的生命与精神目标相联——没有目标的人类行为,是一种盲动。所以主观与客观的这种分野,是非常重要的,让我们在接下来介入对人类行为的深度理解的时候,有一条清晰的分界线,从而对主观的行为与客观的行为之间,可以得到清晰的把握与体认……
人类社会的行为,绝大部分是基于人类自身的主观意志而展开的,这种主观意志的展开,就成为人类文明生活的寻常的风景,这些寻常的风景是基于人类自身的主观意志而有序展开的,是人类的主观意志成就人类文明的秩序——但这种主观性,我们需要对其进行一定的特征分析——即个体的主观性与群体的主观性的问题。个体的主观性其实是比较容易理解的,只要介入类对个体目标追求的考察,我们就不难窥探到个体行为的主观性的一面,但群体的主观性却是一种难以对其进行有效考察的非常艰难的领域——这里,我们需要进入对人类合作体的一个重要领域——公域——的考察。公域的存在,在人类合作体中是一个基本的事物。但我们如果进一步考察,就会发现,人类的公域,依然是由一个个个体在承担着某种公域的职责——人类的公域从外在的考察,与人类的私域的区分,仅仅在于其公域的组织的差别,而在公域之组织里行使着公域职能的成员,与私域的领域里行使着私域职能的社会成员,其本质上是同一合作体里的成员——但这二个域的社会作用是不同的,这是一个需要得到着重考察的差别。公域与私域之分野,是人类社会里一个非常重要的界线,它体现了人类公域目标之实现与私域目标的实现的不同的方向,但私域目标的实现,其行为的关键特征是责权利的对称性,而公域目标之实现,却体现了责权利的非对称性——这二者之间的差别是非常关键的,是我们对这二个不同的领域里,不同行为合理性考察的一个重要和关键的视角,这个视角如何有效的建立起来,我们接下来会有专门的阐述……
我们回过头来,继续来理解人类主观与客观的分界线。
当我们在对人类社会进行考察的时候,我们会发现,人类的行为是我们介入对社会理解的首要的视角——这是因为,任何对人的理解,都需要从对人的行为的理解开始,离开了对人的行为的理解,你将无法建立起对人的任何有效的理解——这首先在于,人的行为是可观察的,具备直观的特征。人类理解一个人,首先需要对人进行观察,而这种观察,绝不是观察一个人的外表、衣着、肤色……等等。要理解一个人在整个社会合作体系里的意义,就需要进入对行为的理解,通过对人的社会行为的社会意义的理解,因为,一切人类的行为,都必将带来某一个社会后果——这种社会后果,就是我们通常所理解的文明成就,即一切人类的文明创造,都与人的行为有关,离开了人的行为,你会发现,所有的文明成就都会化为乌有。但同时,人类的一切矛盾与冲突,其实也与人的行为有关,人类的一切罪恶,其实都是人的行为的结果——所以如何让人类的罪恶罪恶减少,让人类的成就更丰富,其实就是一个调整人类行为的方向问题——而这个对人类行为方向的调整,又与对人的行为的另一个探索方向有关。刚才我们所展开的探索方向,是行为介入社会合作的那种社会结果,而这一切的社会结果,其实都是人所展开的行为的一种自然的变化过程所产生的,它在人的行为展开之前,可能就在人的大脑里有了某种预期存在了,即人类展开行为的那种明确有目的性。从人的行为向上溯源,进入人的行为的目的性考察,就进入了个体行为的那种主观性的领域,这在通常意义上就是对人的行为的动机的探索,这长期以来是人类认知的一个最重要的方向,这个最重要的方向,就是理解人自身……
人类对于自身的认知,其实有二个方向——第一个方向,当然就是从人的行为的目标性而去考察人的行为动机,第二个方向,就是从合作力量的一般作用方式而去考察人的行为动机。这二个方向,对人的行为的动机的理解是迥然不同的——我们需要清晰的是,第一个方向,单纯从对人的行为的目标而去理解人的行为,就会将这种行为所引发的某种社会后果,归之于这一个行为的单纯作用而导致的,其他与这一个个体因为合作而展开的力量的一般情形,因为考察着重点的问题,而被轻易地忽略了,而介入了对这一个个体行为的单纯的价值判断,从而使得这一个个体行为承担着整个合作行为的社会伦理后果,这当然并不必然就说,这一个社会后果所获得的对这一个个体行为的伦理判断就是错的,而是在很大程度上,这些伦理后果的判断可能还不错,但是因为所获得信息的局限性,与其互动的其他社会成员的信息被漏失了,于是在社会认知层面,会很容易基于这一个个体行为的社会后果的伦理判断,而作出对其相应的社会规则的限制,而这种限制,因为缺失了对其它社会力量的综合评估,因而会让社会力量的进一步运行陷入某种紊乱态之中——这是古典时代思维者最容易坠入的思维陷阱……
这一古典思维技术的缺陷是明显的,即对一个个体成员的行为后果考察的时候,由于漏失了社会合作力量介入的那种伦理性分析,而将个体行为与整个社会合作后果挂钩,从而获得其相应的伦理性属性,就会自然地归之于这一个单一的行为个体,而其他参与这一行为的社会成员,因为信息被社会漏失的原因,而被视为一种给定的社会环境而缺位了对这些社会力量的伦理性的考察,结果被考察的个体成员的社会功参能被放大,其伦理性的判断也自然地承担了整个合作力量的后果,结果对其的规则限制,也就在认知上被强化——而其他参与合作的社会力量——则被视为一种中性的社会环境力量而被轻轻放过了,其实这种环境力量里,那些基于个体目标而展开的行为,同样具备主观性的一面,同样具备需要进行深度考察的伦理正当性,结果被认知层面漏失,而成为一种中性的力量,导致了对这一单一被考察的力量,承担了可能不归他应该背负的社会伦理责任,而由此所获得的社会规则限制,则进入一种怪圈——当遵守这一规则而展开行为时,行为人会发现自己将成为社会合作的利益牺牲者,当违背这一规则而行为时,行为人发现他将进入社会合作领域里的伦理规范的违背者,从而使得他进退失据——最终,整个社会将因此而进入溯淘汰的合作机制——其深刻的机理,我们以后在展开对人类合作的深入探索时,再渐次展开……
当然,这里所展开的主观与客观的分野,我们是将人类力量的介入作为一个明确而清晰的分界线的。之所以将其作为一条分界线,是因为,主观的力量力量作用,是人类自身主观意志选择的结果——人类自身主观意志的选择,意味着人类还有不选择的方向,即是人类可以调整的方向。而没有人类力量介入的领域,我们将其归入客观领域,是因为,这些领域,其实是不受人类主观意志的约束的,即它们是自发的,自动的,人类力量如果不介入其中的话,它们就会自发地发生着演变,除非人类力量介入其中,这些变化才会与人类力量进行综合作用,而其演变的方向也因此得到某种程度的调整——因此,主观之域是人类可调整的领域,而客观之域,是人类力量不及的领域,人类如何调整自己的行为,首先存在一个技术层面的问题,其实存在一个这种调整的优劣的比较问题,这都将介入到对人类社会的深度理解问题,而这种深度理解,首先就需要理解,哪些是人类有能力调整的,哪些是人类没有能力调整的——而这种理解之所以得以建立起来,首先就需要建立起主观与客观的分野——客观是人类无法改变的,而主观,才是人类力量可以调整的方向——如果我们不能有效地分清主观与客观的分别,人类自身力量的有序调整,当然就如镜花水月——但即使我们分清了人类主观与客观的分野,并不意味着,我们就能够从容地调整我们内部的合作力量,使其纳入一种有序的状态,因为,对人类合作力量的那种调整,其实还存在着一种非常深刻的社会调整技术,只有对这种社会调整技术建立了非常深刻的理解,我们对人类文明合作力量的调整整的有序性,才能慢慢得到展开,人类的文明才能得到有效的升华……这是一个非常艰难的课题!但是在对人类如何调整自身合作力量的有序之前,我们对其建立起一条明确的主观与客观的分界线,是一个最基础层面的理解人类行为的前提……
我们建立了主观与客观的分野,其分界线是人类行为的介入——即存在人类介入的行为,就是主观的,不存在人类行为介入的行为,就是客观的。这里,我们需要就人类的认知行为作再一次阐述——即理解人类认知与自然变化的那种关系问题。因为人类的认知是主观行为,它是对变化过程与变化因果关系的理解,而这个变化过程与变化的因果关系,本身是环境力量相互作用的结果——这二者,前者是主观的,后者是客观的——这种主观性与客观性却是指向同一个变化。如果人类对该变化的主观认知,与这个变化的客观过程与相应的环境因果关系存在一致性,我们就认为这个主观的认知是正确的,因为其与客观的变化保持一致。如果人类主观的认知与客观的变化过程不相符,则人类的认知就是错误的,因为其对其所描述的对象——变化事物的那个变化过程与变化的因果关系的理解与客观的演变过程不相符,这就说明人类主观的对变化的认知是错误的——这就是说,对于主观的人类认知,其存在与一个客观变化本身的相符性的问题,这也是判断人类主观认知正确与否的一个标准——这个标准,在上个世界七十年代末,我们曾经有过一个全民族的大讨论问题,即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即人类认知的真理性判断的标准,源自于客观的实践——但是这也是有其适用的范围的,即人类对宇宙与自然的变化的认知,其判断标准就是宇宙与自然变化的那种客观性。但人类社会变化的理性与否的判断标准,就相当的晦涩与复杂——我们这里可能暂时无法深入探索,因为对社会运行的理解,需要对社会意义体系建立的过程得到厘清之后,我们才会渐次的进入,所以这里我并不展开人类对社会运行的理性与否的那种探讨,而留待以后的章节展开。但是,我们需要理解的是,社会运行判断标准的建立是一个善与恶的问题,而不是一个真与伪的问题——这二个范畴,是有着明确的分界线的,我们会在对人类真善美这三大范畴的本质意义展开探讨时。再来建立善恶与真伪的理解……
即客观性的面貌,是宇宙与自然的运行,而一旦进入对社会领域的考察,我们可能就存在一个非常重要的视野,就是首先需要将社会运行里所错综复杂地混杂在一起的主观与客观的事实进行分别的理解。因为对社会的真正理解,在很大程度上需要对大量的社会主观事实进行探索,而客观事实——人们就会发现,它只是人类主观事实的一个判断的地层,是基础层面的事实存在,而主观的价值判断标准, 才是对社会运行建立理性判断的更重要的事实。这样,我们就需要对人类的社会运行机制建立理解,离开了对社会运行机制的理性理解,我们所理解的社会伦理属性的判断,就很可能进入误区,而人类社会究竟是如何建立起来的呢?我们就需要一种对自然理解的客观的视角,去冷静考察人类社会运行的那些主观存在,其基于自由意志而广泛展开的行为,对于行为者本人可能是主观的,但对于致力于理解社会运行内隐真像的社会理论的研究者与建立者而言,他就需要一种客观与中立的观察视角,去深度探索这些行为的内在驱动力,从而理解人类社会力量运行的自觉和自动的力量源泉——这种自觉和自动的力量源泉,是人类社会文明秩序生成的重要的内生力量,这种秩序,哈耶克称之为内生的秩序,亚当斯密称之为看不见的手,社会学研究,通常将其称之为给定的社会平台——这其实是对人类内生力量相互作用的理解存在缺失时,不得已的一种笼统的抽象,即思想者看到了这种内生运行力量的事实存在,但对其相互作用的机理,却并不清晰和明了。但是,这却是一种推动人类社会合作广泛和深入的真正的内驱力——我们当然无法将这种内驱力完全与人类的制度与文化割裂开来,但我们却需要理解这种内驱力与人类制度与文化的那种深层关系,因此对其建立理性的理解的时候,我们就需要将其作为一种中性的力量,将这种力量与环境中的自然力量进行综合作用,从而生成广泛的社会变化,而这些广泛的社会变化,事实上就构成了人类的文明成就,也型塑了人类的文明大厦,对其建立理解是必要的,也是艰难的,我们需要一种类似于研究自然与社会一样的视角,来考察这些力量的生成与运行原理,并因此而探索人类制度与文化合理性,这需要一个清晰而明确的社会认知范式,才能在这样主观与客观的不同界线内自由进出,并且这种自由的进出不会妨碍我们对人类行为认知的那种理性规定——这样的认知范式,如何产生呢?我们已经明确而清晰地将人类社会的主观与客观建立起了分界线,接下来,我们就需要对这二个领域,尤其是主观的领域,进行深入的挖掘与探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