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文明(70)——个体理性与公共理性

现在,我们开始对人类个体理性与公共理性的一般存在,作一个扼要的介绍……

前面我们简单阐述了人类实践理性的一般存在。对于人类运用知识的理性而言,实践理性是人类文明成就取得的一个最关键的驱动引檠——人类需要从他们对自然变化的认知的指引下,展开他们的适当的行为,然后从这些行为的展开上,追求他们生活中的广泛目标的有效实现。没有这些生活目标的广泛的实现,人类其实就很难构成对知识探索的激情,如果人类没有构成对知识探索的激情,则人类的认知大厦能不能有效建立起来呢?这需要打一个大大的问号。人类的实践理性是构成人类对他们的认知的正反馈的一个重要的机制——只有在实践理性得到广泛支持的前提下,人类认知的理性才能得到首肯,人类才可能产生进一步对这个变化世界不断深化理解的那种探索激励。如果一种认知,无法得到实践层面的正向反馈,人们可能就会倾向于这是一种无用的认知,从而对其的探索的激情就会自然地减弱,并最终可能就会放弃对这个变化领域的追求——即使希腊古典时代有了哲学家是专门追求无用之学的这样的观点的产生,但这并不妨碍人类在认知的探索上那种广泛存在的功利的方向,即实践层面的那种利益实现,才真正构成人类知识探索的正向激励——但我们可能需要对希腊时代的那种对无用的知识的探索的理解进行一种必要的正名——当然这种正名可能不能在这里展开,而需要在对社会认知的展开的时候,再来探索人类的哲学思考的无用和有用的本质,然后再来进一步挖掘希腊时代那种无用与有用的深刻内涵,从而建立起对人类哲学思考的某种理性的理解——但这种理解,可能需要从这里所展开的人类个体理性与公共理性的一般关系上去追溯。而对个体理性与公共理性的综合理解,就是我们接下去需要着后解决的问题……

如果我们需要谈一个社会何以会运行?从其内在的运行机制来考察,是需要一个动力的引檠的——这就如同一辆汽车,如果需要它在路上有效地行使,就需要有动力一样。没有动力,汽车就无法行使。而社会的运行如果没有动力,社会这架庞大的机器,其实也会自然地息火——当然,我们会发现,社会无论怎么都不会息火——只是社会运行过程中,会有一种财富缩水的情形——即参与财富创造的社会成员会减少,而界入社会财富分配的那些成员会增加,这就会导致整个社会财富蛋糕的减少,而社会整体福祉的降低——这个其实是一个深度的经济问题。而导致这个经济问题之所以产生的一个人类行为展开的一般的动力引檠,其实就是对利益的追求与人类行为方式的展开,这构成一个整体的社会合作框架,这个合作框架,会自然地形成其在相应的技术能力的限度内的利益格局——而这种利益格局,如果不对社会运行与相应的人性机理有深刻的理解,你将无法想象另外一种社会合作模式来替代这个社会运行框架,从而产生另一个利益格局,而这二个利益格局所形成的合理性,谁更具备完美性?这样一个比较的视角,可能是人类现实生活中无法实际地观察到的,他需要通过深度的理性评估才能建立真正理性的理解——其实,即使是可以通过真正的实验来验证二种不同的框架的优劣,我们可能也会因为获得信息的差异性,而产生迥然不同的判断,所以对社会的真正理解,我们会发现,其实是无法通过观察而获得,而需要通过一系列的理性探索才能切入社会运行的内核,才能建立起一种真正对社会运行的理性理解,而这种理性的理解,是需要基于对人类个体理性与公共理性这二个范围广泛的不同的判断机制建立真正理性理解的基础上才能获得……

其实我真正想谈的是社会认知——但对社会认知的理性理解,首先需要一般的铺陈——这种一般的铺陈,我们从对人类个体理性与公共理性的一般现实存在来开始展开……

而前面所谈的人类在社会行为展开动力引檠——就是个体在社会的利益追求。离开了个体在社会的利益追求,我们可能就很难对人的行为建立真正的理解。二千年前,中国有一个著名的史学家,他名叫司马迁,他写了一本著名的历史书,叫史记。在这本书里,有一篇可能很多人都不很在意的短文章,叫货殖列传——也许只有那些研究人类经济史的人会对这篇文章视为至宝,在中国传统的历史研究里,货殖列传可能是最容易被史学家所忽略的,但其中有一句却揭示出了社会运行的真实本质——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司马迁的眼光在二千年就如此深刻和敏锐,他其实展开了对人类社会互动的一个最深刻的驱动机制——人类的利益存在。我在对人类行为的六个基础的认知维度的考察中,就将利益维度视为人类行为展开的一个基础的动力引檠——而如何判断行为展开的利益存在,其实就是通过个体理性这样一个动态的判断机制进行的——即个体能够在复杂的社会互动中,通过个体理性这样一个理性的判断机制,来决定他与社会互动的一般形式……

但什么是人类的个体理性呢?与其相对应的公共理性,在社会存在中又归属于哪些一般的范畴?二者何以构成人类社会互动的最根本与最基础的冲突?其实一切社会问题的解决,都是让个体理性努力接近人类的公共理性——但当人类技术层面无法实现他们文化层面上的公共理性时,人类究竟应该如何行为,才能真正体现他们的公共理性呢?这都是非常复杂与深邃的社会认知困境——也长期困扰人类的思想家对社会的理性理解,即使在社会科学已经非常发达的今天,这些困境也依然没有消失……

前面我们谈到人类的实践理性,主要指引人类与自然变化的互动。这种互动过程中,某一特定的变化目标如果希望得到实现,就需要相应的条件的具备——而人类力量的介入,就是努力让自身的力量来完成这些条件的具备。但是如果自然环境中,同时还有一些其他的条件,可能导致变化朝向另一个方向演变的时候,人类力量的介入,就会主动破坏这些条件,从而导致能够朝向另一个方向演变的变化条件不再具备——这些,我们会在人类与自然互动的实践的一般形式上再进一步展开阐述,这是对人类实践建立理性理解的最重要的方面。这是人类与自然变化互动的基本形式——这种与自然变化互动的基本形式里,所介入的人类的力量,既可能是单独个体的力量,也可能是合作的力量——在很大的可能性上,合作力量是主要的。既然是合作的力量,就存在一个合作过程中,人与人的互动问题,也存在一个,当变化达成相应的结果时,所获得的整个利益——在合作体中如何分配的问题——我们就会发现,任何个体之所以介入某一个合作过程之中,一定存在着他相应的利益,因为利益是个体在社会中展开行为的主要的驱动力——如果没有利益的存在,个体可能也会展开一些行为——这里最大的可能是个体被奴役,而奴役是我们对社会展开理解的一个非常重要的观念,我们需要专门阐述——个体只有存在主动的利益激励,他才会充分发挥自己的创造性劳动,而深度的介入社会合作。这样,人类与自然互动过程中,所展开的那种深度的合作,就自然地隐含了合作体成员、合作体与合作体外的成员之间的利益的边界。这种利益的边界是由社会伦理规范与社会规则所决定的。个体在这个合作过程中,社会伦理规范所决定的利益边界,谓之个体的权利。当个体在他的权利边界内展开行动时,他就会得到相应的社会内生压力与公共强力的支持,从而使得他的利益在社会文化合理性上具备正当性。这是个体的权利边界所决定的他在合作体内的利益存在。而参与合作体的所有成员各自的利益边界以及合作体整体与合作体外成员的利益边界——我们称之为公共理性。既当一个合作体展开其合作行为的时候,其所追求的利益与合作体外的其他社会成员间的利益、以及合作体成员之间的利益,都是存在一个利益边界的,这个利益边界的存在——我们就称之为公共利益——即每一个人如果都遵守了他的利益边界、整个合作体也遵守了其与其他社会成员的利益边界,这就形成了有效的公共利益。为什么这是一种公共利益呢?因为人类社会要有效拓展他们的力量,当然首先需要从形而上上建立起对变化的理性认知,但仅仅有理性的对自然变化的认知是不够的,人类还需要有效展开他们的力量来与变化互动,才能让自然的变化化为人类可见的利益存在,而这种与自然的互动,在绝大部分的情况下,都是通过合作才能有效实现,而这个合作过程中,参与合作的人,其实是通过自己的劳动付出来追求他的利益存在的,这就需要恰当地确定每一个人在合作体中的适当的利益边界,同时,因为人类的合作不仅仅是单一目标的实现,而是有着多元的复杂目标的追求,但每一个人因为能力有限,人类只能通过有效的社会分工的方式,而在不同的认知实践上展开不同方向上的社会实践,而这些不同的社会实践,所获得的社会财富是不同的,这些不同的社会财富,由于是不同的社会成员通过有效的劳动而获得的,就必然存在一个社会成员之间不同的社会财富的交换问题——这个交换问题,同样就存在一个利益的边界,而一个单一的合作体,当他与其他社会合作体或者单独的社会成员进行交易合作的时候,同样存在利益的边界——只有这二个利益的边界——即一个合作体内成员之间的利益边界得到遵守,合作体与合作体外的其他合作体以及单独的社会成员在进行财富交换时的利益边界得到遵守,社会的公共利益才得到遵守——这构成了人类一般意义上的公共利益,而对公共利益的这种体认与把握的能力,就是人类的公共理性!

当我们变里谈到人类的公共理性的时候,我们却先涉及到一个观念——公共利益——即社会成员、社会组织互动过程中的那种利益边界。而公共理性则是对这个公共利益的一个动态的判断机制——即需要对社会互动过程中那种组织与组织、组织与个体、个体与个体间的利益边界的确定——由于涉及到复杂的社会成员之间不同权利的界定,因为每一个成员在社会互动过程中的权利边界,是由其利益边界而确定的,这也构成社会成员互动的基本的驱动力——其实我们能够理解,如果没有充分的利益激励,社会成员参与一切社会互动,都是不会有动力的。利益激励是人类展开社会行动的一个根本的引檠,破坏了这一个社会激励,社会行为展开的频度就会大大缩水。所以确定一个社会成员在其行为展开时的那种利益边界,作为一种权利的存在,是十分必要的。而不同社会成员之间,其权利与权利之间就自然因为互动而存在交集,这就有必要要求社会成员之间,彼此遵守对方的权利,不逾越自己的权利边界,从而信守自身利益的边界,最终实现整个的公共利益,从而使得社会运行和谐和有序——而这个机制,是通过人类的公共理性来进行动态的判断的……

但是,当社会互动展开的时候,我们能够发现所有的社会成员,在追求自己的利益的同时,会存在相当的困惑——即他们会时刻面临自身利益边界与他人利益边界的一些交错——这些交错的利益存在,会让互动的社会成员产生逾越利益边界的那种欲望——我们知道,自然的力量是一种刚性的存在,而社会合作的力量——内生压力与公共强力——却并不是一种刚性的存在,而是一种柔性的存在,这种柔性的存在,意味着,当一个社会成员,展开他的行为时,当他发现,他存在一种信守个体利益边界的选择,也存在一种逾越自身利益边界、侵犯其他社会成员的利益的选择——他还会发现,当他展开逾越自己利益边界时,社会内生压力与公共强力很可能不起作用,或者因为不清楚这种情形的发生,而不会起作用——即他即使逾越了自己的利益边界,获得了更丰厚的利益回报的时候,社会相应的那些维护公共利益的力量,却无法起到对他行为的有效制约——这时候,这个社会成员就有充分的激励来逾越他自身的利益边界,而追求跨界的更丰厚的利益,从而造成了社会公共利益得不到遵守——至于社会成员在友谊赛样的情形下究竟如何选择,这就构成个体理性的动态的决策机制。

即个体理性是一个动态的决策机制——当社会成员,在与社会展开广泛的合作互动的时候,他所面临的一个是否自觉遵守自身利益边界、还是通过有效的技术手段来逾越利益边界、获得自己更丰厚的利益回报——这二种选择构成个体理性的一个重要方向。个体如何在这二者之间做出选择呢?这是一个人类个体与社会制度进行互动的最重要的问题——如果是一个较为优良的制度,个体在这二者的选择中,就会更大概率地选择遵守自身利益的边界,如果在一个负向合作比较普遍的社会,社会成员选择逾越自身利益边界、追求更丰厚的利益回报,就成为更高概率的选择——但在任何的制度环境下,个体理性这个利益的动态判断机制,都存在自觉地遵守个体利益的边界的行为,也会存在逾越个体利益边界的行为——只是这二者,在不同的制度环境下的概率上存在差别而已。一种较优的制度下,人们选择遵守个体利益边界的激励较为普遍,而另一种制度环境下,人们可能普遍地选择逾越个体利益的边界,而侵犯其他社会成员的利益——这样的社会,通常被认为是一种普遍的负向合作的社会……

无论是个体理性还是公共理性——其实本身都是一个判断机制,是人类行为展开的一种与社会互动的能力——因为公共利益也需要通过社会成员的公共理性判断机制来作出。个体利益也需要通过社会成员的个体理性机制来动态地作出判断——没有这样一个理性的判断机制的存在,个体与社会互动可能就处于某种盲动状态。但理解社会对不同的情境的利益边界的要求,然后在这样的情境下,进一步理解社会力量起作用的方式,从而选择是否遵守个体利益还是侵犯公共利益,这是个体理性在不同的社会情境下的一个动态的选择机制。同样的道理,公共理性,也会针对不同的社会情境,由社会成员来充分把握这种互动的不同的社会成员的合理的利益边界,从而来进一步判断,不同的社会成员的利益选择是否逾起了他的利益边界——这种逾起的利益边界,本质上是对他人权利的侵犯——从而构成社会内生压力与公共强力起作用的条件——但这需要通过公共理性的判断机制来动态地作出相应的判断,构成对社会成员是否遵守公共利益的一般认知……

理性是人类与自然与社会互动的一个重要的能力——当人类面临个人与社会的问题的时候,他们总是依赖自身的理性能力来努力追求问题的解决,而这种解决问题的方法,当然一方面是通过智慧来追求对自然与社会变化的更深刻的认知——这种通过智慧来追求对自然与社会的更深刻的认知,其实是通过知识理性来有效实现的。一旦认知层面的问题得到解决,就需要通过有效的实践来将认知纳入实践,来追求人类广泛目标的实现。而实践过程,意味着人类广泛合作的展开——这种广泛合作的展开,一定是源于利益的激励的。你很难想象,一个没有利益激励存在的人类行为,能够得到持续与不懈的社会成员力量的支持——利益激励是社会持续运行的终极的动力源泉。既然利益激励作为社会运行的一个终极的动力源泉,我们就可以认为,所有的社会成员,之所以愿意介入社会合作,就是为了追求他自身的利益的。这样,在合作层面,我们就需要保障所有的社会成员的利益存在——这种利益存在,既包括社会成员已经创造出来、并为所有社会成员所分别拥有的那些利益,也包括在创造过程中,那些可能存在的动态利益,对社会成员利益的保护,就成为一种权利观念——社会通过内生的压力与公共的强力,来保护所有社会成员的权利——其实就是保护所有社会成员的利益。所以当社会成员在参与广泛的社会互动的过程中,就自然地存在大量的利益交集——这时候,就有必要确定不同的社会成员在合作过程中的利益边界——这种利益边界的正当性确定,就自然地成为社会的公共利益——遵守公共利益,意味着每个人都在他权利的边界内追求自己的利益,也意味着社会所有成员在这个权利的边界内展开他们的逐利行为是正当的,是人类文化合理性上所追求的正当的文明秩序——这构成人类合作体普遍的公共利益——而对人类公共利益的理性的判断机制,就构成人类的公共理性……

但人类的公共理性其实是有限度的,主要的原因是,人类的内生压力与公共强力,是基于社会其他成员,对某一特定成员所展开的社会互动过程中,对他利益边界的逾越这样的前提下,才能产生相应的内生压力,而公共强力,也需要在公共组织有效地获得这些信息并且判断这些信息能够启动公共强力的制约的时候,才能起作用——这就存在一个大量的空间,即信息不对称可能导致社会内生压力与公共强力无法起到有效的制约作用——或者即使是信息已经被一部分人有效获悉,但他们却是与利益逾越者有着相同的利益背景的,即他们构成了一般意义上的负向合作,这就会导致公共强力不能有效起作用,其中复杂的机理,我们可能需要在接下来对社会公共强力的运行技术过程中,进行深度解构——其实这是对政治本质建立体认与把握的一个基本的方向。但我们这里想说的其实是,个体理性发现,在他与社会广泛的互动过程中,他是否遵守自己的利益边界,可能与伦理规范无关,而与社会公共强力的行使的有效性有关——当公共强力无法有效行使的时候,他就有非常大的激励来逾越自己正当的利益边界,而侵犯公共利益的边界,这构成几乎绝大部分社会里普遍而寻常的情形,这种情形,通常是通过信息不对称或者负向合作来有效实现的,但负向合作,其实对其进一步考察,也是主要通过信息不对称而有效实现的,因为信息不对称是人类社会合作体必然的普遍的存在,人类有限的理性能力,是无法打破那种广泛存在的信息不对称的,人类只有办法追求有限的信息,无法获得社会动态互动过程中的那些所有有用的信息,这就必然导致整个社会合作过程中,信息不对称是一种必然与无法超越的存在——而当人类公共力量与内生压力的产生,是需要依赖对信息的有效把握这样的前提时,广泛的信息不对称就必然导致内生压力与公共强力,在大量的公共利益被侵犯的情形下,无法有效地起作用——这样,当人类发展到一定程度,他们发现,打破社会合作过程的信息不对称,其实是社会实现有效的自我管理的一个最重要的方向……

进一步理解,当信息不对称与负向合作在社会合作领域里广泛而动态地存在的时候,我们就会发现,社会成员在展开他在社会的逐利行为的时候,他的个体理性就能够敏锐地发现,逾越自身利益的边界、侵犯公共利益——本质上是侵犯其他社会成员的利益——时,虽然在伦理上是不正当的,但如果社会公共强力或者内生压力,因为动态存在的信息不对称存在,却无法对他的行为进行某种程度的制约的时候,社会成员就会自然地产生激励,来追求自身利益的超额实现,而有意与无意地侵犯其他社会成员的利益——这里的其他成员,可能是合作体内部的成员,也可能是合作体外其它的社会组织与个体——即个体利益与公共利益,在社会动态互动的过程中,会时刻产生冲突。而这种冲突之所以发生,是个体基于其理性的判断机制——个体理性对社会力量制约的敏锐的发现而作出的。一旦个体作出某种判断,如果他追求逾越他人利益的行为,社会公共强力与内生压力无法有效的制约他,于是他就会倾向于自我利益的最大化——这个最大化的自我利益,当然不是在权利的边界内实现的,而是在对其他社会合作成员的利益的侵犯过程中实现的——当其他的社会成员的利益被侵犯的时候,这就会构成社会内生的冲突——对利益追逐的社会冲突的产生,就是源自这种信息不对称的社会动态互动过程中,个体基于自身利益最大化的激励,而自觉与不自觉地侵犯到了他人的利益——而这种侵犯,其实主要是通过社会互动过程中那种广泛的信息不对称、以及进一步的负向合作而实现的,这构成社会冲突之源——这样,也许我们对社会自我管理技术,就可以通过理解如何打破信息不对称、以及进一步理解,如何打破社会那种根深蒂固的负向合作上,着手进行深度探索……

这里我们谈到了内生压力与公共强力起作用的机制问题。一个人如何会感受到他人的内生压力呢?有二个前提:首先是,这个人在行为展开过程中,逾越了自己的利益边界。第二是,这个逾越利益边界的行为,被他人发现了。这二个前提条件是需要同时存在的。如果个体在行为展开的过程中,没有逾越他自己的利益边界,他就不用担心社会内生压力的存在。同理,如果他逾越利益边界的行为,没有为任何其他社会成员所知,他同样不必担心内生压力的存在,因为没有人知道他有逾越他人利益边界的行为。当然,对逾越他人利益边界的行为,只有在利益相对较小的情形下才通过内生压力而调整。如果这种越利行为,其对利益边界的侵犯相对比较严重,就会进入社会公共强力调整的领域——但同样的道理,如果一个人在社会展开他的行为的时候,他的逾越他人利益的行为,虽然其利益的强度,已经进入了社会公共强力调整的领域,如果他的这种对他人利益侵犯的行为信息,并没有为其他社会成员所知道——他同样不必担心社会公共强力对他的作用——因为社会公共强力机构并不清楚有社会成员的利益边界被他人非理性侵犯……即当社会成员并不清楚存在利益边界被侵犯这样的事实的时候,他们是不会产生对其他成员的内生压力,也不会主动调动公共机构的力量去调整相应的利益边界的——因为,只有相应的侵犯利益边界的行为被公共机构的成员所掌握,才会产生公共机构的启动问题……

这里,就存在一个广泛的社会合作过程中,不同成员的利益边界被其他社会成员动态侵犯而不为社会所知的问题——这是因为信息不对称的广泛存在。社会行为的展开是离散地存在的,一个人,当其展开某一社会行为的时候,他的行为信息只为自己所知,同时也为极少数与他互动的其他社会成员、或者很少的偶尔观察到他的行为展开的人所知,并且这个过程中,那些知道他的行为展开的人,未必知道这一行为会侵犯某一特定社会成员的利益——因为这需要对他所观察到的对象与相应的社会成员的利益关系的理性理解,才构成对他们利益边界的把握,如果不在他们之间存在相应的信息了解,就不会知道其利益边界的存在,当然也就不会知道相应的利益边界的逾越行为的存在。因为利益是一种社会事实,并不是一个简单的物理事实,通过简单的物理信息的观察,是无法获得彼此利益的边界存在的,当然也就无法清楚那些广泛的利益边界的逾越情形,这是社会互动过程中,对不同的利益边界需要通过动态把握才能形成真正的了解,所以利益的越界行为,也需要对他们动态行为展开的深刻的社会事实建立了解才能形成理性的判断——这个过程是非常复杂的,另一个难点是,这些社会事实,会随着行为展开的逝去而自动地消失,利益边界被侵犯了,但这个行为却已经消失了——当利益被侵犯者察觉到其利益受损的时候,这个利益侵犯的行为已经消失了,需要恢复对这个行为的社会理解,才能让社会其他的成员产生相应的内生压力,来对利益侵犯者进行必要的压力调整,而如果一旦涉及到公共机构的介入,就需要掌握更加充分的信息——而利益受损者如果需要把这些逝去的侵犯他利益的行为信息让公共机构形成必要的侵利判断,并且因此而调动公共强力来调整他们的利益边界——就需要非常大的成本。这都构成对公共强力机构有效调动的难处……

这里已经涉及到对社会利益边界进行动态调整的社会技术——我们需要在技术层面上进行某种深入的挖掘,才能渐渐地建立理性的理解——即一种社会动态调整互动过程中利益边界的公共机构,是如何有效地掌握社会互动的信息,从而防止社会动态互动过程中的那些利益边界的逾越行为的——这构成对一个社会公共管理机构的效率考察的重要方面。其实对一个社会制度的不满与对其先进与落后的判断,主要在于公共管理机构能不能对社会动态运行过程中,那些逾越利益边界的行为进行有效的制约,或者能够对这些逾越利益边界的行为进行主动的约束,或者当信息被充分获得的时候,这些公共管理机构能够起到真正约束的作用——这些都构成对一个制度下的特定公共管理机构的有效性判断,同时对这个机构究竟使用什么样的技术来获得相应的社会互动信息——落后的公共管理机构,其获得信息的效率通常会落后,而相对先进的公共管理机构,则有相对较优的获得这些动态侵权行为的信息……我们暂不介入公共管理机构对利益越界行为的那种约束效率的考察。我们这里主要需要形成对利益边界的那种动态存在的理解……

利益边界是在社会互动过程中,因为其相应的合作关系的形成,从而会在不同的社会成员之间,产生对其相应的利益存在的权利保障,但这种权利保障,是需要在复杂的信息把握的前提下,社会保障才能有效形成——当然,即使在信息有充分把握的前提下,一些制度依然不能充分保障这些权利得到实践,利益边界得到信守,这与制度的优劣存在一种复杂的关系——但要使社会对所有社会成员的权利得到保障、利益边界被侵犯的行为受到有效约束,一定存在一个信息被掌握的前提。而对信息掌握最充分的,是动态合作过程中,行为的展开人——这个行为的展开者,当他展开其行为时,就自然地在他的行为展开过程中,存在与其他成员的利益边界——而他个人对这个利益边界是充分了解的,即他是社会最充分把握当下他的行为展开的那个利益边界存在的社会成员——这时候,在他的行为展开中,就自然地存在了对个体利益与公共利益的边界把握。如果这个行为人,当展开他的行为的时候,他充分地把握了这个利益边界,遵守了他与其他社会成员的利益边界的存在,这时候,他的行为就是符合社会伦理规范的,我们称他的行为是道德的——所谓行为的道德性,其实是个体在行为展开的过程中,自觉地遵守个体利益与公共利益的边界,而不利用他在这个过程中所掌握的信息优势,而逾越他自己的利益边界,侵犯他人的利益——这构成对一个人的行为的道德判断——即在行为展开中,不滥用他的信息优势,而主动遵守行为展开过程中的利益边界,只获得自己社会权利限度内的利益,而对他人权利限度内的利益,一点也不侵犯——这构成个体在社会动态互动过程中的道德行为,即主动遵守他的利益边界,而不逾越他人的利益边界,信守社会公共利益边界——这是符合社会伦理规范的个体理性。当然,个体在这个动态的社会合作过程中,未必会主动遵守他的利益边界,如何他发现,社会内生压力或者公共强力无法约束到他,他就会产生侵犯他人利益的那种激励,从而逾越其利益边界,从而构成对他人利益的侵犯——这在社会动态的互动过程中,其实是一种普遍而广泛的存在,尤其在古典社会制度的约束框架下——古典社会制度的约束框架,通常会有广泛的社会负向合作的情形,这种负向合作的情形,其实就是指社会成员在行为展开过程中,通过合作的方式而形成对其他社会成员的利益边界的逾越,从而使得利益的侵犯不再是个体单独行为的展开,而是若干个社会成员通过合作的方式而侵犯他人的利益,这种若干个成员,可能是一个合作非常深入的组织,其社会成员还非常的多,并且这个组织可能还构成对社会其他成员利益边界的长期的侵犯,而利用其合作所掌握的信息优势,而对一个社会持续展开利益的侵犯行为,这是我们在社会合作过程中所经常看见的情形——中国现代有一个著名的思想家,吴思,他对这种现象的存在起了一个专门的名词,这个名词在今天中国的思想界以及社会层面,都形成了广泛的了解,那就是潜规则——潜规则本身就是一个组织甚至一个行为,所形成的对其他社会成员利益边界侵犯的广泛的社会负向合作,我们能够知道潜规则的存在,但却无法打破潜规则在社会合作层面的那种利益边界逾越的普遍和广泛的情形——这与社会合作的公共支持层面的无力有关,也就是与政治机构的低效有关。我们在对政治行为展开理解的时候,再来探索这种潜规则的机理……

个体在行为展开过程中,当其发现行为展开的方向中,自然地存在个体利益与公共利益的边界,并且他可以让自己的行为朝向不同的利益方向展开的时候,社会对个体在这个过程中,所展开的行为,自觉地遵守了个体利益与公共利益的边界,视为一种道德的行为。但这未必是个体理性所必然做了的行为选择——个体理性其实还有更深刻的内涵——即当他的行为展开的时候,他在是否遵守个体利益与公共利益的边界的权衡中,还存在一个重要的选项——即对他侵犯他人利益的社会力量的调整,是否能够准确和到位,是个体选择其行为边界的一个重要的参考因素——个体理性并没有必然的激励来自觉与自愿地遵守这个利益边界——虽然社会伦理规范努力通过建构文化合理性解释,来强调这种行为的自觉选择的道德意义以及文化价值,但如果社会公共强力无法及时和有效地约束他的自利行为,则个体就有激励倾向于自我利益的最大化,通过逾越其个体利益的边界,而获得非正当的利益——如果这种利益的获得,并不能得到公共强力的有效约束的话,这种行为方式就会变得普遍,甚至成为一种社会普遍遵守的规则体系——即吴思笔下的潜规则。这是社会负向合作普遍化后所存在的情形。这构成个体理性判断机制里,一种一般的行为选择。即利益激励可能会造成个体对其他社会成员利益的越界——这种越界,可能并不是个体一时的冲动,而可能是一种通过社会负向合作而形成的一种社会一般的行为方式——这需要对人性与制度运行机制建立深刻的理解,才能找到打破这种社会负向合作的钥匙……

当个体在社会动态的互动过程中,他的个体理性通过对社会复杂互动的力量关系的权衡,而产生了对个体利益与公共利益边界的遵守与否的这样的不同的选项的时候,个体理性在这个选择过程中,是一个起重要作用的决策机制——个体是否遵守个体利益与公共利益的边界,与当然与个体对这种利益边界的文化合理性的认同程度有关,也与个体对这个利益的强度判断有关——当利益的强度足够强,而社会的公共强力的约束机制不够有效的时候,个体逾越其利益边界的激励就越强。同理,当利益的激励比较弱,而社会公共强力的约束机制又足够有效,个体遵守利益边界的激励就越大——但个体自觉地遵守利益边界的行为,通常会被视为一种道德行为,而逾越利益边界的行为,如果被社会发现,就会被视为不道德。而不道德的行为,社会会通过其利益的强度,而通过内生压力进行首先的调整,当利益强度足够大的时候,就通过公共授权的方式,以公共强力来调整——不过这种公共强力的调整是高成本的,因此,古典时代的思想者,都会努力强调个体的道德自觉,即通过复杂的文化合理性建构,让个体对他行为展开的利益边界成为一种内在的文化规范,从而自觉地感受到其合理性,并最终达到在动态合作过程中的主动的信守——这是社会合作最低成本的合作,是通过文化的内化而让个体对这种利益边界的充分体认与把握,并且使其感觉到一种情感上的愉悦——但这其实在很大程度上只能调整一些微小的利益激励,而一旦合作过程中的利益激励过强,个体通过简单的道德激励,显然不足以控制他的行为不逾越利益边界——这是社会合作里,十分普遍的情形——即个体会基于其强大的激励,而在动态的行为展开过程中,不遵守社会伦理规范的约束,而普遍地进入非道德的利益边界的逾越行为……

其实个体理性与公共理性,是对社会合作过程中所必然存在的利益维度,在不同的社会成员中的那种自然形成的边界的一种把握与判断机制——即当个体理性在其利益判断过程中,如何让自己利益最大化——这种最大化,就不必然包括他的正当的利益诉求,还包括他在这个行为展开过程中的利益边界的逾越——而公共理性,则是建构一个公共机构,通过这个公共机构来让社会不同的成员来努力遵守他们的利益边界,从而达到社会合作的理性和有序。而这个公共理性其实也是一个动态的判断机制——这个判断机制,需要考察合作过程中,人与人互动的一般形式,这种一般形式所形成的利益边界,这些利益边界,是在社会合作过程中自动实现的——但所实现的利益边界,未必符合公共利益的边界——这个公共利益的边界,则由社会互动过程中,不同成员的权利所决定的利益边界而确定。即当成员张三侵犯了成员张四的利益的时候,我们就会认为,张三侵犯了公共利益——其实张三所侵犯的公共利益,是通过对李四正当利益的侵犯而产生的,即张三侵犯的不仅仅是李四的正当利益,这种正当利益同时也构成了社会的公共利益——即一个社会成员的正当权利限度内的利益被侵犯的时候,就意味着社会的公共利益受到了侵犯——这时候,社会公共机构就需要介入来调整这种利益的被侵犯——而公共理性,其实就是对这种社会动态互动过程中,公共授权机构对这种利益被侵犯而进行的一个动态判断机制,这形成公共理性的一般范畴……

所以个体理性与公共理性其实是一个动态的判断机制,是调整个体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关系的。我们在对人类行为展开的利益维度进行考察的时候,并没有深入探索个体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存在——但作为社会行为展开的首要的激励,利益存在是十分关键的一个考察维度,而这个考察维度,核心就是利益的边界——如果不对利益边界的合理性进行仔细的考察,我们可能就无法理解社会行为展开的那些复杂的机制——而对利益展开的那些边界的判断机制,是由人类的理性来作出的,基于个体利益选择而作出相应行为判断的机制,是人类的个体理性,而基于合作所形成的广泛的利益边界的存在与调整,是人类的公共理性——但公共理性,其实也是个体在行为展开过程中的一个动态判断机制——这是发现人类个体利益与公共利益边界存在的一种能力,是对社会合作理性建立充分理解的一个智慧机制……

但是个体理性与公共理性,其实介入的是社会合作的利益边界。如果不充分理解利益边界,人类社会合作的理性是无法有效建立起来的,而这种边界的把握,则由人类的个体理性与公共理性来担纲——而个体理性是行为展开的对自身利益最大化的那种选择机制。但公共理性,则是行为展开的不同的利益边界的合理性遵守所形成的合作秩序的生成——这构成对社会公共秩序的理性理解……

如果我们把人类的理性视为一种能力的时候——我们就会发现,人类在展开他们的行为的时候,需要切入一个对其行为的社会约束方向的理解,这个社会约束方向就是,行为展开所构成的利益边界,这个利益边界由人类的伦理规范所决定——但如何决定这个基于合作行为的利益边界,则由行为展开者的个体利益与公共利益的边界来提供认知指引——这里的个体利益是指行为者个人的社会权利所决定的利益边界,而公共利益——其实是与行为展开者直接或者间接互动的其他社会成员,在这个互动过程中,其权利边界所拥有的利益存在——行为展开人在这个过程中,能够发现,与他互动的其他社会成员,有直接互动与间接互动的二种形式,在这个过程中,他们对自己的权利所拥有的利益信息,需要基于他们对行为人行为展开的相应的意义的了解而决定——这里就存在一个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即行为展开人对其行为的信息是充分了解的,但与其互动的其他社会成员,则对其行为展开的信息并不全部了解——当行为展开人甲的一些行为逾越了与其互动的其他社会成员的利益边界的时候,其他社会成员可能并不知道他们自身的利益受到了侵犯,这样,对于甲而言,他是否遵守这些过程中的行为边界,在遵守遵守其利益边界,就是一个考验——如果他有充分的伦理自觉性,他可能不逾越这个行为边界,如果他受利益激励,而在行为展开过程中逾越了这个边界,因为信息不对称的原因,其他与甲互动的社会成员——这些互动包括直接互动与间接互动——可能不知道甲逾越了其利益边界,因此他们在不知情的情形下承担了相应的损失,而甲却获得了额外的收益——这构成在信息不对称情形下,社会成员展开他们的行为选择时,基于利益激励而主动逾越利益边界的普遍情形。这种利益边界的逾越,同时也构成社会内生冲突的主要源泉。这时候,我们如果考察人类一般的合作形式,就会发现,基于利益激励而对那些社会成员的利益相关方隐瞒信息,以获得额外的收益的社会合作行为,是一种普遍的存在,我们称之为负向合作——而社会合作过程中,我们会发现,这种负向合作可能长期在社会中存在,即使我们知道其存在,却无法从制度层面去打破,除非建构另外一种制度形式——这是我们对人类政治制度考察的一个关键的方向——即如何通过有效的制度来打破人类在社会合作层面,基于信息不对称而形成的广泛的社会负向合作……

个体理性就是发现负向合作的可能性,或者能够有效控制其信息传播,从而成功实现其利益最大化的一种理性的行为机制——这种行为机制,本身是对合作过程中,合作参与方的利益分配的一种侵犯,这会让利益受损者参与合作的愿望降低,而最严重的可能会导致合作秩序的崩溃,是人类合作所需要避免的,但在合作过程中,基于广泛的信息不对称,这种公共利益被侵犯的情形,在任何人类的合作体系里都是存在的,即使人类努力从制度建构上去保证社会动态运行过程中,个体利益受到其他社会成员基于其个体理性的侵犯的程度不断地减弱,但无法完全消除——这是人类建构起他们文化与伦理规范时,受制于他们获取行为信息的有限性,而无法完全实现他们的文化目标,最终,他们只能追求次一等的结果——即比起一种对文化目标的更严重的破坏,他们倾向于接受一种对文化目标的较弱的破坏的社会合作情形,作为一种次优结果而选择,这是人类公共理性能力的有限性决定的——而这种公共理性的实现,与个体理性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是有关的,所以公共理性与个体理性的冲突,本质上构成社会内生冲突的主要方向——而公共理性与个体理性的冲突,具体体现,就是个体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冲突——只是在这种对个体利益与公共利益的理解过程中,我们长期有一个误区,认为有一种与个体利益相对的对全体社会成员都有利的利益的存在——其实这种利益并不存在。公共利益本质上是其他社会成员的个体利益,只是这种个体利益是社会认为在文化合理性认知上是有理的,是社会伦理规范所认可的利益边界——这个利益受到了损失,而之所以其受损失,是因为某一个或者很多的社会成员,在追求他们的个体利益的时候,基于其信息的优势,而侵犯了这些利益,成为了他们的非理性收益——结果是一部分社会成员获得了文化正当性上的非正当利益,而一部分成员,失去了他们文化正当性上的正当利益——这里,其实涉及到对文化合理性与正当与非正当利益的社会理解,依然是对人类行为展开的利益边界的理性理解的范畴,我们需要进一步解构什么是人类行为展开的正当利益,什么是人类行为展开的非正当利益——如果不清晰厘清人类行为展开的利益边界,我们可能依然无法真正深刻地理解人类的行为……

这种被逾越的利益,是通过个体理性在其行为的展开过程中,判断其能够有效控制信息而获得的。而公共理性其实是对这个行为过程中,不同的利益边界的一种准确把握——同样需要个体展开其对社会利益的充分理解,从而构成对其互动过程中,不同社会成员的利益边界的有效把握才能形成。这二种理性存在,其实同时就存在于行为展开人的认知判断里,当然,如果这些信息,被社会其他成员所知道,他们也会对其个体理性与公共理性的存在作出相同或者接近的判断——但这需要基于与行为展开人所获得的相同的信息——而其他社会成员,所获得的信息,一定不会比行为展开人更多——更何况行为展开人在展开他的行为的时候,他还需要进一步产生一个对社会信息的那种选择性公布机制——即他会有意的掩盖一部分信息,不向社会公布,同时会将他认为合适的信息向相应的社会成员公布,甚至他还会倾向于杜撰一些完全不存在的信息,向社会公布,从而淆乱社会对他行为展开的真实性判断,这是个体理性在其行为展开过程中,为了让他所获得的非正当利益正当化,而与社会互动时所有意的传播一些对他有利的信息——即使这些信息可能是子虚乌有的,但社会可能无法发现其信息的真假,即使能够发现其信息的真假,也需要付出极大的成本——当这些成本是由互动的相关成员自己承担的时候,他们可能倾向于放弃对这个真像的挖掘,因为这会付出更高的成本,但未必能够得到公共强力的有效支持——因为存在一个信息的证明力度问题。这些复杂的社会运行机理,是导致社会个体理性在展开他们行为的时候,总是倾向于破坏公共理性的利益边界,而不会愿意主动遵守他自己的正当的利益边界的原因……

由此可见,人类的社会成员,在其社会行为的展开过程中,个体理性是倾向于他自身利益的最大化的,而公共理性则是努力遵循社会互动过程中不同的社会成员的利益边界——这个利益边界,渐渐地被人类社会演化成一种权利边界——即只有拥有权利,才拥有相应的利益,如果一个行为展开过程中,如果你所获得的利益是没有权利依据的,就可能无法获得社会的支持——会被视为对其他社会成员的权利的破坏,从而你就进入了非正当的利益之域,或者跨越了自己的正当的利益边界,而进入了他人的利益边界——在这种复杂的社会互动过程中,个体理性与公共理性的冲突,就构成了我们对社会利益冲突的某种主要的方向,也是一种社会普遍的存在……

贺道圆 Daoyuan He

贺道圆,总体哲学网站的发起人和维护者。承担父亲贺君山在海内外思想著作的发表责任,并主持“什么是文明”和“人类文明研究”等栏目,系统阐述以自由、公平、责任和协商为核心的文明观。希望通过哲学、制度和政治的结合,推动人类文明未来的反思与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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