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类实践之概述
人类的实践其实是与自然的互动——但这种互动是基于人类的合作的,因此这种互动过程中,同时又存在着社会广泛而复杂的互动。人类行为的展开——其实只分为若干个基本形式——生活行为、经济行为、政治行为、学习行为与交流行为——若从人类实践展开之效率层面分析,我们就能够发现,人类的实践收益,其实全部源自于人类的生活行为的展开所获得的收益——而人类其他的行为的展开——如经济行为,则构成人类收益生成的源头。而政治行为、学习行为与交流行为,则构成人类生活目标实现之成本——即人类的实践,其实是追求经济行为的效率最大化——固然要追求经济行为本身的效率最大化,同时还需要追求人类政治行为、经济行为与生活行为的效率最大化——假设这三大类行为,无法实现其效率最大化——则人类经济行为的效率最大化就无法有效实现。当然,在人类纯粹的生活行为中,其实还存在着相应的成本问题——如家庭生活里的家务劳动,其实就构成人类生活行为的成本——但人类在量化他们的生活行为的时候,可能对一部分基于生活目标实现的成本并没有完成有效的量化,而一部分则成功完成了量化——其实这些生活目标的有效量化,是基于交易的需要才生成的——如人们购买生活必须品,聘请家庭钟点工来帮助从事家务劳动……这些社会交易活动,被人们有效的量化了,但其它家庭劳动,可能就是家庭成员自愿完成的,如饭后洗碗、清洁房间、清洗衣服,出外购买家庭生活用品……其实这些都是需要付出成本的,但可能很多人就忽略了这一部分的量化——当然,即使日常家庭活动能够有效实现量化,但可能很多人也忘记了——人类确实是有量化技术的,但人类在日常生活中的量化行为即使普遍,其实人们可能也过后即忘——象一些作家在日记里所体现的,对家庭日常开支的详细记录——这其实是非常少的社会成员才会尝试去做,大部分人对他们日常生活的开支,都是过后即忘的——因为详细记录其实是需要付出成本的,而这种记录,在家庭收入的开支里,其实大家只觉得有必要,就开支了,并没有记录下来的必要,因此大部分的家庭开支的明细,可能就被人们遗忘了——但我们需要知道的是,家庭的日常生活开支,其实只有一部分实现了有效的量化的,很多家庭的劳动,其实是没有量化的,也没有必要量化……
但人类其实是成功地实现了他们合作过程中的那种量化理解的——从对人类的认知来考察,我们发现,人类除了对变化进行描述之外,他们对变化的精确理解,其实就是成功地实现了对变化的量化描述。而人类对他们日常行为展开的变化,其实生成了一个利益的视角,但这个利益的视角,当然需要成功地实现量化——但人类对他们日常行为展开的量化,其实并没有全部无缝覆盖——即很多行为,人类基于量化成本的考量,以及必要性的不同,他们就没有量化了——如你无法量化一个人购买一幢别墅作为他的居住地的收益——你可以量化他购买一幢别墅的成本,如他花了多少钱来购买这幢别墅,但他购买这幢别墅的收益其实就无法有效量化的——只是购买者本人觉得付出别墅购买的成本是值得的,说明在购买者的价值判断里,花费昂贵的价格来买下这幢别墅的收益是值得的——至于最终有多少收益,其实人们是无法完全理解的——但这个收益其实就构成了人类社会合作体里的全部收益——而其购买价格所形成的与别墅成本的差额,就构成了生产者的收益——当然这个生产者就是别墅的建造者——他们获得了一份收益,而价格与别墅购买者感觉里的收益的差额,就构成购买者获得的净收益——这个净收益,可能就无法量化了,但我们认为,这其实是有收益在其中的……
而人类所有的实践活动而获得的总收益——其实是从生活行为中所体现的,人类并不知道他们究竟获得了多少收益——但是这个收益里的另一方,其实是可以考察的——即收益的成本——因为每一个人都可能从成本里获得他的经济收益,又从生活中以价格而支付他们的生活成本——这样,我们如果假定一个人的收益是一定的,即使我们无法有效量化这个收益——其实我们是没有技术手段来量化人类社会生活目标实现的最终收益的,但我们有手段来量化他们为了生活目标实现而付出的成本——即他们购买一切生活目标实现的那些资源所付出的价格——如果这种价格越低,则我们就可以知道,整个社会所有成员生活目标实现的效率就越高——而这种效率的提升,就需要从降低社会合作成本上去着手——如何有效地降低社会合作成本呢?其实就是降低商品在社会上供应的价格——当一个社会成员,在特定生活目标的实现上,其所购买的资源的价格降低了的时候,我们就会认为,他在这一生活目标实现上,降低了成本,而这个成本的降低,与其生活目标实现的收益没有关系,即他的收益是一定的,而成本得到了有效的降低,结果他的生活目标实现的效率就提升了——这是我们对社会合作效率进行思考的一般方向——即努力降低社会合作成本……
人类在经济层面努力降低自己生活成本的方法其实是有限的,那就是努力降低他们在商品购买中的价格——人们从自身对商品的出价意愿中去努力降低生活成本——这就是自愿的商品交易机制而形成的需求意愿的力量,这种需求意愿的力量,就构成了人们努力降低他们的生活成本——但需求的供应方——他们是通过满足需求来追求自身的收益的——那么他们就有激励努力使自己的收入提高——即他们是希望出售的商品的价格越高越好的——即价格的增加会导致供应的增加,而价格的降低会导致销售的增加——这二种力量其实都是通过自愿的机制来有效实现的,这构成人类社会经济互动的一般方向……
但是人类社会商品创造与流通过程的成本,是基于市场经济而产生的,这种基于市场经济而产生的成本,其实与资源配置、人力资源配置的自由度有关,也也信息流通的自由度有关,同时也与一个社会财产所有权的制度有关——这些都可能构成人类社会合作过程中生活之成本——这些成本是在人类与自然和社会互动的过程中产生的。人类与自然的互动,是基于对自然变化的确定性的理解而产生的,人类可以通过对自然变化的确定性的理解,来生成他们与自然互动的成本,也可以通过对社会变化确定性的理解,来生成他们与社会互动的成本,而这二种成本,其实构成人类社会合作的主要的成本——人类如何努力降低他们与自然与社会互动的成本,就构成人类社会效率追求的基础的方向……
在所有的社会互动过程中,人类不仅需要与自然互动,还需要通过有效的合作来配置人类社会的人力资源,来形成与自然互动的效率——而这种人力资源的配置——其实是通过利益的激励而形成的,这就会在不同的社会位置之间,产生不同的利益回报——这其实构成社会人力资源的有效配置的效率问题——这其实是一个深刻的认知方向。因为这里面存在一个创造与流通的力量,以及降低社会内耗的力量,还有人类知识传承的成本问题——我们会发现,人类的政治行为,其实是努力降低社会合作的内耗的——但政治力量的运行本身是需要成本的——这样,就在社会运行的内耗造成的成本,与政治本身运行的成本之间,就形成了一个比较的方向,即政治运行的成本,需要低于社会内耗的成本,才能构成社会降低内耗成本的收益——其实是一个社会冲突解决机制所形成的收益——但人类社会合作体内的利益分配机制里,我们就会发现,政治力量在利益分配的机制里,具备太大的决定权,这就让社会其他的创造力量,在利益分配里的决定权减少了,结果导致了政治力量在社会中利益占比过大,导致了创造与流通力量的缩水——这导致了社会合作过程中的错位激励——即社会成员努力选择与政治力量来合作,尝试来分享政治在整个社会中的利益蛋糕,结果导致政治力量在社会合作体中的利益份额过高,导致了创造与流通激励的弱化——社会财富的动力源头被压制了,整个社会的财富其实就缩水了——结果整个社会因此而普遍地走向了贫穷!因此如何有效地约束人类的政治力量在社会中的利益占比,其实就构成人类实践的最根本的认知问题……
人类的政治力量在社会中的占比过高的问题,一直是困扰着人类文明的最重要的问题,人类的政治哲学一直在思考人类政治力量运行的合理性——但其实很少从人类政治力量运行的利益占比方面去考察,他们可能忽略了人类最重要的政治文献——英国在十一世纪就产生的大宪章,其实是有效约束国王调动社会资源的能力的——他们限制国王随意调配社会资源来实现他所追求的目标——这些目标,基本上与战争与征服有关——但人类政治力量的运行,其实主要是基于利益的激励而展开的,而这种利益的激励,其实很少是从外部的合作体去掠夺利益,而是更多的从本身合作体里取得更高的利益占比——当然这种利益占比与整个社会合作体的规则最终确定权有关——即政治力量的运行,与其决定一个合作体内最终的规则的权威性有关——但其决定规则的这种权威的自由裁量权,其实与利益的激励机制有关,在很多的时候,政治力量都是趋向于自身利益的那种激励,而来最终决定规则的合理性的——但人类的认知,长期对规则的认知存在不足,因此也就无法真正理解人类的政治理性里,其公共理性与个体理性之间的那种微妙的关系……
人类在实践层面调整他们的力量边界,其实是通过规则的技术手段来实现的——而具体规则的产生,其实是源自于广泛的社会自愿。但这种规则的自愿,是基于不同社会成员的合作意愿,也基于社会合作力量的强弱——很多规则的产生,当然是源自政治之外的社会自愿的力量生成的,但这些自愿力量生成的规则的合理性,并非一个社会终极的合理性的源头,如果这些力量自动地在社会上运行,当然就构成了一种利益的边界,这也就生成了社会利益的边界,但一旦这种力量产生了冲突,而被上升到公共的强力机构来进行仲裁,则参与仲裁的机构——即人类的政治力量,就有权力最终决定规则所形成的利益边界的取舍——即人类的政治力量,其实是一个社会合作体内终极的规则决定的力量——这是人类政治的真正的本质……
当然,如何有效地理解人类政治力量作为一种社会成本的运行,其在人类社会运行中,是否是拓展了人类的自由,还是限制了人类的自由,或者是拓展了一部分人的自由,还是构成了人类自由拓展的不平等,这是对人类政治力量思考的重要的方向——因为当政治是基于利益的考量的时候,我们就会发现,有社会公共目标实现的利益的方向,有政治组织里的个人成员利益实现的方向,这二个方向,其实是冲突的——而人类政治力量的运行,其实现实层面,经常是公共目标实现的落空,而政治组织里个体利益目标的有效实现,从而形成了人类政治力量运行的不公平——这才是人类社会合作体的主要的冲突与矛盾之所在——但如何理解这种政治力量运行的冲突——这其实是对人类政治思考的核心方向……
当然,我们暂时搁置对人类政治力量运行的思考,而介入对人类学习行为的考察——人类所有的财富创造与流通——其实都是基于认知的背景的,离开了认知的背景,人们其实无法展开一切实质意义上的社会行为——当然,他们可能会象普遍的动物一样展开他们的自然行为,那么人类其实就不是创造文明,而只是自然环境下的一种普通的生命秩序——即是野兽秩序。但人类所创造的文明秩序——即使是野蛮时代、古典文明时代,还是现代文明时代,其实所有的财富创造都需要基于认知的背景,即没有人类的认知,我们就无法理解人类的一切行为——无论是人类种植谷物,圈养牲畜、修筑道路、建造房屋、生产水泥、制造汽车……其实所有的财富创造,都离不开人类的认知指引——人类的一切财富,都是在认知的基础上创造出来的。离开了人类的认知,你无法想象会产生汽车、飞机、馒头、纸张、大头针、手表……这些可见的人类财富。但人类的认知——并不是他们先天所拥有的,所有的认知,都是人类与自然与社会的互动过程中产生的,并且通过知识的传承,而沉淀到每一个个体的头脑之中,从而作为他行为的指引,从而在这种指引下,生成人类社会的财富,当然,也就生成了人类的文明秩序……
即人类的一切财富都是源自于认知——人类的实践行为,是在认知的指引下而有效进行的。离开了人类的认知,其实我们可能什么也无法创造,那么我们所观察到的自然环境,就是人类的生存环境,我们无法创造我们今天所看到的社会环境——社会环境是在人类的认知指引下创造出来的,而认知是需要传承的,这就构成了人类基础的学习行为——人类的学习行为,本质上构成人类社会合作的成本——没有人类的学习行为,认知是无法离散地存在于社会成员的头脑中的,因此社会成员就无法在认知的指引下自主地展开行为,那么所有的社会财富就不会出现——因此人类的学习行为,其实就构成人类社会合作的基本的成本……
知识的传承是人类社会合作体里的一个基本的成本——当然,考察自然的环境,其实我们也可以观察到自然的生命里也存在着学习行为,但这种学习行为,其实是一种先天的遗传知识的传承——动物可能几千百万年都重复同样的行为——而这些行为,固然也是通过知识的传承来实现的,但只是一种本能而已——他们的知识并非创造的,而是先天所拥有的,或者只是基于特定环境而产生的一种行为本能的传承——而人类的知识,是基于他们对变化的确定性的理解,以及自身目标的追求的那种复杂关系,从而产生了他们自身行为的方向性选择,前者构成对自然变化的认知,后者形成人类的社会认知,而这二种知识体系,其实都需要通过有效的学习与传承,才能沉淀到人类的实践层面,否则,人类的知识就会出现断层的风险——因此人类需要一个有效的激励机制,来鼓励人们去努力学习——只有学习的效率高了,人类的知识传承的效率才高,然后人类的实践效率才会提高,这构成一个有效的因果链条——因此鼓励人们学习知识的热情,是一个社会最重要的激励方向……
人类社会运行其实是需要成本的——越发达的文明,其社会运行的成本就越高——同时,知识本身就越复杂,人类学习知识所需要付出的成本就越高——即人类社会合作的复杂性,与其所创造的知识的复杂性是成正相关的——文明越复杂,说明知识越丰富,而知识越丰富,人类为知识传承而付出的成本就越高——而人类其实是需要努力鼓励人们去学习知识的——并且在完成知识的传承之后,人类还需要不断的知识创新,来让他们的文明不断地进步——即知识的越来越丰富性,其实是人类文明前进的重要方向,而这种知识的丰富性的增加,与人类知识的创新是密切相关的——人类需要不断的知识创新,来促进其文明的进步……而知识的创新,首先需要知识的高效传承,然后在知识的高效运用中,人类产生知识创新的激励——人类最重要的知识创新,其实是在利益创新的激励机制下有效实现的,这是一个基本的社会事实……
人类的知识需要传承——没有知识有效的传承,你很难说一个社会有真正的创造效率——因为缺失知识作为行为的指引,创造的效率就是空谈。但知识的学习其实是一个艰难的过程,越是高深的知识,人们介入的热情可能就越弱,所谓曲高和寡——这与知识传承的成本有关。人们主要依赖利益的激励来完成知识的有效传承——这就需要鼓励知识应用在整个社会合作体中的自由选择的空间,即知识应用的自由度其实与社会追求利益的空间密切相关——当社会鼓励通过资源与人力的自由组合来寻求利益的时候,我们就会发现,社会对知识探索与创新的激情就会增加——因为所有的资源与人力组合以形成有效的合作体来追求利益的时候,其实都意愿着知识与人力资源组合的知识应用——因此鼓励不同的利益空间,其实是鼓励资源与人力资源组合的多种多样的可能性,从而形成不同的知识应用——而这种知识应用其实是需要人们从各种各样的可能性上去挖掘知识与实践相结合的更新的可能性,这是人类知识创新的一个重要方向——但这个方向的产生,其实是需要首先完成知识的传承的——而知识的传承,其实与个体的爱好有关,也与人们对他们对变化的追求有关,同时也与他们对利益的追求有关——但利益的创造其实是人类对知识的不同方向的应用——这种知识的不同方向的应用,与人们努力发挖掘社会成员不同需求的可能性有关,也与知识能够向不同的实践方向展开有关,这些其实都是人类创新的方向——而这些创新的方向的发生,与人类努力学习知识的激情有关——因此人类的实践,最大限度地传承人类的知识大厦,可能带给实践层面的全新的利益,也带来社会创造与流通方面的效率,更能带来人类全新的需求的挖掘……而这些都是需要知识的有效传承的,需要一个有效的激励机制来让人们努力学习知识,自觉地承担知识学习的成本——但是知识学习其实是一种成本,当一个社会缺失一个有效的激励机制来传承特定的知识时,我们就会发现,这些知识就可能存在失传的风险——但是,知识传承其实同样需要有效率——如果一种知识的传承,无法通过社会自愿的机制来有效实现,我们就会发现,这种知识的传承可能就会带来高额的成本,即使勉强实现在社会中的传承,我们可能也很难挖掘到其满足人类需求的那种应用——因此,知识的传承需要与利益建立起一种有效的联系,这样的知识传承才能形成有效的社会激励……
人类实践层面所存在的最重要的成本还有交流成本——其实无论是人类生活需求的满足,还是一切社会合作过程中功能的满足,无论是人类的生活行为的展开,经济行为的展开,政治行为的展开还是学习行为的展开——其实都需要交流行为——交流行为构成人类行为的最重要的成本,也是基础的成本。没有一种人类目标的有效实现,会不需要交流的成本——只是交流成本的多与少的问题,而不存在没有交流成本的问题——我们来谈二十世纪人类最重大的创新——流水线与超级市场——在流水线上,人们生产行为的展开,是非常默契的,所有在流水线上的成员,几乎不需要交流,生产组织者成功地将所有工作岗位的职能分解成单调的动作,从而实现了几十、上百人的流水线上的合作,几乎不需要交流——但这种交流是一次性完成的,即需要第一次在特定岗位上的员工清楚他的岗位职责,然后一旦流水线展开,他就明白自己的工作性质,然后生产的展开就几乎不需要交流——当然,一些特殊的情形下,其实还是需要相应的交流的,那就是当流水线上的运行存在不畅,或者停电、材料质量出现问题……等并不常见的现象的时候,就需要通过进一步就新出现的情况进行交流,并找到相应的解决方案——这种交流是需要成本的。而超级市场,其减少的其实同样是交流成本——人们就不同商品的交易需要完成的交流内容通常包括二个方面——商品的质量与商品的价格。超级市场的交易的优势就是,商品的质量几乎都在包装上有说明,商品的价格也明确标码在商品上,实行明码标价,并且不再讨价还价——这就大大地减少了社会交易所需要的交流成本——因为商品交易几乎不需要交流——这种交易的方式,是与商品出售者能够以最低价格出售其商品作为前提的,假设商品交易者的价格还能被竞争对手降低,他一旦将价格确定下来,并且不再与消费者讨价还价,他就可能因此而失去消费者的市场——当然,消费者要搜寻到比超市更低的商品价格,他依然是需要付出成本的,但商品销售的竞争者就能够清楚对方的价格,从而能够从容确定自己的价格策略——前提是超级市场的价格还有降价的空间——如果超级市场的价格,几乎接近商品的成本价,则超级市场的明码实价,对竞争对手能够利用价格策略进行竞争的空间就不大了——因此超级市场的出现,其实是十分有利于消费者的,消费者能够因此而得到更加物美价廉的商品,而消费者与销售者的交流成本也大大降低了——这是自由市场竞争带给消费者的好处,而销售者也带来了成本的节约——即管理成本的节约,人力资源成本的节约……这都是社会合作效率提升的有效的社会解决方案……
当然,人类社会一切行为的展开,如经济行为,其实是需要一个有效的协商过程的——这个有效的协商过程,其实就是一种交流行为,而这种交流行为,其实是需要付出成本的——同时,现代社会是主张言论自由的——这种言论自由,尤其是当社会存在矛盾与冲突的时候,尤其显得十分重要——因为这是我们追求社会公平有效实现的需要——因为社会合作过程中,其利益的分享与责任的分担,其实是通过广泛的社会协商机制而形成的,但这个广泛的社会协商过程,可能只有参与协商者才知道双方的责任与利益所在,一旦进入冲突,就需要允许冲突各方努力阐述他们协商过程中的利益与责任的边界,同时也需要允许他们努力阐述他们在合作过程中的那些事实——因为不同的社会成员,会基于不同的利益主张与责任情形,而只阐述与自身有利的事实,而与自身有利的事实,他们可能会有意的回避,这与他们关注的着重点的差别有关,也与记忆有关,当然,更大的关联性是与自身的利益有关——大部分人会因为利益的原因,而故意将对自己利益不利的事实选择性遗忘,不告诉社会大众——而这种与他利益不利的事实,可能与他存在利益冲突的社会成员能够掌握,因此所有各方都需要有充分的言论表达的自由,我们才能真正清晰动态社会合作过程中的那些事实,然后巧妙地利用逻辑能力,来复原事实的过程,然后才能找到冲突双方发生的事实过程,然后我们才能清晰其责任与利益的边界,从而找到支持的方向——假设没有办法复原事实的过程,社会就无法支持特定的一方,结果社会是没有办法得到其力量支持的方向的——因此一旦存在言论表达的受限,则表达受限方可能无法阐述其对自己有利的事实,结果就可能导致无法得到社会公共力量的支持,结果他可能就会受到不公平对待——因此保障言论的自由,是一个社会获得公平的基础——任何社会要想走向理性,首先是需要努力保障人们言论的自由——即只有言论自由的存在,人们才能获得事实真像,才能最大限度地恢复动态社会互动过程中的那种责任与利益的边界,从而获得事实的真像,使得社会合作的公平能够最大限度的实现……
人类的实践,其实是在增加利益与降低成本二个基础的方向努力。而实践本身其实是与变化互动的,而这种与变化的互动,与人们对变化本身的那种确定性理解有关——人类在农业文明时代所形成的主要的实践方式——春耕夏种、秋收冬藏——就是基于人类对植物生长过程的理解,以及一年四季春夏秋冬更替变化的理解有关,一旦人们形成了对四季更替与作物生长规律的理解,人们就可以形成相应的实践形式——春耕夏种、秋收冬藏——即人类基于对变化确定性的理解,而形成了相应的确定性的行为——我们会发现,人们实践展开的过程,首先是理解变化,然后就需要在这种对变化理解的基础形成他们行为的确定性——但人类自身的力量其实也构成了一种变化的方向,即人类其实需要自身行为展开的确定性——这种确定性在文化观念上其实是由权利赋予的——但人类在社会行为的展开上,对自身行为的确定性,是由规则而赋予的,即人类不仅要求理解自然变化的确定性,同时也需要建立自身行为的确定性——而这种确定性需要一种有效的技术手段来实现,人们是通过对他们行为展开的规则的约束来实现人类行为的确定性的——人类是通过规则的技术手段来调整他们的社会合作力量,并且使他们的力量超向有利于他们所追求目标实现的特定的方向的——这构成人类实践的基本的技术手段——所以理解人类的实践,其实是需要理解人类的规则——我们需要在追求人类行为的确定性的基础上去理解人类社会广泛的规则存在——其实我们可能能够发现,规则是人类行为的基础的维度之一,离开了对规则维度的理解,我们可能就无法真正理解人类行为的合理性。但在对规则展开真正理解之前,我们需要就人类力量存在的一般特征,首先展开阐述——即规则是约束人类力量行使的方向的,并且是努力使人类力量行使走向某种确定性,但以此以前,我们需要理解,什么构成人类的力量存在呢?人类如何有效拓展他们的力量来追求自由呢?这构成我们对人类社会合作的本质理解……
人类之力量
我们需要理解人类的力量在社会合作体中的那种演变的过程,以及人类社会力量的真正本质。
如果单纯从纯粹自然演变的角度而言,力量其实是一种暴力——如狮子猎杀羚羊就是依靠暴力——离开了暴力,动物在这个世界上的生存就会面临危险,或者根本无法有效生存。人类社会力量的基础形式其实也体现为暴力——但随着人类社会智慧的发展,我们发现, 人类力量的表现形式有了非常大的改变,人类固然也需要暴力,但其他非暴力形式的力量,却在人类社会中不断地增加其影响力,并且最终异军突起,取代了暴力对文明的影响,从而成为了人类最基础的力量,这种力量——就是人类的智慧力量。我们是将人类文明视为一种智力文明的,而智力文明,当然就需要智慧的力量。但在展开对智慧力量的理解以前,我们其实更需要理解人类从智慧力量里最先生发出来的一种力量——神性力量。神性力量其实是人类智慧力量最早呈现的一种形式,但因为其最终在合作体内演变成了人类社会层级生成与合理性产生的一种基础的力量,并且对人类文明有着非常深远的影响,即使到今天,其依然具备对文明的举足轻重的影响力,因此我们需要将其单独列出来,作为人类力量的一种独特形式而进行阐述……
首先来谈人类的暴力存在——人类的暴力存在,最初是通过个体的勇力而呈现的——就如同那些食肉动物一样,其实也是通过单独的个体的力量的强大而呈现的,动物世界里力量强弱的呈现形式都是通过个体力量的强大而呈现的,但人类世界里,当他们生活在自然与野蛮的阶段的时候,个体勇力的强大当然是一种重要的力量而在部落里备受尊崇——但随着人类合作规模的扩大,人们发现,需要一种有效的组织才能整合他们的力量,形成对单一变化方向的引领,这时候,组织者的重要性就显现出来,个体的勇力就在一个团体里通过具体的功能实现来体现,但团体的目标生成与资源的运用,需要依赖组织者有效指挥才能实现组织的目标,而个体的勇力就成为这个组织里目标实现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个体能力就渐渐地被组织的领导者所臣服,人类征服了个体的勇力,而通过组织有效实现了对人类自身奖状的整合——这个自身资源,包括人类自身力量运行的方向——人类通过合作来整合他们的资源,以实现他们的特定目标,从而呈现出真正的力量——这是人类组织的力量。而暴力在组织里作为一种基础的力量形式,就形成了人类的组织暴力,这成为人类社会合作体内最强大的力量,即使这种力量长期以来其实是一种破坏性的力量,或者是合作体内的成本,但因为人类社会事实上的冲突的存在——这种冲突主要存在于合作体的外部,当然合作体的内部其实也是有冲突的,但这种冲突是并不剧烈的,不过依然需要这种组织暴力的存在来威慑这些组织内的冲突——因此这种组织暴力就成为一个合作体内秩序生成的保障力量——并且事实上是一种最强大的力量,这种强大的力量,其实被组织暴力里的有效控制者——首领所支配——即大量的人力与物力资源所形成的组织暴力,其实是被极少数的首领人物所有效控制的,这个组织的行为展开的方向,是依赖这些首领人物的意志而行动的,这就形成了人类社会最强大的组织暴力,组织暴力在生成人类秩序的过程中,是具备决定性的作用的……
人类秩序的生成——需要找到一个人类力量行使的方向——而这个力量行使的方向,需要相应的社会成员具备引领这些力量行使方向的那种合理性的认知的生成——而这个合理性的认知方向的生成,是与人类理性渐渐地生成有关,人类发现,社会发展的方向其实构成他们理想中的秩序方向,但个体气质的独特性,以及个体利益的千差万别,使得人类的利益方向其实存在强烈的冲突,社会合作是存在利益的冲突的,人类需要冲突的解决方案——而这种冲突的解决方案,其实首先需要确定谁是这个冲突解决方案的首领人物——当然最初的首领人物其实是通过暴力而产生的,即暴力最强者就会自然地在冲突促裁中具备决定性的地位,甚至冲突本身是其他成员与暴力最强者之间发生的,当然暴力最强者就自然地决定了冲突的方向——但是,当组织暴力产生之后,人类驯服了个体暴力的最强者,人们发现,社会中的最强者并不是个体暴力的最强者,而这个社会中的最强者,与自然中的最强者就产生了分野,人们无法从这个社会中的最强者与其他社会成员之间找到相应的差别——人们需要赋予这个社会中的最强者与其他社会成员的差别——这种差别其实是从人类的认知中开始产生的——人类发现他们与自然的互动,依赖他们对自然认知的生成——但这种对自然的认知,其实是对变化的理解。人们发现了自然变化中的因果关系——这种因果关系,构成人们对自然变化的越来越深刻的理解,但人们会发现,自然的变化过程,其实是一个变化的链条,即原因本身其实依然是另一个变化的结果,而这个不断上溯变化过程,人们就会发现,他们很快就进入了对变化链条探索的信息的黑洞之中——因为导致他们探索的变化的链条的生成的信息,已经在他们发现该变化之前演变完成了——这些变化的因果关系,超过了人类所获得的信息的范畴之内——人类对这些变化的最初生成的机理,出现了认知上的困境……
这种认知上的困境其实是随处可见的——当人类开始探索事物的因果关系的时候,他们很快就发现了一个因果关系探索的链条,并且很多的链条几乎是可以无穷无尽地上溯,没有源头的,或者是一种单调的重复——如鸡生蛋、蛋孵鸡这样的因果链条,是一种永恒而单调的重复——并且很多事物的原因,人类几乎无法复原,如太阳与月亮的出现,山与海的出现……人们会发现,事实演变与力量的呈现有关,当存在一种力量来改变事物的因果关系的时候,事物演变就会因为力量的行使而朝不同的方向演变——人类自身的力量就在努力改变事物演变的方向——但人类发现,他们的力量其实是有限的,他们的力量引领事物演变的方向也就有限——不过人类的思维是有着无限的发散性的,他们就想象一种事物存在着比人类力量强大得多的力量,甚至是一种无限的力量——这种事物,就是人类思维里创造出来的神……
人类其实是存在一个基础的困境的——即他们的力量其实是有限的,相比于他们的欲望而言,他们似乎永远也是力量不足的。即他们的力量永远也不足以实现他们全部的欲望——如秦始皇——可以说是人类世界里的王者,是人类社会里力量的最强大者,但他在追求长生不老的过程中,依然失败了。即人类是受制于他们力量的不足的,因此他们的实践过程,其实是一个不断的拓展力量的过程——只有力量得到有效的拓展,人类的自由才得到扩张。但人类力量的拓展永远只在一定的限度内得到实现,人类是不可能无限拓展他们的力量的。但在人类的思维里,却存在一种生命,这种生命相对于人类而言,其不同之处是,其拥有非常强大的力量——甚至是无所不能的力量,这种非常强大的力量的拥有者,就是人类世界里的神——而无所不能的神——就是创世主或者主帝。这些拥有强大力量的神灵或者上帝——他们与人的区别是,他们的欲望是从不愁无法实现的,他们不仅能够随心所欲地实现其全部的愿望,他们的力量还可以帮助人类来实现他们的欲望——其实可以想象,这些人类世界的神灵,本身就是人类创造出来为他们自身欲望的实现而服务的——即通过建构出这些神灵来提升人类的力量——但这个方向其实是通过一种曲折的技术来实现的——即人类在建立他们对这个变化世界的认知的时候,他们会发现,这个世界其实是存在复杂的因果关系的变化链条的,而这个变化的链条,其实是人类经验的一种发现,但这种经验的发现其实是有限的,因为人类有限的能力——包括他们发现这个变化世界的信息的能力是有限的,有些变化的发生与发展和演变过程,人类出现时就已经完成了,因此人类并不知道这些变化发生的因果关系——如太阳、地球、月亮的生成,山脉与海洋的形成……这些事物的形成对人类的日常生活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但人类其实并不知道它们出现的原因——人们将这些事物出现的终极原因归之于神灵——并且基于人类对自身地位拔高的需要,人类将他们自己理所当然地视为这个世界的中心,神灵创造这个世界其实是为了满足自身的需要的——而神灵也会帮助他们实现其复杂的愿望——但人类与神灵是需要交流的,但神灵的世界却超出了人类的经验感觉的范畴——人类其实无法将他们经验的世界里,哪些现象归之于神灵世界里信息的出现,哪些现象与他们自身力量的运行有关——但他们可能将一些他们无法控制、但对人类的日常生活产生巨大影响的事物与神灵挂钩——如风雨雷电、地震火山与自然的灾害、洪水与旱灾……这样,人类与神灵一起主宰着这个世界——但其实是神灵在主宰着这个世界,人类也许只是神灵世界的仆人而已——但在人类的世界里出现神灵,其实是一种认知现象。但既然神灵出现在这个世界里,就需要与神灵世界进行某种特殊的交流——于是在人类世界里产生了神秘的仪式,来专门与神灵的世界进行交流——同时,现实的世界里其实也需要神灵的代言人——巫师与贵族阶层就产生了——他们本来就是人类世俗世界里拥有规则制定的具备主宰地位的阶层——尤其是最高的统治者——国王——他们自然地成为了神灵世界的代言人——而与神灵世界进行交流的巫师阶层,他们也在人类世界里具备特殊的地位——其实组织暴力与神性力量就通过如此巧妙的合作,而生成了人类古典秩序的合理性——这种合理性,使得人类依赖神性力量与组织暴力,而生成了人类最初的等级制的秩序……
人类的等级制秩序是源自于组织暴力与神性力量的结合而生成的——神性力量其实并不仅仅是解决人类对这个世界演变过程中的那种认知困境,他们还需要解决人类世界里一个更重要和基础的问题——即死亡的超脱问题。我们无法理解普通的生命是怎样面对死亡的,或者它们是否清楚生命最终必须死亡这样一个不可回避的事实?但是当人类智慧提高到一定程度的时候,他们就发现,死亡是这个星球上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肉体的生命必然走向死亡,如果生命死亡意味着什么也没有的话,这对人类追求个体生命的那种永恒是一个沉重的打击——当人类智慧提升的时候,他们就必然产生对永生的追求,而这种对生命永生的追求,就渐渐在演变成人类信仰的主题,即当他们产生了神灵与上帝的时候,一个最基本的信念是,神灵与上帝所拥有的最基础的能力就是永不死亡——这种对神灵与上帝永不死亡的信念,其实就是人类基于对自身生命有限的那种遗憾而生成的。人类追求永生是在他们意识到生命必然死亡这一个残酷的事实之后所自然生成的强烈的愿景——而这个愿景,人类是通过信仰来实现的,但要实现生命的永恒——人们发现,他们无法通过自身有限的力量来实现,于是他们希望有一种更高级与更强大的力量能够帮助他们实现这一个永恒的愿望——那就是神灵或者上帝——这就是人类信仰产生的另一个最基础的根源……
当人类希望借助神灵或者上帝的力量来实现他们世俗生活中的愿望的时候,他们发现,其实这种神灵的力量常常是并不存在的,或者神灵并不能有效地帮助他们实现他们的愿望,或者即使这些愿望得到有效的实现,可能也是变化自然发生的方向,或者是人类自身努力追求的结果,而与神灵的帮助无关——人类的实践过程,其实是一个渐渐的脱魅的过程——即发现神灵无助于他们生活目标的有效实现,神灵的力量是一种虚拟的存在,并无法化为现实中帮助人类实现其生命目标的力量——但通过神灵来解释这个世界、并且生成社会秩序的过程,已经在人类的世界里完成了,基于信仰与组织暴力所生成的人类秩序,已经型塑了人类的社会合作方式,并且成为人类日常生活里行为展开的动态的认知指引——人类的秩序已经在这个世界里生成了——等级制的秩序成为了人类日常行为展开方式的基本的认知指认——但这个去魅的过程却渐渐地在人类的认知里生成——人类开始认为这种对神灵力量的请求其实是一种迷信行为,并无助于现实力量的增加——人类所追求的目标,如果没有自身的努力,依然会失败,神灵无助于他们目标的实现——不过神性的力量其实已经在人类的信仰与社会组织的秩序里根深蒂固——传统中国社会是认为没有信仰的,中国是一个纯粹世俗的社会,但神性力量依然在中国社会合作的合理性解释里根深蒂固地存在——它们是在对社会运行合理性解释的面貌而出现的——这个合理性的解释就是天人合一,中国的社会秩序里,秩序与规则生成的最高端——皇帝——就是天道在人类世界里的代言人,通常称之为天子——他拥有这个世界里全部的财富与人口——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宾,莫非王臣。理论上皇帝拥有这个世界全部的财富与人口,只是出于创造与分配财富的需要,人们才能拥有他们的土地与财富,并且这种土地与财富的拥有形式,也是皇帝最终说了算,人们与皇帝的财富边界,也是皇帝最终具备决定权——当然这是理论上的,因为皇帝需要依赖一个庞大的官僚体系来与社会争夺这个财富,并且那些理论上属于皇帝、但现实中属于一个个具体的社会成员的财富,皇帝也没有如神灵般那样强大的力量,能够随心所欲地让社会财富呈现出他希望的格局——因为他需要动员一个官僚体系来型塑这个利益格局,还需要有人创造出财富才能形成他有权力分配的财富——这些复杂的因素,就构成了中国传统社会的利益格局扣非确定性——依赖皇帝的意志与官僚系统的执行能力以及其他社会成员保护自身财富的能力——这构成中国社会一种奇妙而非稳定性的合作格局——因为最高层皇帝的意志是具备强大的非确定性的,是社会普通成员所无法约束的——这是中国社会不稳定性的最终的根源……
但是,我想让大家理解的是,人类社会秩序生成的二种最根本的力量是神性力量与组织暴力——在很多的社会里,神性力量是处于主宰地位的,如伊斯兰的社会——因为组织暴力固然有着强大的力量,但如果这种力量的组织者是神性力量的成员,并且他依赖神性力量的认知原理来组织社会与形成社会利益格局,并且使用神性经典来解释社会的合理性,它就能够有效地控制组织暴力——这样,组织暴力就被神性力量所形成的组织所控制。印度其实也是这样的——他们生成的社会等级是基于种姓制——其实是一种原始的血缘制,与贵族制的形式是一致的,中国先秦时代其实也是贵族制,就是原始的血亲制的传承——而西方的世界里,组织暴力与神性力量其实是分离的,在对经里就存在——凯撒的归凯撒,上帝的归上帝——这二种力量产生了分离,但依然在社会中具有对秩序的决定力量。而中国,神性力量相对较弱,而世俗的组织暴力似乎更强大——而这二种力量都在皇帝这里得到整合——皇帝既是组织暴力的最高首领,也是神性力量的代言人。但中国的神性力量其实是基于天人合一的理念体系而产生的——是基于皇帝事实上掌握了国家的最高权力,而产生的与他的身份地位相匹配的一个解释体系——当然,这个解释体系其实是尝试着让皇帝这位人间的至尊在某种程度上受到上天的制约——虽然这种制约似乎是多么的微不足道,但依然会对其形成某种程度的约束——最终人类会发现,这种约束是不足以对这个导致整个社会合作的确定性不足的因素的有效控制的——皇帝的不受控制是中国传统社会合作体最终崩溃的根本原因……
人类秩序生成的二种力量——神性力量与组织暴力——这二种力量其实是人类文明运行的成本,尤其是组织暴力。神性力量在今天渐渐地演变成人类信仰需求的满足——当然,如果在一个信仰自由选择的国度,神性力量的重要性退却了,其获得利益的能力当然也退却了,人类可能仅仅为了追求某种信仰或者灵魂超越的需求而向神甫倾斜利益,神甫也退化为一种普通的工作——即人类利益边界的生成过程,神性力量也成为了与普通的市场交易一样的自愿形成利益的边界,成为与人类普通生活目标实现一样的方式,其对人类秩序的影响仅仅是基于信仰本身对社会成员的影响,而这与普通的力量影响社会的形式保持了一致,不再具备超越其它力量的特权地位——但在政教合一的国度里,神性力量的重要性依然是非常明显的,因为其明显,其对利益分配的格局就具备决定性的作用——当然,很多国家里,组织暴力依然在承担社会功能之外,还具备对本身利益格局更大的决定性作用,如中国与朝鲜以及更多的军队控制性更严的国家——在这样的国家里,组织暴力依然是不受控制的最强大的组织——它的需求就会超过其它普通社会力量的需求,因此具有更强大的获利能力。而现代文明国家,基于平等理念而有效组织合作体的社会,军队就受到了有效的控制,其获利的能力就受到限制,仅仅止于社会功能的实现这样的边界——人类迈入现代文明的门坎的一个最重要的标志是——军队止步于其社会功能的有效实现而获利相应的利益,并且其无法被他的首领用来成为对自身秩序构成威胁的力量——这才构成现代文明的真正的进步方向——当然,在此我们暂不赘述……
我们来谈人类文明的第三种力量——也是最重要的力量,基础的力量,是人类财富与精神目标的创造者——离开了人类的财富与精神目标的创造,人类其实永远也无法创造他们的文明生活,这些力量是人类文明真正的创造性的力量,是人类文明之所以重要的根本原因,而这种力量就是人类的智慧力量——我们是将人类文明定位于智慧文明的,而智慧文明,就需要产生一种智慧的力量,离开了智慧的力量,人类文明的繁荣的面貌就不可能呈现——但这种智慧力量如果一旦受于受制的地位,无法脱离神性力量与组织暴力的控制,智慧力量的发挥就会有限——当然,智慧一旦得到有效的提升,人类的智慧力量就必然会破壳而出,并且在社会中展现其生机与活力——但这种力量可能会被神性力量与组织暴力所绑架,成为这二种力量奴役的对象——其实考察人类的古典文明,就会发现这一根本的社会合作的特征,即所有的人类财富与生活方式都是由智慧力量所创造出来的,但这种生活方式的价值排序与财富的分配格局,却由神性力量与组织暴力来决定——结果导致了社会成员努力进入神性力量与组织暴力的阶层之中,或者争取与这个阶层的成员进行合作,以追求更丰厚的回报——但这会抑制创造力量的规模,从而导致社会财富的缩水。当然组织力量与神性力量所产生的支配社会的阶层,会通过特定的形式来限制他们这一个阶层的规模——如血缘传承或者技术门坎——神性力量主要是通过神学这一技术门坎来约束其阶层规模的,而传统贵族制,与印度的种姓制度,是通过血缘的形式来确定其高等级阶层的规模的——中国传统社会高等级阶层的规模是通过科举考察来完成选拔——这被认为是古典时代最公平的制度——当然仅仅从选择而不从这一阶层所完成的社会功能的效率来考察,这样的公平其实是停留在对社会合作的极肤浅的层面上而阐释其合理性的——最终这一表面公平和实质上这一阶层对社会合作过程中的那种对利益的贪婪追求,导致了这一阶层,最终无法在社会合作的合理性上得到现代文明平等理念的认可……
其实社会合作确实需要一个有效的官僚阶层——官僚阶层的诞生当然需要相应的技术门坎,但更重要的是他们履行社会功能的那种效率与他们行使力量的是否受到约束——而与这一阶层的成员的更替机制是否公平无关——这当然可能也构成一种公平的需要,但并非社会合作体最主要的公平源泉,这一点,我们确实需要有理性的理解与认知……
人类一切财富的创造,其实都依赖智慧的力量——离开了人类智慧的力量,人类文明其实就没有办法呈现出与其自然秩序不一样的特征,人类可能就是这个星球上普通的一个生命成员,而不足以称为高级生命——所谓的高级生命,其实就是智慧生命,是对这个世界运行机理的透彻理解,与基于这种透彻理解而形成的相应的社会实践并进一步创造出丰富的物质与精神财富——人类一切物质与精神财富的创造,其实都与这个社会具备决定性的力量——组织暴力与神性力量无关,但当组织暴力与神性力量来决定智慧力量的利益边界的时候,人类就对追求智慧的进步的激励被弱化了——虽然他们依然存在着努力在智慧上拓展力量的一般激励,但他们会更加向神性力量与组织暴力靠拔,从而去追求与这二种力量的合作中获利更高的收益——当然最好的方式是成功地融入这二种力量所生成的社会组织之中,从而成为这二种力量所形成的社会组织里的成员——这是人类社会成员激励的一般方向——即什么样的力量更能得到社会地位,更能得到丰厚的回报,人们就会努力向这样的组织接近,从而这样的组织规模就会得到扩张,而当组织的成员因为更替机制而受限时,他们会在实践层面的利益创造中与这些阶层进行有效的合作,从而尝试在利益分配中得到更高的回报,这就成为了一种激励机制,从而使得智慧力量所得到的回报被压抑,这样,智慧的提升就会因为激励机制的缺乏而长期停滞不前——人类的历史实践其实生动地见证了这样的激励机制的有效性……
其实,无论你以信仰的名义也好,以暴力的名义也好,只要他们能够在社会中获利足够的利益激励,则智慧力量就无法在这个社会中充分发挥其潜力——人类固然知道智慧对自身文明的那种促进作用,但当智慧力量无法在社会合作中发挥主导性的作用的时候,当以神性力量为信托所形成的信仰组织与以暴力力量为信托而形成的官僚组织在社会合作中,占有过高的利益份额的时候,人们就会倾向于向这二个组织建立广泛的利益合作的联盟,从而使得这二个组织得到拓展,而智慧力量则不得不向这二个组织输送源源不绝的利益,结果智慧组织所需要的有效的利益激励就会弱化,智慧力量就会在社会合作体中处于弱势地位——社会就会因此而缺失对智慧的激励,就会长期停滞不前,这已经被人类古典文明的实践所生动地印证与诠释了……
所以现代文明的实践,其实就是努力解放人类智慧力量生成的那种束缚——而这种束缚就源自于神性力量与组织暴力,但只有有效的约束了神性力量与组织暴力,人类的智慧力量才能得到真正的解放,其对文明进步的那种创新的活力与创造的效率才能真正得到激发。而这其中深刻的理性机理,我们需要从对人类力量运行的实践中去寻找,即如何理解人类实践力量的生成,以及对不同实践力量的有效控制,才能最终生成我们对社会合作力量的有效约束与控制,从而真正激发出人类智慧力量的那种蓬勃生机与活力……
力量拓展
生命是追求自由的——这是生命最高级的天性。但自由其实是追求生命目标的有效实现的——自由而没有目标,其实你就无法真正就自由的本质展开去谈——即生命所追求目标的实现,就是自由的本质。但生命所追求的自由,与生命力量的强弱与大小相关——生命的力量越强,从某种意义上而言,生命的自由就越大。而生命的力量越弱,生命的自由就越小——如果说造物主的力量是无限的强大的话,通常在人类的想象中,造物主或者上帝是无所不能的——那么造物主与上帝就拥有无限之自由——其实人类是追求无限之自由的,但人类的力量受制于造物主或者上帝力量之赋予,他们只有有限的力量,因此,就必然只有有限之自由——造物主或者上帝不需要额外约束或者限制人类的自由选择——他们只需要赋予生命相应的力量,就自然地约束了生命自由选择的空间——缺失了力量实现的自由,生命是无法追求得到的——除非他能够拓展其力量,才能实现其自由——人类文明的演变过程,其实是一个力量拓展的过程。而力量之拓展,既以个体为特征,但其实是通过群体的合作来综合呈现——人类的很多的力量形式,如果离开了合作,就不再体现为一种力量——因为人类是通过创造新颖的文化形式而让力量呈现出与自然力量不一样的特征的。在自然的环境中,力量呈现的形式是有限的——无非是奔跑的速度、观察的敏锐、勇力的大小……这些有限的形式。但人类的力量呈现出更丰富而且多元——如人类在纸张上画画——在特定的人类社会的情境中,就呈现出力量——但并不在任何时候都呈现出力量。如凡高所画的向日葵——当在凡高在世的时候,人们对其并没有产生需求,其就不呈现为一种力量。但当凡高去世之后,人们对其画作趋之若鹜,结果凡高所有的画作都呈现出非常强大的力量,在人类的世界里备受追捧与推崇……而人类世界里的很多力量——其实是在体现对人类需求满足的过程中呈现出来的。但这些力量,通常并非个体力量形式的单独呈现——如电视机作为一种物质存在,在人类世界里呈现出力量,是因为其可以被人们用来观看电视——但电视机却是通过很多人的合作而被创造出来的——没有这多人的合作,电视机无法被有效创造出来,而创造电视机的所有的人,在电视机的创造过程中都出了力,他们因为电视机在满足人类社会成员的需求时呈现出力量——但是,从这种力量呈现的形式来考察,我们会发现,在自然的环境中,这些力量可能是全无用处的,但在人类的世界里却呈现出力量的形式,并且其重要性也随着人类需求的满足而得到有效的彰显——即人类社会所呈现的力量形式,其实已经与自然环境中的那种一般的力量形式有了本质的区别——自然环境中的力量形式简单而且直接,但这种力量形式,在人类世界里依然是存在的,但只是作为更丰富的力量形式的一种辅助功能而起作用——人类社会合作体,其秩序与自然的秩序有了根本的区别,就在于他们力量呈现的形式有了根本的区别——当一个社会成员站在讲台上演讲,而下面有很多的同学安静地站在那里时,这样的情境在自然的环境中是根本无法出现的,但人类的教与学就在这样的环境中自然地实现了,这是知识传承的功能——使得老师在社会里呈现其力量。而一个农人在太阳正午的时候,在一块田里劳动,清除田中的杂草——这是人类力量呈现的形式,同时,一个流水线上的工人,当他将几个零件安放在一块电路板上,并且总是重复着这一单调的动作的时候,我们会发现,他的力量其实在整个流水线的合作成功的背景下才能起到作用……
以这样的形式来谈人类的力量——其实我只是想将培根一句著名的箴言——知识就是力量——作一个实践层面的生动诠释而已。人类知识应用于社会,其实就是一种力量的呈现。但这种力量的呈现,需要得到有效的实现,其实是存在二个方面的问题的——首先是需要有知识,即认知需要在人类世界里产生。其次是需要一个有效的合作体,在这个有效的合作体里,不同的知识都能够找到其发挥作用的空间与平台——知识发挥作用的空间与平台——通常在组织里呈现。我们会发现,一个会计是掌握知识的——但如果他不工作于一个组织里,为这个组织里的日常经济活动进行有效的归纳与整理——那么他的会计技能就不再体现为一种力量形式。即人类是通过合作的方式来拓展他们的力量的,但所有合作过程,本质上都是知识的有效运用。只是不同的社会成员所运用的知识存在差别特征,但其所运用知识的特征却是一致的——任何一个社会成员,其融入某一个组织里,必定与他的知识背景有关,如果缺失了知识背景,他可能就没有办法融入某一个特定的组织——即人类力量拓展与知识的运用与合作这二者有密切的关系——离开了知识的运用与有效的合作,人类的力量拓展就无法有效实现……
即人类力量的拓展,与我们在自然环境里的那种力量拓展可能就完全不同——自然的力量拓展是在某一个单一的方向获利更强大的力量,如奔跑速度更快、对环境的观察能力更敏感,或者与其它动物进行搏斗的时候,力量更强大——人类是通过不同特征呈现的方式来体现他们全新的力量形式——并且这种力量形式可能是无限的,如通过技术能力拓展其力量,通过文化形式拓展其力量——它们的特征是完全不同的,一个杀猪的人的力量呈现,与一个打铁的人的力量拓展,与一个画家的力量拓展,和一个老师的力量拓展,其形式几乎是完全不同的,而一条流水线上成千上百个员工,他们每个人所运用的知识都是有差别的,这种差别就构成其力量形式的差别——但每一个成员都是拥有知识背景的,只是知识背景的丰富性与难易性程度的差别,但拥有不同的知识背景的特征是一致的——即人类其实已经完全改变了他们在自然环境中的那种单调的力量形式,而形成了一种全新的与社会合作体密切相关的力量特征——并且这些力量特征一旦在人类世界里呈现出来,其通过创造的形式而生成了人类的物质财富,这些物质财富就能够满足人类形形色色的生活需求——即所有的力量特征,其力量呈现的方式,都是通过满足社会成员的生活目标而展现出来,离开了满足社会成员生活目标这一终极需求,人类的力量特征就可能会在这个合作体中被抛弃——而这种力量形式在社会中被有效的发挥作用的形式——是通过独特的合作而实现的——离开了人类的合作,其实你无法想象人类力量会呈现出这么丰富而多元的形式,也无法想象,这些力量在合作体中所创造出来的财富,能够在社会中发挥作用——或者其发挥作用的重要性就会有所减弱——因为物质财富被创造出来之后,并无法在社会合作体中自动地起到作用,还需要通过一个物质财富创造者与物质财富需要者的有效对接过程,只有完成了这个有效的对接过程,这些物质财富才能呈现出更高的价值,而这更高的价值的呈现,其实是让人类的力量的重要性得到呈现——这是人类追求合作效率的一个重要和基础的方向……
人类文明的繁荣,与人类力量的多元有关——而力量的多元,与人类认知的不断拓展有关,同时也与人类在实践层面应用他们的知识以形成合作形式的多种多样有关——你无法理解,人类离开了认知的创新,与他们合作形式的多样化,他们依然能够呈现出如此丰富的力量形式——当一旦认知还不存在时,人类就无法通过这种认知而有效地拓展他们的力量与让这种认知得到有效的挥的合作形式。如人类还没有学会使用火的时候,他们无法通过对火的巧妙运用来应用火——但当他们认知到了火的变化规律,能够有效地从自然的环境中获得火的时候,他们就在合作体内通过多种多样的形式来巧妙地使用火,结果他们的力量就得到了有效的拓展。甚至有人类学家认为,火的应用是人类最早的专业分工的开始——人类在没有学会使用火以前,其实依然是存在着分工的,但这种分工是基于他们个体力量的差别而存在的,如男成年人出去狩猎危险的大型动物,而女性成年人因为力量相对弱小,就只做采集的工作——这是基于生理的差别而形成的分工。但火的使用是一种技术——当最初人类知道了火的重要性的时候,人类还不知道如何从大自然里获利火源,他们只好保存那些天然的火源——如山火之后,人们就让火在他们栖身的洞穴里长期燃烧——这就需要有专门的人员来看管,否则火变会息灭——这就产生了专业的火种守护者这样的分工——而这个专业的火种守护者,就会仅仅因为他参与了火种的保存工作,而获利相应的生活资源——这样,人类的分工就在知识的应用中渐渐地产生了,并且生成了一种新的秩序,这种新的秩序,就是人类的社会合作秩序——人类的社会合作秩序,是在知识的有效应用与合作分工这样的大背景下,渐次地生成的……
这样,我们就会发现,人类力量的拓展,是在认知的创新、合作形式的多样化与规模化这样的方向上展开的——离开了认知的创新,与合作形式的多样化与规模化,人类的力量拓展的方向就得不到清晰的理解与把握——而认知的创新与知识的传承与实践中运用的效率追求有关,而合作的形式的多样化,与人们应用知识的技术手段,以及社会合作过程中,资源与人力配置的自由程度有关,而合作规模的拓展,与人类合作体本身的规模有关——这些都是构成人类力量拓展的基础的方向——而在人类的实践中,其合作规模确实是不断扩大的,其合作的形式也不断地通过组织形式的多样化,而得到拓展,而人类的认知大厦,其实也在越来越丰富的过程之中——从这种意义上而言,人类文明其实是不断地在进步过程之中的……
当然,人类社会力量的运行秩序是与自然环境中之力量之运行秩序是完全不同的,自然力量的运行,其实是基于欲望这一单一的驱动机制而展开生命的竞逐活动的,但人类社会其实是围绕着生命目标的实现而展开一系列的分工与合作活动——即生命目标的产生与相应的实现过程,就是人类文明的实践活动的展开——但这种实践活动的展开,因为人类认知的存在,其实分为若干个不同的活动形式,这些不同的活动形式,以行为的差别特征来进行有效的表征,人们从这些行为的差别特征上来理解人类追求实现其生活目标的不同的过程与这些过程出现在人类世界里的那种必要性与不可或缺性的理解——这种理解,其实是对人类社会合作体的理解——我们将人类的行为分为五大类别——它们分别是生活行为、经济行为、政治行为、学习行为与交流行为——其中生活行为及其所获利的全部收益,就构成人类所有行为展开的终极目标——但这个过程是通过人类的创造活动来实现的,而人类需要围绕他们的创造活动,而创新一个全新的合作系统,来保障他们创造活动的效率与公平——而公平的理念,其实是保障所有参与合作的社会成员,其是基于自身生命目标的有效实现而参与社会合作的,这是合作体系得以建立的前提——当然,人类的实践世界里,其实最初并不完全是基于一种自愿的合作机制来建构他们的合作体的,而是在暴力的胁迫下而让一部分人被动地被奴役而参与合作过程——但这种胁迫的低效率,最终被人类从文化合理性上被否定,也最终被人类的实践所否定——当然,这是一个非常漫长的过程,人类的文化合理性的推演其实是非常晦涩的人类认知体系,也许到今天,依然没有得到人类社会合作体里的共识性理解——我们暂且搁置不表……
人类不同的行为的展开,其实都是围绕着他们生活目标的有效实现而在社会合作体中呈现出不同的特征的,但不同的行为方式的展开,需要一个统一的激励机制来协调这些具备差别特征的行为,能够保障在合作体中朝向一个统一的方向而运行,这构成人类社会合作体中一个基础的认知方向——我们将这个基础的认知方向,视为人类社会的常识——常识是每一个社会成员都能够理解的,并且围绕这些常识而展开他们的日常动态的行为,从而使得社会合作体得以有序地生成而不会导致合作秩序的无效——假设这些行为的有序展开会导致他们常识层面的一些目标的落空——则这些行为就可能不会继续出现在人们的行为选择域中,结果就会有新的行为被替代,而这些新的行为,依然会是个体追求其自身目标的有效实现作为取舍的标准的,这就构成一个合作体内的基础的常识——而这个基础的常识——其实是与人类组织运行的有效、人类利益激励机制的有效与人类社会合作体的动态运行过程中所生成的不同的利益格局,并且围绕这些不同的利益格局,而生成人类不同的生活方式,并且创造出丰富的人类财富,从而使我们看到了文明秩序的那种欣欣向荣的景象——这就是人类文明秩序的生成……
但这个过程,我们依然需要努力考察——因为人类秩序的生成可能是一个现实的结果,人类所追求的理想的文明秩序,可能是一个理想的结果,这二个结果,未必能够完全保持一致性,这是因为,个体力量的运行固然是围绕着这个秩序与相应的文化合理性所展开的,但所有动态发展的力量,未必会自然地朝向文化合理性的方向展开其力量,而是会有更强大的激励而向利益最大化的方向运用其力量——由于社会合作的特征,结果不同的社会成员的利益其实是纠缠在一起的,这样,当所有的成员都追求利益的最大化的时候,利益的流向就会出现与人类文化方向期待的利益方向的错位——其实就也构成了一种力量作用下的利益格局——但这种力量的现实格局,是与人类力量存在的那种离散性的特征相关的—— 人类力量的离散性的特征,其实是与人类自身力量的有限性有关的,即人类是一个力量有限的生命体,他们没有办法获利所有社会运行的信息,也没有办法能够在动态的社会互动过程中,让他们的力量朝向他们期待的文化方向运行,从某种意义上而言,人类到今天为止,依然没有一个合作体,能够完全让他们的力量总是朝向他们文化期待的方向,而让个体利益的自我激励方向在这种文化力量的引领下完全消除——这是人类理性能力所无法实现的,因此,人类社会的秩序,其实永远会出现其现实的利益格局与他们所期待的文化合理性上的利益格局的那种差别性,并且这种差别性的大小,与他们在合作体的过程中,有效运用其公共力量的技术手段有关——因为人们会发现,他们公共力量在运行过程中,其实常常会规避其公共目标的有效实现,而朝向公共组织里那些特定的个体利益最大化的方向而运用其力量——这与公共力量运行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公共组织里承担公共功能的成员的权力运行的自由裁量权的选择以及社会相应的负向合作的广泛存在有关——我们需要在组织运行的技术层面解构这些力量的运行形式……
当然,这是力量运行的有序性的问题——人类会发现,调整他们力量运行的有序性其实是需要相当的技术手段的,离开了技术手段的有效运用,人类在实践层面所实现的秩序可能就不是他们理想中的文化秩序,而是一种文化非秩序,或者是非理性秩序——但人类如何有效运行他们的力量,与他们如何有效控制或者约束他们的力量,其实都与他们所追求的效率有关,也与他们追求的公平有关——人类在运用他们的力量的过程中,是永远也不会放弃公平与效率的目标的,这二个目标,是人类力量运行过程中同等重要性的目标,是人类追求自由最大化过程中,必然不肯放弃的目标——假设人类放弃公平的目标,而追求合作的效率,人们会发现,那些受到不公平对待的社会成员,本身就会失动其参与社会合作的激励,他们的消极怠工与反对,会同时降低人类社会的合作效率,结果他们发现,效率的目标依然不会实现——而效率目标的落空,意味着人类力量拓展的失败——因此追求公平与效率,其实是人类力量拓展过程中,力量运行所必须遵循的二个最基础的文化目标——而如何发现这二个基础的文化目标在实现实践层面的那种特征,也是人类社会认知里的一个最重要的文化推演方向……
约束
约束构成对人类行为特定选择方向的的限制——从一般意义上而言,约束形成对人类自由的限制——但因为人类社会是一个合作体,人类是通过合作的形式来形成他们力量的拓展的——而力量的拓展,本身是人类自由拓展的基础的方向。离开了合作的有效性,人类就无法有效拓展他们的自由——因此基于合作的需要,人类的一些行为方向需要被有效地约束——这种需要被有效约束的方向,就是对其他社会成员权利侵犯的行为——假设对其他社会成员权利侵犯的行为得不到有效的约束,则那些权利受到侵犯的社会成员,基于其自由的需要,而对侵犯其权利的人反制——结果就会形成社会冲突,而社会冲突就会让合作体的有序性受到威胁——人类合作体的生成过程中,可能最初并没有产生权利观念——而是在一个小范围的合作体内,通过合作而与自然的环境互动而获利利益,而这个过程中,必然会产生利益的侵犯这样的事件——如果不是与整个群体相关的利益侵犯,而仅仅是二个合作体成员之间的利益冲突,社会就听任二人通过自己的力量来解决冲突——这就有点象自然状态下的生命互动情形,即力强者胜——但因为部落内部存在着复杂的血亲关系,这种血亲关系是人们最早能够确定其代际传承之信息——因此构成人与人相互联结的最原始的亲密关系,这种最原始的亲密关系,显然不同于普通的人与人的关系——于是有血亲关系的人就比没有血亲关系的人构成一种更紧密的社会关系,当其血亲的利益受到侵犯的时候,他们就会挺身而出,对其血亲成员提供支持——于是一旦最初部落成员间发生了冲突,血亲成员就会介入这种冲突——这时候所有参与冲突的成员,是没有办法选择支持方向的,也不会有什么是非曲直的原则,而是仅仅因为他是自己的血亲成员,就需要无条件地支持,这样,冲突双方的血亲成员就会彼此支持——结果就会产生持续不断的冲突,有些血亲冲突可能会持续几代甚至更多代……这会导致没完没了的部落内部的冲突——人们渐渐在感觉到这种冲突不利于整个部落的合作秩序,于是产生了部落公共力量介入冲突的行为,这就超出了冲突的对立双方,而由中立的第三方来决定冲突双方的是非曲直——这时候,人们就会发现,当社会介入冲突和对立的双方的时候,需要产生支持的方向——假设不产生支持之方向,社会第三方就无法有效地形成其解决冲突的方案——这就产生了人类社会的合理性与权利观念——即使那时可能并没有明确的权利这样的观念,但权利的意识其实在这种社会情境下就自然地生成了,也许需要在社会运行中演变到很晚的时候,人类才会清晰地抽象出权利这样的现代观念,但权利意识其实早在人类社会产生公共力量的时候就产生了——也许那时产生的是社会行为的合理性这样的观念,即当冲突由公共的社会合作力量介入的时候,就需要产生对人类行为的合理性的观念,否则介入的第三方力量——社会内生压力与公共强力,就会找不到支持之方向。而一旦产生合理性与权利这样的观念,人类就需要约束一些行为,这些行为,在人类的认知合理性里,被认为是形成了对社会成员权利的侵犯——这种权利的侵犯,最初可能仅仅限于人身权利与财产权利这样比较简单的范畴——因为人身权利与财产权利是人类最早产生的权利范畴——人身权利其实是基于自然权利而产生的,而财产权利则是基于人类力量的有效拓展,需要约束合作体对已经创造出来的财产的侵犯行为,否则,社会力量可能就会朝既有的财产的争夺方向,而不会朝向财富创造的方向——因此对财产权利的有效保护,应该从人类力量开始拓展,有了剩余财产之后就会开始了——假设对人类的财产权利没有有效保护,人类创造财富的积极性就无法产生,整个社会的生产剩余就不会形成有效的积累——因此人类最早产生的对自身行为的约束,应该是基于对人身权利与财产权利的保护的……
人类需要约束他们的行为,这种约束其实是通过规则来有效实现的。人类实现对自身力量调整的基本的技术就是创造规则体系来引导人类的行为的有序展开——而约束是对人类行为展开方向的一种禁止,而这种禁止,其实是限制了人类行为展开的特定的选择方向,当然在某种意义上而言,其实就构成了对人类可能自由的限制——因此对人类约束的范围怎样确定,是人类认知上的困境——人类早期基于其对神性力量存在的信念,他们需要神性力量来帮助他们实现其特定目标——但因为人类其实是非常难以确定神性力量究竟是不是起到了帮助他们的作用?他们就需要一些仪式来与神性力量进行沟通,同时,他们可能会在事情结束后反思神性力量的作用——如果事情获利他们意料中的成功,他们可能就坚信神性力量起到了作用,如果事情并没有如他们理想中的效果,他们就可能反思神性力量是否出现——但是基于原始人对神性力量存在的信念,以及他们对复杂变化世界的恐惧,其实他们是不敢轻易地质疑神性力量的那种神圣性的,他们可能从自身上找原因——是不是自身的特定行为冒犯了神灵,从而导致神灵的不高兴,因此人类就努力约束自身的行为,以保障不冒犯神灵,这就产生了原始时代的禁忌——这些原始时代的禁忌,可能与特定的环境与当时人们所展开的特定行为的价值判断有关——这些原始时代的禁忌,可能就构成人类社会公共强制的源头——当然,人类公共强制的最初的源头,其实已经涅灭于历史的长河之中了,人类无法复原人类最初对自身合作体成员的强制约束的最初的源头,只能通过某种合理的想象来复原这种最初公共强制的可能性源头了……但是,人类社会中确实产生了公共的力量,来形成对其社会成员行为展开方向的引导与约束——即一些行为的方向已经被人类自身的合作力量所禁止,所有对这些行为展开的社会成员,可能就会受到公共力量的惩罚——当然,对人身权利与财产权利的侵犯,是构成我们对约束合理性理解的二个重要的方向……
对神灵信仰所形成的禁忌——其实构成人类信念约束的一个重要方向——这个重要的方向所产生的对人类行为的广泛约束,演变到现代,其约束的强度渐渐减弱,并且被人类的文化多元所取代——即不再构成一种对社会成员的公共强制约束,而是进入文化多元的领域,由个体自由选择——而人类的公共约束,渐渐是专门介入利益的冲突之争——即针对那些利益越界与责任逃避的情形,而产生广泛的社会公共约束——这构成现代社会约束的重要方向……
人类社会合作体行为的主动展开——其实是基于利益的激励的。而这种利益的激励,会产生社会成员行为展开的一个基础的效率方向——利益最大化。而利益最大化,主要朝二个方向展开其力量——减少成本与增加收益。而减少成本里,一些利益受损是由合作体其他成员承受的成本选项,就构成了人类的责任存在——责任是成本的一种类型,但当责任不曾履行时,会由其他社会成员来承担损失,而并非由责任履行者来承受该损失,这样,责任履行者基于其利益最大化的需要,就有激励逃避这些责任的履行——而现代约束方向,就是强制这些责任的履行,禁止社会成员逃避这些责任——即一旦一种责任的履行可能涉及到责任履行者与利益享受者的非一致性时,就会产生逃避责任的行为——这时候,社会就需要对这样的行为进行禁止——即强制社会行为履行其基于利益获利所应履行的责任,就构成对社会成员强制的一般方向——即约束社会成员逃避责任的行为,这构成社会合作体公共强制的主要的方向——当然也构成一个合作组织对其成员约束的主要合理性所在……
对人类的约束行为的另一个方向就是利益的越界问题——这也构成一种权利的侵犯。即当通过社会动态的自愿合作,而形成了一种合理的利益边界——但一些社会成员却逾越了其利益边界,而侵犯了其他社会成员的利益,从而构成一种利益边界的逾越——这样的行为同样需要受到约束——比方说,拖欠工资,或者借债不还——这就构成了一种利益边界的逾越,需要受到社会公共强力的禁止与约束……
人类基于利益创造而产生的利益边界与责任承担是非常重要的,这构成人类社会合作合理性的二个基础的方向,需要对利益边界的逾越与责任的逃避进行相应的约束,才能构成有效的社会合作体系——当然,人类是需要相应的力量来保证这种对其社会成员的约束的有效性的——假设没有有效的力量来约束人类逾越利益边界与逃避责任承担的行为,则基于利益激励的社会成员,就不会自觉地遵守其利益边界,也不会主动去履行社会责任——人类在社会互动过程中,其行为的展开是基于利益的激励的,而要想获利利益,他就需要付出成本,对于社会成员而言,任何利益的获利都是需要付出成本的,但有一些成本是他必须付出的,而另一些的成本是他可能不必付出、或者减少付出的,而他不必付出、或者减少付出的成本并不影响其利益,而只是让社会其他成员来承担这种损失时,这就构成了一种责任——社会成员是有激励来逃避责任的承担——如果社会对责任追究体系并不有效的话——而社会的责任追究体系——当然主要是源自于社会成员自身基于其利益维护的需要——在社会互动的过程中,成员之间通过广泛的协商而形成了利益的分享与责任的承担问题——所有利益的享受者,如果协商的责任是由与其合作的社会成员承担时,他就有激励去要求对方履行责任——如果对方拒不履行该责任,他就可以诉诸内生压力与公共强力来强迫对方履行责任——而社会对相应的成员履行责任的行为,其实也是通过内生压力与公共强力这二种基础的力量来产生责任追究体系的——只有这二种力量有效,人类的责任追究体系才会真正有效——社会才会最大限度地走向合作的公平,当然只有合作的公平,才会进一步产生合作的效率——因为公平缺失时会产生社会冲突,这构成一种社会合作的内耗,会让社会合作产生成本,并且降低合作的效率——因此社会内生压力与公共强力运行的有效,其实是构成社会责任体系是否被高效履行的重要力量保障……
约束是对人类行为特定方向的一种限制——当然这种限制,其实是特定选择方向的失去——而特定选择方向的失去,也就意味着人类可能的自由方向的失落——因此对人类行为的约束需要在最低的限度内——有些约束纯粹是基于社会互动时的需要的,如人类的礼仪约束——是人与人的互动过程中,一种必要的辅助性的行为——这些行为,通过人类自身的意义建构而产生了特定的意义——这样,人类就会产生一些行为是得体的,而另一些行为是不得体的,而通过对不得体行为的限制,来约束互动过程中成员行为的展开——而人类行为展开的多种多样的可能性,使得人类其实很难前知其行为的社会后果,究竟是对人类合作有利还是不利?因此人类对自身行为的约束,其实更多的还是基于对其行为展开的后果的评估,然后才决定其约束与否,以及相应的约束强度的——这样,在人类大量的实践活动中,其实产生了相应的认知,明确知道一些行为是对社会合作体产生了破坏性的活动的,因此需要明确禁止——如刘邦在进入咸阳后曾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这就是一种约束行为,不过刘邦这里是人类最强的约束行为——法律约束,是公共约束里最高的级别。但人类其实在其长期的发展过程中,其实也产生了大量的对人类行为的不必要的约束——这些约束,其实是减少了社会自由选择的方向,而其行为展开,可能并没有对社会造成实质性的伤害——或者只是一种观念上的不认同,但基于人类某种文化情感的需要,而对其进行禁止——尤其是信仰社会里,对信仰的选择的约束是最普遍的一种强制,而这种强制,其实对人类信仰自由的选择,反而构成了一种自由的侵犯——现代社会通过信仰自由选择的方式,来减少对信仰选择的约束——但是在政教合一的国家里,依然对这种信仰的自由选择进行严厉禁止,也对信仰的自由传播进行限制——这些约束其实是完全没有必要的,是对人类自由选择域的不必要的限制——人类在很长时期内,对一些小众的文化自愿选择者,进行约束,禁止他们自愿的选择,这也构成一种不必要的约束——人类从这些不必要的约束中渐渐地拓展他们自由的空间,其实构成现代社会文化多元的一个重要的方向,也是自由拓展的一个重要的方向——而当今社会,我们会发现,这个自由拓展的方向,其实还有非常广阔的空间——人类在文化多元方面的那些约束,其实很多是完全没有必要的,是对自由的限制……
基于文化多元之约束——其实是因为人类的生活目标本身是多元的,这样人们就会对生活目标进行某种排序——而这些排序,就自然地形成人们对生活目标的价值性认知的差别——即存在对特定生活目标的认同,而对另一些生活目标的不认同——这种对特定生活目标的不认同,就会同时对选择这些生活目标的社会成员的歧视——如果一种生活目标,仅仅只是少数人的选择,而这种选择又与大众的生活目标的选择构成明显的差异——这些少数人的选择的行为,就会被大众所歧视,在非理性的社会里,就会形成一种对其的限制与约束。如对同性恋的歧视与排斥就构成一种非理性的约束——即使在今天,可能依然会被一些信仰的人群所反对。同时,现代文化多元运动,对人类的生活目标的选择,是赋予其最大限度的选择权利的——不仅仅是努力拓展人们在信仰自由上的选择究竟——而信仰自由的选择,在人类的历史上曾经受到最大程度的限制与约束,一个社会成员,在一个单一信仰的社会里,是被强制选择某种单一信仰的,并没有对信仰的自由选择权——当然,现代以平等理念建立起来的合作体,对信仰自由的选择,已经成为了一个社会成员的基本的共识——但这个基本的共识的达成,在人类几千年信仰的历史上,是由西方宗教改革运动开始才渐渐地产生的,最初受到非常大的冲击,但渐渐地开始普及,并且几乎为所有的现代理性社会所承认和接受,并且作为一种信仰自由选择的实践,而成为今天人们自由选择信仰形式的主要方式……但即使在今天,在很多国度里,信仰的自由选择,依然是一个十分敏感与禁忌的话题……
人类需要尽量减少他们对其社会成员的约束——除非是在社会认知上对其他成员的权利构成明确侵犯的行为,才应该受到约束,否则,一种不构成权利侵犯的行为,是不应该受到社会力量的约束的,这是保障社会成员最大限度自由的一般方向——但对不同社会成员,对某种对象或者社会现象所持的观念与价值排序——不是理性社会应该约束的方向——或者这样的行为是不应该受到约束的,即一个人可以保持任何一种观点,而不应该受到社会内生压力与公共强力的约束——现代社会将其归之于言论自由的领域——即对言论自由的限制,是一个非理性的方向,是对自由的限制。无论是个体还是社会,都不应该限制人们的言论自由——而对人与社会现象保持任何的观点都不受限制与约束,是现代言论自由的基础——言论自由与认知错误是需要区别的——我们无法要求一个人的认知一定必须正确——因为他无法获利人类的全部知识,并且人类的知识也未必是正确的,因此我们无法苛求一个人的认知不犯错误——这就意味着,我们无法强求一个人,对某一种价值观点必须与他人或者大众保持一致——他没有义务保持一致——只有在社会合作过程中,参与利益的创造与分配时,他才能与大家保持一致——人们不能因为其观念与大众不一致而约束他,这是现代文明最基础的理念……
内生压力
人类是需要有力量去实现他们的文化目标的——包括对人的行为的约束——如果没有力量来约束人们行为的展开,人类就会进入一种纯粹的自然秩序之状态,不会生成他们的文明秩序,而文明秩序意味着人类有一种力量来约束他的合作体的成员,不去展开特定的行为——即使这些行为的展开,是有利益存在的,但因为是一种对其他成员利益的侵犯,因此这些行为就需要被禁止,而这种禁止需要社会合作体内本身存在一种力量,来约束这些行为——当然这种约束的力量,主要还是源自于社会成员自身对其利益之有效维护——这种维护,就在于社会会赋予成员以权利,这种权利是其维护自身权利的依据——当其权利受到侵犯的时候,社会成员就会向侵犯其权利的社会成员提出反对或者抗议,要求其放弃侵犯其权利的行为,或者可以向社会大众声张其侵犯权利的行为,社会大众就会对其进行支持,这种支持就会对权利侵犯者产生压力,使他停止这些行为——这种社会大众对特定行为的不支持的压力,我们称之为内生压力——这种内生压力,是一个社会成员在社会合作过程中,与他存在互动或者不存在互动、但在日常行为中存在交集的成员的不支持或者反对的意愿形成的——因为任何一个合作体成员,当其在社会中展开其行为时,其他他是努力追求大家的认同的,大家的认同对他是一种鼓励,而大家对他行为的不认同,就构成对他行为持续展开的一种压力,这时候,他可能就会放弃该行为,从而在一种内生压力的调整下,一些行为受到有效的约束或者制止……
内生压力是人类合作力量所呈现的一种基本的形式,是人类基于其合作合理性而产生的对人的行为展开的利益边界的共识性,而产生的对其他社会成员利益越界的一种不认同的情感——内生压力是对社会互动过程中,那些轻微的利益越界行为的约束——是基于个体追求成员对其行为认同的这种情感而生成的——当一个合作体成员,意识到他的特定行为,不被其他的社会成员所认同时,他就会产生压力感,尤其是当这种认同是源自于他对其他社会成员利益的侵犯时,这种压力感就会更强烈,结果他就会趋向于放弃这样的行为,这就在社会合作过程中,自动地形成对那些轻微的利益侵犯行为的调整——人类通过正式的调动公共强力来禁止一些利益侵犯行为,其实是需要付出高昂的成本的,因此公共强力并不能被轻易调动,因此当利益侵犯比较轻微的时候,社会还是倾向于通过内生压力的自觉调整,来制止这些行为的发生,从而自动地实现社会理想中的利益边界——当然,人类还通过另一种方式来实现利益的边界的不被逾越——那就是个体行为展开的道德自觉——即自觉地遵守自身行为展开过程中的利益边界,而不逾越这些边界——这种道德自觉是由人类的文化观念渐渐地赋予的,人们对这些行为都赋予较高的评价,因此就存在一种道德的激励,来让人们自觉遵守——尤其是当利益激励较小的时候,人们是倾向于遵守这些道德的约束的——比方说,人们喜欢说德国人具备较高的道德自觉性,他们举的例子是德国家庭主妇卖鸡蛋——就是一个德国家庭主妇,当她家里有鸡蛋需要出售时,通常她需要将这些鸡蛋拿到集市中,然后守在那里等候买主,双方讨价还价后,一手交钱,一手交货——这是我们社会合作体里通常的交易方式。但德国的家庭主妇不需要这样麻烦,她只需要将她家多余的鸡蛋放到门口,然后标明价钱,然后就自顾自的去忙她的事——当她晚上回到家后,她就会发现,鸡蛋不见了,但人们都将买鸡蛋的钱自动地放到了她的篮子里——这是一种非常高的道德境界。当然,如果所有的人都能够这样,我们就会发现,人类的交易成本会大大降低。但现实生活可能很难如这里所说的德国家庭主妇卖鸡蛋的情形——我曾经在这个帖子里留言,以开玩笑的语气说,德国固然人们道德水平很高,但德国的家庭主妇可能只会以其门口出售象鸡蛋这样一些并不怎么值钱的物品,如果她有钻石需要出售,我猜她不会使用这种方式——因为鸡蛋所形成的利益是比较微小的,人们可能在这样微小的利益激励面前,遵守社会的公共约束,而不会趁机将鸡蛋窃而走之。但如果在门口摆上价值不菲的钻石,估计就会有相当一部分社会成员会趁着没有人看见,而将钻石据为己有——结果那个家庭主妇晚上回来,看到的是空空荡荡的篮子而已……
人类在轻微的利益激励面前,可能基于其对社会利益边界的一般认同,而自觉遵守其利益边界,不会随便逾越这个边界——因为即使当人们展开特定的行为时,因为环境的复杂性,他的行为是可能被其他社会成员发现并且因此而被人们传播的,这构成一种社会负面评价的风险,而冒着这样被社会负面评价的风险,降低他在人们心目中的道德评价,而所获利的只是鸡蛋这样微不足道的利益的时候,他可能就认为不值得,因此就乐于遵守这样的社会文化规范,不随便去偷人家的鸡蛋——但如果这鸡蛋换成价格不菲的钻石的时候,人们的行为方式就会改变,当然家庭主妇的行为方式也会改变,她是不会在家门口摆上一个昂贵的钻石,然后标上价格,听任人们的道德自觉而完成交易的,因为这十有八九会让她的钻石不翼而飞,因此德国家庭主妇出售她的钻石的方法还是需要通过当面的讨价还价的传统交易方式进行的。
内生压力与道德约束其实构成人类社会行为展开的二个方向的力量,道德激励是对人们自觉遵守社会利益边界的一种赞赏或者正负的评价,而内生压力,是对人们破坏或者逾越社会利益边界的一种反对或者负面的道德评价——其实是社会合作过程中对不同利益走向所形成的人们的态度的差别而已——但这需要确定一个社会合作过程中,不同的人类行为方式,所生成的利益边界的正当性的认知,只有形成了利益边界的正当性的认知,人们的道德判断与内生压力方向的判断,才可以从容做出来,没有对利益边界的清晰的判断,人们是无法理解互动双方的利益正当性所在的,当然人们也就无法找到其支持的方向,因此需要存在一个利益的正当性边界,人们对第三方之间的互动行为的合理性才能形成认知,一旦这种认知形成,人们就知道,对不同的行为的正面评价与负面评价该如何做出,于是就形成了社会合作体内的道德激励与内生压力的不同方向的价值判断……
内生压力之产生,是基于一个社会合作体秩序生成的需要——人们要想生成一个理性的社会合作秩序,一定需要形成一个基础的行为判断方向,即对一些有利于合作体秩序生成的行为方式表示认同,而对一些不利于秩序生成、可能造成破坏性的行为方向表示反对,而表示认同的方向,就形成人们的道德激励,而表示反对的力量,就形成了内生压力——任何一个社会成员,当其生活在一个社会中时,他都不可能忽略这种内生压力的存在,因为内生压力,能够形成社会对他的道德水平的判断,从而使得社会成员对其是否愿意遵守合作规范产生认知,从而引导其他社会成员与其合作意愿的强弱——因为社会利益,大部分是通过合作的方式而实现的,而合作的有效建立,其实是通过一种广泛的自觉的协商来进行的,当一个人在社会中的道德评价较高时,人们就倾向于与他合作,这个人的社会合作成本就较低,其牟取利益的能力就较强,而当一个人常常被人以内生压力来表示不认同他的行为时,他在人们的价值判断中,就会处于道德的低水准,人们就认为他可能不太愿意遵守那些正当的合作规范,结果人们就倾向于不愿意与他合作,结果他发现自己在合作体中就找不到合作伙伴,结果他在社会合作中牟利能力就会减弱——因此人们是在乎内生压力的存在的,他们会在与他人互动的过程中,基于内生压力的存在,而主动遵守社会规范,不会轻易地逾越那些利益边界——尤其是当利益边界还比较小时,就更容易遵守其社会规范……
内生压力在一个相对较小的合作圈子里更容易产生作用,而在一个较大的合作圈子里,存在大量的陌生人——他们彼此很少有交集的时候,内生压力的作用就会明显减弱,人们就会发现,在一个陌生的圈子里,人们遵守公共的道德规范的激励都普遍要弱于在一个熟悉的圈子里的情形——这是因为,一般的社会合作,都是基于协商进行的,而协商通常需要彼此有一定的熟悉,而这种熟悉是通过日常的互动而形成的,因此日常在熟悉的社交圈子里,内生压力的作用非常明显,而在陌生的社会圈子里,内生压力的作用就会弱化——当然,一个人在其熟悉的圈子里有一种自觉的遵守道德规范的习惯的时候,他在陌生的圈子里,可能会基于这种习惯也会形成行为的道德性,这是一种行为惯性的顺延——如果他在一个熟悉的小圈子里,其行为的道德自觉本身就不强,他在陌生的交际圈子里,其遵守道德规范的激励自然也更弱——当然,一个熟悉的社会圈能够更容易约束人们行为的道德自觉性,就是因为这个圈子里,内生压力的强度是较大的——因为一个熟悉的圈子里,人们彼此交集交多,有着频繁的利益合作行为,当一个人不遵守其利益边界时,人们就会在一个小圈子里彼此传播,结果其在这个小圈子里就会受到诸多的抑制——因此一个小共同体内,人们其实更乐于遵守那些道德规范,内生压力的作用就更明显。但在一个陌生的圈子里,因为人们彼此不交集,即使一些人看到你的不道德行为,但因为彼此行为没有交集,这些信息不会传到你熟悉的圈子,结果你就不会产生压力,结果内生压力的作用就显著降低——所以一个社会的道德水准,其实最大限度还要看其在陌生环境里对人类伦理规范的遵守的那种自觉性的高低,只有在陌生环境里,人们都普遍愿意遵守伦理规范,这个社会的道德水准才会真正体现出来。而一个小范围内的道德水准,其实还是并不足以完全衡量出一个社会的道德水准的……
一个人的交际圈子的大小,决定了其内生压力的大小——当一个人的交际圈子越狭时,对其的内生压力就越小,而当一个人的交际圈子越广时,对其的内生压力就越大——所以我们会发现,明星其实经受着比常人要大得多的内生压力——因为明星是通过传播机构而与众多的社会成员互动的,而这种互动其实只是众人对明星个人行为的观察,这样,明星的行为的展开,可能就暴露在众人的目光之下,其非道德的行为,同样会暴露在众人的目光之下,当明星的行为出现些微的不当时,可能就会被很多人同时知道,结果就形成对他的巨大压力,而普通人的这些不当行为,可能知道的范围非常窄,因此几乎不存在什么压力,但明星就可能面临其人际崩溃的风险——因为明星的不当行为,通过传播行为而被大众所广为知悉,结果大众在自愿的合作选择中,就会因为明星的不当行为而放弃与其的那种自愿合作,这样明星可能就会受到巨大的损失,因此明星就受到非常强大的内生压力的影响,因此明星就会对其行为的正当性十分在意,会努力遵守社会的道德规范,这也是对明星的内生压力强大的原因所在……
政治人物同样面临着不确定的广大的交际圈子——这种交际圈子其实也是不确定的大众的一种单向的交集——当一个政治人物的行为不当时,他的不当行为,也会通过传播而被予以无限放大,结果他在大众面前的人设就会崩溃,这样,大众同样会对与他接下来的自愿的合作行为选择放弃,而这种放弃就是不再在投票中选择对他进行支持——因此政治人物其实也是承受着极大内生压力的群体……
我们会发现,内生压力的强弱,其实与一个人的社会影响力相关,当一个人的社会影响力越大时,他所受到的内生压力其实也就越大,这就会要求他更加有道德性——因为这种道德性的要求,能够使他在大众面前维持一种良好的形象,结果大家就会对他更支持——这样,他的影响力就会更大。当然,如果他能够有效控制他的不当信息的传播,比方说,不允许媒体传播他的个人不当信息,这样大众就不得而知,这样,他即使有不当行为展开,人们也不知道,结果他的人设就会依然维持在某一个高位,大众依然会选择对他的支持——这是公众人物最愿意做的——但是对其不当行为的传播,是公共媒体的选择,大众喜欢那些明星与公众人物的负面信息,以让那些高高在上的人与自己的距离拉得比较近,因此当公众人物有这样的负面信息时,媒体是非常乐于传播的,因为有广大的市场存在,而明星这样的人物,其实其影响力是依赖公共媒体的传播的,他们无法控制公共媒体,为了维持其影响力,他们需要与公共媒体合作,但公共媒体有自身的激励,当他们发现了明星的负面新闻的时候,他们知道发布这些负面新闻能够让大众乐于阅读,媒体的发行量会激增,因此他们就会努力挖掘明星的负面新闻,而明星要想使自己保持在公众面前的良好形象,他们只好努力保持自己的美好形象,自觉地遵守社会的一切伦理规范,这是明星行为的理性选择——这是基于明星所受到的内生压力远远强于普通人的缘故……
政治人物其实也面临着比普通人更强大的内生压力,他们的行为也会基于这种内生压力而改变——政治人物也需要自觉地遵守社会的伦理规范,一旦他不遵守社会的伦理规范的行为被人们知道,并且通过媒体的广泛传播而被暴露在大众面前时,他的人设也就会崩溃,这样,人们可能就会拒绝向你投票,结果你的政治生命可能就结束了。但是对于很多传统国家的政治人物而言,他们因为控制了传播的渠道,因此他们的很多负面的信息就得不到传播,结果大众就不知道他们的行为,因此他们的人设也就能够得以维持——如朝鲜领导人的人设一直得到非常好的维持,并非他们真的自觉地遵守了社会的伦理规范,而是通过对媒体的强力控制,结果所有的媒体都不得传播一星半点他们的负面信息,而只准传播他们的正面信息,结果他们就维持着非常高的人设——但是他们的负面信息,依然会在背后悄悄地传播,在小范围内传播,这样,他们的人设就在得到信息的那些人面前崩溃了,最近时间内朝鲜突然对韩国进行强烈抗议——其实就是因为韩国的民间团体,通过气球而将一些朝鲜领导人的不道德的信息传播到朝鲜,结果让很多朝鲜民众知道了其领导人的不道德的信息,结果导致朝鲜对此极为愤怒,不惜烧毁韩国在朝鲜的代办处以表达愤怒……其实我们就会发现,即使在独裁国家,那些领导人也是在乎其在被领导者面前的人设的,他也需要有一个良好的道德形象——但他并不需要通过自我的约束和遵守伦理道德的方式来实现他良好的人设,而只需要通过谎言的传播,来塑他良好的道德形象——这几乎是所有独裁国家选择的唯一方式……
当然,人类发现,经济合作要走向理性,其实也依赖于生产企业对其良好的质量信誉的自觉遵守——这种商品品质的自觉遵守,其实是基于内生压力的存在的——企业是有激励努力遵守社会的伦理规范的,因为由此而形成的良好的企业信誉,在社会合作过程中,会让消费者自动地选择他们生产的产品,因此能够形成源源不断的持续的利益流,这就构成一种有效的利益激励,结果使得企业努力保持其生产的品质——并且这种品质的遵守,甚至不需要社会成员的监督——我们会发现,很多企业都会主动召回其不合格的产品,其实就是基于其对自身商业信誉的维持,以及社会内生压力的自然存在的原因——因为一旦这些产品品质不佳的信息,是通过社会其他渠道而被曝光的,企业的商业信誉就会受到巨大的影响,很可能就会导致企业的破产——在这样强大的内生压力面前,企业会努力自觉地维护其产品的品质,从而使得社会的经济合作走向一个良性的、低成本的、可持续发展的方向……
内生压力并非一种显性的强制——而是构成一种潜在的获利能力的丧失——所以当这种潜在的获利能力越强的时候,其所经受的内生压力就越大,而当潜在的获利能力越弱的时候,其所经受的内生压力就越弱——并且内生压力其实还在于公众对于那些不道德行为的知情程度。如果公众对某一不道德行为并不知情,则其就不会对特定成员形成基于伦理规范而产生负面评价——内生压力就不会存在。如一个小偷,即使他有小偷小摸的行为,但因为其行事隐秘,结果所有的人都不知道——这样,大家就不会对他产生负面评价——大家只会诅咒小偷,但不知具体的小偷是谁?这并不会对那个真正的小偷形成压力。因此隐藏其逾越利益边界的信息,就不会让大众对其产生内生压力——如果这些信息只有一小部分人知道,但大部分并不知情——这时候,如果能够有效阻断这一小部分人将这信息传播开去,就会让内生压力只在少数人那里存在,这样对不道德行为的展开者的压力就不够大——信息不自由的社会里,被阻止传播的信息通常是那些具备强势力量的社会成员的构成对利益边界逾越的信息,这些信息通常不会被有效传播——在传统中国,这样阻断信息的合理性,叫做为尊者讳。并且那些传播强势力量不利信息的社会成员,常常会遭到他们的强力打压,从而使得信息的传播受阻——其实今天这依然是特色国的一种经常出现的情形——其实是有效减弱那些强势成员所可能遭受的内生压力——当然,内生压力如果真要起到作用,其实还依赖离散的力量能够依据内生压力而形成统一的社会行为——尤其是特定的经济与政治行为,这样内生压力才能起到实质性的作用——这些经济与政治行为,指的是离散的社会成员可以通过经济与政治选择而让内生压力形成一种对非道德行为的经济与政治惩罚——经济行为通常是一种交易的自愿选择所形成的经济力量——如一个公司如果有利益边界不当逾越的行为,或者有对大众情感冒犯的行为——如某种种族歧视的言论等——这些行为一旦被曝光,就会让大众对与该公司的自愿交易行为受到影响——因此经济领域里的强势人物通常就会面临强大的经济压力——他们就更乐于遵守伦理规范,而不会轻易地逾越利益边界,尤其是产品质量方面——使得商家更愿意让他们的产品质量保持一种高品质,而不会随便利用他们自己所掌握的对产品质量的信息优势,而降低产品质量来获利非理性的利益——因为这样的信息一旦被公众知悉,公众就会通过放弃对其产品的购买,而让公司经受重大损失——很多公司可能会一下就走向破产,因为公众放弃对其产品的购买就会让它一下就丧失了整个市场,产品在市场滞销是对一家企业的严重冲击——所以保持产品的品质,是所有生产企业内在的激励,他们不会轻易地利用自身的信息优势而降低产品品质——除非他愿意冒着失去市场的风险,而这其实是由内生压力而有效形成的一种利益激励机制……
但如果内生压力无法形成有效的作用时,人们就不会对这种可能导致内生压力的行为有所收敛——只要这样的行为利益足够大,人们就会持续地选择这样的行为,而听任内生压力的存在——因为内生压力只是一种对该行为不认同的观念而已,需要有社会其他的行为对其构成一种利益的制约,都会形成一种真正的能够有效约束社会行为的力量——很多社会对政治的内生压力,不足以形成一种有效的力量,因此对政治的内生压力其实是不足的——这种不足就是人们即使获利政治人物的不道德信息,但也没有一种有效的方法来行使他们的力量,以给政治人物以足够的惩罚——这样,政治的内生压力可能在一些社会就无法起到作用。因为政治是履行社会公共功能的——在很多社会里,这种履行社会公共功能的政治机构,其成员的选择、利益的分享与功能的履行,并不能受到社会的有效监督,这样,即使它们的行为逾越了正当的利益边界,因为其受到追究的依然是其上级的政治组织——而这个上级的政治组织与其只是形成一种功能履行上的上下级关系——而他们的利益来源是一致的——即需要保持一种共同的合作才能形成有效的利益链条,这样他们就拥有负向合作的这种激励,而这种负向合作,就会让他们对追究下级责任的那种激励弱化,结果就导致了即使这种需要被追究责任的行为,会因为上级的庇护,而得不到追究,结果压力就会被有效弱化了——因此很多政治行为就会持续进行下去,而不会因为内生压力的存在而被有效纠正——这是因为公共强力无法真正起到对政治行为的纠错作用,从而导致与政治行为有关的内生压力无法影响政治人物的实质性的利益——现代政治产生了议会制度,议会制度里的议员是专门负责对政府的行为进行监督的,议员监督是否尽力——就成为选民是不是选择他当议员的唯一激励——这样,议员就能够在内生压力的作用下努力履行其监督责任,这样,当政府存在行为不当的信息时,议员就会努力追究政府的不当行为,从而产生了对政府的实质性的监督, 这时候,政府就会走向良性政治——这是产生了一种政治行为领域的有效的内生压力,能够通过这种内生压力及时施加到政治监督成员——议员的身上,形成了利益激励,当议员在任上不努力履行其监督职务时,他就会面临大众不再向他投票——结果他就不能再获利议员资格,失去了其权力,这样,议员就会面临这样的内生压力,从而在履行监督责任时尽心尽力——这样,当有一个有效的监督者存在时,政治力量就不会妄为,政治就会渐渐地走向良性的轨道,这是现代政治制度的一种巧妙设计……
当然,仅仅有议员制度的存在,其实社会还不足以形成一种理性的社会内生压力——因为社会合作其实十分复杂,很多社会非理性的侵权行为并不明显,而是在一种企图遮蔽信息的情形下进行的,即那些侵犯他人权利的社会成员,当其侵权行为展开的时候,他其实是会努力阻断这些侵权信息的——当社会不知道侵权信息的存在时,就不会对权利侵犯者形成有效的压力,因为并不知道侵权行为的存在,因为所有的社会成员,在与社会互动时,都有一个机制——那就是信息的选择性公布机制——他不会对其侵犯社会成员权利的信息主动公布出去,会遮蔽这些信息,这样,当这些信息被有效阻断的时候,社会内生压力就无法形成——这时候,我们就会发现,要想让社会形成有效的内生压力,就需要一个信息的自由传播机制——我们通常指的是言论自由,即新闻自由和出版自由——这种信息的传播机制,能够让社会合作里,大量的信息得到有效的传播,这些信息的传播里,当然包括对那些侵权信息的传播——尤其是社会大众,其实会非常关注那些侵权信息——尤其是当这种侵权信息所形成的行为在社会上普遍和动态存在时,每一个社会成员都可能受到利益侵害——因此他们会关注这些信息,并且依据这些信息而对相关的行为展开人产生某种伦理的判断并且因此而形成一种有效的内生压力——而这些侵权信息其实是一种动态的存在,当信息一旦发生之后,就会消失,只有极少数参与者能够获利这些信息——并且很可能这些信息的拥有者,本身在这样的行为中获利了非理性的利益,因此他们不会向社会公布这些信息——如三聚氰胺添加到牛奶里的信息,其实在很长时期内被那些制造行业的人所知道,但社会却并不知情——结果导致大量的有毒牛奶流入社会——假设没有那个医生发现社种情形,社会还会被三聚氰胺牛奶毒害更长时间——而这些对社会权利侵犯的信息,通常会在非常小的范围内被知情——但这些小范围的知情者,通常却是这种侵权行为的受益者,他们会隐瞒该信息,不让社会得知,这样社会就没有力量来约束这样的行为——因为当一种社会侵权行为处于不被知晓的状态时,社会力量是无法有效展开行动的——美国早期其实也存在大量的侵权行为——尤其是食品对人们的权利侵犯——那就是食品制造者粗制滥造,食品卫生状况非常低劣——当然激励是为了降低食品制造过程的成本,从而获利更高的利益——这些参与食品制造的人,肯定是知情者,但他们其实是利益的享受者,因此他们就不会将这些信息向大众公开,相反他们会努力隐瞒该信息——结果是媒体公开了这些信息——因为媒体有激励向大众公开这些侵犯公众利益的信息,他们通过这样的信息公开的方式,来获利媒体发行数量的增加,公众因为对这些媒体发布的信息有兴趣,他们就会阅读和购买这些报纸与刊物,结果导致报纸与刊物的发行量剧增,影响力增加,从而使得媒体有激励努力挖些对公众利益侵犯的行为——而一旦这些行为被公众所知晓,公众就会运用其内生压力而有效对相关的社会成员形成强大的经济压力——如果是企业,一旦媒体引曝这些负面信息,他们的产品就极可能马在在市场滞销,结果就会导致他们的破产——因此媒体号称第四权力——其实是监督所有的社会成员,利用其信息优势来获利不正当的利益,从而使得社会合作走上良性的轨道,侵权行为不会因为信息不对称而大大增加——这是媒体对社会合作所起到的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新闻自由其实对一个理性的合作体是至关重要、不可或缺的……
内生压力是基于社会合作规则而产生的对社会行为的那种道德判断与相应的行为选择方向的差别而形成的对社会行为展开向道德方向自觉展开的一种深刻的社会合作力量——而这种社会合作的力量,需要信息充分流通机制的保障,才能让社会合作最大限度地朝向理性与道德的方向——但同时,也需要公共监督的力量能够与这种社会内生压力保持一种同步的互动方向,这才能构成内生压力在政治方面的强大影响力——而现代社会是通过议会制政治来形成这种政治监督的力量与内生压力保持同步的——但同时,因为内生压力依然会让个体成员在选择其与社会行为方向时,与自身的利益挂钩——而议员不仅是监督政治权力的公共机构的成员,他们同时也是社会最终规则的制造者,我们知道,社会规则大部分是在社会内生的互动过程中产生的,但这些规则一旦上升到冲突的层面,就会需要受制于法律规则的约束——而法律规则,是通过人类的理性权衡之后产生的,但法律规则其实也会决定或者型塑一种社会利益格局——当社会成员里大部分是低收入群体,他们对社会福利的期待可能更与他们自身利益相关,因此就会努力在规则制定的不同走向上,倾向于社会提供更丰富的福利保障——这样,议员因为其本身的利益与大部分低收入群体的利益是一致的,他们在规则制定上就会倾向于接受他们的利益诉求,从而使得社会走向福利的方向——结果会挤压社会创造力量的利益回报——通过规则来形成社会的利益格局是人类调整自身合作力量的一种常态,而传统社会的规则调整,通常是有利于高等级阶层的利益的,而现代社会规则的调整,尤其是福利力量的倾斜,通常是有利于那些低收入阶层的,但会对创造效率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这是人类利用规则调整社会合作体力量走向的一种必要的成本,总之,一种利益格局,其实会永远对社会的不同成员产生不同的影响——当一个社会,开始有一种力量对那些离散的、弱势的群体进行有效的帮助的时候,其实这也与人类文明的文化理念保持了某种相契性,因此我们其实在某种程度上还是乐于对这种社会选择的方向持正向的价值判断的……
在引领内生压力健良地发挥作用的过程中,其实我们会发现,媒体的功能其实是居功至伟的——没有新闻媒体的力量,我们会发现,内生压力几乎很难发挥真正理性的作用——因此一个理性的社会,其实是必须让媒体充分发挥其信息自由传播与对真像充分挖掘的功能的——真像为什么需要挖掘?是因为一切侵犯权利的行为,其实都要有激励隐瞒信息——当信息不为社会所知时,社会所有的力量都无法发挥作用——即使一些机构可能知道这些信息形成了侵权行为,这些机构本身也有责任制止这种侵权行为——如公共的权力机构,但如果社会公众不知情,则没有人会追究这些公共机构的失职责任,这样公共机构就可以不履行其职责,而听任这些侵权行为的发生——当然并非他们本身认为这种侵权行为具备正当性,而是他们可以通过与这些侵权行为的实施者进行负向合作,那些侵权行为的施行者会收买公共权力机构,使得他们明明可以履行责任,但却听任侵权行为发生,而不进行有效的制止——这种公共行政的失职行为,在权力不受监督的社会是非常普遍的——因为大量的信息被掩盖了,公众并不知情——少数权利被侵犯而且知情者,在向权力机构主张侵权行为存在、要求追究侵权的责任时,由于信息举证的成本过份高昂,使得很多被侵权的行为得到纠正的成本过高,私人被侵权者无法承担,他们就会放弃追责行为,从而导致侵权行为消遥法外——并且公共行政机构,由于被侵权者所收买,他们会有意刁难那些被侵权者,使得他们维护自身权利的行为成本更加高昂,从而导致了侵权行为肆无忌惮——这是权力不受监督的社会里的普遍情形——当然,即使在这样的社会里,信息的自由传播依然会构成一种力量,会对侵权者、权力机构形成强大的社会内生压力,即使没有一种力量能够对他们形成有效的社会追究,他们依然会如芒在背——这是人类文化的那种对合理性的认同的文化观念所自然形成的,是人类秩序生成的基础的社会行为展开方向选择的认知力量——因此,即使在权力不受监督的社会,依然会对这些信息的传播进行限制,以免这种内生压力形成力量——并且单个的力量是不强大的,一旦这种信息得到传播,就会形成力量的积聚,最终会对政治运行的合理性产生一种强烈否定的文化观念——因此即使权力不受监督、即使内生压力无法形成实质性的有效的社会力量的行使,那些社会依然会对信息的自由传播进行强烈限制,以使得权力牟利的方向不受社会内生压力的牵制——这是很多权力不受监督的社会里普遍存在的情形,他们依然害怕内生压力的存在……
内生压力是一种低成本的、有效引领社会合作力量朝向人类合作理性方向行使的力量,这种力量在所有的社会里都存在,并且也是社会引领秩序方向的一种最基础的力量,构成社会道德力量的核心——但这种力量受制于信息的传播,因此要使内生压力起到引领社会力量行使方向的那种调节作用,就需要一个有效的信息传播机制——尤其是言论自由与新闻自由是至关重要的——如果没有这二种自由的存在,内生压力对社会的作用就会大打折扣。同时,内生压力是通过文化认同,而自愿地让特定的社会成员在特定的行为选择时,可以对那些利益相关者形成实质性的利益影响——这才能形成一种有效的力量,而在政治力量运行过程中,由于内生压力引领的社会离散成员对政治力量的运行没有实质性的方向引领的力量,这样,内生压力的影响力就会大打折扣——现代社会通过议会制度,有效地引领了内生压力对政治领域的那种实质性的力量,从而使得政治力量的运行能够有效受制于内生压力的存在,使得政治力量的运行会渐渐地远离利益的收买,从而努力向履行公共功能的方向靠近——因此这种议会与选举的机制,是保障社会政治的内生压力起到有效作用的一种良性制度,我们需要从这样的角度去理解人类政治选举制度的社会功用……没有这种内生压力的有效作用,政治就很难真正走向理性,这也是人类漫长政治实践的历史所证明了的——因此理解现代选举制度对政治力量运行走向良性的那种力量运行技术,对我们而言,是认知层面里需要得到清晰解构的,也是现代社会认知里最重要的成就……
公共强力
社会需要一种力量,来调整社会行为展开中,偏离社会秩序方向或者微小的利益越界的行为——但内生压力其实是从其他行为的自愿选择方向中产生的——这种力量并不能直接加诸于权利侵犯者本身,而是通过对特定行为的社会不认同,从而造成行为展开者社会评价的降低,使得其在其他社会行为的展开中,社会与其进行合作的欲望降低,从而使其受到损失,或者获利利益的能力降低——所以内生压力其实并非是一种直接的强力,虽然它确实有着约束的性质,但不足以在社会的互动中,起到对社会利益边界的完全有效的调整作用,只有在一些微小利益的互动中,才能起到一定的调节作用——这种力量的有限性,使得社会其实还需要一种力量,来调整更大的利益冲突,而这种更大和更强的力量,就是一般意义上的公共强力——公共强力是对社会成员利益边界逾越一定的程度时,对其进行的公共力量的强制,从而实质性地引领社会朝向他们期待的特定秩序方向演变——当然,这个秩序方向,通常指的是特定的利益格局……
公共强力在调整合作体内部利益格局上面的作用——也许最初并不是基于这个原因而产生的,这种利益格局的调整,是社会合作体互动过程中,渐渐地产生了利益边界的概念,也渐渐地基于这种利益边界而发生了冲突,最初可能是听任这种冲突发生的成员及其有血亲关系的成员,通过自我力量来解决——不过渐渐地人们会发现,合作体内这样的行为会愈演愈烈——这才会开始了社会力量的介入,这就是公共强力对社会权利的维护——当然,这是一种现代意义上的解读。实际上是社会开始介入合作体内部个体之间的利益冲突,并且因此而产生了说理的概念——因为一旦公共的第三方力量的介入冲突双方,就需要选择一个支持的方向,这才能形成社会行为的合理性与正当性的理解,这样,公共力量的介入,就是支持其行为的合理性与正当性的,即谁的行为具备合理性与正当性,谁就会得到社会公共力量的支持,谁的行为不具备合理性与正当性,谁就会受到公共力量的强制约束——这是社会秩序生成的前提。人类因此而产生了说理的概念,以及对行为正当性与合理性的观念——因为这才能形成有效的第三方介入冲突的选择方向,这个选择方向不在社会合作中产生,你不可能想象社会能够有效地介入冲突的双方,并且为他们的冲突提供有效的仲裁……
人类社会的公共强力其实最初是源自于合作休自身的安全需要而产生的——这种安全需要,其实是一个合作体,它最初的规模可能是比较小的,只在合作体成员间,大家是彼此扶持、相互合作的,但离开了合作体,不同的部落之间,人们会发现,经常会出现冲突,并且这些冲突很多是诉诸暴力并且非常血腥的——这样,人们发现,要保持自身合作体的安全,就经常需要与其他部落进行火并——这生成了人类的武装暴力——这样的武装暴力,最初的时候,因为是小规模的合作体,其实力量都是弱小的,主要依赖成员力量的强弱,谁的力量强,谁就会得到大家的拥护,因为在与相邻的部落的战斗中,他的力量强大可能决定这种战争的胜负——因此小规模的部落冲突时代,是个体勇力的荣光时代,他们是人类野蛮时代的英雄——所以那个时代,也许同样可以称之为人类历史上的英雄时代——这个英雄时代,就是个体的勇力会受到大家的尊崇,因为他们在保护部落安全、与邻近部落的武装斗争中,能够起到决定战争胜负的关键作用——这个时代究竟维持了多久?我们不得而知。但人类历史上一定存在过一个个体英雄的时代,从荷马史诗里,我们能够一窥到那个人类个体英雄时代的一鳞半爪——荷马史诗里的那些国王,其实都是一些个体能力无比强大的社会成员,他们在战争中冲锋陷阵,离开了他们的作用,也许与相邻部落的战争,就会陷入失败的命运,因此他们对部落的生存非常重要,不可或缺,也因此而理所当然地被视为部落的英雄,并且允许他们拥有相当的特权——如战利品,他们有优先的选择权,征服部落的女子,他们可以首先挑选那些漂亮的为自己所有——其实除了财富与女人,人类的部落时代,酬报那些英雄的东西可能就非常有限的,当然还有对他的尊敬,以及他在部落里具有的独特的地位……诸如此类……
当然,人类可能很快就跨过了个体英雄的时代,而进入组织暴力的时代——因为随着人类冲突的加剧,冲突规模的扩大,人们就会发现,个体勇力在冲突中的作用减少,取而代之的是一群人成为一个暴力组织,通过有效的协调与阵型的结合,从而成为一个暴力组织,在这个暴力组织的生成过程中,协调整个暴力组织运行的成员的重要性彰显出来——他渐渐地成为组织的领导者,他具备对组织成员发号施令的权力——人类的权力系统产生了——组织力量的有效呈现,需要高超的协调性,而首领恰恰是起到协调作用的,并且也需要将组织成员安排到合适的位置,或者履行合适的职能,这才能让组织有序地运行,于是就出现了人类社会的等级组织——由一个首领来控制一个组织,当然首领无法与所有的组织成员实现平等的沟通,他就通过一个层级系统来实现与成员国沟通,并且传递他的意志,从而生成了对组织控制的有效的层级系统——人类的组织暴力系统生成了,这个组织暴力系统生成的基本技术就是以少数人来控制多数人,从而使得组织的力量得到有效的呈现——假设这个以少数人控制多数人的系统不能有效运行,人们就会发现,组织暴力就会处于无序之中,结果就无法在与强烈的外部敌人进行对决中取得胜利,结果可能导致整个部落被征服甚至灭亡,陷于悲惨的命运之中——因此这种组织暴力的有效性,是保障整个部落生存的前提,因此以少数人控制多数人而形成的有效的暴力组织,并且通过一个首领与其若干个助手的有效的意志传递,从而使得首领的意志得到贯彻——人类的权力系统也就在这种组织有效性的刚性需求面前生成了……
当然,人类这种暴力组织最初是基于整个合作体的安全需求而产生的,但这种组织并不总是面对合作体的外部并且时刻处于战斗之中,其实在大部分的时候,他是面对合作体内部的——这个组织在面对合作体内部的时候,其成员与合作体内部成员的互动,其实也是基于利益的那种激励的,但是这种互动,其实也有一个需要,就是必须保障这个暴力组织运行的有效,这就必须保障这个组织的资源供应,与组织在日常运转中的那种服从关系的稳定,同时暴力组织的这种功能的实现,也需要组织日常与其他成员的利益关系得到一种边界的确定——因为组织所需要和资源理论上是从其他成员的资源中获利的——当然,最早的这种组织,也许只有在战场上才呈现,一旦战争结束,成员就恢复其普通的社会成员的关系,从经常性的利益渠道里获利其利益——但人们会发现,这些成员在部落或者最早的城邦国里的地位是有差别的,如那些首领或者其助手可能是贵族或者国王,而普通人,或者是平民,或者是有土地的成员——但这在历史上渐渐地演变成了人类社会合作体内的不同的阶层,其实我已指出,这个暴力组织里的一些成员是贵族,而一些只是普通的平民——这个阶层的出现,固然是在暴力组织里起到的作用的差别,但同时,我们需要发现,神性力量也及时介入了,为这种层级出现的合理性提供理论的支持,因为,组织暴力的特征不同于最初的时候那种力强者者地位高的情形,而是在一个组织里,那些具备权力的成员,其地位更高,但他却并不是通常意义上的力量的强大者,有些甚至是一些弱不禁风的老头,这些并不具备个体勇力的社会成员,需要有效地支配那些勇力明显超过他们的其他社会成员,如果没有一种文化意义上的合理性,人类的这种等级秩序其实就无法生成的,而介入这个与自然秩序不同的社会秩序生成的空隙的是人类神性观念的产生——即人类引入了神性力量,来解释其社会所生成的合作秩序的合理性——人类最初的贵族等级制文化观念由此生成了……
神性观念与组织暴力一起生成了人类最初的等级制——人类的贵族制度由此横空出世了,由于其对一个合作体内所有的成员都具备强制的约束——这就生成了一种公共强力。我们可以想象,人类最初的公共强力,其实是基于人类不同部落之间的彼此攻伐而产生的,在这种彼此攻伐的过程中,人类的合作体规模不断地扩大,因为这种攻伐是伴随着征服与奴役的过程中,而合作规模的扩大,人类的贵族制就在这种越来越大的合作规模中渐渐地生根——神性力量也对这种合理性提供了文化解释,从而生成了人类一般意义上的等级秩序——而这种等级秩序,以组织暴力与国王与贵族阶层来有效掌控的这些暴力组织,就成了决定社会秩序的实质性的力量,也有效地型塑了人类的文明进程……
这种力量所型塑的人类秩序,渐渐地就成为了人类文明的等级制。而这种组织暴力与神性力量,也在社会中作为一种主宰合作体秩序的力量,而生成了人类的等级阶层,并且随着社会的发展,内部冲突就渐渐地成为了这个合作体内的主题,人们就会发现,他们所面对的,不只是简单的外部威胁,其实还面临内部冲突导致秩序崩溃的风险,而这种内部冲突,其实很大程度是是基于利益的争夺的,离开了利益的争夺,人类社会内部冲突的强度就大大减弱,因此一个文明所面对的内部冲突的解决方案,也就成为了公共强力所承担的主要的社会功能……
这是一个社会自然演变并且生成人类理想中的文明秩序的过程,这个过程中,人类的行为方式需要面临诸多的改变,因此而基于复杂的社会关系而产生新的行为方式,并且由此而生成与自然秩序完全不同的社会秩序,从而使得人类文明,从自然或者野蛮的状态,渐次地进入到文明状态——当然,基于等级制的文明秩序,是与平等制建立起来的文明秩序不同的,我将其视为人类的古典文明,或者等级制文明。人类从征征服个体勇力的野蛮文明秩序进一步发展,几乎全部是被等级制文明秩序所代替,没有例外——这种等级制文明秩序,其实是由组织暴力而有效型塑的,但神性力量介入了其文化合理性的创造过程,从而生成了人类国王与贵族存在的那种合理性,从而为他们有效控制社会提供了文化合理性的解释——其实到今天,这种基于神性力量而解释社会等级制的合理性的文化观念,依然在这个星球上大行其道——中国古典文化观念里的天人合一的理念,印度的种姓制度,在这二个文明体里依然有大量的推崇者,而伊斯兰教更是努力主张政教合一,认为这才是唯一理想的人类社会的治理制度——这都是人类等级制时代所产生的文化合理性深入人心,被普通大众所接受的结果。而西方的信仰传统,其实是通过宗教改革之后,才最终确定信众与教士之间平等的地位的,而最初的基督教,教士与普通教众其实是不平等的,而教士阶层,则以教皇为最高等级者,依次形成一个等级森严的组织——今天的梵蒂冈其实就是一个以信仰为目标而成立的等级组织……
这个组织成为了公共强力的拥有者,他们承担关一定的社会功能,如维护本合作体的公共安全,也解决社会内部的冲突,其实随着合作体的进一步发展,与复杂性的增加,这个组织拓展为一个专门承担社会公共功能的政府组织——不再是一个单纯的暴力组织,而政府组织也分化为许多不同的组织,用来承担不同的社会功能——政府组织的公共功能不再单一化——但政府组织与普通组织承担社会功能是有差别的,普通组织承担社会功能,是基于社会自愿的需要,而政府组织承担的社会功能,是基于社会成员达到特定标准后的需要——这种需要就超越自愿了——即如果政府承担养老功能——当一个人年纪超过政府规定的六十岁,不管你有没有需要,政府就都会按月向你发放养老金——而如果由社会自愿的家庭机制来解决养老问题的话,一个人如果到六十岁了,他自己有钱,就不会要儿子向他提供资源,相反,他可能反而会向儿子提供资源,只有在他没有资源的情形下,才会要求儿子向他提供资源,这是政府所承担的社会功能与社会自愿的经济组织所承担的社会功能的其中一个差别所在……
公共强力渐渐地发展成为政府组织——政府组织又分化成多个履行不同公共功能的组织——这个履行公共功能的组织,其中就有专门的从社会中征集利益的组织——税收组织,这是政府组织最显著的强制之一。这种强制的存在,是政府这个组织的触角伸向社会自愿的经济合作体系、用来争取利益的一个组织——税收组织只是承担着政府这个组织征集社会利益的功能,而征集利益的强度,并不由税收组织所决定,而由政府的更高层的决策机构来决定,古典时代的中国是由皇帝来决定的,当然也许并非皇帝个人全板决定,而是由皇帝为主要和最终拍板者的一个决策机构来决定。现代社会的税收规模由议会通过税法来决定——这是需要专门立法的。当然,这种利益边界的确定只是理论上的,尤其是中国的皇权时代,在地方的官僚机构,其实可以随时根据地方官僚组织运行的经济情形,而决定地方的利益边界——即地方民间组织与官僚集团的利益边界——它包括国家正式规定的税收规模与地方官僚的额外支出——这二者构成官僚机构的税收规模,地方官僚机构的临时支出所形成的对地方利益的征集,理论上不属于税收,但与税收的性质没有差别,其实都是官僚阶层的收入之一,当然还不包括官僚阶层利用职权所赋予的自由裁量权,而额外获利的许多灰色收入与贪腐收入——这些全部形成官僚阶层的收入,而这些收入,其实需要最终从创造与流通所产生的收入中扣除,结果就导致创造与流通领域的收入,大部分被归入官僚阶层的口袋之中,从而形成了中国传统社会里,官僚阶层生活优裕,而普通的财富创造与流通阶层,却是普遍的贫穷和困顿……
公共强力在履行社会功能的时候,还有一个主要的强制功能——就是会禁止社会中的一些特定行为的展开,这些特定行为的展开,是构成社会冲突的源泉——公共强力其实就是通过这种冲突的有效仲裁,而实现对特定社会行为的强力禁止的,这种力量主要体现为法律强制——传统中国社会的政府功能,其它的功能承担是非常少的,主要承担对外的安全功能,与社会冲突的仲裁功能——其实从传统中国皇权政府的功能设置上我们就可以看出,传统中国政府的功能的有限性,与其对社会功能履行的单调性——传统中国政府有六个主要的部门——吏部、工部、礼部、兵部、刑部与户部——从这些机构的设计的考察中,我们就可以看出传统中国皇权社会,公共功能的那种极端有限性——吏部,其实是皇权这个庞大的组织里的官僚信息的掌握与升迁的,其实是对本组织成员的有效掌握与控制。礼部——是皇权组织自身的礼仪运行与对外的礼仪运行的。工部——是为本组织里的重要的工程项目进行管理的——当然,可能会有一部分公共工程的项目,主要是水利工程,如中国古典时代的黄河治理,可能就是工部,但通常会有专门的机构来管理。兵部其实是为军队提供后勤保障的,当然军队这个特殊的组织,其实际的领导人可能是由专门的军队组织来领导的,兵部通常只提供后勤保障功能——但这种后勤保障功能,其实可以实现对军队的间接控制。户部——其实就是掌管全国能够产生利益的资源信息的——土地、人口、税收等,而履地合作体公共功能的其实只有刑部——其实就是民间冲突的一个专门的仲裁部门,解决合作体的内部冲突的——也许这才是中国古典主要国家机构里,实质性的履行公共职能的部门——由此可见古典皇权社会里,公共功能承担的那种极端单调与弱化……这一个由非创造部门——组织暴力而演化出来的政府组织,本质上是一个社会里与创造与流通力量争利的组织,其主要的功能是实现政府组织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并且是通过有效的规则制定与最终拍板来决定整个社会的利益格局——因此我们需要从一种全新的视角——利益边界生成的视角,来重新诠释中国传统社会国家政府组织的社会功能与其与社会最生要的进步促进力量——智慧力量的关系……
在对人类公共功能的分析框架上,我们是使用责权利非对称的。这种非对称就是——公共组织并不需要和其所服务之对象进行利益交换——他们并非如一般的交易那样,需要从被交易对象那里成功实现利益最大化——恰恰相反,他们在承担特定的公共功能实现过程中,是不需要从被服务的对象那里再获利利益的,利益已经通过税收或者其他特殊的征集方式而实现,而在这种公共功能的实现过程中,他们不再存在利益激励——而只是一种责任承担而已——即这是通过税收或者特定的利益征集方式得到利益并且分配到他们组织之后,他们就需要通过这种责任的承担来履行其公共功能——这种利益征集的规模决定了公共组织与整个社会的利益边界,也决定了公共组织运行的效率里一个最重要的方面——即需要在整个社会合作体中占有多大的利益份额——通常传统等级制社会,创造与流通阶层是没有办法来决定这个利益的边界的,这由公共组织根据其需要而自行决定其利益边界。公共组织与特定的被服务或者被监督的民间成员或者组织之间,通常不再存在利益交换——即使公共组织在履行公共功能的时候——当然可能存在少数的手续或者规费之类的费用——是在履行公共功能时的一些小额的成本,由被服务或者监督的社会成员或者组织来承担——公共组织履行公共功能的大部分成本,是由税收或者特定的利益征集渠道筹集的——如果公共组织成员在履行其公共功能时,再与社会成员存在利益搜刮行为——通常这种行为被视为腐败。在特色国的等级制度中,这种腐败是一种常态——即公共组织的服务功能还需要通过额外的利益输送才能得到履行,其对社会组织履行其责任的监督,也会经常被那些经济组织的收买而主动放弃,结果导致社会的经济组织经常放弃其履行经济行为时对消费者应该承担之责任——即导致社会经济责任的大量缺失——这都是公共功能没有得到充分履行有关……
公共功能还在社会运行过程中,其组织成员会滥用其自由裁量权——自由裁量权是社会规则与制度的设计中,所必然存在的组织成员履行其社会功能过程中所必须赋予的力量运行的范围——这个力量运行的范围,经常会被公共组织里的成员充分地利用,从而为其通过这种权力牟利而留下空间——并且自由裁量权的方向通常是朝公共组织的个体利益最大化的方向而进行的——并且整个公共组织由于其利益的来源其实是单向的——即在社会功能履行过程中,被服务或者监督的对象,谁向他们输送利益,他们就把手中的自由裁量权向谁倾斜——结果导致社会能够有效获利利益的经济组织,会主动与公共强力组织进行合作,导致社会经济合作过程中,其利益向其倾斜,而这些经济组织就会有激励从这种倾斜的利益中,分享一部分级公共强力组织,从而使得其他离散的社会成员或者弱势的组织的利益受到侵犯——而公共强力组织与那些强势的经济组织因此而获利非理性利益——即社会正当的利益边界之外的额外的利益,这样的合作形式,通常是社会文化观念上的负向合作——负向合作是等级制社会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是公共强力组织在履行公共功能时,其追求自身组织与个体利益最大化,而与社会经济组织进行合作,通过放弃公共功能的有效履行,或者倾斜社会公平,而实现社会利益边界的逾越,结果导致了社会不公平的广泛产生——这是等级制社会公共功能无法得到有效履行的普遍的情形——基于利益激励而产生的社会负向合作……
公共功能在履行其职务的过程中,其成员通过自身自由裁量权的运用,而实现自我利益最大化——但其实在传统的等级制社会中,权力的运行依然是存在监督的——这种监督并非来自于公共功能被服务和监督的对象,而是来自于公共功能的上级机构——上级机构负有监督其下级公共组织充分履行公共功能的职责——但上级机构与下级机构其实是一个更大的机构的有机组成部分——他们其实是一个庞大的政府组织里的分支而已——他们是利益来源相同的组织——本质上也是有着充分的自身利益最大化的激励的,他们很容易与下级组织建立起一种有效的负向合作——即下级组织通过其权力自由裁量权的有效运用,能够获利相应的利益,这种利益会通过相应的渠道向上级机构进行输送,因此这种负负合作并不只是限于公共组织与其服务和监督之对象之间,而是通过公共组织内部成员之间形成有效的利益输送链条,从而使得这种负向合作向上延续,从而在整个公共组织之间,形成对这种利益链条的有效保护——即这种负向合作并不只是公共组织与其面对人社会成员与经济组织之间的负向合作,而是通过公共组织内部利益输送的管道,而成功实现了整个公共组织对这种负向合作的支持,从而使得公共组织对其本身所有成员有利的社会负向合作的支持,从而构成一个漫延在整个组织有效管辖范围内的整体的负向合作体系——即整个公共组织都被这种负向合作的利益所收买,从而构成一个在全部公共强力组织支持和纵容下的社会广泛的负向合作——这是特色国里公共强力组织在履行其社会公共功能时,普遍和寻常的情形——即公共功能的有效实现被扭曲了——中国现代思想学者吴思,将其视为潜规则——其实是整个公共功能履行的组织与社会其他的经济组织与个体形成了一种有产的负向合作——由于这种负向合作得到这个社会最强大的组织——公共强力组织的隐性支持,公共强力组织也在这种负向合作中得到最大的利益,因此这种运行于社会的规则体系就牢不可破——即使每一个人都知道,这种利益格局在文化合理性的认知上,是不存在正当性的,但却是社会组织运行技术所自然引领的组织成员利益最大化激励这样的力量导致的社会合作力量的淆乱——除非改变这这个组织的运行模式,否则,这种力量运行的格局与因此而形成的利益格局,是不会被打破的……
规则
对人类行为建立理性的认知时,我们其实会发现,规则是一个不可或缺的维度——人类行为里,是一定存在规则维度的——规则是约束人类力量运行方式的有效的维度——人类其实是不能让自身力量的运行朝向任意的方向行使的,必定需要约束一些方向的力量的行使,而引领其力量朝向特定的方向行使——而这种约束社会力量向一定方向行使的技术手段——就是人类的规则体系——规则的产生,是人类调整自身合作力量行使的基础的技术手段——我们需要从这样的角度来理解人类社会的规则存在——没有规则的存在,人类不知道如何有效约束其社会成员的力量行使方向,这样,人类自身的文明秩序就无法有效建立起来,因此规则是对人类自身力量运行的有效调整的技术,并且是唯一在实践层面进行调整的技术——因为一切力量,即使从认知层面产生,也需要一种相应的规则来对这种力量运行方向进行落实和对特定方向的有效约束——这就必然会产生人类社会的规则存在……
其实,没有规则体系——人类社会几乎是无法运行的,缺失了规则体系的有效性——人类可能就会坠入到自然的秩序状态之中——当然,人类一旦产生合作体,他们其实就永远不会退回到自然秩序的状态,因此合作体内的强势群体会创造出适合他们利益格局的规则体系——如奴隶制度就是由强势的群体创造出来的规则体系,后来被人类社会所摒弃——只要人类进入合作体,规则体系就一定会产生。当然,这些规则体系是慢慢地产生的——它分二套系统——日常生活与工作互动过程中的礼仪体系,以及人类力量在追求利益过程中,利益分享与责任分担的规则体系——而利益分享与利益分担的规则体系,才构成人类社会的核心规则体系——但通常最容易让人们感觉到的是日常礼仪的规则体系——通常人们会说,入乡问俗——其实就是不同的地方,人与人的日常互动的规则体系——礼仪是有差别的,有些甚至是完全不同的,因此到一个特定的地方,就需要了解其特定的礼仪规则体系,以免在日常生活的互动中,与他们产生冲突。但日常生活的礼仪体系里,并不会产生什么严重的冲突,因为人们其实也清楚,不同地域生活的人,他们所习惯的礼仪体系并不是完全一致的,只有在非常罕见的情形下才会发生冲突——如一个地方的某种特定的礼仪形式是表达尊敬的意义的,而另一个地方的这种礼仪形式却是表达鄙视或者充满敌意的意义的——这可能会导致冲突。通常情形下,人类日常生活里,由于规则礼仪的原因而导致的冲突其实也是存在的,但并不太多,其冲突通常也不会剧烈……
人类真正的规则体系在利益的分享与责任的承担上——通常等级制社会里的那些有权力制订规则的人,他们会在规则制造的过程中,努力使自身在利益分享上占有最大的份额,面在责任的承担上尽量减少自身与组织的责任——这是等级制社会规则制定者在制定相应的社会经济合作的制度时的一种常态——而在经间一般的基于自愿的经济合作——当然也会产生相应的利益分享与责任承担——但这种利益分享与责任承担是通过双方自愿的协商而生成的,并且因为这种协商并非孤案与个例,而是同样的合作情境可能在社会上多次进行,因此就会形成社会对特定合作形式的利益分享与责任承担的一般规范,这些一般规范会自然地让那些选择这类合作的社会成员遵从这样的社会规范,从而就生成彼此合作的规则——当然这种基于社会一般的合作规范而生成的合作规则,在利益分享与责任承担上,可能并不完全与社会规范一致,而是他们基于自身的特定情况,而对这种社会规范有所调整——但这依然是有效的社会规则的生成过程——即大量的规则其实是社会自愿的合作过程中生成的……
这种自愿的规则形成——我们最多看到的是那些自愿形成的经济组织内部的管理制度——这些内部管理制度当然主要是基于组织在追求其目标实现过程中,对其成员日常工作责任安排与有效履行的一种强制约束——这构成一个社会自愿的经济合作组织对其成员履行工作职责时的一种规则体系——组织成员必须接受这种约束,并且在这种约束中自觉地履行其工作责任——只有员工接受这种约束并且主动履行其工作责任,整个组织的运行才是有效的,才能让组织所追求的经济目标得到有效的实现,从而实现整个组织的利益,这样,组织运行才是有效的,而那些自觉地遵守组织规则约束的成员,也能够从这种利益实现中获利自身的利益——这种利益其实也是其与组织进行责任履行时所约定的利益回报,其之所以主动履行其工作责任,其实是与其能够获利薪资回报这样的利益激励有关的,假设一个组织不给其员工进行恰当的利益回报,则员工可能就会缺失其履行工作职责的激励——即使皇帝也没有办法在没有回报的情形下,让他的手下去执行他的旨意——即皇帝不差饿兵——通常人们之所以乐于跟随皇帝,是因为跟随他能够得到非常丰厚的利益回报,这是人类愿意追求皇帝的根本动机——没有之二……
规则体系是社会成员,在日常社会生活互动与追求经济利益因此而形成相应的合作与交易的过程中而自动地生成的——这种规则的生成,日常礼仪其实是基于社会合作平台,人们在进行动态交流的过程中,人与人的必要的互动过程中需要相应的意义的表达,从而形成了礼仪的规范——中国传统社会被人认为是以礼治国——其实我们考察其中的礼的一般形式,就会发现,这些礼仪规范,大部分是日常生活互动过程中,一些需要动态解决的社会问题——如婚丧嫁聚以及人与人的交际需要的那些规则形式——这些规则形式,渐渐地生成了人与人互动的必要的规范,而这些规范被集中收集起来在一个文本里,就构成中国传统社会里,人们日常生活中所遇到的问题的社会解决方案与对社会成员的必要的行为规范——这是一个社会化过程中所必然产生的,也是所有的社会里都会自动产生的规则体系——当然这其实只是人类规则体系里的非常少的一部分——人类真正的核心规则体系存在于利益的创造、交流与以及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边界的生成上——这才构成社会互动的真正核心的规则体系——而这些规则体系,在社会合作过程中,很少被人类的思想家所清晰的体察与思考……
规则体系分社会内生的规则体系,与政治规则体系——政治规则体系——通常被称为政治制度——政治制度是型塑一个社会合作效率与利益格局的核心规则体系——我们需要在制度层面对此进行专门解构——即使我们可能知道,其实在一个企业这样的经济自组织里,其实也是存在相应的规章制度的——但这样的规章制度其实也是属于社会内生规则体系的内容之一,是企业为了让他的组织目标得到有效实现,而在赋予员工工作职责的过程中,为了便于对中工履行工作职责进行监督,从而分清企业合作过程中不同员工的工作责任而产生的对员工行为的约束——这些当然也可以称为制度,但这其实是通过员工与企业的自愿合作而进行的,并且企业通常对员工的约束也只限于经济层面的制约,而不存在于对员工人身自由的强制——这种强制是政治制度才拥有的力量——当然企业也可以要求公共强力介入其对员工侵权责任的履行,从而对员工进行强制约束——但这是冲突层面的解决方案——员工其实也可以要求公共强力对企业进行强力约束——因为冲突是双方都有权利申请公共强力的支持的,这种支持是看冲突双方谁拥有权利——而公共强力是对权利的支持,并非对哪一方的支持——这就存在一个文化合理性的说理过程,以决定冲突双方的是非曲直以及公共强力的支持方向……但社会自愿合作所生成的规则体系,社会成员只有权力对其他成员进行经济惩罚——并且这种经济惩罚也会产生合理性的问题——如果上升到冲突层面,社会公共强力也可能会介入对其合理性进行辩析,从而选择支持特定的冲突一方——即公共强力其实是可能介入任何的社会互动的,只要这社会互动产生争端并且上升到冲突的层面,需要公共强力介入的时候——但公共强力其实也可以从另一个层面介入一切的社会互动——即社会的一切利益的生成,都可能会让公共机构产生收益——而这种基于公共机构所应该有的收益,因为公共机构并不主动参与社会合作,因此社会合作者是有责任主动向公共机构通报其收益,并将其应该归属于公共机构的收益上缴的——这在中国传统社会被视为皇粮国税、天经地义——即公共机构不仅仅在履行其公共功能时介入社会自愿的经济合作组织,也会在自愿的经济合作组织利益生成过程中,自动地分享其相应的利益份额——即公共组织事实上动态地介入一切社会合作与利益生成的过程之中……
没有规矩,不能成方圆——这是俗语——其实指的是,人类的能力其实是有限的,人类需要借助特定的方式来拓展自己的能力,这种特定的方式,其实就是技术手段。规矩就是人类创造出来的技术手段,人类借助规矩这样的技术手段,就将他们不能画出一方与圆,非常轻松地画了出来——人类从不能画方圆到能画方圆,其实是借助了规矩的帮助——其实人类力量的行使,也是这样的机理——即当人类需要通过合作而达成特定的目标的时候,日常人与人的动态互动与他们所追求实现的目标之间,其实是存在差距的,需要人类自身的力量朝向特定的方向行动以让这种差距得到弥补——但人们如何让他们自身怕行动朝向特定的方向,不同的社会成员之间应该如何有效地展开他们的行动——这是需要一种技术手段来有效引领人们的行为方式并且约束他们不朝另外的方向进行的,规则就是有效约束人们行为展开的方向的——人类通过规则来有效调整自身的行为,从而高效地实现他们的合作目标——因此,当人类的合作走向普遍化与常态化之后,人类社会合作的规则体系也就普遍和无缝的覆盖人类所有的行为类别之中,从而使得规则自然地成为人类社会里的一种普遍存在……
人类的规则存在是因为,人们需要以不同于自然互动的方式,来展开人类社会的合作活动——而这种合作活动,其实是需要基于一个广泛的合作平台的,因此即使在合作活动未得以展开时,人们其实也需要基于一些规则体系而进行某种形式的互动——即合作与基于合作平台的需要的人与人的互动的规则,就构成人类社会广泛的规则体系——而基于合作展开的那个活动的平台,其所生成的规则体系,其实就是人类日常互动的礼仪规则体系——人们的礼仪规则体系是基于合作展开前或者展开过程中,基于一些交流的需要而产生的人与人互动的一般规范——当然也是基于社会生活展开过程中,人们进行广泛的情感交流而产生的一些基本的规则体系——如婚丧嫁娶这样的生活活动,是基于人类生活的需要而产生的基本的社会解决方案,同样需要一些特定的仪式来展开——它们也构成日常生活中的基本的礼仪规则。同样,人们的日常的交流、互动与偶遇,需要一些基本的礼仪来让这些活动来渐次地展开——这也会产生相当广泛的礼仪规则——这些构成人类日常生活活动的那种礼仪规则体系——这些礼仪规则体系以及为什么需要产生这些礼仪规则体系的原因揭示与探索,就构成中国传统文化中的一部重要的经典文本——礼记——礼记里记载了大量的人与人的日常生活互动、人类生产与生活过程中需要产生的基于他们社会化过程所必须产生的一些社会互动的解决方案的基本规则,以及外交与日常工作展开的必要的礼仪规则体系——这里的工作展开的必要的礼仪体系,大部分是基于贵族与上流社会的活动的需要的——从而被汇集起来,作为一个经典的文本,成为传统文化中的五经之一。这个经典的缺失就是,其并不涉及到社会合作所产生的利益创造、流通与分配以及基于利益而产生的对人类获利利益的行为的约束的规则产生这样的人类合作的更重要的方向——这些最重要的方向的规则产生,基本上是基于社会内生力量而生成的——不同的社会力量在社会互动过程中,通过自愿的协商而产生规则体系,而一些强势力量可以凭空产生和制造规则——而这些强势力量所凭空产生或者制造的规则——就是由贵族阶层或者其最上的国王或者皇帝来产生的——中国传统帝国的最终规则的产生者是皇帝——皇帝的任何只言片字都构成对所有成员的不可争议的约束,任何人都没有能力对此有所质疑——需要立即得到执行——即在皇帝意志所形成的规则体系内来决定社会的利益边界与责任承担以及相应的公共强制力量的行使方向——当然,并不是说皇帝所说的一切都是当然的规则体系——皇帝的言语成为规则其实还是有一个协商机制来进行的,即皇帝本身有一个决策机制,这个决策机制,负责向皇帝提供他决策所需要的信息,并且向皇帝阐述不同决策方向的利弊得失,以向皇帝决策提供咨询,但不能代替皇帝决策——这就是传统中国社会规则最终制定的情形——但这种规则最终制定的情形,其实是以皇帝为代表的官僚阶层与组织暴力集团所获利的利益与创造与流通阶层所获利的利益而形成的利益格局——在这个过程中,其实创造与流通阶层并未参与这个利益格局形成的协商过程——其实整个官僚阶层也只有极少部分成员有资格参与这个利益格局形成的最终规则的拍板过程——即有权力参与与皇帝规则制造过程中信息提供与合理性阐述的最顶层的官员,或者皇帝信任的其他社会成员——当然这些社会成员可能成份就比较复杂,但无论怎样复杂,都是需要有机会与皇帝建立私人关系的社会成员,如果没有与皇帝建立有效的私人关系,则就不可能有机会参与皇帝决定规则的最终拍板过程并因此影响这个决策——而参与这个规则的拍板过程并影响决策的社会成员,其在历史上的地位,其实与他参与这个拍板过程中所起的作用有关——如果他参与决策的信息提供与协商所阐述的理由与因此而形成的决策是符合一般的社会公平观念的,他就可能被视为忠臣,如果他参与决策过程中,所提供的理由与最终的决策所产生的社会后果,只是满足一部分人的私人利益,而不符合社会一般的公平观念,他就可能被视为奸臣——这是中国传统社会对忠奸划分的一般方法……
当然,社会合作的利益规则体系,其实是在一个动态的合作过程中,通过社会成员自愿的合作而生成的——如自愿的交易,自愿的组织成立——这些其实都是社会自愿的合作机制——但这个自愿的合作机制究竟在哪种程度上被社会允许——是由一个社会合作平台所约束的,即社会成员可以允许什么样的自愿合作,并非完全是基于合作双方的意愿,不需要基于一个合作体平台的规则允许——即一个合作体的平台,其实是有一些对合作形式的选择与约束的——这也构成合作体最终的规则体系的生成来决定,而这个最终的合作规则的生成,其实也是一个合作体的规则生成法则来决定的,这是一个合作体最重要的利益格局的来源——如一个合作体里最重要的合作所需要运用到的资源——土地所有制,就是决定一个合作体合作规则产生的终极规则源头,也决定了很多合作体——尤其是农业文明里的基础的利益格局——中国古典时代的整体利益格局的形成都与土地使用规则以及基于土地上所生成的利益的流向有关——中国最早的时代,土地制度据说是井田制——至于井田制是否存在,其实在学术界可能还存疑,我只是根据文献记载来稍微介绍一下传统中国井田制所生成的那种利益格局——井田制其实是贵族或者国王将他治下的土地以纵横格子的方式分为九块,每一块都是一百亩或者某一个平均的数字。然后贵族将中间一块的收成据为己有,而其它周围八块,由八家来自己耕种,其收成归各家所有,但这八家需要一起为贵族中国那一块的土地进行耕种——并且需要优先耕种——因为中间的土地被称为公田。所有的农夫,都需要在公田耕种完毕之后,才能耕自己的田——这个田是私田——这是文献记载的,我不知道中国传统的公私观念是不是最早源自于此?如果是源自于此,则公私的分野,其实就是公是贵族与国王的利益,而私是农夫个人的利益而已——与后来我们一般意义上的公私的意义是有差别的。总之,井田制里中间那一块贵族或者田王的土地是被称为公田的,并且要优先耕种,只有公田耕种完毕之后,农夫们才能在自己的田里耕种——他们这时候就是耕种自己的私田了——不过这种制度似乎并没有延续多久,反正在中国传统历史记载中就只有先秦的文献里对此有过记载,后来就不曾再出现在中国历史的实践中——因为被税亩制所取代——井田制被取代的确切年代,至少在鲁国的历史文献——左传中有记载,里面只有非常简略的三个字——初税亩——至于是哪一年,识者可以自行到左传里去查阅,我已经忘记了。我这里想说的是,为什么需要废除井田而改为税亩制?其实是因为利益的激励机制所导致的——这是贵族的利益激励机制导致的,而与农夫无关——采取井田制也好,税亩制也好——都不是农夫有发言权的,他们在与国王和贵族进行利益的互动时,利益边界并非他们来决定,而由国王与贵族的需要来决定——那就是国王和贵族们发现了一种趋势,即公田与私田里,庄稼有长势明显不同,即公田的庄稼长势大部分一般,而私田都长得非常茂盛,收入的谷物自然也比公田多得多,因为农民对自己的私田悉心照顾,而对贵族的公田则多少有点应付了事——结果导致了二种田的产出有明显的差别,贵族就觉得他们的利益受到了损害,他们需要通过另一种互动的方式来重新界定利益边界,以确保他们自身的利益不受损——而这种方法就是,不再有公田与私田的划分,所有的公田都分到各个农户,但贵族的所得,就不再限于特定的公田,而是所有田里的收入,贵族都按一定的比例来收取——这就初税亩这种国王、贵族与农民利益分享机制的产生……
这种税亩制最初应该是按照比例来征收的——即每一亩土地里的税收,是按十比一的比例或者二十比一的比例来征收——我们知道,古典农业文明的最底层的逻辑就是,当人类从狩猎采集生活转向定耕的农业文明的时候,从事定居种植的农民有一个根本的缺陷,即他们无法离开土地而生存,并且他们的种植行为也产生了剩余——这就使得一些人觊觎他们的生产剩余,从而产生了职业武装集团,这些职业武装集团通过暴力的方式来强迫农们向他们贡献剩余,而那些享受农业剩余的武装集团里的高级成员,就成为了国王和贵族集团——其实他们是征服者,理论上他们是掌握着农业生杀予夺的大权的——但他们的目标并非杀死这些农民,夺取他们的土地,然后自己去种植,这并非这些武装集团的目标——他们是征服这些农民,掠夺他们的生产剩余——但他们不可能将农民全部的剩余剥夺干净,他们需要留一部分给农民自己生存,这才能保证农民从事农业生产有积极性,也才能保障农业生产能够源源不断地顺利进行——这样,就需要在国王、贵族与农民阶层之间进行某种程度的利益分割——当然这种利益分割其实是由国王与贵族阶层所主宰的,农民是并没有权力参与这个利益格局的形成的——但是,国王与贵族在制定这二个阶层间的利益分割的过程中,他们需要考虑到农民这个阶层创造利益的激励,因此需要在自身利益得到充分保障的前提下,也需要稍微考虑一下农民阶层的利益——即尽量减少向他们的掠夺部分,既然每一个农业从业人口都可以向他们贡献剩余,因此作为激励,他们就会努力增加这样的农业人口——因此不断的扩张到所有宜于农业种植的地方,就成为这些贵族集团的当然激励——于是人类的农业文明,就理所当然地成为一个帝国与不懈扩张的时代——即农业文明是天然地有着征服与扩张领土的野心的——因为征服的农业人口越多,帝国能够掠夺的剩余就越多,所获利的收益就越丰厚——这是人类的农业文明时代,都自然是人类的帝国时代的内在的逻辑……
当然,这种内在的逻辑,决定了一个农业文明时代的帝国,农民是这个社会里剩余的贡献者与被掠夺者——即使这样的社会,在文化观念上认为他们是一个社会里最重要的阶层——即立国之本,无农不稳——但并不意味着他们的社会地位与他们的重要性相匹配——其实他们是农业时代社会的最底层——少数被奴役的阶层例外——当然最初的时候,这些农业从业人员其实就是被完全奴役的,如斯巴达的时代——那些斯巴达人其实是国家的公民,他们的生活资源是由奴隶供应的,斯巴达人只从事武装征服,并且他们具备强大的武力,甚至能够战胜当时地球上最强大的帝国——波斯帝国,因此在历史上留下盛名。但这样的合作体,完全拒绝人类文明的文化创新的进入,也对自身基础财富的创造者——奴隶怀有敌意,时刻提防他们的反抗,每年都定期对他们进行杀戮——这其实是斯巴达文明最终被人类的文明所淘汰的根本原因——即单纯依赖组织暴力来维持一个纯粹的剥夺政权,其根基永远也不会牢固——印度依赖种姓制度来将不同的阶层存在的合理性进行文化正当性解释,其存在的时间就长达数千年,即使到今天,种姓制度的合理性,可能在印度依然有大量的拥护者,就如同中国古典时代最简单的社会分工——士农工商,就为绝大部分国人所信服,并且认为其具备合理性,尤其是当士阶层开通了一条向其他阶层的上升的通道的时候,我们的知识精英就简直觉得这种制度是十分完美的了——这可以见证人类文化合理性阐述对社会秩序的生成与稳定的那种极端的重要性……
国王与贵族阶层,或者皇帝与官僚阶层——其实他们在社会发展和演变过程中,从最初的征服者,渐渐地成为一个合作体某种公共功能的承担者,并由此而生成了人类合作的公共秩序——因此他们其实也是承担了相应的社会功能的,从我对以皇帝与官僚阶层这个组织所生成的不同的功能组织的作用来考察,他们其实承担了一个合作体冲突的仲裁者,与对合作体本身安全的保护——不管这种仲裁解决的功能实现情形如何,以及公共安全维护的能力如何——但渐渐地他们事实上是承担了相应的社会公共功能的,这也是社会合作体,公共功能其实是必不可少的——但这个组织在履行公共功能的过程中,经常是不能尽到其责任的,这是这个组织的问题,另外,这个组织在承担这样的公共功能的时候,他们所应该获利的利益,常常超过他们功能的重要性——即获利了过多的利益,并且他们经常承担一些不必要的社会功能——而这些社会功能其实完全可以由社会通过自愿的形式来实现该功能的满足,并且更有效率,但他们通过规则的制定,来限制这些功能的社会提供的选择方向,而由公共资源来满足这些功能,但通常社会公共资源提供了太多的资源,而他们的功能实现又完全没有达到社会预期的结果,导致功能履行的失败与资源消耗的过多,这种合作的低效,与这个组织本身的贪婪有关——这样,现代社会渐渐地产生了对这个组织进行有效约束的技术手段——即限制他们获利社会资源的能力——他们与社会其他主体的利益边界,不再由他们单方面来决定,而是需要通过一个公开与透明的协商机制来制定其所应得的利益份额——他们不是不应该获利利益,而是他们所获利的利益需要在必要的限度内。第二是,这些组织在履行社会功能的时候,其权力的行使需要受到约束——即他们需要在力量运行的正当性的范围内来行使权力,通过这种权力运行的正当性上来实现公共目标——即使因此可能会导致一些公共目标实现的成本增加,但社会认为这种因为限制权力运行的成本增加,是社会正当秩序生成所应该承担的成本,因此社会愿意为此而承担更多的资源付出,也愿意为此而付出让公共目标实现可能受损的现实——这是对公共功能实现过程中,公共组织权力运行的适当限制……
当然,公共组织在有效运行过程中,还需要信息收取——传统社会公共组织运行的信息收取,通常是作为秘密,不为社会所知——而现代社会,公共组织的信息收取与运行的信息,都不能作为秘密信息,而是需要向社会公开——这就是公共组织运行的信息阳光法案——这就让公共组织在利用其信息优势来获利的能力大大受到限制,从而保障了公共组织不再有能力利用其封锁信息的技术手段来实现组织与成员的自我利益——即有效约束了公共组织利用信息不对称来牟利的技术手段——这是现代社会对公共强力组织进行有效约束的一般手段——当然,还有对公共组织权力运行过程中的程序约束——我们会在程序这一社会实践技术层面再进行深度解构,这里就不再累赘了……
规则的制度其实对于一个社会合作的公平性与效率性是十分重要的——当一个规则的制定者,能够不与其他的社会主体进行协商,而自行决定规则与相应的规则执行手段的时候,这个组织在规则制定的时候,是一定会朝着他自身利益与规则运行有利的方向来决定规则的方向的,这是人性的自利激励机制所决定的——而传统社会里,公共功能实现的强力机构,本质上是由一个组织暴力集团演变而来的,在这个过程中,需要他渐渐地承担一些合作体的公共功能的时候,他就会趋向于让这种公共功能的实现获利合作体内的最大利益,同时努力减少自身在履行公共功能的责任——这就会导致这个组织在执行公共功能时效率低下——现代社会需要介入这个公共功能履行过程中,组织规模、资源分享份额以及相应的公共功能履行过程中责任的确定这些方面,来对这些公共组织的效率进行充分的考察,从而保障公共功能的实现,是在资源分享的必要限度内,并且努力尽职尽责地追求其公共功能的有效实现这二个基础的方向进行监督,这才能充分保障合作体公共功能的效率!
人类需要一种技术手段来调整自身力量选择的方向——而这个力量选择的方向,是基于人类自身文化目标的有效实现。但考察人类规则的合理性的基础其实是人类的合作以及基于合作而产生的责权利对等性——而同时,当人类离开了合作的时候,人与人之间需要一种和平的互动——这种和平的互动包括人与人之间不能彼此伤害,也包括人们彼此尊重对方的财产的权利——这种财产的权利是基于人类社会能力的拓展,当他们将能力用于创造时,就会产生超过即时消费所需要的财富——这个财富需要一种有效的手段成为不同成员所拥有,然后当这种财富被不同的成员所拥有的时候,他们能够在需要的时候及时运用这些财富来实现他们的生命目标——社会需要保障这种自由运用财富的权利——因此人们彼此就不能伤害这种财富的所有权——这包括社会合作平台的基础——当然财富的所有权还包括更深刻的权利——即个体自由运用这些财富的权利——包括运用这些财富用来投资和获得利益的权利——这就意味着,一切创造出来的财富在被进一步运用的时候,其权利就被分解到不同的社会成员的身上,他们拥有和使用这种财产的权利被称为财产权或者所有权——这些都构成社会合作平台的基础——而社会需要为合作与合作平台产生广泛的规则体系,来约束社会成员的行为,并且通过利益来激励不同的社会行为展开方向——这就需要一个实践层面的动态的规则体系的生成来调整社会力量运行之方向——而社会其实也生成了这一应对动态行为的不同的规则适应体系——我们能够发现,在人类任何行为的展开中,都能够发现规则的存在——而有效地保障这些规则的运行,是社会公平的要求——但同时,我们也需要理解社会合作效率的追求——这些规则的存在,是不是会妨碍效率呢?这是一个需要进行深度探索的方向——因为规则本身是约束人们行为的选择方向的,当一个选择方向不不必要的规则约束的时候,我们就会发现,人类就会失去这个方向选择的自由,而约束或者限制其实同样需要共同体花费人力与物力去进行,这也会造成资源的浪费——因此这其实是双重的资源与人力的浪费——这样,如何理解人类规则体系的合理性,消除合作体内不必要的规则约束,其实就成为认知的重要方向。在人类的历史演变过程中,其实是存在大量的不合理的规则体系的,这些不合理的规则体系,会对人们行为选择的自由进行不必要的限制,同时这些不必要的限制又使得规则的执行者本身也成为一种社会人力资源的浪费,而执行规则所需要的资源,同时也成为一种浪费。所以理解规则的合理性——尤其是政治制度的合理性,其实是人类社会认知的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我们主要理解人类政治制度的重要性,以及对人类规则约束所产生的成本与其效率机制的考察——当然这是规则本身运行所需要的成本与效率——因为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消除规则运行过程中不必要的成本,就是社会利益的最大化过程,人类的管理技术,其实就是努力降低规则运行过程的成本的,这一点,可能很多从事管理的社会成员,其实本身也并不清楚……
制度
制度是人类规则体系的子项——人类的规则体系其实非常广泛,甚至包括人类进行他们创造出来的娱乐活动的时候,他们其实也需要一种有效的规则体系,这些娱乐活动才能顺利进行。比方说,人类打乒乓球也好,踢足球也好,下围棋也好,下国际象棋也好,下五子棋也好……你会发现,人类的任何娱乐活动的进行,其实都离不开规则体系,并且规则构成娱乐活动的核心,离开了规则体系的生成,你无法想象任何一种娱乐活动——包括体育竞技能够顺利进行——但我们可能更多的将视野投向规则调整人类力量行使方向的技术——而日常生活里人们互动的礼仪,其实也属于规则体系的组成部分之一,但这种礼仪性的互动,当然包括人与人的彼此尊重,是社会活动过程中一些必要的铺垫,或者人们展开某一个生活过程中必须进行的行为的一些社会解决方案,如生老病死与婚丧嫁娶等的规则体系——这些规则体系通常是作为社会合作体内的知识而在大家的日常生活中被传承的,其遵守与否,依赖社会内生压力而调整——但通常大家都会自觉地遵守这些规则体系,即使有违犯者,很多也是因为无知的原因。但人类社会力量的拓展,其实是通过组织而有效实现的,而这些力量的拓展,其实涉及到利益的创造、资源的运用与人力资源的有效配置,以及不同的社会成员的责任的承担以及利益的分配这些更深层的社会合作问题——这些社会合作问题需要通过在一个组织内有效解决,决定一个组织里的利益分配与责任承担的技术手段,其实通常是通过制度的实践来有效实现的——即任何的经济组织,其实都是需要相应的制度运行来保障组织运行的有效的,离开了制度的实践,人类的组织其实就无法有效的运行——因此制度作为规则的一个子项,其实决定了人类组织运行的有效性……
所有的组织都需要相应的制度建设来保障其组织的有效运行。但是我们很少发现家庭这样一个基础的社会合作组织里,存在什么制度建设——在一些传统的大家庭里,可能会存在家规之类的,因为这些家庭可能成员众多,并且分工也非常明晰,并且成员之间的地位也有显著的差别,如红楼梦里的贾家——其家庭成员是非常多的,那就会存在相应的制度——这些制度就构成家庭日常任务的完成与相应的家庭利益的分配——但通常在小家庭里,其实是没有什么明确的制度的,只是家庭作为社会合作的基础的组织,其实承担着非常重要的社会功能,是任何社会合作体都必须实现的,当然很多社会都是将一些基础的社会功能放在家庭这一个组织里完成——如人类自身的繁衍与种族的传承是由家庭来完成的,同时人类所创造出来的资源,得到高效的运用,也是通过家庭来完成的。进一步,人类知识传承过程需要学习,而学习需要付出成本,也大部分是由家庭来承担这种学习的成本的。当然,家庭还承担着二个非常基础的社会功能——即成员成长所需要的资源支持,以及年老无助时所需要的生存资源——即婴儿从出生到成长阶段所需要的资源,以及年老时无力再获得利益时所需要的资源的支持,都是在家庭这个社会基础的组织里承担的——即家庭承担着一个社会有序运行的最基础的社会合作功能——这种合作功能需要资源运用的效率,而非资源创造的效率——因为孩子和老年人都是一种纯粹的资源需要者,而非资源的创造者,无法要求他们通过创造资源的方式来获利资源,而需要根据他们自身的需要而向他们提供相应的资源——这是资源的按需分配——在家庭里,资源其实就是直接按需而分配的——当然这种按需分配,是根据家庭资源的丰裕程度而定的,当家庭资源比较匮乏时,就会有家庭成员的较多的需求因为缺乏资源而无法得到满足。而当家庭资源较丰富的时候,家庭成员的很多需求就能够得到满足——不过家庭资源的有效配置还是需要一个最终的权威——这个最终的权威就是家长——家长的权威只限于在家庭成员中有效,离开了家庭,家长的权威可能就无法发挥作用——家长其实是社会让那些有序分配到家庭的资源,根据家庭成员的需要,而最大限度地发挥其社会功能的,因此家长的重要性,对于家庭这个社会基础的组织而言,是十分重要的——通常传统社会,家长由最年长者担任,而现代社会,家庭所获利的资源,需要由家庭成员中的成年人通过在外面参与工作合作而获得,才能让这些资源到达家庭,被家庭成员有效分配——因此那些能够获得资源的社会成员,通常能够在家庭资源的分配中更有发言权——当然,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是一种超越一切社会关系的最亲密的关系,家庭资源的分配,其实更大程度是基于家庭成员的需求而配置的,家长可能在其中起到一个资源调配的作用——当然,每个家长的认知是有差别的,同时其个性可能也迥然不同,对于不同家庭的资源配置的那种合理性的理解,也许各人有各人的理解——但家庭资源的配置,是通过家长根据家庭成员的需要而进行高效的资源配置的,这是家庭这一社会基础的组织里所承担的基础的社会功能……
在传统农业社会,家庭其实直接通过成员的劳动合作而创造资源,他们需要从外面通过合作而获得的资源其实是非常有限的——家庭所需要的生活资源,大部分通过家庭成员的劳动而获利——粮食由自己种植,衣服由自己种植棉花并直接纺纱织布而获利,房屋由自己亲自建筑——并且通过一个个小村落的互助合作来加快建房速度,当然也可能通过购买的方式——即传统社会里,大部分的农村成员,其实基本上是自给自足的,即一般意义上的小农经济——这种小农经济对外部的合作需求非常有限,通常只是一些在生活中并不常见的需要需要购买——当然这种购买也是通过农产品的出售来实现的——当然,由于传统农业社会,农产品几乎是所有社会成员都从事创造的资源,因此这种资源其实通常并不会有太高的价格,通常会非常廉价,因此他们无法获得更多的工业产品——工业产品的需求也就不浓,结果整个社会以农业生产为主,商业流通仅仅只起到一种辅助的作用,这是因为农业生产效率较低的缘故——当然,在这样的社会,依然会存在商业活动——尤其是在城市里,因为传统中国社会里,农业生产的剩余虽然很少,但这些剩余通常会通过官僚的征税行为,而被集中到了官僚阶层日常活动的城市里,当这些剩余被集中到城市的时候,就会产生非常丰富的需求,结果社会的商业活动就会向城市中汇集,向那些官僚阶层提供服务——而农村的商品经济活动就非常有限,而通常只是定期在一些地方举行集市,对少数需要流通的农产品进行交易,这是传统农业社会的基本特征,在这样的社会里,家庭其实既承担着资源的有效配置功能,同时也承担着资源的有效创造功能——这样的社会里,社会合作的效率其实是非常低的,这是因为技术约束了人类的生产效率……
现代社会产生了技术的进步,这种技术的进步,使得人类的创造效率得到大规模的提高,而这种创造效率的提高,需要进行人力资源的重新配置,不能再局限于家庭这样的小组织的范围,需要专门围绕生产创造而组织人力与物力资源,这就导致了现代社会,生产组织的发达——这些生产组织所形成的创造效率,就大大地超过了传统家庭所从事的创造活动的效率,人类能够运用的资源就得到极大的丰富,这是现代社会进步的首要根源——即资源创造的高效。但资源创造的高效,同时也需要这些被创造出来的资源能够被更多的社会成员使用——假设资源创造出来,也仅仅只能满足那些创造者的需求,或者只能分出非常少的份额来满足社会的需求,那就和传统农业社会的家庭一样没有差别——传统农业社会的家庭,其剩余非常有限,除了被官僚阶层压榨去主要的剩余外,他们的剩余就非常有限的,只能有非常小的一部分用来进行社会交易,而大部分需要满足自身的需求——生产与创造效率的提升,意味着他们创造出来的资源,自己只需要使用一少部分,大部分是用来满足社会其他成员的需要的,是用来交易的,甚至自己完全不用,全部用来参与社会交易——这是现代社会生产的基本特征——劳动生产率极高,一小部分人通过一个有效的生产组织的创造性劳动,其所创造出来的资源,就能够供很多的社会成员所使用,这就形成了极大的社会生产效率——但这种极大的社会生产效率,同时还存在一个资源与有效需求者之间的对接问题——因此生产与需求之间存在着信息不对称,一个生产者所生产出来的商品,并没有办法直接到达需求者的手中,需要需求者寻觅这些生产者,当然生产者也需要寻求需求者,这二者之间的对接,如果纯粹通常生产者与需求者去寻找,其成本其实非常高——并且有大量的需求与生产就无法有效对接——这就产生了商品流通的需求——而商品流通的需求,就产生了专业的流通阶层——商人,商人其实是实现生产出来的资源在社会上寻找到最有效的需求者这样的功能,是社会合作不可或缺的一个环节——与生产者是同等重要的。传统社会对商人阶层的社会作用,其实长期没有理解清楚,认为商人阶层只是将商品从一个人的手中转到另一个人的手中,他就赚得盆满钵满,因此他们是属于剥削阶层,或者并不创造社会价值、却坐享其成的阶层,其实这是对商人阶层的极大的误解——我们需要重新界定商人阶层在社会中的位置,即如果创造效率无法通过需求的有效对接而让资源得到高效的配置的话,这种创造效率也就失去了其意义——如果需求的对接成本过高,就会大量地消解其在创造过程中所产生的效率,结果最终社会所获利资源的效率依然会很低——在这个过程中,商人阶层横空出世,为商品寻找到社会有效的需要者而发挥着资源向最有效率的方向流通的社会功能,我们的整个社会合作效率,才能得到实质性的提升……
当然,无论是创造也好,流通也好,其实不同的社会功能的实现,需要不同的资源与人力资源的高效配置,就需要不同的组织来有效实现这样的资源与人力的配置,从而通过创造与流通过程,来提升整个社会的合作效率——这样,社会合作的力量拓展,其实是通过组织而有效进行的,而组织的有效运行,需要从社会合作体中获利资源,也需要不同的社会成员参与不同的组织,然后通过组织的制度有效地整合这些人力与物力,从而使得组织运行的高效——这个过程,其实通常是在组织内部完成的,但组织所产生的资源,需要在社会的交易中实现利益最大化——这也就需要产生大量的流通组织,使得资源能够在社会中得到有效的配置——基于广泛的社会自愿而形成的经济创造与流通组织,其实都需要在组织内部形成相应的制度,从而使得组织运行有效——但社会其实并不只是自愿合作的经济与流通组织,还有很多其它类型的组织——如学习组织、信息传播组织,这些组织其实同样需要通过资源的运用与相应的社会功能的有效实现,而达成其组织本身的有效——但这些组织依然需要受到社会合作体公共强力的约束——而公共强力需要约束社会自愿的合作组织的行为——他约束什么样的行为?以什么样的技术手段来完成这种约束?这种公共强力组织本身需要什么样的资源与人力的配置——这些公共强力组织要受到什么样的监督?这些就成为一个社会政治制度的重要内容。我们需要努力理解人类社会政治制度的合理性——这种合理性,需要从二个方面来理解——政治组织约束的合理性,政治组织运行的效率——这二个方面构成社会认知里,对政治制度认知的最重要的方向,离开了这二个方向的理性理解,我们其实就无法理解人类的政治组织的合理性,以及不同的政治组织的优劣的比较……
公共强力组织的运行所需要的广泛的规则体系,就构成人类社会的政治制度——任何社会都有其相应的政治制度——但如何理解不同社会政治制度的合理性与其运行的效率,这其实是一个非常艰难的认知难题——政治制度的产生,其实是人类社会合作过程中,通过内生力量而自动生成的,而这种内生力量,包括了为了最初实现公共安全目标而产生的组织暴力这样的合作体内最强大的内生力量,同时也包括了人们发现,社会自愿的合作体系,本身会频繁产生冲突,人们需要产生一个冲突的解决机制,来介入社会成员之间的冲突之中,制止冲突的发生——而这就需要产生一个对冲突双方的支持方向,如果不能有效产生支持方向,其实就无法介入冲突双方中,去有效运用公共强力——而这二个基础的社会功能,是人类公共强力最终生成并且渐渐地演变成社会政治制度的原因——我们需要从人类自愿力量的运行以及其利益生成机制里,去进一步推演政治运行的合理性根源,因为政治力量其实也是一种内部的合作力量,其运行的原理,应该与社会自愿的合作机制所产生的力量运行的原理没有区别——从这样的层面去理解人类政治力量运行的合理性,才能真正理性探索人类政治制度的合理性原理……
我们来考察人类政治制度的三个基本的功能——公共安全的功能、冲突解决的仲裁功能与社会终极权威的生成问题——这三者其实构成人类社会实践过程中不可回避的问题——而接下来,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人类的公共强力机构可能还需要承担更多的公共功能——有些公共功能就是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演变,会分化成一个个的专业的行业,而这一个个的专业的行业,本身其实都需要社会内生的自愿合作的力量形成相应的合作组织,展开其合作行为,从而自动地实现其社会合作目标——当然,我们会发现,这些社会合作目标会自动地实现相应的社会功能——但所有社会自愿的合作力量,都会在合作过程中,不自觉地突破其自身的利益边界,从而导致社会合作会发生冲突——当然,这些冲突既可以通过法律仲裁的方法来让公共强力介入,但因为这种法律仲裁的介入,其实是一种非常高成本的社会实践,而社会内生力量会利用其信息的优势,非理性的使用其力量,从而获利非理性的利益,使得其他与其合作的社会主体利益受损——这时候,就需要一个公共的机构动态地介入这些合作组织的行为展开的过程中,获利他们与社会其他组织与个人展开行为的一些信息,并且及时阻止一些行为的展开,而不让这种侵权行为得到扩张,保障社会在一种有效的管理中健康的运行,从而降低社会合作的成本——这就是公共专业的监管机构所承担的公共功能——这些机构通常会被得到专门的法律授权,并且有专门的获利信息的渠道,以及基于这种信息获利的渠道而对其所监督的组织进行动态的行为约束,从而保障这些组织在追求利益的过程中,受到公共权力机构的动态监督——这是履行公共监督功能。还有一些公共机构,是随着社会的发展,人类的生活水平进一步提升,有些功能的实现——本来是由社会自愿合作实现的,如养老、教育、医疗……这些功能,在传统的社会里,都是由家庭这一个组织来承担的——但因为社会自愿合作所形成的市场机制,其实其财富分配是与一个社会成员在社会里能力的高低呈正相关的,当然也与社会成员的运气有关——这就必然会产生一些获利能力弱小的群体,当他们无法在社会上获利相应的利益的时候,我们就会发现,他们可能就无法履行这些教育、养老和医疗等的成本,结果会导致一些社会成员年幼的时候得不到良好的教育,或者年老时得不到非常好的资源供养,或者生病时因为家庭贫困,而无法及时得到医疗救治——这对于一个资源丰富的社会而言,人们觉得这是不应该发生的事情——于是社会就倾向于通过一个社会建构起整体的解决方案,即不再由家庭来承担这些功能,或者只由家庭来承担这一部分功能,而大部分的功能由社会征集资源来统一和集体解决——即通过有效的公共机构来解决这些传统上由社会内生力量与家庭来承担的社会功能,这时候,公共强力组织就承担了服务的功能。公共组织所承担的社会公共功能——其实是与社会倾向于一些目标,当由社会自愿合作而形成的解决方案来满足社会需求的时候,会发现有一些不利于这些目标实现的成本因素与资源到位的因素的存在,这会导致社会需求满足方面存在问题——于是就倾向于由社会合作体来统一解决——这是社会合作文化观念的演进过程中,认为一些社会功能的实现,当通过自愿的方式无法达成人类文化目标的时候,他们就愿意以更高的成本来追求这些目标的实现——当然,这需要一个社会整体上有这样的意愿,同时这些可能会导致这些由自愿过程实现的目标的低成本,而改为公共资源来实现时,会导致高成本——即资源消耗可能会比社会自愿解决要高——但这种由公共资源来承担的社会功能,会让一些自愿机制而无法实现的一些漏失的需求得到满足——这就形成了一种社会收益——社会大众认为这种收益足以弥补那些因为通过公共途径来实现这一目标所导致的高成本——这是一个社会认为进步的方向,当整个社会承认这个进步的方向,并且愿意为此承担更高的成本的时候,社会的文化合理性就会向这一个社会力量演变的方向运行。这是一个非常复杂的文化机理——这种社会文化发展的方向,可能会成为一个纯粹自由主义者的批判靶的——因为这样的传统由社会自愿解决的方案,一旦改为公共资源来集体解决的时候,其实本身可能会导致社会运行成本的增加——这肯定会影响到效率——这主要体现在社会救济功能上——即向那些因为无法通过自身的能力获利资源、但一些基本的生命与社会需求又必须得到满足——这时候,社会就倾向于以更高的成本来满足这些需求,而不苛求这些需求的满足者本人来承担这些成本,而是由整个社会来承担这些成本——这是社会救济功能的基本特征——当然,我在这里并不累赘,而是需要就公共强力组织的三个最基础的社会功能的实现进行必要的文化合理性的阐释……
我们先来谈公共安全的问题——公共安全是人类社会进入文明态后所必然面临的问题——即不同的社会合作体之间,会频繁地进步武力的冲突——我们阐述过其机理,就是农业从业者本身存在剩余,这就导致一部分人通过组织暴力的方式来征服这些农业从业者,以掠夺他们的剩余——这样无沦是征服者还是被征服者,其实当他们通过组织暴力与农业从业者形成一个稳定的合作体时,这时候,农业从业者可能与组织暴力达成了某种妥协,愿意向他们提供一定的剩余,从而形成了一个合作体——这时候一定会有另外的组织暴力会对这一个合作体内的农业从业者的剩余进行觊觎——这样,保卫本合作体内的秩序与征服这些合作体以掠夺其剩余——就成为人类农业时代的主旋律——即不断的暴力征服与反征服——在这个过程中,一定会有一些暴力集团一支独大,就会形成一种广泛的征服行为,结果就形成了农业文明时代让人们印象深刻的庞大的帝国——其实人类的农业文明时代,帝国可以说层出不穷——波斯帝国、罗马帝国、印度帝国、伊斯兰帝国,俄罗斯帝国,中华帝国……这些帝国——本身是不断地存在着侵略与扩张的意愿的,他们的版图也随着侵略与扩张而不断地放大,直到某一个特定的原因——如山川的限制或者自身控制能力的极限——从而决定了帝国的版图。而在帝国扩张与生成过程中,其内部其实就渐渐地生成了一种文化秩序——组织暴力与其农业从业人员与其他的财富的创造者,渐渐地和平共处——因为组织暴力可能本身就是源自于这个社会成员的分工而形成的,或者即使最初是一个征服者,但随着时间的演变,征服者与被征服者已经和平共处了——大家都彼此承认对方是一个共同体内的合作成员,只是其各自承担的社会功能有差别而已——当然,这种所承担的社会功能的差别,在等级制社会里,其实就意愿着社会等级的差别——但这种内部秩序的生成与相应的利益分配格局,其实并不由所有的社会成员共同参与进来进行充分的讨论与自愿的利益边界生成机制来决定——因为这个秩序其实是由暴力集团的征服或者反征服而形成的,因此他们在这个合作体内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如果是征服者,他们其实就能够完全决定这个合作体的基本的政治制度——如土地所有制、税收的多少、被征服者的地位甚至其生命权——当然即使秩序是由合作体内本身所产生的暴力组织来决定的,则这个组织的决定权依然非常大,他们可以根据这个组织的资源需求而任意地决定与社会其他成员的利益边界,而其他社会成员几乎没有任何反对的权利——这其实是一个社会合作体对暴力组织的控制的缺失——人类古典文明的最大的不足,就是在控制了个体勇力的时候,却没有有效控制组织暴力——只得被动由组织暴力来决定一个合作体的利益格局与制度建设——但是,我们知道,暴力组织本身也是非常庞大的——暴力组织本身在整个的利益格局的分配中,即使社会将最大限度的利益分配到这个暴力组织,但大部分暴力组织的成员并没有享受到这个利益——他们可能比其他社会成员享受的利益较多一点,而利益的大部分其实被组织的控制者所享受,尤其是组织的最终控制者——因为暴力组织需要通过这种有效的控制才能呈现出力量,而随着社会的发展,暴力组织里的成员,发现他同样无法摆脱这种控制——这就导致了暴力组织里金字塔成员对这个组织的强有力控制,从而使得人类以少数人来控制多数人的社会合作制度,就这样形成了——这样,暴力组织与社会其他成员与组织之间的利益格局,就由暴力组织的首领来拍板决定——这样,其所履行的公共功能所需要的资源,通常就会远远超过其必要性,并且其功能的履行是否能够让社会成员满意——这也不是社会成员本身所能够有效监督的——即暴力组织在社会合作体中事实上是失控的,社会普通的成员无法有效监督这个组织——但并非这个组织本身失控,这个组织在个别首领的有效领导下其实是并未失控的——对社会的失控其实是指社会无法有效评估这个组织在承担其社会功能的时候,其所需要资源的限度——这个由这个暴力组织自身的需要而决定,但因为暴力组织其实是受制于个别的首领人物的,因此暴力组织资源的需要就由个别的首领人物来决定。同时暴力组织是否能够正常履行其社会职能——也不是社会其他成员能够置喙的——这也由这个暴力组织的最高首领来判断——这样,社会合作体就成功地产生了一个最强大的力量,在个别的首领的控制之下,结果这个别的首领却不受整个社会合作体的有效控制,反而整个社会合作体,需要受制于这一个首领的意志——社会以一个人的意志来控制整个合作体的人类金字塔的秩序就在人类的文明中产生了——而这个金字塔的塔尖,一个极少数的决策集团,就成功地决定了一个社会的秩序生成与利益格局,并且能够最终决定整个社会最终的制度生成——即一切引导社会合作力量的规则体系,都最终需要得到这一个小集团或者最终的决策者的许可——从而社会秩序就在这一个最终决策者的意志的影响下开始运行起来,所有社会成员事实上都是受到约束的,但只有最高的决策者的行为是在社会合作体内不受控制的——这就是人类传统意义上的等级制——而这个等级制其实是依赖组织暴力的力量,并且通过对组织暴力的等级控制而有效生成的——人类的等级制秩序终于落地生根了,并且长期左右着人类的文明秩序的方向……
我们再来谈人类的公共仲裁功能——这种公共仲裁功能的产生和发展,其实只有在人类的等级制秩序生成后才会渐渐地走向理性。人类社会的合作,是由利益来充当最终的激励的,而利益的产生,其实大部分源自于合作——当人类的技术能力越强的时候,他们其实就越依赖合作——但合作过程中所生成的利益格局与人们通过协商所产生的利益边界,在实践层面上一定不会完全重叠——这样会有大量的利益越界的行为——而大量的利益越界行为,就一定会产生很多的社会冲突——这就需要介入这个冲突的社会成员之间,如果社会公共力量不介入这个冲突之间,就会让冲突在社会中不断地发酵,最终会让社会基于这种冲突的发生而不断进行自组织,结果随着自组织力量的扩张,冲突就会愈演愈烈,结果整个合作体就会破裂——因此社会合作需要介入冲突之中,制止冲突的发生,对冲突各方的是非曲直进行明确的判断,并且选择支持的方向——这是仲裁的基本功能——而这种仲裁的基本功能,也渐渐地被认为是一种最基本的社会公共功能。而一旦这种仲裁介入,则需要产生相应的合理性的认知——人们是基于社会互动的合理性而对冲突的双方选择支持与否的——如果没有这种合理性的产生,人们如何去介入冲突并且在冲突双方中选择支持的方向呢?这是社会合作秩序生成所必然生成的合理性认知产生的理性基础——在冲突解决过程中,需要事实复原、合理性阐述与仲裁支持方向的确定——而这需要社会合作的权威——这个权威,通常由公共强力来承担——但这个权威如何在仲裁过程中发挥其理性的功能,即充分地履行其仲裁的合理性功能,这其实是一个问题——因为传统等级社会里,公共强力组织其实是不受控制的,而这个组织同样会有非常强烈的趋利的方向——无论是公共强力组织还是个人——由于他们行使权力的技术手段并不由社会公共授权赋予,而是由他的上级来决定——因此上级就拥有对其权力行使合理性的决定权——这就注定了这些公共组织与个人,他们需要迎合上级对他的约束,这样,就通过层层的对上级迎合的方式,使得公共仲裁功能变成了对最终决策者——国王与皇帝负责——而并非对冲突过程中双方的合理性负责——这是等级制社会里,冲突仲裁所存在的广泛的弊端。由于即使是最终决策者,其在所有的社会决策过程中,本身其实同样是围绕自身的利益最大化展开其行为的——而最高决策者的利益最大化——并非由他去创造利益,而是由他运行这个组织去从社会其他成员那里获利利益——这样,无论在制度最终决策上,还是冲突解决的支持方向上,他都会选择一些明显与自身利益更相契合的社会变化方向,从而形成依赖利益为激励而并非由社会的公平与正义为激励的仲裁方向,这就会导致整个社会合作体公平的被破坏——这是人类社会等级制破坏公平与正义的常态——基于利益激励而放弃社会仲裁功能所必须遵循的公平与正义,结果导致社会公平与正义的广泛失落——这是等级制社会仲裁所追求的公平与正义功能的失去……
当然,社会公共功能里,最基础的是制度的最终确定——因为制度是人类规则的子项——是人类调整社会合作力量的基础的技术,制度决定了社会合作力量的基础的走向——大量的规则可能在人与人的日常互动里就自然地生成了,但当这些合作规则在社会合作过程中产生了冲突,从而导致需要由更上一级来仲裁的时候,其规则所形成的合作性与是否需要调整,其实就由更高层的社会成员来决定——他们是社会的实践权威——决定冲突双方里支持的方向,从而决定了社会成员互动时的权利边界——这里就会产生一个问题——这些调整其实是需要通过具体的人来拍板的,但在具体的社会成员拍板以前,需要形成对社会成员能够形成有效认知的相应的制度存在,人们对这些制度存在与自身追求利益的过程中的关系,从而判断自身行为的正当性,这就说明制度需要有前瞻性与确定性——而这制度其实是由社会成员制订出来,并且在社会上广泛公布、从而让社会成员自觉遵守的——而这个制度里最重要的是法律制度,然后还有所有行业的专门监督的制度——这些制度决定了社会成员追求自身利益时候的行为边界,而这些制度,其实是由公共强力机构来有效制定的——人类如何制订这些制度,来对整个社会成员形成普遍而广泛的约束——是我们对一个社会政治制度合理性形成认知的基本方向——当然进一步还需要考察这些制度运行的技术,以及这些运行技术使得制度所追求的公共目标实现的能力的差别性,从而理解制度运行技术的优劣——这些都构成对制度运行合理性的综合理解的组成部分——即理解人类的制度合理性,既需要理解其制度的生成原理与生成过程,也需要理解制度的运行合理性,这二者事实上构成对人类制度建设的最关键维度……只有对这二个维度建立了真正理性的理解,我们才能说理解了人类的制度建设!
理论权威
权威与人类的认知有关——当一种认知,与变化本身及其相应的环境条件的因果关系形成准确的对应关系的时候,这种认知就是权威的——人类形成了大量这样的认知,并且也自觉地在实践中应用这种认知——从而使得人类的力量得到有效的拓展。这种认知很多时候是与自然的变化有关的——即不同的环境条件引导自然变化朝不同的方向发展,当一种认知与这种方向性准确地契合时,我们认为这种认知是准确的,或者说是正确的——这种认知就有成为真理的潜质,通常也就成为指引人们展开其行为的理论基础。人类对自然环境的探索过程,就是不断积累这种认知的过程。而当对某一个特定的变化有最深刻与清晰的认知,对不同的环境条件与变化可能达成的结果的关系有准确而清晰的对应的社会成员——这些成员就会成为一般意义上的理论权威——人类的理论权威,与其学术的分化有关——不同的学术,有不同的理论权威——但绝大部分的理论权威是与对变化理解的准确性有关的——当然,这种对变化的理解,既可能是对自然变化的理解,也可能是对社会变化的理解,同时也可能是对人的心理变化的理解——对自然变化理解的权威——我们可能视其为科学家,对社会变化理解的权威,我们可能视其为社会学家,而对人类心理变化理解的权威——我们可能视其为心理学家或者哲学家——当然,哲学家可能并不仅仅是对人类心理的理解,他们还同时对人类与社会互动的那种变化方向的选择的理解有关——这成为人类认识论或者伦理学的探索方向——即哲学家可能是指导人类认知与实践进行衔接的——同时,也可能会努力切入人类的认知领域,理解人类如何认知这个世界的,或者理解人类认知这个世界的技术——而人类真正形成的对这个世界的认知——哲学家反而会让专门领域的专家来探索——而哲学家可能退而求其次,他们努力理解这些专家探索的过程以及他们探索所运用的技术手段——其实这些哲学在现实层面的应用,以及哲学因此而形成的对人类认知的那种指导作用,与更高层次上去把握人类知识的能力,以及将这些知识纳入人类实践应用的理性范畴——其清晰的作用,可能哲学家本人都感觉到某种程度的陌生——即哲学家即使在广泛地使用传统的哲学研究方法来理解人类的认知与实践,但哲学家却对为什么需要使用这些方法来理解人类的认知与实践,其对人类合作实践与个体生命的有效实现的那种功利性,可能是哲学家本身也十分困惑的——因此当哲学发展了若干年后,大部分社会成员——包括很多哲学家本人,可能对哲学的真正的作用依然一无所知——所以人们会说,哲学究竟有什么用呢?而高校里,从事哲学研究与学习的人,却越来越少了——不过这些年,似乎那些被视为心灵鸡汤形式的哲学探索,似乎越来越为被人们所感兴趣——但这从来是哲学探索的一个基础的方向——即如何使个体的生命与人类的文化追求更好评的形成契合——这样的哲学探索方向,在人类的世界里,是从来不会缺乏的,宗教本身也非常重视这一个方向的研究与探索,并且给出过非常有意义的思考方向——而大部分的心灵鸡汤——即使在人们的现实生活中,多少对心灵鸡汤这样的哲学形式持贬义的态度,但我个人确实是对此持非常正面的观点的,即人类的文化形式,如果从物质形式上去进行还原化的对应时,其实我们会发现,一切人类的价值,最终似乎没有价值——但人类却还滋滋不倦地追求——为什么会这样呢?艺术?不就是一些粘着彩色涂料的笔在纸上涂抹出来的、让人们感觉到与他们的日常生活中的一些场景有些相象的平面图形吗?足球,不就是一帮人一起将一个橡皮球踢进了一个网窝里吗?但为什么人们一直以来需要追求这些物质形式看似简单的东西呢?这其实与人类所追求的精神价值以及精神价值所需要的物质表现形式之间的差别——人类需要将这二者之间既建立联系,又对其差别有清晰的理解,才能真正理解人类的精神追求——但是这些其实我们怀有某种畏惧的情感去面对的——即人类精神追求的真正本质——我承认自己并未窥透。我愿意探索的是,人类如何将自身的力量介入合作领域,并且在合作过程中,追求最大限度的公平与效率——而这构成社会合作的核心——固然,个体生命价值的实现——主要通过人们日常的生活形式——而这种生活形式,其实也需要借助合作方式的,如人们的节日聚会,人们一起旅游、踏青、参加音乐会、一起欣赏一场精彩的足球比赛、聚在一起观看电影……这些都构成一种合作形式。而我更愿意介入理解的是,人类如何去发现利益的存在,然后通过有效的合作组织,让组织里的成员自愿地发挥其知识应用,并且既让整个合作组织的创造效率最高,也让社会通过有效的流通,最大限度地享受到这个合作组织的效率——其实没有通过流通的手段将这个合作组织的效率与社会愿意选择的最高出价者形成有效的对接——我们也很说一个孤立的组织,能够自觉地形成其创造的效率——离开流通领域的高效,单纯的创造组织其实是不能说有效率的——但创造组织的效率,其实与人类三个层面的成本的降低有关——政治成本、学习成本与交流成本——如果这三个方面的成本无法有效降低,人类整个创造与流通的效率其实也谈不上——人类古典时代的合作,其实与他们在政治、学习与交流上的高成本有关——当然,人类在追求合作体的秩序过程中,形成了二种基础的社会力量,来努力调整他们社会合作的方向,这二种基础的社会力量,一种是内生压力,一种是公共强力,内生压力,其实本身是努力提升人类合作体成员的道德水准,通过一种自愿的方式,来调整社会合作力量的运行方向——但这种社会的内生压力,会基于一种观点的认同,而让社会成员的行为方向产生强大的追求认同的压力——尤其是在个体文化多元的领域——但因为其认同性的差别,会导致少数文化目标的选择者,会面临社会成员认同与否的内生压力,所以很多小众化的文化目标,其追求者通常会躲避大众的目光,而在一些非常僻静的地方去追求他们的生活目标——这样的文化形式,在学术上称为亚文化——而随着现代观念的演进,人们开始正视这种亚文化形式的存在,并且对其的追求也怀有某种包容的态度——但长期以来,主流文化会凌驾于亚文化之上,对亚文化生活方式的选择呈现出一种强大的压力,尤其是在信仰的选择上,人们尤其不宽容——这会形成一种不可思议的大众暴力的形式——内生压力其实是最容易坠落成大众暴力的——当然,在大部分的时候,内生压力可能对人类道德的形成与引导具备非常重要的作用——但人类任何一种力量,其实都是可能走向其反面的——因为社会合作力量是基于社会成员的认同而产生的,当一种生活方式不被人们认同时,人们就可能倾向于对这些生活方式的选择者产生歧视——但人类合作体,无法排除这样的歧视——除非人们选择一样的生活方式,但这会导致整个社会合作体的单调性,如几十年前,中国在服装选择上的那种单调性一样,这其实是人类合作所努力回避的——即人类需要他们生活方式的丰富多彩——但这种生活方式的丰富多彩,其实是由人类生活目标的丰富性所体现出来的——而生活目标的丰富性,就会呈现出对不同的生活目标的排序,人们就会自然地认可自身所追求的生活目标,而对其他人的生活目标呈不认同的态度——尤其是一种生活形式是一种主流的社会选择,而另一种生活形式只是少数人的选择,并且恰恰与这种主流的生活形式相排斥而非相融合时,人们尤其会对这样的生活形式的选择产生抗拒与歧视的态度——如异性恋是一种社会性别交往的主要形式,在这样的异性恋的主流生活形式之外,同性恋在很多的时候就会受到主流社会的排斥——人类的宗教信仰基本都排斥同性恋的生活方式——今天其实也不例外,只是这种排斥,在一些信仰里,渐渐地弱化了,但在另外一些信仰里,依然会对同性恋持强力禁止的倾向——并且是通过大众暴力与公共强力同时介入的形式——人类的文化多元,其实远未在所有的合作体中得到普及……
对人类基于认同而产生的内生压力在社会中的作用,以及其可能走向非理性的方向的探索——目前学术界可能并未形成清晰的研究方向,对其的社会作用以及引领社会内生压力的技术手段的那种对应性,其实可能在学术界里,也没有得到清晰的体认与把握——有一本人类学的名著——乌合之众——在这部著作里,其实就是对内生压力的非理性作了较为清晰的描述——但是,作者显然并未真正理解人类内生压力的作用机制,以及社会成员在运用其社会认同时的那种非理性的深刻的理性机制——这是对社会内生压力的研究与探索并不够味的原因,人类一旦形成有效的合作体,内生压力其实就长期存在,并且也一定会在社会合作中起到其应有的作用——当然,内生压力与人类一切力量一样,都可能会走向他的反面,即一种调整社会合作体走向理性与引领成员道德的力量,可能会因为这种力量在运行过程中的无序,而让这种力量成为一种非理性的力量,尤其是当秩序失控,社会成员在一种广泛的社会不公的情绪的指引下,可能会让这种力量朝向破坏性的方向漫延——我们看到最近美国黑人的那种暴力打砸的情形——其实就是对社会不公的一种发泄——即一种企图让政治的公共强力走向有序的愿望,却因为找不到一种理性的方法,而呈现出一种纯粹的破坏性的行动——结果政治的行为未必是非理性的,但这种期待政治理性的内生压力,本身却走向了非理性——人类内生压力的运行机理其实非常深邃,并且对其的研究还远未透彻——我们需要以更多的时间与精力去努力探索人类内生压力的运行机制,但我在此就不再深入挖掘了……
对内生压力的理论认知权威——目前在人类的社会认知领域里,可能还是缺乏的,因为认知并未真正深入,因此也就谈不上真正理解人类内生压力的运行机理——尤其是当我们困惑很多的时候,人们在对社会运行过程中,事关公共强力运行时所体现的那种应有的内生压力的缺失的情形——人们经常说,当雪崩发生时,没有一片雪花是无辜的——指的就是内生压力在某个时候,反而成为政治非理性力量运行的帮凶——这时候,可能对人类是一种悲哀——即一种理应把社会秩序引领向理性方向的内生压力,却在一种合作强力的错位指引下,走向了某种反面——这种错位指引,是指社会成员在社会认知上存在了某种缺失,使得他们在面对广泛的社会不公时,因为缺乏对这种不公的认知,因此而呈现出对不公现象的漠视或者无感,听任社会非理性力量——尤其是公共强力——的运行,从而使得这种非理性力量,由于感受不到内生压力的存在,而越来越在社会肆无忌惮——从而导致整个社会道德大厦和崩溃……
无论是自然还是社会,其实我们需要对自然与社会变化的深刻理解——这些深刻理解,就会形成一般意义上的权威——人类社会是需要权威的——而这些权威的形成,是基于认知的,而非基于社会合作体内成员所拥有的力量的强弱——这种力量的强弱可能既是个体力量的强弱,也可能是基于组织支持的合作力量的强弱——但权威需要剥离这样的力量强弱的因素,而纯粹是基于对变化的认知——前面我谈到了人类内生压力在引领合作力量走向有序时,其支持方向的混沌,可能会导致内生压力无法真正起到引领社会道德提升与力量运行的理性和有序的作用——这就与对社会认知的低层次有关——即如何形成对社会行为的理性的判断,并且清晰自身力量运行的方向,同时也对社会现象发生时,自身能够清晰地对这种现象发生的过程中,成员力量运行的理性建立清晰的认知——这是社会认知的主要方向——离开了这个社会认知的方向,你是无法说人类可以生成他们所追求的理性秩序的——即使人类的力量有限,可能永远无法使得他们所追求的理性秩序得到充分的实现,但人类至少可以发现他们在社会运行过程中,怎样的力量行使才能使得整个合作体的运行有序——合作公平与效率都得到最大限度的实现——而这个认知过程,是在公共的学术探索领域里,通过人们对不同的行为的利益边界与力量运行所引导的社会变化方向的理性理解所渐渐生成的——只有通过对社会利益边界的理性认知,以及相应的社会合作力量运行的方向性与社会所追求的秩序方向的那种理性关系的对应,我们才能渐渐地形成对人类理性秩序的理解,同时也才能渐渐地将这种理性秩序的追求,与社会成员的行为方式建立起清晰的对应——但因为社会成员的行为方式其实是与个体的认知有关系的,而个体的认知其实又存在着诸多的偶然性,因此社会需要通过特定的规则与制度来引领成员的力量行使,而这种规则与制度所引领社会合作力量行使方向的重要性就自然地彰显出来——因此理解人类规则与制度的合理性,就成为比理解个体行为展开更重要的方向——即人类需要理解其规则与制度的合理性,面这种规则与制度的合理性,在社会合作体中,主要在政治学里进行探索……
但是,政治学绝不可能孤立地将人类规则与制度的合理性,由其独家就予以清晰的揭示与厘清——因为人类行为的广泛展开的一般方向,还是体现在经济层面,如果没有对人类经济行为的深刻展开,你如何去理解政治规则的合理性?而人类经济行为的展开,其实是围绕着经济合作行为的公平与效率这二个基础的维度而展开的,如何使得人类的经济行为的展开更有效率?但离开了经济行为展开的公平的维度——这个效率本身其实是大打折扣的——但是,即使离开了公平的维度,经济行为不会打折扣,即依然会产生非常有效率的经济合作行为,人们依然会拒绝——因为没有公平存在的效率,其实是人类文化观念上所不能支持的——因此公平其实是一种文化观念,是人类建立其深刻的社会合作秩序所生成的对自身成员之间力量运行的一种边界的清晰的体认——即拒绝承认一些成员之间的非理性的力量的介入而产生的那种所谓效率行为——人类只追求在公平的基础的上效率行为,一旦离开了公平的保障,即使产生了人类一般意义上的合作效率,可能依然会在文化观念上被人类所否定,从而这种行为可能就无法在社会合作体中长期理性存在,而不受到人们的排斥——因此,在人类的合作体中,其实是努力追求在合作公平上的效率的,离开了公平的效率追求,无法在人类的合作体内长期作为一种目标而存在——即人类的规则需要首先基于公平,然后才能去进一步追求效率……
当然,既然追求公平与效率,那么在整个合作体的框架认知上,我们就会发现,政治运行、学习成本与交流成本,就都需要一种最有效的实现其效率的基础上,才能让整个经济行为的合作得到效率——因为这三种行为如果没有效率,其实都会最终加诸到人类的经济行为上,形成对人类经济行为的成本——结果经济行为追求的效率,会因为政治、学习与交流行为的非效率,结果导致了经济行为本身的非效率——而学习行为的效率,其实主要是基于社会对认知的特征,而产生的不同的知识传承方式——这主要是基于认知的。但政治与交流行为的效率——就存在着对政治规则与社会言论自由的允许的边界,从而产生了不同的社会合作成本——不同的政治制度,与社会信息传播的不同的形式,会引导社会政治运行的不同的成本,也会引导社会合作里,基于公平缺失的成本,与基于社会信息交流不畅的成本,但这二种成本其实是不同的——信息交流不畅是基于技术层面而产生的,而信息交流的自由程度与公平的保障之间的关系,会产生不同的成本形式,而这不同的成本形式,会形成社会上受益阶层的差别,因此很多社会会因此而对信息的交流而产生基于政治制度运行有效的约束——而这种约束,会导致社会广泛的公平的缺失——即限制社会信息的自由交流——这会导致诸多的社会合作成本——尤其是公平的成本,还有人类自由学术所形成的认知的创新也会受到严重的制约——这样,我们就需要深刻理解,人类基于信息自由交流而产生的社会合作成本与公平的成本的那种深刻的关系——这是人类社会认知的至关重要的方向……
不同力量在社会的运行有序——其实主要是基于不同行为类别,其所追求的目标固然是为了利益——但同时因为利益本身的实现是基于合作和合作平台的运行有序的基础上实现的,因此不同的行为,其实还是有不同的其他的社会功能需要实现——当然最终还是为了保障所有成员生活目标的完美实现——所以其合理性其实需要分别进行考察——如生活目标的追求与实现,就是个体文化多元之领域,个体愿意以什么样的形式来追求什么样的生活目标,并且使用什么样的资源来实现该生活目标——这是个体自由的领域,当然对这些行为的展开,社会依然会有一些文化上的约束——主要的文化上的约束在于,个体的生活目标,其实在社会合作体中是存在一个价值排序的,一些生活目标的价值排序可能就会较低,而一些生活目标的价值排序就会较高——如一些文化、艺术、科学、信仰与竞技的生活目标,在价值排序上可能就处于较高的位置,而一些娱乐目标,如打牌、电子游戏或者无聊的消谴……其价值排序就会较低。有一些目标,可能会对身体造成某种损伤——如吸咽、吸食大麻等,也许在一些场合就会受到禁止。而吸食毒品——因为对身体会造成强烈的上瘾性,因此在社会上就会受到较为强力的约束——会被要求强制戒毒——即使这是一种自愿行为。而赌博——当然未必是一种好的生活目标,并且也是一种零和博弈,还容易滋生欺骗行为——因此也在社会上受到某种正当性的否认,但因为这是基于深刻的人性的需求而产生的,所以赌博行为其实在社会上也一直广泛存在。还有嫖娼行为——这是基于性的需求而产生的,社会秩序的一个重要方向,就是人类的性行为的有序,但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其实性之秩序里一直就处于非理性的状态之中,卖淫嫖娼的行为一直存在于人类的合作世界之中,人们可能就会对此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持某种宽容态度,但一直无法获得其道德的正当性,是生活目标里价值排序较低的目标……
经济行为里,其实主要是基于自愿合作而形成的财富的创造与流通,这种自愿的合作,包括很多方面——资源配置的自由、人力配置的自由、交易的自由、信息交流之自由——这四大自由决定了人类经济行为之自由——而这四大自由程度的高低,其实也决定了人类经济合作的效率的高低——但是,自由是由个体的意志来决定的,并且个体是基于其利益最大化的激励而展开其经济行为的——这时候,我们就会发现,社会的一些约束会让个体追求经济合作的效率受到影响,但我们需要理解这些约束的正当性——尤其是政治约束的正当性。我们会发现,经济学其实是一直从社会合作的自我约束里去拓展其效率的空间的——但同时,我们也需要理解,人类的经济效率需要在基于力量展开与作用的公平的基础之上——公平意味着,所有力量追求经济利益或者公共目标的实现需要平等——不存在个体经济利益追求的目标与公共目标的那种优先性——即公共目标并不优先于个体目标——只有在极特殊的情形下,公共目标才允许权且优先于个体目标——如战争状态,而这极特殊的状态一旦消失,公共目标实现的特权可能就会消失。当然还在一些特定的紧急状态下——如公共救援之类的情形,可以允许公共目标实现过程中的有限特权——但这种特权也只能限于这个紧急状态下公共目标实现的效率而言,离开了这样的情形,特权就不能再允许存在——这样,人类就可以从力量运行的公平性上去追求经济合作的效率——这就构成了人类经济合作的效率性——这种经济合作的效率性需要什么样的人类制度形式,这会形成一种社会合作的共识性理解——目前,市场经济其实是学术界公认的人类经济合作的效率与公平兼顾的合作模式——当然这需要通过充分的学术探索,并且在公共的空间里,对各种力量的运行——尤其是公共的强力介入经济领域,对经济领域造成的影响,以及其所追求的公共目标的正当性——都进行充分的探讨,而这种探讨,其实是基于公共的空间里的公开讨论的——传统社会里,这种探讨其实都是个体对公共领域的兴趣而展开的,因此而形成了一个公共的学术空间,而随着社会发展的复杂性的增加,人们会发现,公共合作合理性与正当性的探讨,其实是需要专门划分出来,成为一种专门的社会功能,并且由不受生活压力影响的人进行从容和长期的研究,才能得到对公共领域认知的正当性,并且这种认知还需要通过一个公共空间进行不断的辩驳——从而达成公共的共识,并且在这个过程中,因为说理性的透彻,而形成一些对这些公共事务的公认的学术权威——这种学术权威其实就形成人类社会合作体内的公共理性权威——这些公共的学术权威——他们会因为在这些探索过程中,留下他们的著作——这些著作,就成为人类公共领域探讨的经典,成为人们对公共合作过程中,不同力量运行以追求利益的那种正当性的认可,与合理性的探索——这对人类的合作正当性是非常重要的——这些公共的学术权威所介入的人类合作领域,其所形成的利益正当性的问题,需要切入人类自我约束的领域,从人类自我约束的领域的合理性,去最大限度地拓展人类自由的空间——但是这种合理性思考的产生,需要源自人类追求什么样的公共合作的目标,这种公共合作的目标,需要怎样去约束个体利益的最大化——同时,这种约束的力量又需要怎样的正当性,当这种约束的力量走向非正当性时,应该怎样对其进行反约束——这就是人类公共强力的困境——即公共强力本身其实是对社会合作过程中,个体追求非正当利益的那种约束的——但约束的力量本身也存在利益的正当性问题,还存在其力量运行的正当性的问题——如果公共强力所行使的力量长期不具备正当性,其对社会合作本身会造成效率的损害——但同时,公共强力本身的运行是需要付出成本的,而社会公共目标的实现,本身可能是追求社会合作平台的内耗减少,从而使得经济合作本身更高效——但如何评价公共目标的内耗所造成的成本,与公共强力本身运行所承担的成本的高低呢?这又是一个效率机制的问题——即如果公共目标的内耗所造成的损失,反而不如公共强力本身的运行成本——这样,公共强力机构存在的必要性就会存疑,这也是一个公共机构存在正当性的问题——而有些公共目标,即使成本十分高昂,但人们依然认为是值得的,因为这些公共目标的实现,在人类的文化价值排序里,具备至高无上的地位——如公平的维护问题——这构成一个社会追求的最高价值,人们可能乐于为其承担高昂的成本,但并不是所有的公共目标的实现,都需要承担这样的成本的,如对卖淫嫖娼的禁止问题——这可能会涉及到社会性生活的秩序问题,但对其的约束,是不是可以通过内生的压力进行调整?而不必要通过公共强力来禁止呢?这其实是一个学术界里长期存在的问题……
人类需要对社会合作体内力量运行的合理性的理解,也需要对公共力量运行合理性的理解,同时,也需要理解,公共力量存在的正当性与必要性,以及公共力量运行成本对合作体效率的影响,以及公共力量地运行过程中的正当性问题,以及对其进行监督的必要的成本与技术手段的问题——这些是需要对社会合作过程中,不同力量运行的合理性与正当性的充分的理解的,这些理解,并非一朝一夕之功,而是人类在长期合作的过程中,对不同力量的运行的合理性边界,而渐渐地发现的,这个发现过程,其实非常漫长,在人类的轴心时代,人类的理性终于发展成熟了,对人类社会合作的理性也渐渐地萌生并且成熟,于是产生了大量的关于对人类合作理性的探索的文本,也产生了一批卓越的思想家,他们开始理解社会,并且形成了对人类社会合作的正当性的理解——而这些理解,渐渐地成为人类对自身合作体理性探索的肇始——人类关于社会合作理性的思考开始在合作体内生根发芽并且不断地发展和演变,最终生成了人类人文与社会学科的认知大厦……
其实所有的社会成员,都是从学习过程中渐渐地习得其对社会合作的合理性的理解的,并且他们也会在社会合作过程中,利用这种合理性的理解,与社会成员进行说理的辩驳,也利用这种理解,来追求自身的正当利益,这才构成社会常识的基础——但这种认知并非是一个社会成员所先天拥有的,他是从社会学习中获得的,而这种认知,也是人类从自然秩序向社会秩序的转变过程中,通过人类的知识精英在社会实践中渐渐地发现,并且演变成一套成熟的说理体系的——当然,这套成熟的说理体系会指导人们在社会合作过程中,约束人们的一些行为,而鼓励人们的另一些行为——但由于人类对自我合作的认知其实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因此早期人类对自我的约束,其实存在非常多的不正当的方面——这会就会导致对人类规则与制度合理性与正当性的认知问题——而这种认知,需要一个充分的探索过程,才能渐渐地成为人们的共识——而这个对社会合作里,不同力量运行正当性的认知的探索,是由人类社会学科的知识精英在公共的学术空间里探索的,最初可能只是人们将其的思考诉诸文本,然后一些具备较高理性与合理性的文本就不断的传播,从而成为大部分社会成员习得的知识,他们在这样的认知范式的熏陶下,开始理解社会,并且探索其合理性,并且进一步推进这些先贤的思考,从而形成一个对社会公共领域思考的空间,随着社会的发展,人类的知识大厦越来越丰富,无法通过简单的语言传承就完成对人类知识大厦的有效传承,于是产生了专门的学校,人类需要为他们的知识传承担负起更高的成本,而这些专门传承知识的学校,同时也就承担起对社会合作合理性的更进一步的理性探索与思考,不断地推进社会合作的合理性——这就催生了更丰富的社会学科——如经济学、政治学、法律学、伦理学、哲学……这些学科的思考,有很大一部分是对社会合作力量运行的合理性进行探索的,而这些学院派里的专家与学者,就在更大程度上承担了对这些社会合作理论进步的任务,从而使得社会学科的学术创新,在很大程度上就成为了学院派里的主要任务,而随着这些学术文献的增加,专业的训练就必不可少,而学院派的学者,无疑是最能获得专业训练的社会成员,他们渐渐地就形成了一种清晰的社会分工,成为了一个社会理论权威的主要社会成员,而其他社会成员,在对社会合作合理性的理解上,就主要向他们学习,理解他们对社会合作合理性的探索,并且不断地将他们的理论融入社会实践,从而形成了人类理性权威生成的一般社会过程……
人类需要一个权威的认知,来指导他们在社会合作过程中,理性地约束社会成员的行为——这个理性权威,其实从来不是由天上悼下来的,而是由人类在社会合作过程中,对自身行为理性的观察与反省过程中,渐渐地由人类的先贤从实践层面提练出来并且用来指导人类的自我管理的——没有这样的权威的生成,人类其实就无法脱离于他们的自然秩序——因为他们不知道为什么需要约束一些行为,而纵容一些行为——这些行为的展开,会形成社会合作的变化链条,而这个变化链条,会生成一个相应的利益格局,人类从这种利益格局与自身合作体的效率和公平建立起相应的联系,从而确定对一些行为的约束,而对一些行为的支持——这其实就生成了社会公共力量的行使方向,并且进一步指导社会成员力量行使的方向——即他们会规避那些受约束的行为与利益方向,而会努力向鼓励的行为与利益方向运用其力量,这就会形成了相应的社会秩序——当然,这种理性的产生,其实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并且长期以来,人类对自我管理的那种约束的正当性的认知,其实也处于模糊状态,这主要是基全人类社会认知,其实发展是非常缓慢的,因为社会认知的生成,其实本身就是人类的一个理性渐渐地成熟的过程——而社会行为的特征,与自然的物理特征是有非常大的差别的,社会特征具备物理的形式,但却需要依赖对一个社会变化的完整的演变过程,才能抽象出相应的社会意义,即具备同一物理特征的行为,在社会变化过程中的差别性,会抽象出不同的社会意义——而这个过程,人类其实在漫长的哲学思考中处于混沌之中,人类甚至引入了一种神性的力量,来约束自身的行为——因为社会行为展开的那种特征的抽象性,使得对社会的理解的理性门坎其实是非常的高的,人类无法理解自身社会合作约束力量的终极来源究竟是来自于何地?他们认为没有最终神性力量的约束,人类社会合作的终极约束力量就无法产生——其实人类社会约束力量的产生,源自社会合作的意愿,人类力量的拓展,源自于人类合作力量的生成,没有合作力量的支持,人类那些具备强大力量的个体——其实就和普通的社会成员一样,只有非常有限的力量——皇帝或者国王的力量源自于社会支持,并非源自于神性力量的加持——他们得到了社会合作力量的支持才具有力量,但人们长期认为他们的身上是具备某种神性的,西方国王长期认为是王权天赋,就如中国认为皇权天授一样。但这只是一种文化观念的解释,并且是基于社会合作秩序已经生成的基础之上的,一旦秩序崩溃——皇权天授的约束力就荡然无存——可见,皇帝的力量其实源自于社会合作力量的有序,而一旦社会合作走入无序状态,皇帝的权威与力量就完全丧失——中国历史其实见证了这种皇权与秩序性的关系,所以所有的皇权都极为重视秩序运行的有序,对反抗他缺控制的秩序的那些社会成员,他们进行极为残酷的禁压,绝不手软!
公共理性权威在社会上的传播,大部分是通过书籍进行的,很多社会上会流行一些经典的文本,如中国传统的四书五经,西方传统的圣经,伊斯兰社会流传的可兰经与圣训,他们成为公共理性权威的经典,社会对合作过程中,不同的力量互动的合理性的理解,就源自于这些经典对社会互动的诠释——因此这些经典在人类社会秩序的生成过程中,会成为社会合作共识的权威的源头,人们在对社会合作合理性进行诠释时,都会从这些经典的阐述中找到支持,从而使得公共的理性权威成功地指导人类的实践——并且也有很多的学者,会持续不懈地对这些文献的思考进行理解与探索,并且不断地弥合其与实践过程中的那种差别性,使得这些经典的解释力,能够随着实践的展开与丰富性的拓展,依然能够得到合理性解释的权威源头,从而使得这些经典因此而成为人类实践过程中,追求合理性的权威源头——当然,随着社会的发展,不断有思想家会努力介入对社会思考,从而使得人类的理性权威,事实上是随着实践的演绎而不断的发生着变化的,但一些社会的经典,可能会历千年而不衰,并且不断地在新的社会实践过程中,依然呈现出其权威性,如那些宗教经典,同时中国传统社会里的经典——但最终,社会变化的复杂性,需要超越这些经典的思考,需要一些更新的认知范式来进一步理解社会合作力量互动的合理性,这就构成人类理性权威的进步路径……
实践权威
人类通过认知而形成对变化的理解——这种对变化的理解,需要通过具体的社会成员切入实践的世界,才能形成人类具体的行为,并且通过这种具体的行为,而从自然的环境中获得利益——离开了最终的利益获得的渠道,人类的一切认知,都只是停留在形而上的层面,只是大脑里的那种知识而已,并没有转化为人类的实践成果——人类的认知,要转化为实践的成果,需要一个个具体的个人,通过其行为的展开而应用这些认知,并且最终获得相应的利益,人类的成果才会真正落地生根……
因此社会需要赋予所有的成员以确定的权利,通过这种权利来让成员理解其追求利益的边界,然后在这种权利的边界内,成员展开其通过学习而获得的认知,并且自然地切入其社会实践,从而实现其自身的利益——这其实构成一种动态的实践权威——即知识由确定的成员在权利指引下而展开实践行动,并且获得其相应的利益,从而就构成一种实践的动态应用——谁有权利来最终确定知识的应用,就构成一种实践层面的权威……
人类的认知权威其实是从公共的学术空间里渐渐地生成的对变化的理性理解,并且通过公共的传播平台或者书籍这样的载体而让大家学习得到,并且最终这种认知会渐渐地成为共识,从而使得这些认知的最终主张者,会成为大家公共的理性权威——这些公共的理性权威,既可能是对自然认知的权威,也可能是对社会认知的权威,既可能是对经济领域里的认知权威,也可能是对政治与法律领域里的认知权威——但这些权威,其实是有一些共性的,即其需要通过社会成员通过理性的甄别而自动地选择其理论的合理性,只有最大限度地被成员认可并且服膺,才能形成其理性的权威地位——人类需要这样理性的权威来指导他们的行为——动态地判断其日常行为展开的合理性,并且据此而与成员进行说理以论证其行为的合理性——这些理性的权威,有些可以影响人类长达数千年——孔子就十分自信,认为其理论可以——百世而不惑——这说明人类社会合作其实是有相当的稳定性的,基于人性而展开的行为,以及社会对此形成的伦理规范的约束,其实是有相当的稳定性的,这也构成了孔子的自信——对其社会理论的自信。人类确实也在轴心时代产生了这样一大批的经典理论学家,他们成为人类轴心时代的宗师——其实也是人类的宗师。他们的思考影响一代又一代的学人,那些学人们在他们所开拓出来的思维的路径上不断地探索,从而使得这些思考越来越走向理性,并且最终成为人类社会合作规范的重要和基础的思考范式——但无论怎样的思考范式,其实都不能只停留在认知的层面,一定需要一种实践的路径,使得这些思考得以在实践层面展开,形成一种力量,或者生成相应的利益,这些认知才能真正在人类祖传的实践中发挥作用……
实践权威即是一个社会成员,在其权利的指引下而展开的实践合作,从而实现相应的利益——而这个过程中,其实一定是知识的应用过程,即一种知识通过具体的实践行为,而化为了人类的应用——这就可能视这个具体应用知识的社会成员,成了这一认知在实践层面的权威——即他既有认知的背景,同时又在社会权利的范围内展开了他的实践行为,并且最终获得了利益——当然,人类的实践权威,其实是基于不同的社会功能的实现过程中,因为分工而导致的不同的社会位置里,不同的成员应用其知识,并且在这种知识应用过程中,通过社会赋予其权力而运用那些知识,从而形成了一种决定社会行动方向的力量,并且最终在这种实践权威的行为展开中,形成了一种社会变化的方向,从而最终生成了人类的文明秩序——这种实践权威,其实是在理论权威的指引下,并且分立出社会不同的功能的不同的实践应用,并且在这些功能得到满足的过程中,需要赋予相应的社会成员以权力,他通过运用这些权力,而引导社会合作力量朝向一定的方向演变,最终生成了人类所追求的理性的社会秩序——因此,每一个社会成员,在其主动展开某种行为的时候,如果这种行为是在社会所赋予的权利或者权力的边界内,就可以认为他是一个实践层面的权威——但这种实践权威,其实是一定运用某种知识背景的,离开了知识的指引,人类的行为展开几乎就在混沌之中,无法进入理性之域,所以所有的实践行为,本质上都是存在知识背景的,只是社会赋予了其行为展开的空间,在这个空间里他的行为展开,就成为了知识应用的权威……
当然实践应用的权威其实是一种社会功能的实践——这种社会功能的实践,是离不开知识的指引的,当一个成员有权运用这些知识并且付诸实践的时候,这个成员的这个知识的具体运用,就成为了这一功能实现的实践权威——当然这一知识背景——可能是基于自然的知识背景,也可能是基于社会的知识背景——而关于自然与社会的这一知识背景,其实是存在一个相应的社会认知层面的理论权威的,理论权威可能只是单纯对这些变化过程形成更深刻的理解,并且将这些理解传播到社会不同的成员的大脑中,而社会不同的成员获得这些知识之后,他们基于自身的利益诉求与相应的社会所赋予的权利与权力的范畴,而展开这些知识应用——这就成为这一应用的自主的实践权威,实践权威是一种人类展开行为的某种主动性——这种主动性,在绝大部分时候,其实是基于利益的实现的,但在同时,又是基于社会功能的实现——即这些知识背景,本质上是基于这一社会功能的实现所运用的知识的方法与技术——而这一知识应用,同时其实也会形成一个社会力量运行的边界——这个力量运行的边界,通常就是自由裁量权——这种自由裁量权,是一切社会实践得以成功的基础,因为自然与社会的变化其实是动态的,不同的情境下,需要成员展开的行为方向都会略有区别——而这种区别,可能会形成功能的有效实现,但也可能会形成利益的不同的格局——而自由裁量权,本质上是赋予行为展开的社会功能的有效实现的,而利益格局,是由社会的权利所赋予的——但人类的自由裁量权的运用,固然是基于社会功能的有效实现,但因为所有成员的行为展开,都是基于利益激励的,因此他在这种自由裁量权的运用的过程中,会自然地基于利益格局而展开其行为的不同方向,这是人类社会实践层面永远也无法阻断的人们的行为方向,人们只能通过一些理性的社会约束,来规范人类的利益追求,从而使得其自由裁量权,努力向社会功能实现的方向,而其利益的方向,则由伦理规范来生成——但伦理规范只能指导社会成员形成其理性的利益边界,还需要借助内生压力与公共强力,来调整人类利益边界的生成过程,并且通过相应的强力,来约束人们追求利益时的那种越界行为……
追求功能实现就需要在动态的社会合作过程中,赋予一个个的社会成员以实践权威——当然,这个实践权威的应用过程,其实是通过社会合作过程的动态展开而进行的,这个过程中,社会功能的实践是需要认知指引的,但同时,利益其实也会引导社会成员的行为方向,当社会功能实现的方向与个体的利益方向并不完全一致时,人类的实践权威的运用可能就会出现问题——这就需要公共理性权威的介入,来约束这些实践权威运用的越界——但这些公共理性权威其实同样需要实践权威来具体地运用——即无论怎样优秀的制度,其实最终都需要一个个的社会成员来执行——而这些执行者,其实是应用公共的理性权威来约束社会成员的特定行为的展开——而这种人类的公共理性权威——其实同样是通过公共的学术空间里的广泛探讨而获得的一般的社会共识,当然这里同样也有很多理性的权威理论大家——他们在指导人们形成公共理性权威的过程中,功不可没。但这些公共理性权威需要在公共强力机构里,由具体的社会成员来追求这些公共功能的实现——而这些公共功能的实现过程,需要公共机构的成员通过与动态的社会环境的互动过程中,对社会不同成员的行为方向进行约束或者支持,从而形成社会秩序向着理性的方向演变这样的公共功能——当然,这是非常复杂的社会实践——因为这些约束是针对社会的逐利行为的,而这些逐利行为本身又是不同的实践权威在运用其相应的知识——而这些知识的应用本身应该实现相应的社会功能并且因此而获得利益,但可能在实践过程中,会因为利益的走向而导致了社会功能实现过程中,出现了利益的越界,或者责任的逃避这样的行为,这就需要公共机构对此进行阻止——但公共机构的约束行为,本身也构成一个利益机构,其有自身的利益——当然主要的自身利益的实现,是通过他的公共功能的实现而获得的——并且是通过税收而实现其利益——但公共机构在实现公共功能的过程中,由于所有的具体执行人需要一个动态的运用力量的范围——自由裁量权,这个范围是为了他面对现实情境中变化的复杂性,有助于他更好地实现公共功能的,但他可能会将这个自由裁量权的应用,向有利于自身与组织利益的方向倾斜,而可能放弃或者怠慢于公共功能的实现——这是公共组织常常面对的问题——在这个过程中,需要对公共组织进行某种监督,以督促其努力实现公共功能,并且在这个功能实现的过程中,不要再通过对权力的运用而倾斜社会的利益格局,从而使得正当的利益格局,因为公共机构在履行其功能的时候,基于其自身的利益追求而让正当的社会利益格局发生倾斜——这是社会对公共机构进行监督的基本的激励——努力让公共机构履行其公共功能,并且不再在公共功能的履行过程中,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
公共机构本质上是人类实践的最终权威——即追求社会合作力量运行的合理性的过程中,必然会产生一些非合理性的力量运用,而这些非合理性的力量运用,需要通过公共的强力机构来约束——而这种公共的强力机构就构成合作体对社会实践过程中的一切实践权威的最终认同的机构——当然这种最终认同的机构,其在对社会合作过程中的实践权威的最终认可可能,其实是对权利的认可过程——但这种认可一旦产生了争议,即自愿展开的社会行为所形成的权威受到公共机构的约束的时候,会被受约束的社会成员质疑,这会导致冲突,这种冲突会上升到争端的层面——于是人类最终的仲裁权威就产生了——法律的仲裁——即人类确定一个社会成员行为展开的权利边界,最终是由法律来仲裁的——法律是人类实践的终极权威——即当社会的实践权威是基于认知的理性而产生的,而法律的权威是基于社会实践过程中所产生的对成员权利边界的社会认同而产生的——即当一个社会不认可你展开某种行为的权利,并且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约束你的行为时,你是无法反抗这种法律的仲裁的,它构成人类社会合作的最终极的权威——这可以称之为人类最终的实践权威——当然,这个最终的实践权威,本质上是由人类的理性权威渐渐地生成相应的法律条文,或者法律观念,然后通过相应的专门法院机构来执行这些法律条文,或者实践这些法律观念——而最终的法律权威,其实生成三种基础的权力——立法权、行政权与司法权。其实还需要第四种权力——监督权。我们初步阐述一下人类一般的立法情形——其实在传统的中国,立法权本身是基于广泛的社会理性而渐渐地生成的,其源自于广泛社会合作的那些习惯与惯例——但这些习俗与惯例要成为真正的法律,其实并不容易——因为一旦上升到冲突的层面,就会面临官僚阶层对不同的社会习俗与惯例的取舍问题,而这最终的决定权,其实就在皇帝手上——即皇帝其实是有决定一切实践行为展开的终极权威的——并且在传统中国,皇帝的一切言行,都事实上成为法律,并且得到踏实的执行——即法律其实是有非常大的不确定性的。但在现代社会,法律其实是通过专门的立法机构来制定的——即专门制定法律的公共机构——现代社会的立法机构通常是议会——当然,议会同时也承担着监督的职能——传统社会三权分立,并没有将监督权独立出来,但对权力的监督其实在现代社会是并不缺位的,即使没有从理念产上上升到与立法、执法与行政一样重要的地位,但事实上在社会的合作体内是并不缺位的,一旦缺乏对权力的监督,我们就会发现,权力的运行就会走向非理性的方向,因此对权力的监督其实是必不或少的……
社会的最终实践权威是由具体的执法者来履行的——但法律的产生,其实是生成社会的理性权威——即对冲突进行仲裁的理论权威,执法者需要根据这样的法律规定来履行他的冲突仲裁的功能,使得法律的理念得到实践层面的应用,社会冲突需要依据这样的法律理性权威来界定合理性的边界,并且找到社会支持的方向——当然,这些法律条文其实也并不是凭空产生的,而是立法机构的成员,根据社会学术的公共空间里,对特定社会行为的约束合理性的那种深刻的阐述——参与立法的社会成员,需要对此有深刻的理解,并且如果他并不是专业的法律人员,他就需要有一个专门的法律专业部门来咨询,并且理解立法的合理性——现代立法过程,很多是通过议会来进行的,而议会成员可能并不是法律的专业人员,因此一切的立法,其实还需要一个专门的委员会来确定这些法律的条文,并且向有权决定最终立法条文的议员来解释这些条文的合理性,由议员根据自身的理性来选择对这些法律的支持与反对——当然,议员本身可能是基于自身的独特的利益背景,而对不同的法律条文选择支持与反对,一旦这些法律得以实施,其实也从根本上决定了特定行为展开的社会利益格局——这种利益格局是得到社会的支持的——我们需要理解的是,法律固然是追求公平与正义的,但这种公平与正义其实与一定时期的社会认知与观念水平有关,也与人们期待的利益格局有关——这些都会影响人们对公平与正义这些观念的认知——人类其实是很难获得绝对的公平与正义的——立法过程本身也充满了无奈——这种无奈就是人们常常会发现,他们文化观念上的公平与正义,可能需要受制于现实的利益格局,因为现阶段的社会合作力量,对某种可能与人们期待的公平与正义观念的力量运行方向相抵触,这时候,立法可能就会面临某种妥协——这是人类法律实践经常存在的情形,并不仅仅存在于法律的判断,也经常存在于立法过程中,并且在很多的时候,在等级制的国土内,由于立法过程的不严谨,或者立法也许仅仅是某一个个体的偶然的兴致而已——这是等级制社会里常见的情形,在这样的国家内,法律的立法与公平和正义相冲突的情形就更加普遍了——这样的法律就称之为恶法。但在等级制的国土内,恶法是一种普遍存在的情形,我们需要无奈地去面对……
当然,立法过程需要理性——司法过程同样需要理性。人类的法律实践主要在司法与立法这二个过程中充分体现出来,但无论司法还是立法过程,其实人类都会发现理性被扭曲的情形,这是人类实践权威被绑架的缘故——即被一种非理性的秩序控制了社会行为展开的方向,这主要会在等级制的社会里出现——当然,只是这种法律走向非理性化——与人类的文化理念明显相违的情形,在等级制的社会里,还是有着程度轻重的差别的——这种差别,可能就见仁见智了。人类的法律实践,在传统的中国,其实是由官僚阶层来执行的,中国的官僚阶层,其实既是立法者,又是行政者,同时也是执法者,并且这三种公共功能履行者的角色,在最终被汇集到皇帝那里,所有立法、司法与行政以及进一步监督的合理性,全部由皇帝一个人来拍板决定——这也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独裁政权——中国的独裁政权的理性与否,通常由皇帝个人的品性所决定,但皇帝个人的品性,其实在绝大部分情形下是并不值得恭维的——很多时候其实还很荒唐,所以传统中国的公共强力的理性,我们无法在历史文献中看到……
现代立法过程其实是一个充分的理性探讨的过程,所有参与立法的社会成员,都会对新法律的立法可能对社会不同的利益格局造成的影响建立理性的认知,同时,社会理性权威也会参与对这个立法过程的探讨——并且对这一立法造成的强制约束可能对社会造成的那种利益倾斜以及社会因此获得的收益进行充分的辩驳——社会各种主体也可以在公共的领域对新立法进行辩析,并且最终通过议会来将法律条文确定下来,从而达成了现代立法过程——当然,所有的立法过程其实都是人的参与——只要有人参与,这个立法就离不开个体意志的影响,传统社会的立法过程非常简单和粗糙,他们的个体意志对法律的影响就非常大,甚至纯粹由个体意志决定法律的实施,并且由于法律实施依然也由个体意志决定,因此对同一件事,施加不同的法律强制——甚至是相反的强制,是非常普遍的情形。这就导致了法律强制的非稳定性——现代立法其实正是吸取了这种等级社会个体意志过份强势的非理性情形,因此在立法上非常慎重,讨论非常充分,社会各方参与非常积极,并且所有参与立法的议员,其对立法所阐述的个人观点,也是在公共的场合里表达的,不存在单独表达其立法观点的可能,因此他尽可能让自己的立法观点接近人类理性权威的观点,这是能够让大部分社会成员接受的——即理性权威能够最大限度地影响立法者本人,因此现代立法的理性程度,其实是远远越过等级制时代的立法理性的……
当然,人类的法律实践其实还有另外一种形式——那就是判例法。判例法是根据已经有的法律判例,来判断现在案件的适用法律。当一个案例不存在先决的案例时,就需要法官本身运用其理性来形成一个新的判例,从而为未来同类案件提供判断依据——从某种意义上而言,法官就是立法者——但这样的立法者,并不意愿着法官就可以有条件成为独裁者——因为法官在判断案例时,他并不能左右事实,而事实是由案件双方的当事人来分别阐述的,但案件双方的阐述者,都只会阐述与自己有利的事实,而对自己不利的事实,他们可能就会回避——这样,法官可能面对一大堆矛盾的事实——这时候,法官可能需要唤取证人——因为不同的证人与案件不同的当事人的关系有差别,证人对事实的观察未必与事实完全一致——这时候,从当事人充满矛盾的事实阐述和证人所描述的事实当中,法官需要努力恢复事实的真像——这个过程,其实无关乎法律的判断,而是关乎事实真像的获得——法官要想获得对案件的理性判断,就需要首先获得事实的真像——而这个真像需要从各个充满矛盾的事实阐述者——案件的冲突双方以及双方证人——来恢复事实的真像——这是一个逻辑理性的过程——而这个逻辑理性的过程,其实考验的是法官的常识能力。其实人类恢复事实真像都是从这一个个充满矛盾与不实叙述的事实中去筛选——去伪存真而获得的。只有获得了事实的真像,法官的判断依据就有了。但如何判断冲突双方的权利归属呢?这并不是法官能够武断决定的——即使法官本身是确实有权力进行判断,但他不能根据自己的主观意志来判断其权利的归属——最初是根据社会成员所描述的社会习惯与习俗来决定一个社会成员具体冲突事实的判断依据——即当事实被恢复之后,然后法官根据当地的习惯与习俗来判断双方的是非曲直——所以最初人类成文法产生过程,其实是对习惯与习俗的那种调查与写入法律条文的过程,即有大量的人类成文法,本身就存在人类活动的习惯之中——人类最初是没有法律文本的,人类对自身行为的约束,在一个小共同体内,其实就产生于习惯与习俗之中,然后随着社会公共强力介入对冲突双方的仲裁的时候,习惯与习俗就充当了最初冲突解决方案的社会支持方向——只有随着人类合作规模的发展,人类理性得到了发展,人们会发现了习惯与习俗的某种非理性的因素,或者不同地方的习惯与习俗是不同的,而法律对人的约束必须统一和一致,因此就需要对这些习惯与习俗进行甄别,于是正式的法律条文就取代了习惯与习俗,从而使得法律的权威通过正式的法律而渐渐地树立起来——这个过程,有一个人类理性的发生、发展和演变过程——但人类的法律本身并非如人们想象的那样神圣,其实只是一个社会对某种行为选择的接受程度与差别而已,而法律的仲裁就充分接受这种人们接受的意愿与差别——但随着人类理性的发展,我们就会发现,社会认知的不断深入,一些习惯与习俗本身,可能也被人们发现是非理性的,于是曾经被法律接受作为仲裁支持方向的习惯和习俗,就渐渐地被人类的理性选择所抛弃,于是习惯与习俗就不再在公共强力的仲裁中发挥作用,而只是在社会内生压力上起到社会力量运行的微调作用——而一旦上升到公共强力的仲裁层面,这些习惯与习俗所形成的行为选择方向,可能反而不具备正当性,这是人类理性发展过程所必然存在的情形……
其实我们需要考察一个有趣的问题——即当案例法可以让法官对社会冲突进行独立的仲裁时,意愿着他的判断其实就是最后的社会实践权威——但遵循案例法国家的那些法官,为什么没有象那些等级制社会里,那些行使司法权力的官员一样,成为独裁者?其实就需要从等级制社会的法律实践过程,与海洋法系里的司法实践过程中去考察其不同的理性存在——在等级制社会的法律实践中,事实的复原过程并不理性,官员——尤其是传统中国的官员在对事实的判断与选择中存在非常大的自由裁量权——他能够充分地选取其所需要的事实,或者他的理性愿意相信的事实——当冲突双方对事实的描述与他的理性判断的事实不符时,他能够让冲突双方当事人对事实的描述改变,而改为他认为是合理的事实——因为所有的冲突双方的当事人,都不会叙述对自己不利的事实,而只会描述对自己有利的事实——这是人类与社会互动的个体理性的一般情形。而法律仲裁需要恢复事实,就需要那些对冲突双方不利的事实也能够得到重现——但很多对冲突双方不利的事实,其实只掌握在当事人的掌握中——即使冲突的对方可能也并不掌握——这时候,如果冲突的当事人不这一事实描述出来,他的侵权事实就不能成立——这时候,法律因为没有充分的事实依据,当然无法作出判断——这样,一旦冲突双方诉诸法律,他们就自然不会将只有自己挖掘、对方及所有其他社会成员都不掌握的事实信息向社会公布,因为这会让自己处于不利的境地——但是,如何判断冲突双方所叙述的事实的真实性呢?其实社会是没有办法的。社会可能会根据一般的社会变化方向所形成的理性理解,来判断双方所叙述事实的真伪——法律也只能从这样的方面去判断——假设我们允许法官对冲突双方所叙述事实的真伪作出理性判断,并且当他判断一个案件的当事人的事实叙述不符合理性的时候,就有权力认定其撒谎,并且对其惩罚——这时候,事实的决定权就到了法官的手里,法官就有能力让冲突双方所描述的事实,符合他认为的社会理性——当然,我们会发现,确实有很多的案件是这样的,通过法官对事实的理性的选择,使得一些案件的事实真像得到恢复,当事人对事实的非真实的描述得到改变,当事人不愿意向社会公布的自己的不利的事实也得到了描述——当然这种描述是在法官的强制下进行的,因为我们将恢复事实真像交到了法官的手里,而非当事人的手上——法官可以根据自己对理性的判断来决定叙述双方所阐述的事实的真伪,并且在他认为叙述者撒谎的时候,法官可以强制叙述者改变其对事实的描述,直到符合法官认为的理性——即法官相信的事实真像,而非冲突双方自己描述的事实真像——这对法官的授权是非常大的,但接下来,我们可能会发现一个重大的问题,即法官可能根据自己的理性来判断事实的真像,同时法官也可能根据自己的利益需要而倾斜真像——并且,我们也不能否定的是,法官的理性是有限的,他根据一般的理性所复原的事实真像未必真是事实的真像——这样,就导致司法过程中,大量的事实被扭曲,而一旦法律事实被扭曲,接下来的判断肯定就会形成冤案——所以如果将事实真像的自由选择的裁量权交给法官,由法官来决定什么样的事实叙述是符合真实的理性过程中,就会形成对法律事实的大量扭曲——当然,如果不将这个事实真像的自由裁量权交给法官,而交给冲突双方以及双方的证人,通过他们的叙述来恢复事实的真像——当然,从他们矛盾的叙述中来选择事实的真实性,并且最大限度符合人类对自身社会演变的那种理性的选择权,其实依然在法官的手里——不同的时,法官没有权力要求叙述者根据他的意志来改变对事实的描述——即使大家明知叙述者所描述的事实是不真实的,但法官只有选择相信与不相信的权力,而没有要求他改变事实描述的权力——这是现代社会司法实践过程中,所赋予的法官对事实选择的自由裁量权的限度——而事实真像的恢复,一旦交到冲突双方的手中,则冲突双方就会明白,如果他们所提供的证据不能充分地让法官相信,法官可能对他们所描述的事实产生怀疑并且在判断过程中不会选择,这时候他们就不会主动诉诸法律——尤其是那些权利被侵犯方——因为权利侵犯方通常是不会主动诉诸法律的,因此很大概率只是权利被侵犯者会诉诸法律——他们知道需要自己提供充分的事实依据,法官才能据此判案——所以他们在诸诸法律之前,就会努力搜集有利于自己的不容易被推翻的证据,这就导致法官在对案件的判断过程中,因为有了充分的证据,他就能够非常轻易地获得强有力的法律事实,这就为他的理性判断提供了非常良好的事实前提,现代司法实践,剥夺了法官对冲突双方的事实叙述强制改变的权力,而只能从他们自愿的事实叙述中来进行事实真伪的选择——如果任何一方的事实叙述都不能充分证明法律事实的真实性,则法官就可以不作出判断——权利侵犯事实不予认可,因为事实不清,法律无法做出判断……
法官在事实选择权力上的受限,是法律无法独裁的一个重要的原因。同时,法官在案件审判过程中,其受制于程序的约束,整个过程都是在规定的程度下进行的,因此法官审案的整个事实都是公开和透明的,并且事后也能够得到追究——而法官本身必须严格遵循法庭程序,并且他也是法庭程序的维护者——如果任何一方在案件审判过程中违反了程序,都由法官负责制止——这个程序其实是保障司法过程中,权力运行的正当性,并且其事实能够得到有效的复原,这就保障了法官在履行其职务的过程中,无法通过传统的黑箱操作而扭曲法律的正义,这是法官无法独裁的又一个制度约束……
法律不能独裁的第三个原因是,法官本身的法律理性——所有的法官其实都是受过严格的法律理性的训练的,即他们能够从社会事实的复原中理解整个事实的变化过程,以及这个变化过程中相应的权利与利益的边界,以及社会法律与一般的社会理性所愿意接受的这种权利边界,从而为他们判断一个社会冲突提供了非常好的理性判断知识——这些知识,通常就是法律知识——法官是运用法律知识来进行社会冲突的仲裁并且追求公平与正义的实现的——因此其运用法律理性来与社会事实对接、并且这种对接符合公认的社会公共理性,并且对冲突双方的权利边界的把握与正当性的阐述的到位,决定了法官本人在法律界的学术地位——即他如何充分地理解人类的法律理性,这是一个法律人的技能要求——并且其对法律理性的理解越深,其在业界的地位就越高,他就越可能得到升迁——这样,法官是有激励在所有的法律判断中,充分地展示他的法律素养以得到同行的认可的——如果法官要实行独裁——通常就是为了其自身的利益或者诉讼一方人的利益,而违背通常的法律理性常识,结果他在事实与法律理性的对接中就会出现理性冲突的问题——这对受过严格训练的法律人而言,可能就会立即被发现,结果他的法律理性的能力就会受到质疑,结果他在业界的地位可能就会动摇——如果这样的案件被交到更高的法院审讯,很可能就会被推翻——因为明显违反法律的理性——如果是最后判断的案件——因为那些从事最后判断的法官都是大法官,他们的法律地位是几十年来的法律实践中被社会公认的,他们在法律方面是当然的理性权威,并且同时也担任了实践权威的最终拍板人,如果他在判断过程中,其法理阐述存在问题,就可能受到同行的质疑,他的权威地位就会受到动摇——这对于高级法官而方,是不可接受的。因此他是不愿意为了利益而让他的法律理性受到破坏的,这是高级法官所通常愿意遵守的利益激励——更愿意维护自己在学术界的那种理性权威的地位,而不愿意为了一个案件里的特殊利益而让自己的法律声名蒙羞——这是法官不会走入独裁的个体利益的深刻激励……
法律是人类最重要的实践权威——是社会一切权威生成的最终拍板者——当然,社会依然会存在各种各样的权威——这各种各样的权威在实践层面得到最终拍板的成员——就是实践权威的拥有者。如一个公司决策的最高决策人,就是这个公司的权威。一个家长在家庭里资源运用的最终决策权,就构成家庭的实践权威。二个交易的成员,就价格达成共识——其实也构成双方协商的实践权威——只有一个个可以落地的实践权威——并且这些实践权威的决定能够得到社会公共强力与内生压力的有效支持——这样的权威才是真正的实践权威。如果一个权威的拍板决定受到社会成员的质疑,结果产生冲突,到法律最后仲裁的时候,这个决定被推翻——那么这就不构成一个有效的实践权威——只有这个决定最后得到法律仲裁的支持,才能说是一个真正的实践权威——人类的一切成果的取得,其实都是由实践权威的一个个有效的落地才能实现,没有这一个个实践权威,人类的成就就不会取得——其实人类的合作,是需要分解成一个个动态的行为展开,所有的行为展开,需要在社会中得到大家的支持都会持续地进行下去,这就意愿着社会需要给一个个社会成员以行动展开的权威性,这种权威性使得这一个个的行为能够在社会变化的过程中连续作为一种力量,而生成社会成就与相应的利益,并且这种利益自动地在社会中实现分配,从而形成一种广泛的社会利益格局,人类的社会实践才会得到生动与有力的展开,人类的财富才会源源不绝在产生,人类的文明大厦才会变得越来越辉煌与灿烂……
人类的理论权威是在公共的学术平台上产生的,而实践权威,是这些公共的学术平台上所产生的理论权威的一个落地过程——即社会成员在通过对理论权威的学习之后,认可其合理性,并且在其理论所适当应用的领域切入实践,从而创造出社会财富,这样,人类的理论权威就找到了一条与实践相结合的通道——通过一个个的实践权威,理念得以落地,人类的实践得以展开,人类通过这个实践的展开从而创造出丰富的财富,社会财富的增加,意愿着人们自由程度的增加,人类的理论就生动地切入了他们的实践活动之中,理论与实践就形成了有效的结合——理论是无法离开实践的,实践也需要不断的理论所提供的认知支持——并且这二者相互促进,结果人类的理论也得到发展,实践也不断地向更文明的方向演进,人类的文明得以生生不息地演绎着……我们也就看到了那个欣欣向荣的发达的现代文明社会——这是人类理论与实践的完美结合的产物——而这个产物,其实依赖公域理论权威的产生与社会成员在这种理论权威的认知指导下而主动展开的实践——这些实践的最终拍拍者,就成为社会的实践权威……
自由裁量权
自由裁量权本身是一个法律概念——即法官在运用法律条文来进行判断的时候,需要有一个对变化的社会情境与法律条文进行有效的对接,也需要对法律的适用范围与法律规定的边界进行某种程度的自由选择——因为人类的语言与文字表达能力是有限的,无法就现实情形与法律给出的行为选择域进行完整而无缝的对接,必然会留下一个空间需要法官本身运用其理性来进行判断——这是法律判断过程中必须给法官留下的空间,这个空间里的法律选择,是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范畴——在这个自由裁量权的空间里,法官的一切判断都是社会授权允许的范围,无论这个判断可能会带来怎样的争议——甚至可能会带来完全相反的评价——但这依然是法官判断的合理的区域——自由裁量权既是法官自由选择的区域,也是法官行为在理性与非理性区域之间徘徊时,人类所给出的法官选择的允许区域……
其实并不只是法官在判断案件时需要自由裁量权——人类一切行为的展开,从某种意义上而言,都需要一个自由裁量的空间,也会必然存在一个自由裁量的空间——尤其是当人类在实践过程中,不断地拓展其权利的空间的时候,人们会发现,他们在现实生活中所运用其理性来展开行为时,其自由裁量权的空间其实就越大——但这种自由裁量权的空间——在人类理性运用的过程中,会存在二个可能的走向,即个体理性可能会有激励充分地运用这个自由裁量权的空间走向自我利益的最大化——个体是不是会选择这个方向,与他的道德情感有关,也与社会公域力量对个体约束的有效性有关——当一个社会合作走向广泛的负向合作的时候,个体在运用其自由裁量权时,其走向利益最大化的可能性就会大大地提高。当然,自由裁量权的有效运用,社会理性其实更趋向于个体力量运行更走向一个公平的方向——即个体努力保持自身的利益边界,而不随便进入其他社会成员的利益边界——在很多时候,这其实是个体在展开他的行为时的一种常识——但个体愿不愿意让自身的行为走向这个社会理性所期待的方向,即自由裁量权向社会理性希望的方向运行,这其实也也社会内生压力与公共强力的运行效率有关,尤其是公共强力,当其无法使其相应的公共目标得到有效的实现的时候,我们就会发现,社会自由裁量权的方向,其实是很难走向公共理性所期待的利益界得到有效信守的方向的,因为当公共目标被广泛的践踏时,公域力量的运行就走向了一个自利的方向——有利于公域组织非理性地获得利益,也有利于公域组织的成员有效地获得其利益——这样,公域组织事实上就放弃了其公共目标的实现,而走向了自利的方向——这既给社会经济组织带来更高的成本,也给社会其他成员带来了力量运行的非理性方向,结果整个社会其实都会走向非理性的方向,自由裁量权的运行在社会中就会被广泛的扭曲……
个体在社会互动过程中,其实是存在一个选择空间的——即对于任何社会目标的追求与实现过程中,在一系列行为的展开过程中,个体都会发现,社会会留给他一个自由选择的空间——其实认知也会指导他在一个可选的区间内展开行动,其所追求的目标的实现都不会受到影响——这就如同他发现节令已到播种季节,而这个播种季节不会只有一天,而是有一个时间段,他在这个时间段的任何时间播种,其最终的收获可能都会差不多——这样,他就可以根据自身的需要而在这一个时间范围内来选择他合适的播种时间——而他选择的这一个时间区间其实是自然的节令里都适宜于播种的季节——这是自然变化留给人们的自由选择的空间。而社会变化,其实同样会留给人们一个自由选择的空间去追求他们目标的实现——这些选择的空间,是自然与社会本身所自然隐含的,其实与我这里所说的自由裁量权并没有关系。我在这里所涉及的自由裁量权——其实指向一个人类社会合作的最关键的方向——利益的方向。我们在理解人类自由裁量权的理性运行方向的时候,就会发现,其实主要是基于利益的不同流向而形成的自由裁量权的选择方向的问题——我们知道,人类社会是一个广泛的合作体,其中存在着深刻的利益纠缠——这种利益纠缠就是,当一个行为展开的时候,会给社会成员留下利益的不同流向的选择空间,这种利益的不同的流向的选择空间,通常是指一个行为的展开,利益是会倾向于流向行为展开者个人的,而另一个行为的展开,会让利益流向其他的社会成员——这个不同的利益流向,会导致行为展开者行为选择的差别——但同时,我们会发现,对这个利益的不同的流向,会有不同的社会规范的要求——即伦理的要求,即一些利益的流向方向可能是正当的,而一些利益的流向的方向可能在伦理规范上是不正当的——当一个社会成员,选择其行为展开的利益流向,是与社会的伦理规范要求相符的时候,其自由裁量权的运用就会被伦理所接纳,如果他选择的利益流向,是社会伦理规范所限止的,则其行为展开的自由裁量权的选择方向,就是被社会所约束或者禁止的——这是人类在运用自由裁量权时,所必然面对的一个选择方向问题,这才是我们真正理解的自由裁量权……
当社会成员,自愿地参与社会合作,而在这个合作过程中,基于其利益激励而展开一系列的行为时——这些行为就会在接下来的自然与社会情境下,给予其不断的选择空间,而每一个选择空间,其实都会让个体成员产生基于利益不同流向的那种选择域——这个利益不同流向的选择域,如果不涉及到伦理的约束,其实个体是非常容易选择的,即选择自我利益最大化的方向,如果这个行为选择的空间,会产生利益的纠缠——即存在一个与其他社会成员的利益边界问题的时候,我们就会面临一个选择的困境——个体究竟是利用这种自由裁量权向自我利益最大化的方向运用其力量——这就会导致对其他社会成员利益的侵犯——还是利用其自由裁量权来自觉约束自我的行为,而选择与社会伦理规范所允许的利益边界而选用其力量——这就是任何个体可能面临的选择——这种选择机制,可能在人类的日常生活中时刻会面临——而个体究竟选择怎样的方向,自利的方向还是伦理的方向,这是一个社会合作体所面临的困境问题,当个体自觉地遵守这个利益的边界的时候,其行为选择其实就是符合社会的道德观念的,并且是值得赞赏的,当个体违反这个利益边界,而走向自我利益最大化的时候,个体的行为就是值得批评与反对的,严重的,可能会受到社会公共强力的强烈禁止……但这种个体利益方向的选择问题,涉及到日常社会成员自由裁量权运用的那个自觉的方向——与社会调整合作体利益方向的二种力量的有效性有关,这二种力量是内生压力与公共强力,尤其是公共强力的有效性有关。因为当公共强力无法有效发挥其社会功能的时候,我们就会发现,一个社会的成员,会更趋向于其自由裁量权的方向向利益最大化的方向运行——这是因为,公共强力本身是约束社会追求利益的越界行为的——但当公共强力无法约束自身追求利益最大化的时候,他就需要通过社会越界利益的有效实现,而从中获得这种越界利益的一部分——即他助长了社会行为展开趋向于那种利益边界逾越的方向,并且他在这种逾越利益边界的利益中,自身也分得了一杯羹——这就是公共利益导致了自由裁量权的方向运行朝向了非理性的方向,不再遵循社会公共理性的方向,而走向了个体理性里自我利益最大化的方向,这是公共强力没有有效履行其公共职能时可能带来的对自由裁量权滥用的后果……
当然,个体在自由裁量权的有效运用过程中,会走向自利的方向时,有一些区间内,公共强力是并不起作用的——公共强力在维护社会利益的边界的时候,其实只对一些较严重的利益边界的逾越进行约束,在大量的社会微小的利益互动过程中,这种利益边界的逾越,公共强力并不介入——因为公共强力介入任何社会互动,其实都是高成本的,社会无法就任何社会的利益互动过程中的越界行为都完全介入,当利益边界的逾越较小的时候,社会就会让内生压力来调整这种自由裁量权的运用——但内生压力需要一个基础,即社会成员需要知道社会运行过程中那种利益边界逾越的事实——而人类社会运行的那种事实——我们称之为社会事实,其与自然事实是有非常大的差别的,即这些事实其实并非一种自然的状态,有自然的特征——当然其可能是存在自然的特征,但其社会意义却是依赖其社会特征而被解读出来的,与自然的特征本身无关,同一的自然特征,在不同的社会情境下,可能会被抽象出不同的社会意义。因此需要人类的理性介入才能将这些具备自然特征的社会事实的意义建立理解,并且描述出来,这也构成人类常识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即理解人类社会观念所对应的社会事实——而这个社会事实是被人类理性所建构出来的,并非被自然的特征所自然地赋予的——但这个社会事实本身,却与自然事实一样,一旦发生,就会消失,不再能够恢复——而这个事实的掌握者,其实只有事实的亲历者,或者偶然因为特殊原因而观察到了这个事实存在的社会成员——并且那些观察到的社会成员,可能也无法解读出这个事实的社会意义——因为他观察到的是一个社会事实中的特理特征——而这个社会事实的社会意义,需要亲历者的一个持续的社会过程所构成的变化,才能完全抽象出其意义——这就决定了社会事实存在的稍纵即逝的特征,社会成员是无法知道这些事实的存在的,除非当事者公布这些事实,并且向社会传播,这些事实才能为大众所得知——这就需要一个信息的自由传播机制,允许人们广泛地传播社会事实,这才能让大众知道那些日常生活中所发生的事实,然后才能对这些社会事实的是非曲直进行判断,然后才能生成一种社会内生压力,来调整这样的社会行为——即只有一个信息自由传播的社会,内生压力才能真正起到有效的作用——而一旦信息不能被自由传播,由于没有进行伦理判断的事实基础,内生压力就无法起到其对社会行为应有的调整的作用……所以我们会发现,一个社会的信息传播受限时,社会内生压力用来调整人类行为的那种作用,也就同时受到了限制……
个体在社会行为中展开的自由裁量权的运行方向,社会主要通过内生压力与公共强力进行调整,而对个体的影响,通常也通过某种道德情感来进行自我调整——这种道德的情感,其实是社会通过广泛的文化合理性的认知传播,而渐渐地在社会成员的认知里落地生根的,这在人类的文化学里,被称为一种内化行为——内化行为,其实是通过社会的知识传播,而对人类自身行为的合理性与正当性形成认知,而当个体认知到这种行为的利益边界时,他就清晰地知道自身行为展开时,不同的利益边界的社会接受程度,尤其是社会伦理边界的接受程度,从而自觉地遵守这种利益边界而展开其行为——这就是自由裁量权的理性运用,相反,当个体利益边界超越了其伦理允许的程度的时候,其自由裁量权的运用,就进入了非理性的领域,通常被认为是不道德的——其实在很多社会,都非常强调这种道德的自觉性,中国传统就是以德治国——努力强调社会成员的道德情感,并且在动态的社会互动过程中,自觉地遵守自身的利益边界——当然这种道德情感的强调,主要指向对官员的约束——因为官员在其权力运行的过程中,更能够让社会利益边界走向伦理的方向,同时官员自由裁量权的非理性运行,出会让整个社会因为这种公共力量的非理性的错位影响,而使得社会其他力量也与公共力量一样,走向趋利的方向,并且会努力与公共力量进行合作,而进行范围更广泛的负向合作,这就会导致一个社会整体道德的堕落……
当然,一个社会最重要的是约束公共强力在履行其公共功能时,其自由裁量权运用的自利方向——这是社会自我管理的最重要的方向,如果一个社会无法有效约束公共行政机构在运用其行政力量时的自利方向,你无法使得一个社会的运行走向理性,当然也就无法让社会自愿合作的力量也走向理性——因为公共强力是一个合作体内最大的力量,当其走向自利的方向时,其必然与社会的其他逐利力量进行合作——因为公共强力本身并不创造财富,其获得利益的手段必然是通过对财富创造的社会经济组织进行约束——或者与他们进行某种合作——通常就是负向合作,从而实现其利益——这个过程中,社会其他经济组织也就自然会利益公共强力的这种负向合作,而充分利用其在社会信息上的那种优势,从而对其他更弱势的社会成员上获得利益,结果这种非理性的利益就在这些强势的经济组织与公共强力之间进行分享,而社会更弱势的群体,就承担了这种社会非理性利益获得者的成本的承担者——整个社会合作因此走向公平的被广泛侵犯,结果社会的内生冲突就会产生,整个社会合作的内耗就会加剧——这是一个社会无法有效约束公共强力时,所必然产生的现象……
当然,公共强力自由裁量权的非理性运行,不仅仅会让社会的公平被广泛扭曲,还会产生另一个连锁反应——就是社会合作的创新活力会被窒息——因为人类的财富其实是基于认知与合作而产生的,而公共强力是保障这个合作平台运行的成本,如果这个保障合作运行的成本的获得能力过于强势,就会引导社会成员与公共强力机构进行合作,而没有激励进行认知的创新——而认知的创新是人类合作效率得到提升的最主要的原因,一旦社会成员都通过与公共强力进行合作来获得利益的时候,创新在一个社会就会停滞,结果社会可能就会长期停滞在一个低水平的合作平台上,无法让社会的合作效率得到有效的提升——人类的等级制社会都是长期停滞不前的,就是认知创新在这样的社会被窒息了,整个社会的力量都被引向与社会公共强力合作的方向,精英不再重视创新,甚至贬低创新,人类的认知创新就不再可能在合作体内生成——因为缺乏利益的激励——其实人类漫长的等级制下,其认知创新几乎是停滞不前的,整个社会长期处于一种单调的低水平的创造阶段,而进步乏力,这其实就是生动的证明……
对公共强力的自由裁量权的约束——现代社会通常是通过对其授权的更明细化来实现,同时也努力让公共强力在其力量运行的过程中,通过程序来固定其力量运行过程中的事实,同时也通过对其行为的透明化——即公共强力运行的过程与运行的事实,都需要在整个社会进行公开和透明,让每一个社会成员都知道,这样,公共强力运行的合理性,就能够得到大家的理解——当然社样的机制,是对公共强力自由裁量权可能被滥用的一个社会有力的制度约束机制——这个机制,在现代社会里,其实还只在西方一些发达国家里被有效应用,而在特色国,或者一些落后的专制国家,这样的对公共强力运行进行有效约束的制度机制,还没有得到充分的落实——这就必然导致这些国家里,公共强力运行过程中,其自由裁量权无法得到充分的制度约束,基于其人性的自利激励,公共强力机构必然会走向自利的方向,这是一个人性的必然方向,我们无法改变这种社会负向合作的走向。因为社会逐利的力量,如果没有一种有效的制度力量来实现强力的约束,单纯的文化合理性的认知与道德的激励,其实都是非常弱的一种约束力,人类的实践证明,道德约束无法让一个社会合作真正走向理性,只有制度的约束力量,才能让公共强力的自由裁量权真正走向公共理性的方向,这是被人类社会无数的实践所充分证明了的不可质疑的事实……
个体信息选择性公布机制
信息构成人类对社会与自然建立起认知的主要的基础。信息是人们对自然与社会事实进行描述的最基础的单元——只有通过对自然与社会进行以信息为单元进行的描述,人们才能理解自然与社会演变的事实,然后才能进一步对这些事实进行利益、文化正当性、伦理、价值与规则合理性的判断——离开了对事实理解的基础,人类一切利益、文化正当性、伦理、价值与规则……这些基于事实而作出的社会认知,人们就无法有效地抽象出来——因此,信息构成人类对自然与社会认知的事实基础……
不过,一切事实信息——包括在事实信息的基础之出被抽象出来,用来作为社会意义表征之利益、文化正当性、伦理、价值与规则合理性判断之信息——都有一个基本的特征——即依赖事实本身所形成的那个变化过程——所有的事实,都需要在一个变化过程中才能被有效地抽象出相应的社会意义,离开了事实所形成的变化过程,人们其实就无法获得他们社会认知层面的那些观念信息——如利益的存在问题,利益边界的正当性的问题,行为展开的文化合理性的问题,伦理与价值的问题,规则存在的问题——这些都需要在事实信息的基础之上才能作出——信息构成人类对社会行为正当性与利益流向合理性的基础的理解……
但人类社会事实其实存在一个基本的困境——即这些信息的存在,其实是稍纵即逝的——即社会合作的事实信息,并不如在书上的符号那样,可以被永久地封存,时刻保存在那里,等待着人们去翻阅——人类的事实信息,在实践展开时就自然地发生——但这些事实信息都是依赖着人们的行为的展开而形成一个个连续或者非连续的变化流——而这些变化流构成人们对社会复杂认知的基础,但这些事实信息,却在行为发生完毕之后就消失了——不再存在于这个世界之上,并且永远不可能重复——即使你有意重复,也会存在一个时间与空间的错位,不再是真实的事实背景——因此人类社会由个体行为展开并且构成对社会运行基础理解的事实其实是稍纵即逝的,人类的行为展开完成,事实就在人类的历史上消失了——无论你将其划归到历史还是新闻这样的不同的观念类别里,但这个事实却已经不再存在,人们要了解这个事实,就需要通过当事人与旁观者进行叙述,才能得到这一行为事实的存在——但这些行为所构成的事实,其实是动态地发生着的,并且不同的事实,在不同的时间与空间展开,其相应的因果变化的关系,也只有当事人才能真正的理解——非当事人,即使看到行为发生的那些物理信息——但如果他没有切入到行为人所构成的对社会变化的那个连续或者非连续的因果变化的链条中,其实他也无法真正理解这个事实的社会意义——我曾经举过一个例子,如张三把一张货币递给李四——这是一个行为,但其行为意义,会随着张三与李四之间的连续的社会互动所形成的社会变化有关,只有理解了这一个连续的变化过程,你才能解读出他们之间的社会意义——而对这些行为信息的了解——还有与个体进行互动的社会成员——但一个人的任何行为的展开,其与其他成员的互动——其实都是他自身行为的一个极小的组成部分——与任何一个行为。当然,他的行为,可能都会产生与其他社会成员的直接的互动,越到后面,人类进入越来越复杂的合作体之中,一个人单独展开其行为的概率就越低——但因为个体与其他社会成员的互动,他们都是构成对他行为展开的变化链条里的一个个环节——对整个变化链条之理解,其实即使与他互动的社会成员,也有很多是并不理解的——只有个体自己才能真正和完全地理解自己行为展开在整个变化过程中的关系以及相应的社会利益、文化正当性、伦理、价值判断以及规则合理性这些意义所在——社会其他成员,都只可能通过观察与一部分的互动,理解其行为展开的某些社会意义以及相应的利益、文化正当性、伦理、价值判断与规则合理性这些社会意义——如果无法完全理解行为的整个变化过程,而只是对这个变化过程中的一部分变化链条有了观察与参与的理解,依然不足以完整地理解整个变化链条的相应的社会意义,更无法理解这个变化过程中,与人类行为的基本社会要求有着密切关联的那些维度——利益、文化正当性、伦理、价值、规则合理性……进行准确的抽象与判断——如果离开了对这些维度的准确的抽象与判断,社会内生压力与公共强力就无法对这些行为起到准确的约束作用——因为缺失了对事实的基础的判断,这些相应的社会认知维度就无法准确而清晰地被抽象出来,人们就无法找到这个社会成员行为展开的支持方向,因此社会内生压力与公共强力就不可能真正起到对这些行为的约束作用……
人类日常生活中,其实是有着与其他社会成员的频繁的交流互动的——这种交流互动,其实是人类日常生活中基于成员彼此之间合作与情感交流的需要,这些交流互动,构成人类行为的一个基础的行为——这个基础的行为其实是指,人类的一切合作的有效性,都需要建立在有效的交流的基础之上,没有有效的交流,人类的一切合作都不可能进行下去。但人类并不只是基于合作才进行交流——人们日常生活中其实还有大量的在社会合作层面上是没有意义或者作用的一些交流——这些交流的行为,其实可能比起那些有效的交流更多——人们通过这些交流对彼此形成理解,同时也通过各自的交流过程,而将社会上他不曾观察到或者经历过的一些事实得到了解——即人们获得其他社会成员行为展开的事实,有相当一部分是通过日常的闲谈这样的交流形式而获得的——当然,社会成员还可以通过阅读报纸这样专门传播新闻的媒体来获得社会发生的诸多事件信息——人们获得外部世界信息的渠道其实非常有限——要么通过交流,要么通过阅读。而人们自身通过直接的参与与观察获得的外部世界的信息其实是非常有限的——很多的通过直接观察获得的外部信息,你可能只是知其物理特征,而对其社会特征浑然不知——如你某一天在街上闲逛,忽然看到街上有一堆人聚集在一起,你感到好奇,想凑过去看看发生了什么,但是即使你看到了一个人躺在街上呻吟——你可能也只是知道这个人受伤了这样基础的事实,依然无法触及到这个事实的更核心的层面——他怎么受的伤?谁导致的?哪个的责任——这才构成人类社会认为的核心和关键的事实——而这个事实,是需要对这个受伤过程与相应的行为人基于这一伤害行为的长期的变化链条才能完成有效的抽象——而你的观察,仅仅只是知道这一个人受伤的最浅层的物理事实,还根本没有触及到社会合作所认为更有价值的社会事实的核心,结果你可能就对这一事件无法发表任何有价值的观点——这样你就无法在这一事件中有恰当的方式来表达你所形成的那种社会基于认同的内生压力——因为你对这一物理事实有了解,但并没有理解这个社会事实——这样,你对社会事实的观察其实通常是流于表面的,无法真正理解这一事实的社会认知的核心,因此人们的观察其实无法真正获得他们所理解的社会合作意义上的事实,只能理解一些简单的物理事实——而人类所观察到的物理事实,只是在社会合作中对人们的认知形成间接的帮助——人类真正的社会认知,需要在整个变化链条中形成对利益、价值、伦理、规则、文化合理性这些关键的社会维度的理解,才能形成你对这一事实的理性的判断……
因此,社会合作的事实——其实并不是指一个单纯的行为所展开的那个物理事实,而是一系列连续或者非连续的行为展开而形成的一个变化的链条——这才能构成人们完整理解社会事实的前提和基础。因为只有完成了对整个变化过程的理解,人们才能就这些物理事实翻译成相应的社会事实——利益、伦理、价值、规则、文化正当性、权利这些复杂的社会认知,然后才能理解,一种行为的展开,是应该得到社会的支持还是约束——当你缺失了事实这个环节时,即无法获得整个事件演变的完整的社会变化的链条时,你就会发现,社会力量无法有效加诸其上,使其受到有效的约束……
而事实其实是社会成员个体充分掌握的——当然他只掌握自己行为展开的事实以及那些连续的变化过程——社会其他成员对他的事实只有部分的了解,并且不同的社会成员,对他的行为展开的事实都有不同的了解——因为他可能在一个事件演变过程中和张三互动,在另一个事件演变过程中与李四互动,然后在第三个事件演变过程中与王五互动……这样,其他社会成员对他的行为的理解,都注定只有一部分——这一部分可能还是非常少的一部分。而个体自己的行为展开的事实——只有他自己是完全掌握的。但是,由于这些行为的展开具备稍纵即逝的特点,即使个体自己,也无法完全复原自己曾经展开过的行为的全部信息——因为当事件演变完成之后,个体可能就遗忘了这些事件的信息——结果即使他自己当初是知道他为什么展开这些行为的,但随着时间的流逝,这些行为的因果关系淡出了他的记忆,结果这些事件可能就真正为人类社会所遗忘了,再也无法复原了……
人类的社会事实存在着这样一个事实的困境或者说瓶颈——这就使得人类的社会合作力量——尤其是内生压力与公共强力,要起到真正的作用,其实就需要准确地复原事件的社会过程——而这个事件的社会过程,其实是已经消失了的,只有事件的参与者与极少数的旁观者能够获得这些信息——如果他们不将这些信息传播出去,社会就无法知道该事件发生的信息,则社会内生压力与公共强力,因为不知道事件信息的存在,因此自然就无法起到作用——这样,我们就会发现,社会成员,他们其实是理解到这一层的,即社会要想追究他的非理性行为——通常是基于利益激励而展开的,就需要理解他的行为信息,并且进一步理解这些行为信息的合理性——但如果他将这些信息掩盖起来,社会力量自然就无法对他的行为进行有效的价值判断,也就无法进一步约束他的行为——因为,为了逃避内生压力与公共强力对自己的约束——社会成员都有激励,来将自己所展开的行为信息进行选择性公布——即只公布社会认可的那些符合伦理与规则要求的行为信息,而对社会不认可的不符合伦理规范与规则要求的信息,社会成员是有激励将其掩盖起来并不向社会公布的——这是一个社会成员,在其日常生活中与社会互动时的一个基本的信息选择性公布机制——所有的社会成员,下至乞丐、上至国家元首,其实都存在这样一个对社会公布信息时的那种选择方向——即任何社会成员,都会自觉地将其对社会不利的行为信息进行掩盖——这样,大量的行为信息就会在社会中消失,不在社会中传播,从而使得社会内生压力与公共强力无法有效地起到相应的作用……
其实社会是没有办法让个体公布其全部的行为信息的——因为个体本身的记忆是有限的,大量的行为信息,可能在个体展开后他就遗忘了——但个体哪些信息被他记忆,哪些信息被他遗忘,社会是无从得知的——如果一些对社会不利的信息,个体既有可能主动选择不向社会公布,但也可能会确实遗忘了该信息——我在观察英国一家大型媒体集团的老总,在他接受议会的质询时,议员向他询问很多事件的信息——我会发现一个基本的特征,就是当事件信息是符合伦理时,他通常就会侃侃而谈,这些信息非常详细。但当问题涉及到可能的社会伦理违规则或者可能违反法律时,他就不会编造事实,而是通常辅以困惑的表情,似乎在搜寻他的记忆——然后他就会绅士般的摇摇头,表示这件事他不记得了,或者不知道有这么一件事——其实从社会常识来判断,这些事件都是他亲历的——但他全部以记忆遗忘来为自己辩护——当然,我们是没有办法规定一个人不准遗忘他曾经做过的事的——因为人类的理性能力是有限的,他必然会遗忘大部分自己亲身经历的事实,这是人类社会常态——每个人都会遗忘。但当一个人在公开的场合阐述自己过去的行为时,凡是与社会伦理相吻合的事件,他都记得清清楚楚,而凡是与社会伦理相冲突的事件,他都全部遗忘了——这确实是一个不大不小的奇迹——但这就是人类与社会互动的基础的情形——信息选择性公布机制是个体与社会互动的基本技术,其最终的激励,就是努力规避社会内生压力与公共强力对他的约束与制约……
当然,人类的理性能力其实还是有办法来规避这一人们日常行为机制所形成的信息黑洞的——因为人类的逻辑能力,其实就是对变化过程进行复原的能力——人类当然没有获得变化过程中全部信息的能力——无论是人们有意还是无意,他们都无法获得所有变化过程中的全部信息,即使是社会成员,没有这样一个信息的选择性公布机制——因为信息的选择性公布机制,是个体基于其社会认知并与社会进行理性互动过程中自利的倾向而自然形成的机制,是所有的社会成员都遵循的行为激励机制,因此社会无法通过强制来改变个体的这一个行为机制,如果强制改变,那么就必然会存在谎言——因为如果不允许个体遗忘,其实是人类理性能力所不及的,这显然是荒谬的——但一旦允许遗忘,人们通常就会遗忘那些社会对其形成不利伦理判断的行为信息——这是无奈的现实情形。但人类需要通过一个理性的机制,来跨越个体信息选择性公布机制所形成的那种信息黑洞——人们就需要在他们行为展开的时候,就及时公布他们的信息——尤其是经济信息——这是人类社会建立整个社会信用机制的前提——即社会成员的一些社会互动的信息——尤其是经济信息,是需要公布的,并且是定其公布——这是现代社会复杂性前提下,大量的非理性的行为遍布社会,为了使社会能够合理地复原那些社会互动的信息,理解人类经济行为过程中的那些合理性,西方现代社会建立了一个全社会的信用机制,这个信用机制是用来固定社会成员行为展开过程中的经济信息的,这些信息被固定之后,一旦社会冲突发生,人们就可以通过这些经济信息所形成的一般社会变化链条的理解,来复原这些经济利益生成的过程,并且理解其合理性,从而使得一些社会变化被有效地得到固定并且能够被人们理解,从而对社会合作过程中那些非理性的逐利行为进行有效的约束与限制——这个信用机制的产生,当然是一种社会制度的创新——这种制度的创新,其实从更大程度上是应对个体对其与社会互动时的那种信息选择性公布机制的,当然也是基于社会合作过程中,行为展开的信息过于频繁,人们可能会大量地遗忘自己的行为信息这样的事实——而这种社会信用机制的建立,其相应的技术因素,大家可以对其进行专门的理解,我在此就不再赘述了——但我们需要知道的是,其实全社会的信用机制,本身正是为了应对社会成员的信息选择性公布机制这样一个基本的社会现实的……
信息选择性公布机制——是人类成员在社会化过程之后,理解到社会合作力量——公共强力与内生压力——这二种社会合作力量起作用所需要的基础条件,而产生的一种与社会互动、以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行为机制——这种信息选择性公布的机制,是存在于一切社会合作体之中的,只要这个社会产生了公共力量——通过公共力量来引导社会的利益格局与相应的行为规范,就必然会存在个体成员,通过这样的信息选择性公布机制来规避社会约束的力量,从而实现自身的利益——当然全社会信用机制的建立,其实是现代制度对这一机制的技术应对——但社会其实还有另一个机制来应对这一社会成员的信息选择性公布机制——那就是信息传播的自由——允许社会最大限度地传播信息,而努力使用一切技术手段来让社会合作信息进行最大限度的传播,这样,就能够使得个体通过自我封锁所形成的对社会不利的信息,能够通过观察者与其合作者所掌握的信息,而向社会公布,从而形成对这一信息选择性机制的逾越——因为这必然会使得大量被个体基于自利原因而隐瞒的信息,被社会得知——其实社会是有激励来努力传播这些对社会不利的事实信息的,我们可以发现,大量的媒体其实是热衷于传递这些信息的——因为他们发现,有大量的社会成员都喜欢阅读这些信息,并且一旦这些信息被证实为真实,则这些媒体就会受到追捧——结果他们就会发行量大增,因此媒体就会努力挖掘那些社会上的负面信息,而这些信息一旦被公开,那些进行负面合作的社会成员与组织就会受到整个社会的强大压力——内生压力随之产生,而公共强力也会随着他们对社会权利侵犯的程度而有序地介入——因此信息的自由传播机制,其实是打破个体信息选择性公布机制所造成的对社会不利信息封锁黑洞的有力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