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知道,人类的四种思维方式——直观思维、关联思维、因果思维和推理思维——这四种思维方式,在人类认知大厦里都有其合适发挥作用的位置。直观思想是基于人类感性直观而形成的思维形式,是人类一切思维的基础。我们知道,如果人类其他的思维形式,没有办法化为人类的直观思维,即使在大脑里形成了有效的观念与变化的确定性理解,也无法让其他的社会成员所知道,需要通过一种直观的形式将其表征出来,从而让所有的人通过这种直观的形式,来理解那些认知——人类所发明的语言与文字,本身就是一种直观的形式,只有通过语言与文字的直观形式,人类的意义体系才能最终建立。而关联思维——是因为人类需要一种直观的形式来表征他们大脑里的观念世界,而这种直观的形式本身是人类的某种规定性的对应,于是人类就将大脑里的所建构起来的意义形式——观念——通过一种直观的形式——声音或者符号——来有效表征出来,而这需要在二者之间形成某种关联性,不管这种关联性在大脑里是如何有效形成的,但化为外在的直观形式是一种必须。所以关联思维是人类意义体系建立的必不可少的思维形式。因果思维——是人类对这个世界变化关系建立确定性理解的思维形式——没有因果思维,人类其实就无法真正理解这个变化的世界。但人类长期对事物与事物之间的关联关系与因果关系有些淆乱,这也是人类认知错位的主要原因,尤其在中国传统的认知里,因为他们通过关联思维所建立起来的意义体系,常常在他们的大脑里将事物与事物之间的那种关联关系与因果关系建立起一种比较的表达,从而非常看重对这些意义表达的鲜活性,使得关联思维意外地发达,结果使得他们经常会将事物之间的关联关系,错认为因果关系。这种思维方式的错位,是导致对变化认知错位的原因——尤其是对社会变化因果关系的理解,是中国传统社会认知里,最薄弱之处。而之所以会对社会认知的因果关系理解错位,其实是错位地在社会各种观念之间,形成了一种错位的因果关系,而一旦因果关系错位,当然在调整社会力量的时候,就很难进入理性之域——这个,我们也许需要对中国传统进行专门的深入挖掘,才能对这种认知真正建立起理性的理解,从某种意义上而言,这是中国传统认知的命名,也许,将来我有心情,会对中国传统认知里的这种思维错位,进行细致的解构与理解……
对变化的理解,依赖因果思维,而对意义的理解,需要深度借助人类的关联思维——但借助关联思维是因为需要将非直观的世界与直观的世界对应起来。只有直观的世界,人类才能形成有效的感性体验,而非直观的世界,如果无法通过某种可以直观形成的感性体验来建立相互的理解,人类其实就无法真正达成某种共识。这里的机理,我在前面其实已经作了相应的阐述,现在这不再累赘了。而因果关系,本质上是一个变化的链条,但同时,也是不同事物在自然与社会演变过程中的那种相互的影响与对变化方向的改变——这样,我们就知道,环境中所存在的不同的条件,都是事物与事物之间产生影响的一般方式,而这会形成某个变化的因果关系——人类在对这些变化形成因果关系的理解的过程中,他们是清楚,有诸多的事物会影响变化的演变方向的,但一个变化方向的发生,并不仅仅只有一个环境因素对其有影响,而是多个环境因素综合影响的结果——但人类在对变化建立认知理解的过程中,他们其实通常只考察二个事物之间所形成的那种因果关系,而对其他的造成对变化方向有影响的事物暂不考察,或者作为另一个认知探索里的主要的需要理解的变量——这样,通过对一个个变量的考察,来逐渐建立对某一变化的复杂性的理解,从而使得环境的不同变量,对某一特定变化的关系,渐渐地都在人类认知探索之域,也在人类认知理解之域——这样,人类对变化的认知,就会越来越深入,也会越来越深刻,人类与变化互动的主动性,自然也就越来越强……但所有这一切,都是人类有效建立起他们对事物变化的因果关系所导致的,没有对事物变化的准确的因果关系的理解,人类其实就无法真正理解变化——但在前面对变化建立微观理解范式的理解中,我们会发现,人类对变化的理解,是通过对因果关系的不断上行与下行追溯而渐渐地形成对变化的复杂性的认知的,而这种对因果关系的上行与下溯,本身就构成一个连续的变化链条——而这个连续的变化链条,就形成了自然变化的链条,最终,人类对所有的自然变化链条全部整合起来,就渐渐地形成了对整个宇宙、自然与社会全部变化过程的那种综合理解——这种综合理解,包括从宇宙、生命与人类社会的最初产生,到一般变化的基础的理解,直到演变到宇宙、自然与社会的当前面貌,然后不断地再推演到广阔的未来——这是人类对整个宇宙、自然与社会的某种宏观的抽象理解,而这种宏观的抽象理解,绝不是人类的智慧一萌芽就能够产生,而是人类通过无数对这个世界的微观变化的理解,渐渐地形成了对变化链条的理解,这个变化的链条,如果化为人类简单和直观的形式,就是人类在对变化的理解过程中,发现,一切事物的出现,都是有原因的,而原因也不是无缘无故地出现的,即原因也是有原因的,而原因的原因也是有原因的,原因的原因的原因也是有原因的……这就构成一个连续的变化的因果链条的追溯,于是就构成人类对自然变化链的那种理性的理解。一旦这个变化的链条得以在人类理性中建立起来,人类其实就开始进入他们哲学层面的深远探索与理解了——因为,我们会发现,一旦当我们进入对原因链条的追溯与理解,会在几个因果关系的探索之后,这个变化的因果链条,就会超越人类理性能力的限度,而全部进入了非直观的世界——这样,人类就在他们感性能力之外的世界进行某种变化因果关系的智慧的探索——这种智慧的探索,在传统的认知探索领域,其实就进入了人类的哲学、神学和玄学之域——但无论是哲学、神学和玄学,本质上都是人类认知之域。其基本的方法,都是对这些非直观世界,建立某种因果关系的链条,并化为人类语言与文字的直观理解,从而使得人类不仅仅能够理解他们现在面对的感性世界,还能够理解他们无法直观感受的非直观世界,甚至能够对他们之前已经消失的世界的变化过程建立理解,并且对他们还没有到来的未来世界也建立理解,而这种理解的基础,就是人类通过因果思维所建立起来的变化的连续的因果链条……
对自然的连续的变化因果链条的建立,是人类实践的基础。而对社会连续的变化因果链条的建立,是人类尝试建立起他们所期待的理性社会秩序的基础——没有对社会变化连续因果链条的有效建立,人类其实很难真正理解他们的社会合作,当然也就无法理解他们理想中的社会秩序与实践中所出现的社会秩序的差别——而这种差别,为什么会出现?需要对人建立理解,需要对社会合作建立理解。而对人与社会合作建立理解,本质上需要通过对社会的连续的变化流建立理解。而这个连续的变化流,是通过人与人的不同的行为而有效建立起来的,但对人类的行为的理解,需要从对人的单个的行为的意义与他们所追求的目标的关系来理解,同时,也需要理解这个行为作为一种力量,介入社会合作,形成连续的变化链条时,对这个变化过程的影响来理解行为的相应的伦理属性、规则属性与利益属性……这些,都构成我们对人类行为理解的基础。而这个对人类行为建立理解的基础,本身是在一个连续的行为变化流中生成的,无论是其意义体系,还是其伦理属性,以及相应的规则约束,进一步还需要深刻理解人类的文化合理性的产生、发展与演变……这些,构成我们对人类行为的社会认知的基础的维度——这就需要仔细地分析人类的生活行为、经济行为、政治行为、学习行为与交流行为,从而对人类这五大类行为的不同的特征,与人类对其相应的伦理规范、规则约束、利益走向以及文化合理性建构的差别特征,进行深刻的探索与解构……
人类社会变化的链条,既有自然力量的影响,也有社会力量的影响——但自然力量的影响,与人类对社会的认知无关,只与人类对自然的认知有关——即自然变化过程,是人类追求特定变化实现的一个需要理解的对象——人类如果不理解自然的变化,他们其实就无法与自然互动。只有理解了自然的变化机理,人类才能在实践领域进入与自然互动的理性领域,这样,人类对自然的认知的深度,决定人类与自然互动的理性程度——人类对自然变化的认知越深刻,他们与自然互动的理性程度就越高,他们能够从自然实现的生活目标自然就越丰富。但人类是通过广泛的合作来与自然互动的,而这种合作,必然会产生一些最重要的方向,即人类如何建构起他们的合作关系,包括什么人参与什么活动,他们在这些活动中追求什么样的目标的有效实现,如何通过人与人的互动来实现他们的合作目标,如何再通过合作目标的有效实现,再来实现合作参与者的个体目标——因为合作是参与合作的个体成员追求自己目标实现的手段,而个体自己目标的实现,需要通过合作目标的实现来有效实现——但合作目标的实现与个体自身目标的实现,并不完全重叠——即个体在参与合作过程中,他可能有效实现了合作的目标,但个体目标的实现却受到影响,或者个体在合作目标的实现过程中,其力量所起的作用有限,但却超额实现了自己的目标,这些,都构成对合作的深度理解——即一个社会,如何通过实现合作目标,来进一步广泛地实现个体目标?这是人类社会认知的最重要的方向——而这个方向,需要通过人类实现合作目标的技术手段去解构……
这里,就存在一个方向,即社会变化流所形成的人类对社会变化链条的那种认知——其实是对社会合作过程中,不同的行为展开所构成的因果链条的连续的理解——只有对人类行为展开所形成的连续的因果链条建立了理性的理解,我们才能形成对社会变化的那种理性的认知——即我们会发现,人类对社会变化所建立的理解,其实是基于人们的行为所形成的那种连续的因果关系——通过对这种连续的因果关系的考察,人们就能够形成对他们的社会变化的理性认知,只有形成了对社会变化的理性的认知,才能进入到对社会伦理规范、规则约束、文化合理性探索、利益走向……这些更复杂的社会认知维度的理解。而只有真正理解了上述社会认知维度,我们才能对人类的合作行为建立真正理性的理解……但在这个理解建立以前,还有一个方向需要首先理解,即人类对自然的认知问题——这个认知,是人类上述合作行为得以展开的前提——即人类需要通过对自然所形成的认知,来展开他们的实践行为,如果没有对自然认知的形成,人类如何与自然高效的互动呢?即人类缺乏一个实践层面的行为展开方向的参照——只有对自然变化形成了理性认知的前提下,人类才能展开他们在实践层面的合作,才能因为有合作的产生,而自然地生成了伦理规范、规则约束、文化合理性探索以及相应的利益走向这些复杂的人类社会合作维度——即人类实践的展开,本身需要通过对自然的认知建立,才能进入。而这种进入,需要人类理性体认到,通过合作所自然形成的利益,都会进入实践的领域,没有利益的激励,人类的实践就无法有效展开。而这利益的激励,是人类实践展开的最原初的驱动力。接下来所产生的伦理规范,本身其实是人类合作所产生的问题,即这种基于利益的激励所产生的合作行为,是实现合作体的共同的目标的,而这个共同目标的实现,与个体目标的实现,并不是同一件事,需要通过相应的伦理规范,来将合作体所实现的共同的利益,通过相应的利益边界,来流向每一个不同的个体,这构成人类伦理规范的探索方法。但进一步,这种不同的利益流向,如何在实践层面得到充分的践履,人类无法仅仅通过形而上的伦理规范来实现,需要一种现实的直观的可约束人们行为的技术手段——这种技术手段,就是人类的规则约束。只有通过相应的规则约束,才能构成人类社会相应的利益的流向的一般实现。但人类规则约束的力量,并不是如自然力量那样是一种刚性的存在,而是一种柔性的、非必然的力量存在,这样,人类规则所形成的社会合作力量的作用形式,将实质性地决定社会合作的利益走向——虽然我们不能完全确定伦理规范在人类社会合作所形成的实质力量的那种作用,但因为其缺失真正的力量存在,仅仅是依赖个体的自觉,所以其约束强度是不够的,需要通过规则的强制性约束——尤其是制度的强制性约束,才能真正形成人类理想中的利益格局,而这种制度的强制性约束,在人类的社会合作实践中,却因为复杂的技术与相应的信息不对称的原因,而使得其力量的走向存在变形,从而使得人类的制度设计的力量,在现实的实践层面,却与人类文化所追求的目标背道而驰,从而构成一种广泛的社会负向合作,这是对人类制度优劣建立理性理解的一个关键的方向,也是对人类制度力量走向的一种重要的理解,我们会在对人类政治制度的运行层面对此进行清晰的解构……
人类社会合作力量的走向,是在一个社会变化的链条中有效实现的,这种力量的走向,会在人类的社会认知中,形成不同的利益格局,这种不同的利益格局,就构成社会成员在展开他们行为的过程中的利益激励,一旦他们认可这种激励,他们就会在社会合作中主动展开他们的行为。但如果他们不认可这种激励,即他们可能觉得自己在合作过程中,利益被侵犯,或者觉得权利受限,这时候,他们就会产生不公平感——他们会成为合作过程中的消极的力量,要不他们就在合作行为的展开中会消极怠工,要不他们就会在社会互动中,与相关的社会成员展开他们的利益诉求,从而构成社会合作的不稳定性,或者重新协商社会合作关系——这些,都构成社会冲突的源泉,或者构成社会合作不稳定性的原因。所以我们需要努力理解人类社会变化因果链条的那种基于利益激励的因果追溯,理解,什么才是人类社会合作的利益激励,以及什么样的利益激励形式,才构成一个理想的社会合作体的稳定的模式——而这些,首先需要建立起来的,就是社会变化链条的有效建立——只有建立起了这个社会变化的因果链条,我们对社会认知的理解,才能进入真正理性之域……
其实,从对社会变化的因果链条的建立过程来考察,我们会发现,这个变化的因果链条,人类首先是瞄准他们的行为的——我们不能仅仅通过对人的观察来理解人,因为这种对人的观察所建立起来的对人的理解,是肤浅的,是外在的一些形式的东西,是非实质性的存在,如一个人的外貌、动作的形式以及相应的一些感性存在,这些固然构成我们对人的某种方向的理解,但与对人参与社会合作过程中的那种深刻的激励机制的理解,这种理解,并不构成我们对人的理解的主流。我们需要理解的是,一个社会成员,在其对利益激励所形成的一般行为方式的变化链条中的那种深刻理解,才构成我们对社会人的核心和关键理解……
对人的理解,不能仅仅通过对其外在的形象的观察而获得,需要通过对其行为展开及其相应的目标追求,才能形成对一个人的理解。因为所有的人都既是生物人,也是社会人——这样,我们从对人的行为及其相应所追求的目标中所理解的人,可能既体现其生物人的特征,也体现其社会人的特征——但因为我们需要建构起一个理想的社会秩序,以生成我们文明的生存方式,而这需要在一个社会合作体系中进行某种恰当的行为方式——这就需要对人的行为进行某种适当的限制或者约束——我们不能如在自然的生存环境中那样,听任人们随意行为——在社会合作的环境中,我们会有一些行为展开的方向受到约束,而这些行为展开的方向,之所以需要约束,是因为我们的社会是一个合作体,合作体中需要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合作,这种相互合作需要是参与合作者都相互受益的,如果一些行为的展开,是相互有损的,或者仅仅只对一部分人有益,而对另一部分人有损……这些行为就需要避免,或者需要对这些行为进行某种程度的约束——这就进入到对人类行为的社会合作层面的理解,究竟哪些行为是在合作体里是可以提倡的,哪些行为是需要进行有效的约束的,我们如何去约束人们的行为?通过什么样的技术手段来实现这些对人们行为的自我约束?对这些行为的自我约束的机制,在人类社会里究竟是如何生成的?这些构成我们对人类行为理解的社会合作方向的有效理解……
即我们会发现,任何一个人的行为展开,都会有二个理解的方向,一个方向是从行为展开者来上溯到这个行为人本身的目标,从而理解这个人为什么会展开这样的行为,这是对人的理解——这种理解,会进入文化多元的领域,通常属于人文范畴。另一个方向的理解,就是这个人的行为的展开,会作为一种力量,在社会广泛的互动过程中,其力量介入社会变化过程之中,从而生成某种社会结果,这种社会结果,既可以通过其来考察社会公共目标之实现与否,也可以考察参与合作的社会成员的个体目标实现与否?这些公共目标与个体目标的有效实现过程,就构成我们对社会变化合理性的理解,从而理解社会伦理规范、规则约束、利益走向、文化合理性的理解、知识在实践中的有效应用……这些层面的复杂理解,从而构成了我们一般意义上的社会认知,通过对这些社会认知的变化链条,我们抽象出相应的社会意义、行为的合理性、内生压力与公共强力的作用的理性与否,以及相应的利益走向……这就进入我们通常所理解的社会学科的领域。即人类的社会认知,在传统的理解里,通常会分为二大块——人文与社会。其中人文领域,本身是对个体的人建立理解的,而社会领域,主要是对社会合作建立理解——但我们会发现,无论人文还是社会学科,都是通过对人的行为来建立理解与分析路径,并对这个过程中所呈现的不同的个体目标的追求以及不同的利益格局的生成,来对人建立不同方向的认知与理解。离开了对人的行为的理解,无论人类的人文学科,还是社会学科,其实我们可能都无法有效建立起来。即人类的社会认知,从本质上而言,是对人的行为建立理解,其研究与分析的对象,首先是人的行为,其通过对人的行为上溯到人本身,就构成人文学科,而通过对行为所生成的社会变化的理解,来理解人类的社会合作,这就构成一般意义上的人类社会学科……
对人的理解——需要通过对人的行为的展开,来追溯人的行为展开的目标之间的关系,从而进一步理解人为什么需要这样的目标——我们会发现,人所追求的生活目标,其实本身就已经包含了人类的文化建构——无论这些行为,是属于生存目标的追求,还是精神目标的追求,人类在社会合作状态下的个体目标的追求,已经通过广泛的文化形式,来合理化了他们无数的精神目标的追求,从而使得人类的文化形式巧妙地化入他们实现目标的那些物质之中,使得纯粹的物质与人类精神的形式建立起了一种不可分割的关系——即人类精神目标,其实无法脱离物质的存在形式而有效实现,任何精神目标的实现,都需要物质来助力——只是这种助力的物质需要的多寡不同,你几乎找不到人类精神目标的实现,能够离开物质的助力而达成的,即几乎人类的所有需求都是使用物质的不同形式而已——而物质的不同使用形式,本身就已经含有人类文化对不同物质形式的那种合理性解释,即人类之所以将物质创造成不同的形式,是基于人类对这种形式存在的某种文化解释,从而有意创造出这种物质形式的。而这种文化解释,本身是对物质的其他存在形式的放弃,而对这种存在形式的情有独钟——而这种独特的物质存在形式,大部分是由人通过他们的理性而有意创造出来的,纯粹自然存在的那些物质形式,在人类的世界里非常少,即使有,也是罕见的,并且这些纯粹自然存在的物质形式,被人类作为他们某种精神目标的实现的助力时,人们通常会对其的价值评价偏高——如鬼斧神工——指的就是自然所创造的那些物质形式,恰好在某种程度上符合人类的那些高级的审美标准,从而使得人们对其自然的倾服。并且如果人类创造的那些物质形式,其巧妙的程度使得他们对其的价值判断偏高,他们就会倾向于将其与天然的那些非常精巧的物质形式相提并论——如巧夺天工。人类通过对自然存在的物质形式进行某种程度的改变,从而符合他们追求使用某一物质来帮助他们实现其精神目标的文化形式,从而使得他们所创造的文化与物质存在的那些形式巧妙吻合,这就构成了人类精神目标的文化创造——我们会在人类的文化创造中,来切入这一领域,理解人类文化创造与物质特定的存在形式的那种相互关系……
当然,人类的生活目标的展开——可能作为对社会的理解而言,就是社会行为展开的最初的原点,已经足够我们完成对整个社会合作展开完整的理解的那个变化的链条了——即为了社会成员所追求的某个生活目标而展开的行为,然后推演到这个行为的社会变化结果与相应的利益格局,到最后这个利益格局与行为展开人的生活目标的那种深层关系,这就构成了对一个社会成员展开其行为的完整的变化链条的起点——但作为思想者,其实我们可能还觉得有某种不足——即如果我们需要对人的行为的伦理规范与社会规则约束进行更深度的理解的时候,我们还需要进一步理解,作为以生活目标为行为展开原点的个体,究竟他是怎样生成这样的生活目标的?如果一个人的生活目标的展开,是为了实现生存与繁衍的,我们可能会认为,这是其基于生命的本能而从事的行为——但是,如果一个人的行为的展开,是为了看某一场足球比赛,或者是想好好的打一场麻将,或者与几个朋友去钓鱼……这些多元的个体生活目标的追求,成为我们现实生活的寻常风景——而这些目标的追求,也是我们丰富的精神目标的一个组成部分——即人类如何产生这些精神目标的?人们为什么会去主动追求这些生活目标?这与我们先天的生命追求本身并不相干——如果这些目标完全没有,也不妨碍人们的生存与繁衍,并且人类的这些精神目标是如此的丰富多彩,为什么一个人会喜欢唱歌,另一个人喜欢集邮?第三个人喜欢观看星星?而第四个人则对研究形而上情有独钟?我们知道,人类无数的精神目标,在自然的环境中几乎是看不到的,只有少数的娱乐行为,可能能够在自然的环境中一窥其存在,并且这也是偶然的,并不是自然生命在其生存过程中所追求的主流,但人类社会精神目标的追求,却几乎成了社会成员的主要的精神寄托?一个家庭主妇,可能会将她一天需要安排的事务,早早地安排妥当,仅仅是为了在每天晚上规定的时刻,去看某一个长篇电视连续剧,为的是想知道,这个剧里的女主人公,被她丈夫抛弃后的艰难命运究竟会不会发生改变?这个家庭主妇为着这个电视里的虚构的人物的命运而牵肠挂肚,甚至泪流满面——这些都构成人类精神生活中非常独特的风景?人类为什么需要精神目标?他们的精神目标的产生的机理是什么?为什么这些在自然的环境中完全不存在的那些生活目标,会成为人类社会生活中的主要的目标存在,会主宰人们日常生活里那些复杂的行为方式?这是我们需要对人建立理性理解的主要方向……
对人类在追求他们的精神目标的更深层的动机的理解过程中,就自然地构成我们对人的理解的更深刻的探索——这种更深刻的探索,就会最终上溯到对人性的理解。传统人类所建立的社会认知里,对人的理解,其实也是上溯到人性的——所谓人性,其实是理解作为生命的人,其为什么展开其行为的那些生活目标的某种产生的机理。就如同我们理解,人为什么要吃饭?这是人们为了活着——我们后来展开的对人类饮食与消化的更进一步的现代理解,其实是人们对他们的生命的自然功能得以顺利展开的那种理性理解,当然可能进一步推进了对人吃饭机理的理解,至于这种自然的新陈代谢的机理的更深层的机理,我们就无法理解了,最终我们将其视为一种造物主所创造生命的本质的机理——即人类对任何因果链条的追溯,都需要有一个适当的止步,当我们追溯到某一个原因,是一个可见的结果产生的机理的时候,我们会发现,这个原因的原因,就成为我们进一步探索的认知动力。但这种无休无止的原因追溯,将耗尽人类的智力——所以人类对任何认知的原因追溯,都需要有一定的限度,即只追溯到某一个层的原因,至于这一层地原因的原因,我们就不再往上追溯,这个原因,就是第一因——自然演变的第一因,通常在西方有一个显著的追溯路径,就是上帝——即上帝创造了万物,然后万物就因此循环演变下去。至于上帝是怎样产生的?在人类的理性中就不再往上追溯——即上帝是第一因。中国传统的第一因,其实是道,道产生了万物与万物相互演变的阴阳二种力量,然后万物在阴阳二种力量的作用下开始演变和发展——至于道究竟是怎样产生的?国人也不再追究——在中国传统的思考里,道就是第一因。而我们对人的理解,在传统思考里,其实也只追溯到人性——即人类为什么产生这形形色色的生活目标?尤其是那些复杂而丰富的精神目标?我们将其追溯到人性的层面——即认为是人性导致了人类某些目标生成的终极原因,从而使得我们对社会变化的演变过程,对其的终极理解,只上溯到与人性相对应的层面,就停止——人性被视为社会演变过程里,人类力量的最终极的原因……
人性作为人类力量展开的原点——这构成我们社会合作力量所形成的社会认知的理解的力量生成的起点——在传统的思考里,我们通常将人性分为二个方向,即人性善或者人性恶。这二个人性的方向,引导人类对社会合作的自我力量的约束的技术手段形成了显著的差别。通常认为,中国传统认为是人性善的,而西方传统认为人性是恶的。这种对人性善恶的那种显著的分野,是构成东西方不同的社会合作的政治制度差别的主要原因——其实,无论是东方还是西方,对人性的预设,都不是单一的。中国传统里对人性善恶的不同预设,儒家与法家是明显对立的。法家就极力鼓吹人性之恶的。而西方,著名如卢梭,就认为人性是善的。但这种人性的善恶,本身是有问题的,而且他们将善恶作为某种先天的判断标准——但这是有大问题的,因为善恶本身并不是一种先天存在的自然标准,人类所生存的自然环境中,并没有先天存在的自然的善恶判断标准,善恶判断的标准是一个社会标准,是基于人类的合作而产生的,如果没有人类的合作,就没有什么善恶标准的产生,而基于社会合作的善恶产生的标准,是在社会认知演变的过程中自然地根据利益走向而生成的,是一种人类复杂的认知,属于伦理规范的范畴——人类如何生成善恶判断的标准,并不是先天就有的,而是一种后天认知的结果。同时,我们会发现,不同的人,在不同的情境下,他们行为的善恶选择是不同的,有些人,在特定的情境下体现为一种善的行为,在另一种情境下,却体现为一种恶的行为,同样,很多人,在其他人体现善的情境下,却表现出恶的行为,在其他人体现恶的情境下,他却能够体现出善的行为——这种人的行为的复杂性,使得我们对善恶的判断标准与通过人性善恶来推演人类社会合作的那些认知,产生了疑惑——我们其实需要重新建立对人性理解的中性判断标准,在这里,我对人性的理解,是完全超越古典时代哲人们的一般思考探索的……
我个人对人性的预设,有四个主要的方面,这四个主要的方向,涵盖人类在社会展开的主要行为,并且将这四个方面的人性存在,视为一个合作体成员,在其社会展开其行为的最深层的人性根源,而将人的行为展开,对应到这四种人性预设中之一种,就视为完成了对人类社会行为展开的终极原因的那种上溯终点——即这四种人性的预设,都是人们展开其社会行为的最终极的原因的人性机理之一。这四种人性预设,我将其规定为变化的人性、竞争的人性、安全的人性和惰性人性……这四种基本的人性预设,其实涵盖了人类在社会展开其行为的最终极的人性根源的理解……
对这四种人性的预设,我们需要对人类行为的一般理解中去一点点地理解与把握——但因为这种人性的预设是基于对人的社会行为的理解中而产生的,所以我知道,一定会面临一些非议,就如同人性的善恶的预设,一直以来也面临大量的非议一样。我会在接下来的阐述中,着重就这四个基本的人性预设进行扼要的介绍——即如何理解我在这里所作出的四个基础的人性预设?因为这些基础的人性预设,其实构成我们对人类社会行为展开的某种终极的理解——即我们需要将人类的社会行为的原因上溯进行某种分类,将其中一些行为的终极的人性原因,归之到人性里关于对变化的追求,而将另一些行为展开的人性的原因,归之到竞争的人性,再将第三类行为展开的原因,归为安全的人性,或者将其归之于人性里的惰性存在……
对于人性的理解是非常重要的——我们通过对人性的理解,来从最基本的层面建立对人的理解——如果不理解人性,我们可能就很难理解人。而一旦理解人性,我们可能就知道,人类的某一类行为的展开,是基于其根深蒂固的人性存在的,如果对这一类行为进行限制,我们可能会发现,对其限制的成本会意外的高昂——所以如果一种行为,一旦是基于某种人性的需求的,我们就会发现,需要对其合理性有某种充分的理解,对其进行约束的文化合理性,我们需要进行某种调整——即我们需要理解人类约束行为的文化合理性,究竟应该怎样推出?这些约束行为的文化合理性,有没有触及到对人性的违逆?如果触及到对人性的违逆,我们会发现,这种约束的成本可能会十分高昂,我们可以不以对这些约束行为进行调整?这就进入了对人类规则——尤其是公共合作规则的调整领域了,这需要对社会合作建立充分理解,才能解构人类规则调整的合理性……
从对人的行为展开的二个方向,我们将从人性的预设上来溯源人类力量的源头,从人们力量介入社会变化所形成的某种特定的利益格局,我们来理解不同行为的伦理属性、规则属性、以及相应的利益走向,这构成对个体成员的人性理解与合作理解——而对人性的理解,并且充份尊重人性的选择,并且因此而努力对个体行为建构起相应的文化合理性的解释——这形成人类人文学科的主要探索方向。而对合作所形成的利益格局的理解,并基于这种理解而形成的对人的行为的伦理规范、规则约束以及利益走向的调整技术,就成为人类社会学科的主要的探索方向。而这二个研究与探索的方向,其实是从我们对人的行为的微观变化链条的有效建立而自然地生成的——没有对人的行为的微观变化链条的生成与对此的深刻理解,我们无法想象,人类的人文学科与社会学科,如何可以有效建立起来……
在这个行为变化的链条中,我们会发现,人类的很多行为,其根深蒂固的源头,本质上是基于深刻的人性——是人性作为人类行为的一种内在的驱动力而促使人们展开他们的相应的行为,这样,我们就需要努力理解,什么是人类的人性存在?人类的人性存在,是我们尝试对人建立理解的时候,从其外在的可见的生活目标之上,再去追溯这些生活目标之所以产生的根源——这种生活目标之所以产生,本质上是人类精神需求的源头,而这些精神需求,在更深层次上,需要人类生命的那种内在的激励或者驱动力——我们将人类内在的驱动某种目标产生的激励,视为一种人性的存在——但这种人性的存在,只能通过人类行为的某些外在的可以通过人类理性理解的特征进行某种形式的分类,而无法再往上追溯,为什么会产生这样的人性特征?我们是将人性的特征作为一种假设而形成对人类力量生成源头的终极追溯的——如果我们将某一行为展开的力量源头,上溯到人性的层面之后,我们就不再对此进行更上一层的追溯了——除非,我们再将这种人性的存在,视为某种造物主的意志。即人性的最终预设,就作为我们完成对人类在社会展开他们行为的最终的力量源头。就如同中国传统对自然变化的原因追溯那样,一旦这种变化的原判,通过归因追溯而上升到道的层面之后,就成为了终极的原因,在道之上不再有原因——就如同老子所说,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无论人也好,地也好,天也好,都有其自然取法的对象,只有道体,他不取法任何其它外在的事物,他的取法对象是自然——所以道法自然。而西方传统对自然与社会变化的第一因,是追溯到上帝的,这个世界的一切与人类,都是通过上帝而创造的——我们不可以再追溯,上帝是谁创造的——上帝是一种从来就有的永恒存在,并且即使在这个世界全部毁灭之后,上帝依然是存在的,并且还可以重新创造世界。上帝是不可以追溯其来源的这个世界的第一因。而现代物理学对这个宇宙的生成的最初的源头是大爆炸——而这个大爆炸之前宇宙究竟存在还是不存在,它有什么样的特征?现代物理学不能告诉你任何宇宙大爆炸以前的特征——因为现代大爆炸理论告诉我们,在宇宙大爆炸之前,时间没有产生,物质没有产生,这个宇宙也没有产生——我们所知道的全部是这个宇宙之内的事物,离开了这个宇宙物质与时间的演变,现代物理学什么也不知道……
任何变化的发生,都是一个连续变化链条的一个组成部分——社会变化也不例外。我们考察社会变化,其实本身是为了调整人类自身力量的作用,以及理解这种力量运行的恰当的形式——这就需要为这种力量的运行建构其合理性——如果依从道体的运行的合理性是人们自然的认同的,那么人类依从人性而展开的那些行为,就自然地也拥有合理性——但人类如何去理解这些合理性呢?因为这些合理性的认知本身在自然与社会的演绎中是不存在的,需要人类自身去努力建构其合理性——这种对基于人性而展开的人类复杂行为的合理性建构,就成为人类人文学科的主要的探索方向。但人类在展开他们的行为的时候,其实他们是在合作的过程中有序进行的,这构成人类社会的合作秩序——人类虽然基于人性而努力实现自己的生命目标,但在这个过程中,他们需要与其他的社会成员进行合作才能实现这些范围广泛的生命目标,而这个过程中,合作是必不可少的,既然进入合作之域,我们就会发现,仅仅基于人性的内在的需求而展开的行为,就会需要根据合作的目标而调整——这是人类愿意根据他们的合作目标的实现来约束自身的基于人性需求而展开相应行为的原因——即合作本身所追求目标过程中,基于其他合作成员的需求的充分实现而产生了每一个参与合作的社会成员的行为方向的约束——这种约束包括二种存在,形而上的伦理存在,形而下的规则约束——而这二种约束,就构成我们对社会合作建立理性理解的社会学科的主要探索方向……
对这个社会认知变化链条的理解,是我们理解人类社会合作与个体生活目标拓展的二个基础的方向——但这二个基础的方向,其实是从中间的行为的意义上去适当展开的——是对人类行为向上的追溯来理解个体行为的原因,向下的追溯来理解这个行为作为一种力量,介入社会合作所形成的社会结果,这种结果通常就是我们所理解的利益格局来建立理解的,这二个研究方向,在我们的古典时代,对行为展开的个体原因的探索是非常多的,但对行为展开过程中,不同的社会成员的力量的相互作用所生成的社会结果的理解与探索,在古典时代相对就研究不够——主要的原因是,当我们观察一个人的行为的时候,我们通常并没有将与这个人互动的其他社会成员纳入观察的视野,而过份地将个体行为的向上原因追溯作为考察的重点,但其他社会成员与他互动的方式,作为一种力量,对个体行为的影响是至关重要的,不可忽视的——如果忽视这种社会互动的成员的力量对他的行为的影响,我们其实就没有真正理解人类的合作——而这些合作,如果都能朝向人类文化期待的伦理方向,我们就会发现,合作极可能会是正向的。如果这些合作都有意无意地违背人类的伦理规范,则规则约束在整个社会的合作体中就缺失了它应有的作用,甚至是规则的力量——尤其是制度的力量,反而会为广泛的社会负向合作型塑新的社会规则体系——我们社会长期存在的负向合作是官官相护,并且潜规则在整个社会合作体系内十分盛行,到今天也不会例外——所以我们需要考察在合作层面,社会其他成员与我们所考察的个体行为的互动方式,才能理解个体在特定的社会制度运行层面的那些行为方式——这是现代政治学、法律学与经济学所研究的主要内容,我们需要从合作层面来深度理解人类力量走向的那种复杂性,而不能仅仅从个体行为展开的那种单纯的伦理规范,来对个体行为展开简单的道德判断……
人类行为链条的展开,是在微观层面建立认知的前提。一个行为的展开是具体的,能够被人们直观地观察到的,比方说,张三挖土这样的行为——这样的行为,当被人们直观的观察到的时候,我们这些观察者就会合理地推测他的这一行为的社会意义——这些社会意义与张三自身所展开的行为意义本质上是相同的——这需要从一般的社会认知上去建立理解,张三本身的行为也与这些社会认知所建立的意义相符,这种理解才是靠谱的——但张三行为的展开的真正的意义,在整个社会变化的链条中,只有他个人是最清楚的。一个社会成员可能只能通过对他的一般的观察,再联系到他对人类的认知,来推测他可能接下来播种、栽培、田间管理……展开这一系列的行为,其实是人类种植行为的一般形式。在大部分的情形下,张三的行为也会符合这一预期。这种行为的理解是微观的——而在宏观层面,我们就会发现,我们生活的环境中,那些田土上,种满了庄稼,到了秋天的时候,整个田野都飘散着谷物的芳香——而这个宏观的丰收的场景,是无数个象张三挖土这样离散的行为所形成的一个自然变化的结果,但同时这也构成一个社会变化的结果,在这个变化的结果之中,无数参与这个结果的社会成员,将分享他们的行为展开所获得的成果——这些成果以什么样的方式而与这些社会不同的成员挂钩,这是社会规则体系所决定的,但同时也是社会不同的力量的博弈的结果——这个最终的结果,不会完全由规则体系来决定,同时还由社会成员行为展开过程中那些复杂的信息不对称导致利益走向所决定,这二种决定利益的格局,最终沉淀为一种社会整体的利益格局——我们需要考察规则与信息不对称所引领的利益格局的差别性,来深刻剖析社会利益格局的合理性——当然,主要的认知指引,是这种不同的社会规则制度与力量运行的形式,会引导社会合作的效率与公平性的目标的实现与否,这构成我们对社会合作理解的最主要的维度……
但我们目前还没有进入对社会合作效率与公平的考察维度——这是基于社会合作过程的合理性考察与人类所追求的生活目标的那种关系而建立起来的,效率本身是为了更深刻地与自然互动中获得更丰厚的回报,而公平则是这种丰厚的回报分配到各个社会成员的时候,需要得到文化合理性的认同——而这种文化合理性的认同,同时又是人类自身对其行为方向的合理性理解而建构的——所以人类究竟如何来推演他们的文化合理性呢?这需要对人类文化合理性探索建立起理性的理解——本质上是理解社会公域力量对个体进行基于伦理规范的约束的合理性边界……
而这种合理性边界的探索,是需要从对自由的理解开始的。因为伦理规范本身是对人类行为的展开的某种形而上的观念约束——但为什么会形成这样的伦理约束呢?并且这种伦理约束一旦形成为文化合理性的认同,就会自然通过内生的力量、甚至进一步是公共强力的力量,对人类行为展开进行基于社会合作的限制——这种限制,是对人类自由选择方向的限制的,那是不是因此而限制了人类的自由呢?这是一个深刻的社会认知困境——即如何理解人类的伦理规范与规则约束与自由的关系问题,怎样理解对人类规则的约束,究竟是限制了人类的自由?还是拓展了人类的自由?如果这个问题不能得到真正理性的理解,我们对社会的认知,就会依然处于混沌之中……
当然,这需要从人类的合作开始来展开理解——如果是一个个体的人,当他在与自然互动的时候,我们就会发现,并没有什么伦理的规范会限制他的行为——他几乎可以为所欲为。当然,即使他可以为所欲为,他可能也只能有有限的作为——因为他的力量是受限的。上帝在赋予所有的生命以自由的时候,他并不给生命自由的行动立法,上帝只是限制你的力量——这样,你的行动的自由,其实只在你力量所及的边界,如果你想突破你力量的边界,除非你拓展自己的力量。但自然状态下的生命,它们的力量拓展非常有限。这个星球上,只有人类的力量才得到真正意义上的拓展——但这种力量的拓展,是通过二种方式来有效实现的,一种方式是建立对变化的认知,但这种单纯对变化的认知,也只能有限的拓展个体的力量,要使人类真正将他们通过认知所形成的力量落到实处,需要通过人类社会广泛的分工与合作,这才能让人类的力量得到放大——而人类一旦选择他们的合作来放大自身的力量,并达到拓展自由的目的,他们就必然存在一个选择项,即合作过程中,对参与合作的社会成员的尊重——这产生了人类社会的伦理规范与规则约束的方向——这构成我们对社会合作体里,人类伦理规范与规则约束合理性理解的基本的认知探索方向……
而这个探索方向的产生,需要我们有效地建构起对人类行为在微观层面的完整的变化链条的理解——没有这个在微观层面的完整的变化链条的理解,我们就无法进一步探索人类行为的合理性,以及进一步的对伦理规范与规则约束的理解。而在前面我们展开的对人类微观与宏观这二个观念的理解过程中,我们知道,人类其实只能对基于一个具体变化过程的理解,而形成对自然变化的认知的——人类对这个复杂世界宏观变化的认知——本质上是一个个具体的微观变化的集成的理解,并非人类真正认知到了,有一个什么宏观的力量,真正地切入了这些微观变化的过程中,并且自然地引导着这个宏观的结果,这其实是不存在的,是人类理性的某种错觉——真正的变化,都是在微观力量的作用下生成的,当人类掌握了这样大量的微观变化的时候,他们就能够从一个更广阔的层面,来尝试把握那无数变化所生成的一个整体结果的理解,从而就形成了人类似乎能够对这个世界的宏观变化建立理解的错觉——其实只有深入到对人类的宏观理论建构的理解技术上,我们就会发现,人类的所有的宏观理论,本质上只是无数微观认知的一种集成而已,对这种集成认知,而形成的那些因果关系的探索,无法准确地切入微观的变化领域,因为这些宏观的因果关系,并不与微观变化的因果关系形成真正准确与清晰的对应,而只是一种在宏观层面的错位理解——所以人类所建立的对事物演变的那些宏观理论,本质上都只能是一种关联关系,而并非一种准确的因果关系——我们对社会的理解,基于其伦理规范与规则约束对具体个体的那种影响,其实更需要复原微观变化过程中,具体力量的相互作用,然后努力在社会力量调整过程中,内生压力与公共强力,努力介入具体的微观社会变化过程中,作为一种理性的力量而起作用,这才能使得人类的社会合作最大限度地接近他们所建构起来的文化合理性——这之中的深刻的机理,我们需要在人类对其社会合作行为的合理性建构上,进行仔细的爬梳整理……
我们这里所建立的,是对人类行为的微观变化链条的有效建立。而在人类宏观认知的探索层面,这种微观认知,常常会是诸多的人类行为的一种综合理解,但这种综合理解,可能并未超脱我们所理解的微观范畴,但也可能会自然地进入了宏观之域——如我们所理解的一个工厂生产的合理性的安排与调整,可能是基于很多工人的行为而建立起来的那种认知与理解——这在某种层面上其实依然是微观认知的范畴。但如果我们进入对人类货币领域的宏观调整——如果中央银行根据他所掌握的经济领域的宏观数据,因而构成了他对整个社会货币需求的理解,并进一步调整他的货币政策,我们就会发现,作为组织的决策者,他根据他所获得的经济运行的数据进行某种程度的决策,其实是一种微观的行为——但基于他的这种决策对整个社会经济运行的影响,其获得的经济数据与因此推导出来的力量作用的因果关系的伦理属性,却无法有效形成清晰的对接——因此,央行行长的行为,本质上是对经济的一种宏观调控——但这种宏观调控,却缺失我们对人类行为在微观层面的那种伦理规范的准确而清晰的对应,因此,他的决策行为,对人类合作效率与公平的关系,在很大程度上是错位的,也许我们根本就不能理解,一个央行行长的货币决策行为,究竟是如他所声称的那样,促进了社会经济的繁荣与发展,还是根本上成为社会不公平的推手……这是人类货币理论的那种不足所导致的,即人类对这个世界的宏观演变的认知,是微观变化认知的集成而已,而基于统计数据所形成的社会演变的那种关系,脱离了人类的微观视野,因此由此而产生的人类对社会合作的那些理论,本身是有先天的缺陷的……对此,我们需要保持足够的警惕——对这些声称在宏观层面促进了社会合作进步的权力拥有者,他们的行为与社会接下来的变化演变的结果的关系,其实在是否符合人类伦理规范上,是存在认知困境的……因为缺失了人类在微观层面的那种准确的因果对应关系!其实从根本上,我是对人类一切宏观理念,保持一种审慎的批判态度的……
对人类的社会合作行为,因为需要对具体行为建立起伦理合理性理解,以及人类规则所形成的力量的约束——这就需要对所有行为进行具体的微观的理解,才能进入对这个行为的伦理属性的理解,才能解构出规则所形成的力量,是否与人类所建构的文化合理性一致——如果一个社会,没有形成对这种社会互动的微观认知视角,在社会解决方案里,也没有对这种微观互动的合理性的充分挖掘,我们就无法真正进入到对社会合作的现代理性的层面——这是由人类认知局限于微观层面的理性,而在宏观层面的那种集成的理解与把握,从人类理性能力的有限性而言,其实是非理性的。只有真正切入理性之域,人类理性的文明秩序才能真正建立起来,这就需要在微观层面的充分挖掘——如果脱离人类行为展开的微观层面的考察,而尝试将那些宏观层面的所谓宏大成就视为文明当然的辉煌,这会导致我们社会的内生冲突无法根绝——要真正根绝人类社会的内生冲突,就需要在微观的社会内生冲突解决层面建立起一套理性的制度——如何理解这种理性,我们会在接下来的探索中,对此进行深度的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