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文明(81)——人类行为正当性的边界探索

我们现在来理解人类最重要的文化建构——人类行为正当性的边界探索,寻求对人类社会合作中,社会成员行为正当性的那种深刻理解……

我们只有完成了对个体在社会中展开他的行为的正当性的理解之后,才能真正说,我们理解了人类深刻的文化建构里,那种内在的推演的源头——没有对个体社会行为展开的正当性的直观的理解,我们就很难说,我们已经理解了人类的社会合作。人类的社会合作,制度固然是人类调整自身合作力量的最基础的形式,但离开了文化建构对人类力量行使的合理性理解,人类的制度就根本无法走出丛林法则,而步入人类更高效率与公平的文明秩序——这其实在很多的人类合作体中得到了事实的印证——即使人类社会有很多崇高的文化理念,但我们会发现,人类的社会实践与这种他们声称追求的文化理念,根本就是背道而驰,但人们却无法找到人类实践与他们文化理念背道而驰的社会合作的根源,这其实是对人类社会认知处于某种混沌态的必然结果——但对社会认知建立理性理解,不仅仅是对制度的认知,对人类文化的认知也同样重要,二者缺一不可。而对人类文化的认知,就需要理解,人类是如何建构起文化合理性的,而这种文化合理性的建构中,人类在社会中展开他们行为的边界探索,是人类文化合理性建构的至关重要的一环——因为这一环是关乎人类合作的理性与否的,因此,在这一章里,我们来尝试理解,什么是人类行为正当性的边界?我们如何探索这个边界的存在?

人类行为正当性的边界探索——其实是在人类可以展开的行为,但因为这种人类能力能够展开的行为中,因为其正当性的缺失,而使得人类在文化上对其正当性进行否定——但仅仅是在文化上对其正当性的否定是不够的,这并不足以因此就起到有效地约束人们行为的展开,人类还需要借助更进一步的社会合作力量——内生压力与公共强力,这些构成人类理想中的文化秩序生成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即我们既需要有文化正当性的那种有效的建构,也需要有人类合作力量的有效约束——这才能生成人类理想中的文明秩序……

那么,要理解人类行为的文化正当性,就需要理解,为什么人类需要这种行为的文化正当性存在呢?这是一个问题——即我们需要考察,人类的社会合作中,为什么会生成在自然生存环境下,并不存在的那种行为的正当性?为什么在社会合作中,却会生出这种文化的正当性,来约束人们行为的展开呢?即当人类的行为,在社会中所受到的约束,似乎反而高于了他们在自然中所受到的约束,这种更多的对人们行为的约束,会不会让人类所追求的自由,因此而受到限制?这是一个问题……

我们先来理解人类在自然环境下的行为以及他们所受的约束。其实在人类的自然的生存环境中,人类的行为是并不存在正当性的方向的,也不存在人们在展开他们的行为选择时,有着某种需要自我约束的那种正当性的边界——即人们在自然的环境中,其实就和那些普通的动物一样,他们是可以为所欲为的——这种为所欲为,在人类的文化价值判断中,其实是一种深刻的贬义观念。即我们知道,人类是不能为所欲为的——但其实如果我们足够理性,我们就会发现,我们只是在社会生活环境中不能为所欲为,在自然的生存环境中,人类其实是可以为所欲为的,如同这个星球上所有的动物一样,它们同样是可以为所欲为的——即他们的行为展开,是没有禁忌,也没有合理性存在,更无行为展开的正当性认知——但他们的行为并非没有边界——他们能力所及,就是它们的行为边界……

即人类行为的正当性,并不是一种自然的存在,在人类还生活在自然的生存环境中之时,他们其实是并没有什么行为的正当性的观念的,当然也不会认为什么行为应该,什么行为不应该——他们只有什么行为他们能,什么行为他们不能——在能与不能中,他们就找到了他们在自然环境中自由的边界——我曾经表达过这样的观点,造物主在创造生命的时候,他并不因此同时给生命创造他们应该做什么和不应该做什么的这样的伦理观念——造物主绝大的智慧决定他没有必要给他创造的生命来再生成一种文化约束,造物主通过单纯的能力赋予来限定生命行为的边界,当你能力不及的时候,即使你十分想追求某个目标,但你发现,你力所不能及,因此这个目标就永远远离你的生活之中……

自然环境中人类是不受行为的正当性约束的,他们尽他们最大的能力来追求他们的自由——当然,自然环境下的人类的能力是十分有限的,即使他们能够为所欲为,我们会发现,他们所为的也十分有限——你会发现,人类在自然的生存环境中,几乎没有创造出什么在现代意义来看是有价值的东西,就如同这个星球上的普通生命一样,它们也同样可以为所欲为,他们可以尽他们最大的能力去追求其目标的实现,但造物主对他们能力的限定,决定了他们一直在非常低水平下维持简单的生存与繁衍——而一旦气候与环境变迁的时候,他们的能力得不到有效的提升,结果可能反而会使它们因此而灭绝,从而在这个星球上消失——因此它们即使能够为所欲为,但有限的能力限定了他们在这个星球上的生存方式与生活质量……它们的自由并未因为他们能够为所欲为而得到任何实质性的拓展,相反,它们的自由被它们有限的能力,限定在一个非常有限与可怜的范围,即仅仅能够勉强维持它们自身的有限的生存,与种群的繁衍而已……千百年,或者更长的时间长河,并没有改变他们的生活方式,它们一直维持着那种简单和低水平的生存方式,不断重复,没有改变,也看不到改变的希望……

人类改变了这个星球上的生命那种单调而重复的生存方式——从变化的视角而言,这个星球上的生命所追求的那种生存方式,确实是单调而重复的,没有变化的因素介入。这是因为,环境因素有其相应的稳定性存在,而动物本身的能力与这种环境因素形成了某种适应,而这些动物的能力,又一直没有任何实质性的提升,于是动物和它们的环境形成了一种稳定的平衡,它们的生存方式就在这种环境因素的稳定中保持下来,当环境因素保持不变的时候,它们的生存方式就不变,这样就在动物与环境之间形成了他们生存方式的某种稳定性,而当长期考察这些动物的生存方式的时候,我们就会发现,这是一种单调而低水平的生存方式的重复,并且这种重复会随着这些动物生命的一代代的更替而不断地循环下去,看不到改变的希望——这些动物也从来就没有思考过要改变它们的生存方式,当然这与它们有限的能力有关,与它们的行为方式本身的那种先天的惯性有关——甚至这些动物们从来就没有想过,它们生存的意义何在,它们如何去追求生命的意义,它们有什么方法能够改变这种单调性的生命存在——这并不是动物们所能够理解的问题……

寻求生活方式的改变——也许并不是人类认知里改变这个世界的最初的原因——这是一种深刻的认知探索追溯到人性的存在的时候,我们才会发现,人类本质上是因为对变化的追求而最终完成对这个世界的改变的,这是一个深刻的认知探索链条。但人类其实是为了追求某些他们渴望追求的目标,而通过他们的智慧来渐渐地实现这些目标,当他们智慧思考到某些目标能够实现——但发现单独的个体的能力有限,无法去实现这个体目标的时候,他们就通过合作的方式来提升自己的能力,从而让个体无法追求实现的目标,在合作的形态下得到了有效的实现,于是合作就成为人类追求他们目标实现的一种有效的方式,但渐渐地,人类发现,他们对合作的依赖越来越深,以至于几乎他们所有的目标的实现,都不再是单独个体的努力,而是深度地依赖相互之间的合作了,离开了合作,人类发现,作为个体的力量,他们甚至已经远远不如最初那些生活在丛中状态中的先辈们了,他们独立生存的能力大大地退化,但当他们感觉他们作为个体在丛林中的生存能力远远不如他们先辈们的时候,他们又发现,他们所拥有的很多的能力,他们的先辈们又是远远不及的——但是他们的先辈们却可能无法理解他们能力在生存方面的作用——如一个生存在丛林中的人,是无法理解一个哲学家的能力,究竟在人类的行为中起到了怎样的作用——他更不明白,这种在他的眼里似乎完全没有用的哲学家,却偏偏在人类社会中拥有某种很高的声望,似乎这种在丛林中生存的人们完全无法理解的能力,却成了人类社会中一种了不起的能力——即人类改变了他们在丛林生活中那种对能力的评价体系——在丛林中非常重要的能力,如体力、观察力、注意力、奔跑的速度……这些传统的人类的能力,这些在动物世界中非常重要的能力,在人类社会中的重要性渐渐地降低了。而另外一些能力,在人类社会中却非常重要,并被人们普遍的尊重——如站在讲台上侃侃而谈的能力,用画笔画出一些美妙的图形的能力,思考的能力……人类另外的一些能力,在他们的世界里大放异彩——而这种能力,其实是人类通过他们的智慧对这个变化世界的理解而有效发展起来的认知能力——这种认知的能力,通过人类的合作而得到了几乎无限的放大,从而使得合作在人类社会里显得越来越重要,而动物世界里那些力量、速度与观察的敏锐度与个体的专注力——这些能力,即使在人类的世界里依然显得非常重要,但相比于人类通过智慧而获得的认知能力,这些能力,在人类的社会里似乎越来越退而居于次要的地位……

人类改变了他们的生存方式——他们由丛林生存的模式,一变而成了社会生活的方式——而社会生活的方式,人类发现,这种生活的方式,其实是由他们的认知而建构起来的,并且很多人类所追求的生存和生活目标,不再由单独的个体来自己完成,而是由人与人之间通过普遍的合作方式而完成,即人类由单独的个体单打独斗的丛林生存方式,一变成为了一种全新的社会合作的生存方式——这种人类生活方式的改变,需要得到深度的考察……

动物在丛林中的生存方式——当然这只能说是一种生存方式,因为动物从来没有超过它们追求生存的本能,而会主动地认知对一种精神目标的追求,甚至最后将精神目标而视为比生存与繁衍的更高的价值目标而追求——这是人类在超越他们的丛林生存状态之后才产生的生活方式——但这种生活方式的有效突破,并不是凭空生成的,他需要依赖人类能力的有效突破——而这种能力的有效突破,无法通过人类单纯的认知产生而自动地获得这种能力,因为人类的物理能力毕竟是有限的,人类需要通过一些相应的技术方法来获得他们物理能力的刚性突破,这种物理能力的刚性突破,首先当然在制造有效的工具——即创造工具是人类能力突破的第一步,但仅仅是创造工具,人类发现,他们能力的提升依然是有限的,他们需要借助一种有效的合作才能真正完成从认知到能力的那种井喷般的提升——所以人类的合作本身,其实是基于他们对于能力的提升的,这种能力的提升——我们可以说,人类的自由就得到了提升——造物主对这个星球上生命的限制,并不是通过伦理规范而有效实现的,造物主本身也并不限制这个星球上生命的行为选择——造物主只需要限定这个星球上的生命的能力限度,那么这个生命的自由度就被有效地限定了。要使生命的自由得到拓展,除了有效地提升生命的能力之外,就没有第二种途径——而人类是这个星球上实质性地提升了自己能力的生命——所以人类是这个星球上的高级生命,他们有效地突破了造物主加在他们身上的那种刚性能力有限性的制约,通过他们智慧这种柔性能力,而形成了对这个变化世界的认知,然后使用他们有限的能力,而改变了这个世界一些物质存在的形状与位置,从而这些物质成为了他们与世界互动的工具——工具的的使用,当然有效地提升了人类的能力,但还不是人类能力的真正提升,人类能力的真正提升,是他们选择了合作——于是人类的能力就得到了实质性的突破,他们成为了一个牢不可破的合作体——对于人类社会的考察,如果离开了对人类合作的理解,我们可能就无法真正理解人类社会的本质……

人类一旦进入了他们的合作时代,他们就发现,他们就不能再如在丛林时代那样的可以为所欲为了——因为丛林时代,人类在追求他们的生存目标的实现的时候,他们可以随意使用他们的力量——但在一个广泛的合作社会,人类会发现,他们行为的展开,就会产生二个方向的影响——这二个方向的影响,其中一个当然还是他们行为的展开对自然的影响,第二个就是他们发现,当他们的行为展开的时候,还会对他们的合作体产生影响——这种对合作体的影响方向,就决定了人类的行为受到了基于合作的某种制约——即他们需要使得自己的行为,能够符合人类追求合作的需要,而这种追求合作的需要,是因为,当人们需要通过合作来实现自己的目标的时候,他们就会需要最少二个或者二个以上的社会成员,一起通过特定的行为方式来共同完成某一个目标,而在这个共同完成某一个目标的过程中,他们的合作必须是相互有利的,即所有参与合作的社会成员,都需要从他们的合作中获得相应的收益,这才能构成一种理想的合作——如果一些社会成员,无法从他们所参与的社会合作中来获得收益,他们可能就会对合作持抗拒的态度,甚至拒绝合作,这就会导致合作的破产,从而使得人类希望通过合作而追求实现的目标落空……

因此,当人类一旦从他们丛林的生存方式,转而追求一种通过合作而寻求更高生活目标的有效实现的时候,他们就需要开始构建起一个有效的社会合作平台——这个有效的社会合作平台,会有一些基础的对于个体行为的约束——这些基础的约束,就成为社会成员间行为选择方向的禁止项——即人类会基于其合作平台的建构,而禁止社会成员间的某些特定的行为发生——这些特定的行为,首先体现在成员间的相互伤害……

社会成员间严禁相互伤害——是人类合作体由来以久的规定,这也几乎成为所有的社会成员中被认为天经地义的人类规则存在——刘邦在率军进入咸阳的时候,废除了秦朝严酷而繁的法律,但他保留了三项——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史称约法三章。这里的三个被追究的人们行为的禁止项中,就有二项是涉及到对社会成员的伤害的——杀人当然是对社会成员的最大的伤害,当普通的对其他社会成员的伤害都不允许的时候,杀人当然在一个社会里是首先被严厉禁止的。即禁止对合作体同类的伤害,其实是人类合作体生成的最基础的条件……

但是,当我们考察刘邦的约法三章的时候,我们会发现,这一法律里的禁止人与人之间的相互伤害,其实在动物的世界里也是普遍存在的,动物世界里其实并没有禁止同类相互伤害的什么法律条文,动物世界里只存在动物之间很少发生同类彼此伤害的事实——这与人类社会合作体里禁止同类伤害的法律条文是存在显著的差别的,即使在动物世界里我们很少看到动物同类之间的相互伤害,如人们通常说的,虎毒不食子——但这其实是动物延续生存的一种天性,而人类社会合作体中,禁止合作体中同类相残——却是人类社会规则的一种规定——并且我们会发现,一旦在人类社会里发现同类相残,人类就会通过社会合作的力量来追究这个残害同类的个体的责任——如果他是一个杀人者,社会合作力量就会处死他,如果他只是能社会成员造成了伤害,那么合作体就会追究他的伤害程度,从而给他不同的惩罚。所以禁止合作体里的同类相残,是人类的社会规则的合作规定,与动物世界里很少看到同类相残是不同的——动物世界里其实也是存在同类相残的,如狮子中的公狮,当它把原来的公狮赶走的时候,它在占有母狮的时候,会先杀死以前公狮留下的幼狮——这其实就是同类相残。但并没有一种狮群的社会合作机制,来追究这种公狮残害幼狮的行为——即使是母狮似乎也只能接受这个无奈的事实。当然,雄性动物之间因为争夺配偶而展开的那种残酷竞争,在某种程度上也可以说是同类相残,但这种行为在动物世界中普遍地存在——但在人类的世界里,对异性的争夺虽然依然是人类社会合作里的一个主要的激励,但其争夺方式,早就超越了动物这种单纯的通过物理暴力而进行竞逐的方式,即从一种野蛮的竞争状态,转向一种文明的竞争状态,从而完成对异性竞争方式的文明转型——这些从本质上而言,都是成功生成了一种禁止同类间伤害的文化观念与社会规则体系……

当然,禁止同类相互残害——在人类社会合作的过程中,长期只存在于一个合作体——而人类不同的合作体之间,有一种长期存在的战争形式,这种战争形式,其实是人类之间普遍的同类残害现象——这种人类间的战争现象,长期构成人类悲剧之源——人类从他们有记忆的历史开始,他们就会发现,他们之间彼此的暴力杀戮,就成为人类历史的某种主要的记忆线索,也是人类之间事实上存在普遍而长期的彼此相互杀戮——这与人类同一合作体间严厉禁止同类相残的那种追求是完全不同的——即人类在努力禁止同一合作体彼此相互杀戮的同时,他们却事实上在不同的合作体间,经常进行大规模的彼此征伐——而这种彼此的征伐,事实是人类同类普遍和有规模的相互残害——这种矛盾的事实,在人类社会中长期存在,人们却一直找不到这种他们渴望彼此和平共处——却总是彼此尖锐对立与冲突甚至强烈的相互杀戮的矛盾现实的深层的理性根源……

这种人类事实上存在的长期的彼此战争与杀戮的根源,其实依然需要从合作上去探索。人类进入合作态,在某种意义上而言,既是人类理性的选择,也是人类在严酷的自然环境面前的被动选择——人类其实从来就不曾离开他们的合作存在,即使人类是处在遥远的丛林时代,人类依然是合作之中的,但这种合作显然不同于现代人类的那种深度的分工合作,而是基于一种生存本能的那种简单的动物般的合作,这样的合作,我们今天依然能够在自然的生存状态下,找到诸多动物合作的例子——有些动物之间的合作,甚至还可以说是非常的精致与高明,如动物学家们曾长期关注蚂蚁社群,他们的合作简单可以堪称完美——但是,我们依然能够发现,这样的合作,与人类社会的合作完全是一种本质不同的合作形态——我们会发现,蚂蚁本身的分工,并非基于其蚂蚁之间拥有完全相同的属性,然后基于其合作的需要而展开相应的分工——而是蚂蚁本身就是为了这种分工而产生的,有些蚂蚁,它本身就不具备生殖功能,它在蚁群里就纯粹承担着寻找食物或者守护族群的责任——这种责任,并不是蚂蚁愿意并且自愿承担的,而是它的基因编码里所固有的,蚁后,也是她是蚁群里仅有的拥有繁殖功能的雌蚁——而那些雄性蚂蚁,也是因为它们具备与蚁后的交配能力——因为我们如果深度考察蚂蚁的社会群,发现它们虽然同样体现为某种蚂蚁的外观属性,但在基因编码的层面,就限定了一只蚂蚁在一个社会群里的功能——这样,蚂蚁本身是作为整个蚁群的那种族群生存,而分化成一种不同的功能主体,它们通过基础编码所形成的自然激励,就能够让它们在蚁群中自动地承担自己应尽的责任,至于这种责任与蚂蚁自身的生存目标的追求,却并不完全构成一种对应关系,即使在整个蚁群的繁衍与生存过程中,蚂蚁本身的生存也在整体功能的有效实现中,蚂蚁个体的生存目标也被有效实现了,但这与蚂蚁本身主动追求这种功能的实现是无关的,是一种基因编码让不同的蚂蚁承担不同的功能,从而在一个整体的蚁群的合作中,这些个体的功能因此也得到实现——这种蚂蚁的社群合作体系,从外在的形式而言,似乎是一个完美的合作体,但从人类建构合作体的理想方向而言,蚂蚁所追求的那种合作体的形式,对于人类而言,却是一种非常落后与非文明的合作形态——这一点,我们需要对人类文明所追求的关于个体目标的那种优先性着手考虑——即人类追求其文明的生活方式,首先在于满足其生活目标的有效实现,人类文明所建构的合作力量,必须是努力保障个体追求其生命目标的有效实现的,这是人类文明以域力量所必须起到的作用——即需要从个体目标的有效实现,来开始推演人类文明的那个宏大的合作大厦,而不是从一个整体功能的有效实现,来逆推人类个体在一个体文明体里的位置,如同我们对蚁群的考察所获得的那种蚂蚁社群的合作模式一样,蚂蚁社会的合作模式,与人类所追求的文明的合作模式,本质上是背道而驰的……

人类的的合作体,与蚂蚁社会群的合作体是有着本质的不同的。蚂蚁社群里的蚂蚁,其在社群里的功能角色,是基于其生物的基因编码而自然地生成的——所以蚂蚁在它的社群里的角色,是通过先天的基因编码信息而自然地携带的,因此蚂蚁对自身的先天定位,是没有选择的权利的,它也无法改变自身的基因编码信息,一只工蚁与一只战斗蚁、或者雄蚁与雌蚁,它们在蚁群的整个族群生存与繁衍中所完成的功能,是被它们身上所携带的遗传密码所规定的,并非它们自由与自愿的选择机制而决定——因此,任何一个蚂蚁角色在社群里的定位,其实都是蚂蚁自身所心甘情愿的,也是先天固定的,因此蚂蚁并不会因此感觉到其社群存在某种不工——在这个先天的遗传信息所决定的不同蚂蚁的角色分工,自然地完成了整个蚂蚁社群里的那种生存与繁衍的功能,而生存与繁衍的功能由谁来担任,是由基因来决定的,不同的蚂蚁所携带的遗传基因的差别,就决定了它在蚁群中的角色定位……

人类社会的合作体,也是需要不同的功能的有效完成的,这种不同的功能的有效完成,在最初的时候,当人类还是小规模的合作体时,这种功能的完成,其实是依赖合作体里有能力胜任该功能的社会成员去主动履行的——如一个小范围的几十或者百多人的小团体,当面对那些强大的肉食动物,需要与它们进行生死搏斗时,那些年轻力壮的小伙子自然会冲上前去,而当需要对什么时候向什么地方迁徙、以获得更丰富的食物资源的时候,那些年长者自然就会将他们年轻时的迁徙记忆告诉后来者,于是大家就顺着他所指引的路线迁移。当一个地方水果丰盛,那些心灵手巧的妇女们,自然会争取前往……即在一个小规模的合作体,尤其是当面临强大的生存压力的时候,社会的分工,其实并没有什么奥秘,而是自然地将某种任务分派到最能胜任该工作的社会成员身上——这种能够胜任某工作的信息,在小范围内、彼此都很熟悉的情形下,其实是不难分辨出来的。只是随着人类合作规模的扩大,其实人类合作体依然是选择不同的社会成员去完成他们能够胜任的相应的社会功能——但因为合作规模的扩大,人们彼此相互了解的程度就会降低,除了一些基础的社会功能,人们可能会很容易达成共识,如男耕女织——这是早期农业文明里最基础的分工,但还有更复杂的分工情形,如打造工具、建筑房屋、雕刻塑像、制造饰品、对外作战、外交谈判、冲突仲裁……这些更复杂的社会分工,人类彼此的不了解,就会让这种不同分工的社会角色的担任的选择机制,会产生某种困惑,不再如小共同体那样简单明晰,社会需要有一个稳定的机制来让这些不同的社会功能,能够在需要的时候及时完成,这才能让整个社会合作体得以有序的延续——这时候,社会对不同功能的社会角色的确定,就成为一个动态的内生机制,不再如小共同体那样,大家都能够清晰地知道谁更胜任这项工作,谁不太合适做某事……

这种不同的社会功能,由不同的社会成员来承担起相应的职责,从而使得整个社会不同的社会功能,都由稳定的社会成员来履行其责任,并且这种责任履行,都自然地得到回报,从而使得整个社会合作体有序地发展和演绎下去——这是我们对人类整个社会合作体的一种外在的宏观认知——我们知道的是这个不同的社会功能,由不同的社会成员来承担其相应的工作,从而完成这份社会功能所需要承担的责任,并因此而获得他履行该社会功能的收入——这是人类社会的一个现实存在,在整个社会合作体中,人们对这种不同社会成员的分工的认知也是清晰的——并且当遇上不同的需要完成的社会功能的时候,他们会自然地要求在该功能的社会角色的定位者来履行这份责任——但是我们会发现,这些不同的社会功能的履行者,在社会中的地位其实是有差别的,即这些社会功能的重要性的差别,会因此而在他们履行该职位时,得到不同的利益回报,并也因此得到不同的社会支持,从而使得他们的职位或者特定功能的重要性程度,与这种得到社会支持的程度、与利益回报的程度是成正比的——越重要的社会功能,那些职务的履行者就得到越多的社会支持,也得到更丰厚的利益回报——但如何将这不同的社会功能的责任履行,确定到不同的社会成员?因为这些社会功能,事实上是存在非常强烈的社会层级差别的,在人类历史传统上,有一种社会功能,历来是被认为社会层级最高——那就是神职人员与政治管理人员——这些社会成员,是社会层级最高的成员,这些成员的确定,通常会有选拔与血缘传承二种基本的社会解决方案——这二种社会解决方案可能在任何社会中都曾经出现过,通过血缘而进行社会角色传承的,通常是贵族制社会,通过选择而进行传承的,就让这种层级的社会成员,具备某种流动性……

这里的发挥,可能已经偏离了对人类行为正当性边界探索的范围了,我们暂且打住——因为我们需要对人类行为展开的某种正当性进行边界探索——这种正当性的边界探索,是因为当人们在他们的行为展开的时候,他们在自然的状态下,可能只受到自身能力不及的限制,但在社会合作的情形下,他们就需要面临一个新的选择项——那就是他的行为对他的社会合作成员的那种影响,是这种对其他社会成员的不同的影响所在,决定了一个在在社会中展开他的行为的那种行为边界……

这种社会合作过程中,对其他社会成员所产生的影响,首先是彼此的身体伤害上的——这是第一禁止的,也是大家所普遍接受的。其次就是利益影响的——这种利益影响分二个方面,那就是,个体成员有权利追求自身的正当利益,但这种正当利益的追求,需要不影响其他社会成员的正当利益——而这种其他社会成员的正当利益的不受影响,就成为社会成员在社会行为选择中最重要的正当性边界……

即任何一个社会成员,当他在追求自身利益的过程中,如果影响到其他社会成员的利益边界,他的行为就缺失了某种正当性,需要适当调整自己的行为,使得他的行为以不再妨碍其他社会成员的正当利益为限度——这是任何一个社会成员追求自身利益正当性的行为边界所在——如果他在追求自身利益的同时,妨碍了其他社会成员的利益边界,他就会受到社会内生压力或者公共强力的不同程度的干涉,从而使得其追求利益的行为就失去了某种正当性——这是人类社会合作得以有序生成的基础……

因为,我们会发现,人类社会既然是一个合作体,在他们日常的行为互动中——这些行为的互动,包括人类日常生活中所展开的几乎所有的行为,包括生活行为、经济行为、政治行为、学习行为、交流行为——但这些行为的互动,因为所有的行为本身都自然地涉及利益关系,就必然存在人与人之间利益的那种相互纠缠——这种利益的相互纠缠,与人类合作的深度有关,当人类合作越广泛、越普遍,社会成员之间利益的交互情形就越广泛、也越普遍,这时候,社会成员之间的利益争夺就越普遍——这时候,如何界定不同的社会成员之间的那种利益边界,就成为社会成员之间互动的重要内容。但是这种利益边界,通常由合作双方进行和平的协商而决定——这种和平的协商所达成的利益边界,就是社会所尊重的双方的正当的利益边界——社会不干涉双方这种和平的利益协商机制,由双方在合作过程中充分表达自己的利益主张,从而在动态的合作互动开,形成社会认可的利益边界——但是,还有一些利益边界的达成,是由社会通行的规则体系所决定的——如交易双方在对他们的商品的买卖过程中,由于商品本身所自然携带的那些涉及商品的品质与质量的信息,则由商品出售者对商品所需要达到的规定的品质负责——社会会强制要求商品出售者的商品达到某些规定的标准——不管商品交易双方如何协商,这些标准是公共的硬性标准,凡是社会商品交易者都需要自动遵守——这些标准,通常是商品本身所含有的某些特定的对人可能产生伤害的那些物质的含量标准——这些含量标准,是由人们对这些物质含量与人体健康的关系的那种认知而决定的,当人类认知不到这些物质对人们的 伤害的时候,人们是不会规定其含量标准的,一旦人类认知到这些物质与人们身体健康的那种伤害关系,人们就需要对其在人们所接触的那些商品中,规定其最高含量——如铅是一种对人体有严重伤害的重金属,但早期在罗马帝国时代,人们认识不到这一点——主要是他们认识不到与铅接触会带给人们潜在的伤害,所以罗马帝国时代的自来水管是使用铅作为水管材料的,所以人们会发现,古典时代罗马时代人们的骨胳里会普遍的铅含量超标,就是因为他们使用铅管为自来水管,导致人们日常生活中通过喝水而喝进了过量的铅元素。但现代社会,人们对铅作为与人们日常接触的器物中是严格禁止的,并且规定铅含量的最高标准,那些制造的产品,铅的含量标准不得超过此规定的最高含量……

人类的社会互动中,其主要的冲突其实源自利益的争夺——在任何社会成员的行为展开中,我们都会发现利益的激励——离开了利益的存在,人们的行为展开,可能就会没有激励,尤其是当人们展开他们的经济行为时——我们会发现,社会冲突其实主要发生在利益的争夺之中。如果能够将社会成员互动过程中的那种利益争夺有效地解决了,整个社会就非常容易进入某种有序态——而利益的争夺,最容易出现在人类的创造与交易以及政治行为之中,当然,在人类的生活、学习与交流中,也会发生相应的利益的冲突——但这些行为中的利益冲突剧烈的程度远远不如人类的创造与交易以及政治行为的利益争夺,所以人类如果要真正让他们的合作体进入某种有序态,首先需要解决的是创造与交易领域以及政治领域的利益争夺。当然,在人类创造、交易与政治领域的利益争夺,与生活、学习与交行为中的利益冲突,其实其特质是不同的。但人类政治领域的利益争夺尤其激烈,是社会内生冲突最主要的方面——因为政治运行本身是人类社会合作的不得不付出的成本,政治本身并不产生社会创造效益,也不是社会创新的源头,人类的创新的源头,在知识的创新、技术的进步、价值的创造、合作形式的改进上,这些创新,都很难在人类的政治领域中产生,而只能在人类的创造领域与知识的创新领域里生成。但政治领域却经常在整个社会合作中,占据社会创造蛋糕的绝大部分,而成为社会冲突的主要的源头,这也是人类文明长期备受政治折磨的现实情形——政治深度地影响着整个社会的合作效率与公平……

现在我们需要引入一个人类社会合作的最重要的观念——权利,通过权利观念来建立起对人类社会行为展开的那种正当性边界的有效理解。即当我们对一个合作体进行有序的理解的时候,我们需要理解什么构成一个社会成员的权利?这种权利就是一个社会成员,在他日常动态的行为展开的过程中,他获取自己正当利益的社会支持,谓之权利——即权利本身是一种社会支持。我们所理解的社会,需要通过有序的创造而完成诸多的社会功能,这样,社会才能有序运行,但这诸多的创造,需要社会成员主动展开他们的行为,这些创造行为才能得以展开,并且这些创造行为所形成的那些能够满足人们生活需要的创造物,也需要通过适当的方式来流通到社会不同对它们有需要的成员的手中,这就不仅仅需要通过人们的创造行为生产出来,还需要一种有效的流通手段来实现这些对人类有用物的社会分配——这就需要交易——而无论是人类的创造行为,还是人类的交易行为,本身都需要人类的付出——如果这种付出,无法得到应有的利益回报,人们就不会有激励去从事这些行为……这样,就需要通过一种社会制度机制,来对这些主动追求某种特定的创造与交易行为的社会成员进行利益回报,这才能让这些行为在社会中被动态地生成出来,让整个社会有序的运行——而保证社会成员展开他的相应的行为的那种利益回报,一旦这种利益回报受到其他社会成员的侵犯,社会公共力量就对他进行有效的支持,从而使其受损的利益得到适当的社会补偿,这就成为一种社会权利……

一个人在社会展开他的行为,如果他这个行为展开所生成的利益,在他的权利范围之内,就意味着其行为具备某种正当性,是获得社会支持的。如果他的行为超出了权利的范围,则意味着他的行为展开,会造成对其他社会成员的利益侵犯,从而构成了他的行为展开的非正当性的社会认知——这是通过权利观念来理解人类社会行为展开的正当性边界——当一个合作体,如果我们希望他有序地运行,我们就会发现,这种权利观念是必不可少的——因为离开了权利观念对一个人的行为展开的利益边界的界定,我们就地发现,不仅社会公共力量无法对不同的社会成员的行为展开的支持方向进行选择,而个体在他的社会行为展开时,也无法清晰地理解自己的利益边界所在,这就必然会在社会动态的合作过程中,存在大量的利益争夺与冲突,从而使得无论个体力量还是公共力量,都会陷入某种无序的状态,结果就会导致社会会因此倒退到丛林的秩序态——即利益的边界由彼此互动的社会成员各自的力量强弱而决定——而这与人类期待生成的理性的社会秩序的目标,肯定是南辕北辙的……

我们会在对人类权利的理解上,再去探索人类行为展开的正当性边界的理性理解。但我们首先需要理解的是,当我们在建立一个不同的社会成员展开不同的行为时,依赖利益的有序分配来生成有序的社会合作体的时候,个体在社会行为中,必然就存在一个行为展开的正当性认同——这种正当性认同,一定是行为的展开与其他社会成员的那种利益关系的,而这种利益关系的不同的边界,就决定了社会成员展开其行为时正常的利益激励的指引,也构成社会公共支持力量对不同的社会成员的行为支持的方向的选择,这就为整个社会不同的社会成员展开其行为的方向性的认知指引,也为社会公共力量对不同的社会行为支持方向的认知指引,这就可以有序地追求文明秩序的生成。这是人类社会合作所必须的一个选择方向,为整个社会合作的有序生成,提供社会成员间不同的利益走向的清晰的指引,也为公共力量的选择提供一个明确而清晰的方向,这就为人类社会合作的合理性,提供对社会合作力量的清晰的方向指引……

权利观念构成人类文化观念创造的最核心的部分,是人类合作理性产生的认知源头——任何社会的公共支持力量,本身都是对权利的那种充分保障的——因为只有在权利范围内所展开的行为,才具备人类文化观念上的正当性,一切对他人权利的侵犯行为,都会自然地构成人类文化观念的非正当性的存在——当然,这种正当性与非正当性的探索,究竟如何建立起一个理性的变化链条来理解这种不同的利益走向的合理性,我们需要从人类社会变化链条上去追溯到人类自由这一最顶尖的观念,这是一个社会认知里的最重要的方向,我们会努力建立起这一认知的变化链条,以深刻理解人类权利与行为正当性的文化观念的生成源头……

这种人类行为正当性观念的产生,当然是基于合作而产生的,离开了人类的合作,你就无法理解,人类行为展开为什么需要产生正当性的理念?

从对人类行为的正当性的边界探索中,我们发现了权利这个重要的观念——即凡是人们在权利之内所展开的行为,本身都是具备正当性的,凡是当你展开的行为是在权利之外的——这种权利之外,本身就是对他人的权利构成了侵犯,这样,你的行为就进入非正当性的范围,而行为一旦进入非正当性范围,就会受到相应的社会合作力量的约束,当然,这种合作力量的约束,与权利侵犯的程度有关,当权利只是一种很弱的侵犯,人们就有与之相应的内生压力对此进行调整,通过社会成员对你行为的劝阻的压力,使你自觉停止这种侵权的行为。如果对其他社会成员的权利侵犯达到相应的程度,就会由公共的强力进行制止——这种公共的强力的制止,就是政治强力与法律强力。

所以我们需要理解的是,人类行为的正当性,并非一个自然存在的观念,而是一种源自社会合作的深刻认知——只有在合作状态下,才能产生对人类行为的正当性与非正当性的观念,离开了人类的社会合作形态,人类是没有行为的正当性与非正当性的观念的,而只有能与不能的观念——即使在自然的合作状态下,人与普通生命,也会有某些行为可能不会选择去做,或者很少去做,但这并非是源自他们认为这是非正当的,不应该去做,所以不去做,而是源自于某种天性使得人与普通生命没有去做——这一点,我们可能需要做一些必要的厘清——这种厘清在于,在自然演绎的秩序中,同类动物之间,其实也是很少有冲突的——除了在争夺配偶时产生的冲突外——这种同类间冲突的罕见,我们并不将其归为动物之间存在对行为正当性的认知,而是将其归为某种造物主的天性——但人类行为的复杂性,使得他们的行为展开,必然具备对同类的那种深刻的利益影响,就产生了人类行为的文化正当性的观念——这种正当性的观念主要源自于行为展开与其他社会成员的利益交集而生成的,这样,不同的利益选择,就导致了对该行为的正当性与非正当性的不同的文化判断,而这种判断,我们是从对人的权利的正当性来进行考察与探索的,这构成人类社会合作最重要的权利观念——即在权利范围内的行为展开,就在社会认知中被认为是正当的,而在权利范围之外所展开的行为,在社会认知中,就会被认为是非正当的,是一种侵权行为……

如何确定人类行为的正当性边界呢?这是一个问题。

人是一个生命——他们还并不是一个普通的生命,而是一个高级的生命——这样,人其实是带着他所追求的生命目标而来到这个世界之上的,即人类来到这个世界上,本身是带着某种特定的生命目标而来的,这特定的生命目标,首先当然是生存与繁衍,但人类并不只追求他们生存与繁衍的目标,他们还追求更丰富的生命目标——这更丰富的生命目标,就是人类的精神目标——即人类是追求他们自身的生命目标而来到这个世界之上的,这生命目标,就包括他追求生存与繁衍,以及相应的精神目标——而这些目标的有效实现,就需要努力使用自己的能力——但人类的能力其实是有限的,他们在这个星球上的能力的有限性,决定了他们所追求的生命目标的有限——而人类是愿意追求更丰富与更高级的生命目标的,这样,就决定了人类需要进行能力的有效扩张——离开了人类对自身能力的扩张,人类所追求的生命目标,就非常有限,甚至连生存目标的有效实现都无法保障——幸亏人类拥有一种造物主恩赐的特殊能力——那就是人类的智慧,人类通过他们的智慧而对这个变化的世界形成了有效的认知,并且根据这些认知而与这个世界而进行互动,这样,他们就能够有效地利用这个世界运行自我的那些力量而获得实现他们生活目标的那些自然的产物——而这些自然的产物是在变化的过程中实现的,而人类会发现,他们需要有效地将自己的力量介入这个变化过程,而为了有效地介入自然的变化过程,人类需要通过合作的方式,来与变化进行互动,而合作就必然产生一个特定的选择方向——凡是参与合作的人类成员,因为是帮助他们实现自己所追求生命目标的,就需要尊重这些成员的存在——而这些参与合作的成员,本身也是追求自己目标的有效实现才进行彼此合作的——即合作本身是成员之间带着自己的目标而彼此互利地展开合作行为。如果在合作过程中,你不遵守对方所追求的的生命目标,就会遭到对方的抵抗,从而使得人失去参与合作的动力,结果合作就无法有效地进行——这时候,我们就会发现,并重合作者,就成为使合作有效进行的首要的方向——同时,我们会发现,合作会产生相应的成果——这些成果,需要在合作者之间实现有效的共享,这样,每一个参与合作的社会成员,都会获得其在合作过程中应有的收益,这也成为合作的基础方向——即合作的成果需要在合作成员之间实现有效的共享,这成为合作得以有效实现和持续进行的基本的机制——而在这个过程中,参与者在合作过程中所必须履行的责任就成为他享受合作收益的必尽的义务,而他享受收益就成为他的利益目标所在——这就构成对人类合作行为的基础的理解……

这样,在人类合作行为的正当性的理解中,我们就会产生二个与方向,即参与合作者在合作过程中所应该履行的行为责任,与合作完成后他所应该获得的合作利益,这成为对人的行为正当性认知的二个重要的方向——即如果他在享受合作利益的同时,却并没有履行其合作应尽的责任,他的行为就不具备正当性,如果他履行了合作过程中应尽的行为责任,但他所应该获得的利益却没有得到保障,则他的权利就受到了损害,对已经尽了责任者的收益的扣减就是非正当的……

即一个社会成员行为展开的正当性,需要从他行为展开的责任和利益二个方面去考察,既要考察他行为展开的责任层面的正当性,又要考察他所获得利益的正当性——这就构成对人类行为展开的正当性的一般考察与探索方向——但这里,我们又展开了权利之外的二个重要的观念——责任与利益,责任是以前我们所不曾涉及的观念,我们未来将要对这个观念进行重点阐述,而利益已经在前面进行了扼要的说明,但将来可能还要深入阐述,权利也是即将需要展开的一个重要观念——这样,我们就会产生一个有效的对人类社会行为展开正当性与否的一个重要的分析框架——责任、权利与利益的分析框架,这是对人类行为建立理性理解的一个基础的分析框架,我们将对这个分析框架进行深度的阐述,来理解人类行为展开的正当性与非正当性的观念……

我们会发现,对人类行为正当性的社会认知,需要从责权利这样的分析框架中展开理解,才能真正形成一种理性的正当性观念。但责权利的分析框架,在传统的社会认知里,经常被人们所提及,但很少真正被人透彻地阐述——即人们只是泛泛而谈地阐述这个分析框架的存在,却并没有真正理解这个分析框架在社会中的应用,或者根本就没有人类的思想家,尝试去建立起这个分析框架,来理解人类行为的正当性与非正当性……这个分析框架,只在人类的日常语言表达中被泛泛地提及,却并没有一个真正的分析框架存在,来让人们对一切的社会行为的展开,进行具体而微的基于责权利对称的分析,甚至,人们对一个行为中所存在的那种责权利的不同的观念的存在的对应,本身也是模糊的,只是一种泛泛的指称而已,而对其在行为分析框架中的真正对应存在,人们在认知上其实是很模糊的——所以在建立对这个分析框架的真正理解以前,我们需要对责任、利益与权利这三个人类社会合作的核心观念,再一次进行深度的解析,以理解这三个观念在社会合作中的本质——但是既然我们是从社会合作中去理解责任、权利与利益的,我们就还需要进一步对人类的合作存在,以及不同的合作形式,进行理性的理解与探索,所以在理解责权利的分析研究框架之前,我们又需要首先仔细解构人类的合作观念……

即,如果我们不能理性地理解人类的合作,我们可能就无法理解在合作中所建立起来的责权利的观念,当然就更无法理解基于责权利观念而产生的进一步追溯而生成的人类行为的正当性观念,就无法理解什么是人类行为的正当性,与人类行为的非正当性,当然就无法基于这种正当性的观念,来理解人类社会合作力量的行为方向,即内生压力与公共强力的行使方向,本质上是由对人类行为的正当性与非正当性的观念而引申出来的,没有对行为认知的正当性与非正当性观念,人类如何可以产生对行为判断的内生压力与公共强力的运行方向呢?这是一个对人类行为建立理解的基本的思维链条……

那么,当我们展开了权利、责任与利益这些观念,与行为的正当性与非正当性的观念之后,我们再来回到对人类合作的基础的理解,因为,这些观念的社会意义的真正推出,离不开对人类合作的理解。只有真正理解了人类的合作,我们才能展开对这些观念的理性和有序的探索……

贺道圆 Daoyuan He

贺道圆,总体哲学网站的发起人和维护者。承担父亲贺君山在海内外思想著作的发表责任,并主持“什么是文明”和“人类文明研究”等栏目,系统阐述以自由、公平、责任和协商为核心的文明观。希望通过哲学、制度和政治的结合,推动人类文明未来的反思与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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