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观念,是人类现代文明所创新的全新的观念,是人类文明真正走向现代化的标志——人类古典时代可能只是朦胧地感受到了现代权利观念的那些核心理念,并没有抽象出清晰易懂的权利观念,也没有产生一种文化与制度建构的一般方向,去保护权利——尤其是当对社会运行的技术层面缺失理解的时候,我们会发现,即使面对明显的社会侵权行为,我们依然会发现,如何保护这些权利不再受侵犯,似乎在现实中永远也无法得到实现……

人类对权利保护的理念是很早就产生了的,要不,就不会产生对社会行为合理性的理解,就不会产生罪与罚的观念——即我们会发现,一般的罪与恶的观念的产生,本质上都是对社会其他成员的权利的侵犯,即使我们没有清晰地抽象出权利这样的观念,并不意味着社会对权利观念的现实理解的不存在,事实上,权利观念在人类的社会合作过程中,从来就是存在的,只是有没有清晰地将其昭示出来,或者有没有在一个社会中,对其进行充分的保护而已——如果,我们认为某一个社会,世风日坏,人心不古——通常就意味着,这样的社会是存在一种非常普遍的权利侵犯的,只有非常普遍的权利侵犯,才会让人产生伦理崩溃、道德沦丧之感……

权利是人类建构其合作体、理解人类行为正当性、理解人类社会合作力量运行正当性的最重要的衡量法码——离开了权利观念作为理解人类行为的那种判断标准,其实我们可能就很难理解人类行为的方向——传统中国社会,通常是通过——理——或者——天理——这样的观念来考察人们行为的正当性的,其实在很多的时候,当我们追溯天理的思维路径的时候,就会与现代的权利观念相吻合——即一个人在社会展开其行为的正当的边界问题……

权利问题,当然还是一个认知问题——其实作为一个认知问题,权利本身可能并不复杂——在绝大部分的情形下,权利能够为普通人——即使是没有受过任何教育,但是一个成年人,懂得日常与人进行一般的生活交流,他就能够理解权利的一般边界存在,并且这种权利的一般边界存在,也会自然和自动地指引他与他人进行有效的社会互动,并在这种互动过程中获得他正当的社会合作利益,并且当他的社会合作利益受到侵犯的时候,他也会寻求社会合作平台对他权利的保护——这不是我们今天才看到的一般社会情境,也不是权利观念产生后的社会情境,而是人类社会,一旦进入社会合作态,这样的社会日常运行就已经常态化了……

我们会发现,一旦人类进入社会合作态,无论有没有产生清晰而明确的权利观念,我们就会发现,一个社会成员在特定的社会合作体中,一定有其所存在的某种行为的边界,社会对这种行为的边界进行某种程度的保护,不管这种行为的边界,在今天看来,是不是有些窄,完全没有现代权利观念所认为的应有的边界那样宽泛——因为行为边界意味着自由的边界,当一个社会对权利边界定位过窄的时候,我们就会发现,这本质上是将一些能够产生利益的社会行为,列入管制之列,从而使那些有权限制这些行为的社会成员,从这些管制中获取相应的收益,从而使得社会合作的利益走向呈现某种畸型,这会导致社会不公平的出现——这需要充分运用现代权利观念对这些社会互动行为进行理性的解构,才能得到清晰的理解,我们渐不涉及对这些社会运行的阐述。我只是想说,在任何人类的合作体里,权利本身就是对一个人在社会中展开其行为的正当性的认同——而这种正当性的认同,是作为一种最重要的社会认知,而被通过传统的学习路径而使几乎所有的社会成员习得的——如果不习得这种正当性的认知,则社会成员在合作体中可能无法有序展开其行为,也无法对他行为展开的未来预期的收益进行理性的权衡与判断,从而使他的行为进入某种无序的状态——这样的行为,可能最容易体现在那些年少的孩子当中,我们成年人可能最容易对小孩的某些行为哑然失笑,就是因为他们的行为展开,由于缺失成年人的利益视角与权利视角,因此会在行为展开的时候,忽视社会规范里最重要的伦理边界与社会行为展开里最重要的利益激励方向,从而使得成年人对这样的行为感觉好笑……所以,在传统社会里,我们都会发现有一个成人仪式,就是一切社会成员,当他未成年的时候,我们是不将他视为一个合格的社会成员的,只有他习得了一定的社会规范,懂得人与人之间互动的一般的社会规则体系,并且学习到一种特定的技能,使得他通过使用这项技能,既能为社会创造财富,同时又能够满足自己的日常生活目标,这才能被视为一个合格的社会成员——这个过程中,我们会发现,权利就会通过特定的行为正当性的观念,而渐渐地契入了一个社会成员的大脑里,使得他懂得了在这样的社会,什么是他行为的合理与正当的边界,什么是侵犯他人权利的行为,什么是自己的权利被侵犯的行为,他如何在权利受到侵犯时,在社会主张其正当的利益……

所以即使我们的先人们并没有清晰地抽象出今天的权利观念,并非他们没有基于权利观念而对社会行为展开的正当性的那种理解视角,当这种理解视角存在的时候,我们就可以对社会行为展开的正当性建立理性的理解,在日常社会运行的过程中,这种正当性的理解,就自然地指导着所有的社会成员,在社会合作中,如何才是自身行为正当性的边界,如何才能保护自己的权利不受侵犯,也如何才能不侵犯他人的权利——这构成社会合理性的一个基础的方向,即当权利观念没有清晰产生的时代,正当性或者合理性就是权利观念的替代理解,也是社会运行过程中,各人行为边界的一种动态认知指引,一旦社会成员跨越了这种正当性或者合理性的行为边界,就会受到他人的压力,如果这种行为被要求社会公共力量进行支持,则跨越权利边界的社会成员,就会受到公共强力的制约,从而使得他的跨越他人权利边界的行为受到制止……

但是,我这里真正想清晰阐述的,是人类现代权利观念的真正本质,这才构成对权利观念的现代理解——如果不能理性理解权利观念,我们可能就无法进入对现代文明的核心理解。因为,权利与自由密切相关,可以说,一个人在社会合作体系中,如果没有权利,就等于没有自由。如果他的权利受限,本质上就是他的自由受限——我们需要在这样的层面上去理解权利观念——即保护权利,就是保护自由。权利受限,本质上就是有人从这种权利受限中获得收益,从而使得人类的合作进入不公平之域,并进一步降低人类合作的效率——这其中所存在的深奥的社会合作机理,我们需要努力挖掘……

首先我们需要理解的问题是,人类社会为什么会有权利问题?

权利问题,是一种社会的存在,而非一种自然的存在。只有在人类社会这样形式的合作体里,我们才会产生权利观念——而在自然的生存状态下,是不存在权利观念的——因为权利观念是行为的可展开边界——这种可见开边界,是在人们行为展开的可能范围内的一个组成部分,而非人们行为可展开之全部选择项。而在自然的生存状态下,人们行为可展开的全部范围,皆是行为的可选项,而不是象在社会合作形式下一样,只有行为能够展开的一部分,才是可选项——而这行为可展开的那一部分可选项,就构成一个社会成员的权利范围……

当然,我们还需要厘清权利与能力的不同——即我们会发现,一个人有没有能力爬上一座山,这不关乎权利,而只关乎能力——即当他没有能力爬上山时,他就没有权利——权利是一个人能力可及的范围之事,当他没有能力爬上山时,他就自然不拥有上山的权利——除非他请求他人的帮助或者借助爬山的工具——即提升自己的能力,否则他将无法上山。但他能不能上山,却关乎他的权利问题——即这座山有没有主人?或者是大家所共有?在社会规则里,不同的社会成员,面对不同的社会情境,你就会发现,面对一座山,会有不同的权利差别——可能一些山是大家都可以随便上的,可能一些山只有特定的人的许可才能去攀登。如现代社会的那些风景名胜,可能就需要购买门票才能获得登山的权利——这就构成一种社会权利问题。

人们在与自然与社会互动的时候,他有没有这个能力进行这个互动,这取决于他的个人能力——如果他没有能力参与某个社会互动,他就无法谈权利问题——因为他能力不够。这时候,他如果想要参与这个互动,他就需要通过提升自己的能力去实现。但一旦他拥有了这个能力,他可不可以参与这个互动——就由社会权利来决定了,这就进入了人类社会合作体内的权利问题了……

但是,权利问题还关乎利益——如果一个人有能力展开某种行动,并且社会也许可其展开这种行动,但这种行动的展开过程中,他是没有利益存在的,这也不构成一个人的权利——如果没有利益,即没有权利——或者说,权利失去其最重要的意义。因为权利一定是关乎利益的,离开了人类的利益而谈权利,是一种空的权利,就如同许诺给你的镜花水月,是没有意义的。所以人类社会合作体里,要谈权利,就一定需要与利益捆绑在一起谈,离开了利益而谈权利,是一种无用的权利,没有人会稀罕这种权利的存在……

当然,如果我们进入利益的层面,当个体在特定的行为展开中获得了他的利益的时候,我们就会发现,他同时也就拥有了某种责任,即由利益所派生出来的对与其合作的其他社会成员所应该承担的特定的责任——这就构成了一个社会成员在追求其利益时的责任观念。我们就会发现,社会合作体里通常所说的责权利对称,在展开对权利的理解的过程中,在这里自由的集中在一起——责权利里,责就是指责任,权就是指权利,而利益,则是利益——如果展开对社会合作的微观分析,我们就需要理解,责任、权利与利益的那种复杂而动态的关系——这构成对社会行为展开理解的责权利分析框架,通常会有二个基本的分析框架来展开对其的理解——责权利对称的分析框架,责权利非对称的分析框架,这不同的分析框架所适用的范围,我们稍后再作仔细的研究与探索,通常责权利对称的分析框架适用与人类的经济合作,而责权利非对称的分析框架,适用于人类的政治行为,但在人类的学习、交流与生活行为中,可能也需要对这二个分析框架所适应的社会情境作具体的分析与研究……

为什么人类社会合作需要权利观念?

我们会发现,人类与这个世界的互动,其实最根本的就是与自然的互动——在自然的环境下,个体就直接与自然进行互动。个体的一切生活目标的实现,其实皆需要与自然进行物质与能源的互动。而繁衍目标的实现,是在生命的种群中实现的——这个过程中,我们会发现,一切可以满足生命目标实现的资源,皆是有限的,如植物需要养份、阳光、水与空气,这些资源看似十分丰饶,但由于植物具备不可移动的特征,它的种子遗落的地方,能够满足它的生长发育所需要的资源,都需要在其有限的范围内获得,植物通过向上生长,展开其枝叶,来吸收阳光,而进行光合作用,从而固定太阳光的能量——如果一颗种子,不幸跌落在一个低矮和潮湿的环境里,因为没有太阳,它不幸就枯死了——这是因为它没有能力吸收到必须的太阳光,所以它就死亡了。同样,如果一粒种子,遗落在沙漠,虽然那里阳光灿烂,但因为没有水份与营养,它依然不会发芽生长。当然,即使一些植物,可能它最初生长到了一定阶段,但突然气候变化,长期干旱,结果导致水份不足,干枯而死——即植物在自然的环境里,之所以能够生存,是它周围的环境里有适合它生存所需要的水份、养份与阳光,这才能让它从容的生根发芽,从而成为我们所见到的风华叶藏的植被,否则,它就要不根本就不会发芽,或者即使发芽了也会枯死——从某种意义上而言,植物是需要环境提供它生长的适宜土壤的,否则它就无法有效生长……

对于动物而言,它当然比植物有更大的优势,即它能够自由地移动身体,这就使得它与环境互动拥有比植物更大的能力,即使某一地的环境不适合它的生长,它能够迁徙到另一地去寻求它生长所需要的资源,我们所知道的侯鸟,它们本来生活在西伯利亚,但一到西伯利亚的寒冬,那里生存资源匮乏,它们就不远万里,迁徙到遥远而温暖的南方,在那些水草适宜的地方重新生活,如果侯鸟不具备这样的迁徙能力,那就没有什么力量能够支持它,它就可能会在西伯利亚的严寒中被冻死……而对于那些可怜的草食动物而言,它们就不仅仅是需要追寻食物的问题,而是在自然的环境中,到处是一双双虎视眈眈的目光在盯着它们,想以它们作为课腹的美食——这样,它们如果不能逃避天敌的捕食,就会成为肉食动物的美餐,永远地离开这个美丽的星球——对于这些动物而言,没有任何可以支持它们的力量,除了依靠自己那可怜的能力以外,它们在这个星球上的生存,或多或少需要依赖某种运气的成份——其实,那些枝繁叶藏的植物,它们能够在这个星球上展开它们作为生命的灿烂的容颜,何偿不是运气在起作用呢?有多少种子,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永远回归尘土,再也的没有机会呈现出它们能够成为植物的那美好的一面,为这个星球上灿烂的生命风景添上它们美满的一笔……

但是,不要看那些草食动物,在它们啃食草料的时候需要提心吊胆,担心天敌的捕食。而看似强大的肉食动物是不是就非常的惬意呢?其实也未必——肉食动物们看似比它们的天敌拥有更强大的力量,在彼此相互的搏弈过程中,肉食动物通常是获胜方——但它们依然面临强大的生存压力,首先是它们的捕食对象,并不是一动也不动地等待着它们的捕捉,而是有着非常高的警惕性,时刻准备逃跑——如果二者距离够远,地形又相对复杂的情形下,这些肉食动物就会捕食失败——但这种捕食失败对它而言却是十分严重的生存危机——因为它需要通过进食来维持体内能量的消耗,保持体力,才能有强大的力量来寻觅食物。如果在一定的时间内它捕捉不到食物的话,它就会因为饥饿而死亡——并且我们经常看到大草原上,因为有些季节环境恶劣,长期不降雨,导致水源干枯,结果因为无水而渴死——所以即使是看似强大的那些狮子、豹子等,它们在大自然严酷的生存环境中,依然时刻感受到严重的生存危机……

这个星球上所有的生命,都是充分利用它们自身所拥有的能力,来与它们所生存的环境进行互动,它们不受任何额外力量与观念的支配,它们行为的展开不受任何约束,它们能力的极限,就是其自由的边界——如果这些生命不展开某些行为,不是因为它们觉得这些行为是被约束的,而是它们力所不能及而已……所有的生命,在这个星球上生存,都需要有它特定的生存能力,在它生存能力的边界,就到了它自由的极限——这就是我们所广泛流传的丛林法则——物竞天择、适者生存……

丛林法则是这个星球上,自然生活演绎的最基础的法则,是造物主给定生命运行的基本法则——造物主不给生命规定任何禁忌,但造物主却只赐给生命有限的能力——生命需要充分地利用这种有限的能力来与它生存的环境进行互动,来追求其生存,离开了它自身的能力,它就可能失去生存的机会,如果它的能力不足以应付强大的环境条件——如一条可怜的小母牛,突然遇上了强大的狮子,它能力不及,就成为狮子裹腹的美食,它就只能结束其在这个星球上的生命之旅,而没有任何的机制能够避免它悲惨命运的发生——这就是自然的法则,人类最初所生存环境中的那种法则——中国古典时代的先贤老子对这样的自然法则是十分欣赏的,他就说,天地不仁,以万物为刍狗。圣人不仁,以百姓为刍狗。即在天地或者造物主的眼中,万物与刍狗是没有区别的,造物主不会特别青睐万物,当然也不会特别青睐刍狗,而是将二者等而视之。同样,在圣人或者造物主的眼里,人也并不特别尊贵,造物主并不对人特别的仁爱,而是将人视为万物或者刍狗一样的存在——造物主是通过赋予人类以有限的能力,而将其抛在万物之中,让人类在丛林法则之中,去追求他们的生存与创造他们的生活,造物主唯一给人类不同的恩赐是,他额外地赐予了人类以智慧,人类通过智慧这种能力,而获得了与普通生命不一样的力量,并且这种力量因为得到了拓展,使得人类有能力创造他们的文明生活,而人类的文明生活,就需要重新建构人类文明生活的法则,而离开人类千百万年来所适应的那种自然法则的生存方式,创造人类全新的文明生活……

从本质上而言,人类文明是从自然法则所型塑的秩序演绎而来的,但这种演绎,就需要一种全新的方向选择,这才构成人类文明生活的选择,离开了人类文明生活的选择,我们就会发现,人类可能要么退回到丛林的状态,要么进入某种无序态——当然,人类自诩为高级的智慧生命,信仰者更将人类视为类神的一种存在,是一种可以追求永恒存续的具备神性的生命,当然不甘于在丛林法则或者无序的状态下追求他们的生命目标,人类需要与他们所追求的文明相对应的高级的文化生活形式,而这种高级的文化生活方式,需要充分利用人类的创造力——而人类的创造力,又需要通过合作才能形成一种真正拓展的力量——即如果没有人类的有效合作,人类通过认知所获得的力量,就会只有有限的发挥空间,只有通过充分的合作,人类才能得到他们行为展开的最大的效率——但任何行为的展开,都必然产生某种影响——这种影响,可能既是对自然的,又可能是对人的,这二种影响都是不可避免的,而人类的文明生活,就必定需要对这种影响的限度与范围作出适当的规定,从而使得人们的行为与他们所追求的文明的生活形式相一致,这就必然会存在对人类行为展开的相应的约束,这种相应的约束,从某种程度上是基于对文明生活目标的追求而产生的,因此就构成人类伦理规范的重要范畴。同时,也需要鼓励人们努力展开其行为——因为如果没有人类行为的广泛而普遍的展开,我们就会发现,人类所追求的文明成果就不会出现——所以既要鼓励人类行为的展开,又要对人类行为的特定的方向进行一定程度的约束——我们会发现,对行为展开的鼓励,是从保护权利而进行的,而对行为展开的约束,是从追究责任而进行的——而这二者,本质上都与人类利益的追求密切相关,只有考察行为展开的利益层面,我们才会理解人类行为展开的激励与其所受到的相应约束所在……

即人类展开他们的行为,本身是在合作的基础上进行的——因为人类需要通过合作来拓展他们的力量,而力量的拓展,就是人类自由的拓展,但既然这种力量的拓展,是通过合作而有效实现的,就必然存在一个行为展开的选择方向——如何确定不同的社会合作成员,在整个合作过程中所作出的贡献的大小,这种贡献的大小,与他所获得的利益相关,即在合作过程中,需要确定不同的社会成员的利益分配——这就构成人类最重要的激励机制,也构成对人类权利边界的核心考察……

即权利边界就是对社会成员利益的边界,也就自然构成社会成员行为展开的适当边界,也构成对社会行为伦理规范的边界进行分析的基础。这样,我们就可以对人类社会的合作权利作出适当的定义了。

什么是人类社会的权利观念呢?权利就是一个社会成员,在追求其自身利益实现的过程中,其行为展开的合理性边界,谓之权利。

即我们会发现,人类的一切权利存在,本质上都是对利益追求的过程中所自然存在的,因为人类本身并非必然在合作状态——我们需要预设某种非合作的情形,在这种非合作的情形下,人与人之间是不存在权利观念的,但人们需要通过合作来拓展力量,从而获得他们独立的个体所无法获得的更多的利益,从而使得其自由得到有效的拓展,只有在这样的前提下来理解人类进入社会合作的状态,才具备正当性,也符合人类的理性——即一个合作体,需要满足其成员拓展自由的需求,而拓展自由的需求,就是保障其成员在社会合作中所获得的收益,需要高于其在自然和独立的状态下所获得的收益,这才能构成一个社会成员参与合作体的激励,没有这样的一种激励存在,我们无法想象一个社会成员,为什么会参与这个合作体,而不是单独展开其行为?因为单独展开的行为,可以使他获得更大的收益?

这是一个对人类合作有效建立起来的基本的前提,我们需要在这个前提下,进行对人类社会权利存在的某种基础层面的合理性探索。即一个社会成员,其之所以决定加入某一个合作体,是因为在这个合作体里,能够充分保障他拓展自己自由的那种权利,从而使得他在这个合作体里所获得的能力的拓展,高于他在自然和丛林的状态,或者他在这个合作体里所获得的自由的拓展,高于他在另一个合作体所获得的能力的拓展——而能力的拓展,自然就是他自由的拓展,这是我们对人类权利观念合理性进行基础推演的基础的预设,离开了这样的基础的预设,我就无法想象人类的权利观念为什么会有需要?正是因为对权利的有效保护,才使得一个合作体,对他的成员显得有吸引力,才能让他对合作体产生充分的价值认同,就如同一个思想家所表达的哪样——哪里有自由,哪里就有祖国——祖国就是一个社会成员所选择的合作体,这个合作体需要充分地拓展他的自由,而这种充分地拓展自由的方向,就是保障他的权利不受侵犯……

现在,我们开始推演权利……

权利问题就是,我们需要解决人类在社会中行为的主动性问题。当人在自然的状态下,他其实是可以为所欲为的——只有力量不及才能限制他的行为的展开——因为他做不到了。但在社会中,人类却并不可以为所欲为——因为他必然需要受到社会规则与文化观念的约束。但人必然需要展开行为,而人在社会中的行为的展开,是带着深刻的利益激励的——所以权利问题本身就是利益正当性的问题。即一个人在社会中自主地展开他的行为时,一定是带着特定的目标的,这个特定的目标,就是追求他在社会中的利益存在。而这个成员在特定的社会中所展开的追求正当利益的行为,就构成他的权利。这里就涉及到一个社会成员在一个社会关系中的利益正当性问题,什么构成他的利益正当性呢?

我们在对人类行为的微观分析中,发现了利益是作为人类行为展开的一个根本的维度而存在的。即几乎所有的人类行为的展开,都是存在一个特定的利益维度的,没有利益维度存在的行为,几乎不存在。或者这样的行为,并不构成相应的社会影响力,既稀少,也不会对社会秩序产生影响,因此人类的思想者可能也没有对这类行为考察的必要。只有介入了利益维度,出入对社会利益边界的正当性考虑,才会是人类思想者对这样的行为进行考察与探索的动力。因为利益的正当性问题,我们可能会引出财富与货币以及相应的金钱的观念——这是对人类利益问题的进一步具体化与技术化,我们会对利益问题的这种技术手段进行考察,理解其必要性与对人类合作的重要性。而利益问题本质上是与自由相关的——因为自由并非一种泛泛的存在,一定需要与人类的行为选择挂钩——尤其当我们理解人类的生活行为的时候,我们就会发现,人类的自由本质上其实是追求广泛生活目标的有效实现,如果人类不追求他们的生活目标的实现,而是为他人生活目标的有效实现而展开其行为——我们就认为,这是一种奴役行为,或者在合作过程中受到了某种强制——无论是隐性的还是非隐性的,都构成人类的一种强制合作——而人类需要追求的是自愿的合作,而努力消除在合作体中的一切的强制行为——而权利本身是基于一种个体自愿而介入社会合作过程中自愿展开的行为的类别——但当个体在社会中展开他的行为的时候,我们知道,其是基于其自身的利益而进行的,而这个利益存在正当性与非正当性的边界问题,离开了利益的正当性的边界,我们就无法理解权利的边界。这种正当性以自愿为基础——离开了自愿,我们很难说正当性的存在。但自愿未必就必然具备正当性——所有利益的正当性是一个重要的社会认知问题,我们需要推出利益的社会正当性问题——在自然的环境下,利益不存在正当性的选项,只要是力量所及,就是正当的,这就是物竞天择、适者生存的自然法则。但社会需要建构一种公域力量,来追求社会合作的利益的正当性,才能构成人类希望的理性秩序,离开了对人类理性秩序的追求,人类就会听任自然的内生力量而行为,这就如同黑格尔所说的,存在即合理——但人类广泛的负向合作,即是不合理的,但却是存在的。这种存在即合理的观念,本质上是无法理解人类所建构的公域力量的行为方向、行为技术,从而对社会的非合理性的行为,无法找到理性的社会约束技术,因此就笼统地认为其具备某种合理性,思想者不能用这样的惰性态度来面对社会所存在的问题。即如何解决人类文化层面的正当性与社会追求这种正当性而运用合作体的公域力量的技术问题的关系,从而为人类未来展开对合作公域的文化正当性与技术正当性的深刻理解,探索出人类文明秩序的终极生成技术。

利益问题是建构社会合作的真正的激励,所以需要鼓励社会成员云追求其正当的利益,凡是具备利益的正当性的,就需要得到社会的鼓励,并且在社会公域与私域的文化观念与力量支持上,都得到社会力量的有效支持,从而使得社会的正当利益格局得到有效实现。这是我们期待的真正的文明秩序。而对这种正当利益的保护,本质上就是对权利的保护——而人类所建构的公域行为,最重要的方向,就是保护权利——离开了对权利的保护,社会合作就会进入非理性的状态,从而会让人类的负向合作在社会中抬头,内生冲突就会不断爆发,从而使得社会秩序进入非理性态。而权利本身,是从人类的行为中读出来的,而人类的行为,其实就分为五大类行为——生活行为、经济行为、政治行为、学习行为、交流行为——于是,我们就自然地衍生出人类的五大类权利范围——即生活权利、经济权利、政治权利、学习权利、表达权利……

这五种基本的人类权利,我们对此进行考察。首先是生活权利,这是人类实现其最终自由的权利——即一个人在社会中选择什么样的生活方式,追求什么样的生活目标的有效实现,以及以什么样的形式来实现其生活目标,都构成他的生活权利。人类个体基于什么样的目标追求,而选择他的生活方式,我们会发现,其中不同的社会成员之间千差尤别,每个人的生活目标几乎都不完全相同,当然我们也会发现很多生活目标相同之处,于人们发现,他们与其他人有共同的目标,如都喜欢足球,都喜欢某一款流行的服装,都喜欢某一首时尚歌曲,都喜欢某一个影视剧……诸如此类,这构成人与人之间生活目标的那种相同性——但这种相同性是由社会创造的满足不同社会成员的生活方式而创造出来的不同的生活目标而产生的,并由社会成员在自愿的选择中而自然产生的趋同性,这种趋同性并不影响社会成员的那种自由选择,是人类追求共性所必然存在的社会现象——人类追求个体的自由,并不必然就需要通过排斥他人的生活目标而来彰显自己的个性,人类是既可以追求共性,也可以彰显个性的,但这个过程,需要由自愿作为一种普遍的选择机制来完成——只要是依于自愿作为选择机制而完成的个体生活目标的选择,无论其最终的结果是得到共同的生活目标也好,还是不同成为的生活品味迥然不同也好,都是人类自由的显现,这构成人类复杂的文化多元的层面,人类通过文化多元来努力满足与实现人们的生活目标,而不同的文化形式,都在文化多元这样广泛的社会自愿选择中,自然地呈现出灿烂与丰富的面貌,从而构成人类社会生活的丰富性与复杂性的一面,呈现出社会生活的繁荣多彩——这些构成人类社会生活的基本面貌——当然也是个体在生活中自由选择其生活方式的权利问题,这就是我所理解的人类的生活权利问题……

在这里,我们需要好好谈一谈人类的宗教信仰的问题——人类的宗教信仰,是人类在众多的生活目标中自愿选择的一个生活目标之一,可能在很多人的眼里,这可能是最重要的一个生活目标,但未必是所有人都认可的最重要的生活目标,也不是所有人都必然选择的生活目标——我们会发现,有很多人会选择没有信仰的生活方式,或者是一种与一般通认的信仰形式不同的另一种信仰生活方式——如有些人认为,科学追求就是他的信仰,或者一种生活形式,这种生活形式只是人类众多生活目标中的一种,如一位围棋大师,他就以围棋作为信仰——而我们也会发现,有很多人以工作作为他们的信仰或者最重要的追求——这就是工作狂——一般我们认为,人类的工作是人类的经济行为,是与生活行为不相干的,所以人类就清晰地分出工作时间与休息时间,一般而言,休息时间构成人类的生活方式,而工作时间,构成人类的利益追求——而这种利益追求本质上是通过工作而承担起相应的责任,并因此得到这种责任的回报——但有些人,出于对工作的兴趣与爱好,而将工作与生活捆绑在一起,将工作视为一种生活方式——如果将这个上升到更高追求的层面,就是将工作视为信仰了。但是,人类的任何生活目标,本质上都是自由选择,也是自由退出的——这构成人类生活选择的基本的自由范畴。人类日常生活中,加入某一个兴趣组织,这是基于自愿的,他也可以自由地退出该组织,如集邮协会、登山协会、围棋协会、足球协会……这些广泛存在的自愿组织,都构成人类的生活目标,但人们可以自由地追求这些生活目标,但宗教信仰,却在长期的人类实践中,成为一种非自愿选择的生活目标,而被强制地加诸在社会成员的身上,并且不允许退出——这种强制加诸在社会成员身上的信仰目标,是通过只有一种单一的信仰选择出现在这样的合作体里,所有的成员,当他出生的时候,他就会发现,只有他父母所信仰的宗教形式,才构成他唯一的信仰生活的选择,他不能选择其他的信仰,他也无法退出该信仰——他在这样特定的社会环境中,选择退出该信仰会面临强大的社会压力,甚至生命的危险,这就构成一种非自愿的生活目标的选择,这构成对自由的侵犯。

当然,生活权利对人类而言,当然是极端重要的一种权利,是自由所追求的终极的目标——我们会发现,自由本身终究是追求生活之幸福的——如果离开了对生活幸福的追求,我们谈什么人类的自由?那一切的自由目标就都是虚幻的——所以必须努力保障一个社会成员在社会中的生活权利。我们会发现,人类的经济行为,其实是围绕实现人类的生活目标而有序展开的,如果没有人类对生活目标的追求,人类的经济行为就失去了演变的方向。但是,任何个体,如果他希望追求他的生活目标的有效实现,他需要拥有实现其生活目标的那种现实的能力——因为社会并不提供对个体生活目标实现的那种资源的支持,而这些资源,都是需要通过人类的创造行为才能获得的,人类需要通过自身的创造而获得能够实现他们生活目标的那些形形色色的物质——这些物质,由于在社会合作中能够实现不同的人的不同的生活目标,因此而在社会中通过交易行为而进行广泛而自由的流通,这就构成人类拓展力量的最基本的行为方式——经济行为。如果人们需要选择他们自由的生活方式,他们就必须在经济行为中拥有追求自己的利益的那种权利——这构成人类最重要的一种权利形式:人类的经济权利……

人类的经济权利,是通过自愿的创造、自愿的合作与自愿的交易而有效实现的,而与人类的生活目标的自愿性相比,我们就会发现,人类的经济权利也是基于最基本的自愿的形式的,离开了人类经济行为的自愿,我们很难理解人类经济行为的那种深刻理性与社会文化合理性的建构——我们会发现,人类经济行为的三种基本形式:创造、合作与交易。

 创造本身并不排斥合作——我们会发现,有些人会单独进行创造,但更多的人会选择通过合作而创造——但既然创造存在单独的形式,所以人类的经济行为里,就必然需要将这种形式单独列出来以建立理解。如一个农夫种地,我们就可以视为一种单独的创造,而铁匠在打铁的时候,可能会有一个人帮他拉风箱,从而二人构成一种合作关系——我们现在通常将人类的农耕时代与现代的资本主义经济的特征分开,那是因为,农耕时代,基本上是以家庭为单位的小规模的合作,是一种近乎单独创造的自给自足的生产模式,与现代社会通过商品经济而形成的广泛的合作创造而言,是一种单独的生产形式,而资本主义更能够彰显合作的那种复杂性。但其实即使是农耕时代,合作也是非常普遍的社会创造形式,只是这种合作的规模,远远不如资本主义的那种合作规模而已。而家庭,是农耕时代最基础的社会合作细胞,也构成我们对社会理解的最基础的单元——中国传统思考中,就有化家为国的思考范式——即传统的中国文化观念认为,家庭是一个社会的最基本的单元,而国家只是一种扩大了范围的家庭而已,在这个家庭里,皇帝是最大的家长,而所有的人都是这个家庭里的成员。当然这样的思考方式,在社会资源的创造与分配上,会产生效率与公平的冲突问题,而效率与公平的冲突,在小范围的家庭里,可能构不成实质或者严重的问题,但当其一旦扩展到整个国家的层面,尤其是中华帝国这样庞大的国土的时候,公平与效率就成为整个社会冲突的最根本的问题了,并且几乎在整个文化认知上是无解的……

我们需要理解的是,人类的经济权利,基本上是以自愿作为最基本的要素的,要理解人类的经济权利,离开了自愿,我们可能无法理解这些经济权利的最初的边界——可能人类衍生出来的一些规则与制度问题,构成人类自愿的某种基础,而这些规则与制度,如果从更深层的认知路径上去探索,会存在合理性问题,但依然构成社会广泛自愿的基础,这时候,社会文化合理性的演进,就需要对规则与制度进行某种调整了,我们会发现,自愿的合理性的问题,与规则和制度有关,也与文化合理性的认知本身有关——即人类文化合理性的认知,在很多的时候,离开了人们自愿的那种基础,也会存在问题,我们也需要对人类的文化观念进行某些必要的调整——这就构成对人类文化合理性认知的演进——而这些的最终推演的基础,依然是对经济合作的那种深层的自愿性作为原点的,离开了经济行为的那种自愿性,我们依然会对文化合理性的边界的理解无法获得最基本的思维推演的起点……

即人类自愿的创造、自愿的合作与自愿的交易,就成为人类经济权利推演的基础——这里,人类经济行为的利益边界问题,就由这种最基础的自愿的创造、合作与交易而渐次地推演出来,这里,我们将会在利益正当性里,来再次深入地探索人类利益边界的那种事实的存在问题……

无论是人类的生活权利也好,经济权利也好,我们会发现,一个最基本的推演原点就是自愿——如果考察一个人的生活目标的合理性,首先我们就看这个生活目标是不是个体的自愿的选择,如果一个人拥有某个生活目标,而这个生活目标并非他自愿的选择,我们就会在某种意义上说,他的自由受到了侵犯。如果一个人的经济行为,其是否是自由的选择,我们依然会考察这个过程中的自愿问题,我们如果发现,他在这个经济行为的展开过程中,是并非自愿的,如奴隶,他做某一种行为,他是按照主人的要求去做的,而在这个过程中,他无法按照自己的主张去要求相应的利益,因此他是受到强制的,所以他的自由是受限的——即自愿的行为是我们对一个人是否权利受限的一个重要的推演的原点。也是理解,一个人在社会中展开他的自由追求、并理解其是否自由受限的一个最重要的推演原点……

但是,人类社会里,存在形形色色的强制行为,这种行为,是社会对个体的那种约束——我们就需要理解,什么样的人类强制行为是可以接受的,什么样的人类强制行为是不可以接受的,即人类需要受到什么样的约束才是理性的,才不是对他自由的限制,而受到什么样的约束行为是非理性的,是对其行为的限制——这是一个深刻的认知问题。即人类需要真正理解的是,如何才能在这些广泛的社会约束与强制中,理解自由的受限与非受限呢?因为并非人类的一切社会行为的展开,都完全符合其自愿的意愿,一旦人类的自愿行为,受到社会的约束,我们是不是可以说就是自由的受限呢?显然这是有问题的,即人类的自我约束,依然是一个认知问题,只有深刻理解了人类的自我约束的理性与非理性的界域,我们才能真正透彻地理解人类的自由,而这就进入对人类政治或者公域的理解,而接下来,我们需要阐述人类的政治权利问题……

到现在为止,我很少涉及到人类的政治范畴——但政治却是人类的一切思想者永远也无法绕过的领域——迄今为止,人类最顶尖的思想者,其所成就者皆在宗教与信仰之领域——但我们会发现,有些思想者,同时也是政治家,如伊斯兰教之先知——穆罕墨德——他当然是人类公认的最杰出的思想者之一,但同时他与其他的宗教先知不同,他其实还是一个政治领域的思想者。要理解人类的政治,我们就需要将人类的行为分为二个域来分别理解——这二个域,就是人类的公域与私域,就象要理解人类的认知与实践,就需要对人类的形而上与形而下有清晰的体认与把握一样。如果你不能清晰地理解人类的公域与私域之界线,其实我们就很难说,能够对人类的政治行为有清晰的理解与认知……

人类的公域与私域,并非是将行为分为二个不同的特征,而是,人类的任何行为中,本质上都含有公域的部分,也含有私域的部分,即公域与私域并非是人类行为的不同类特征,而是行为中本身就既含有公域,也含有私域——这与行为作为一种力量,加诸与其所处的自然与社会环境中有关,这种自然与社会环境,同时构成整个环境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是不可割列的,因此行为本身就会自然对行为人构成影响,这种影响就是私域,同时行为本身又对其他社会成员构成影响,就就构成公域的考察范畴——即行为的影响力会延伸到与行为人有关的相应的社会成员,这些相应的社会成员会因为这个特定行为的展开而产生利益走向的不同,因此而构成这些有影响者与行为人的权利问题——而对这些权利问题,可能会需要相关人通过协商来解决,也可能需要社会的成员对其作出不同的伦理评价,从而构成对行为人行为展开的影响力,这就构成内生压力。更进一步,需要相应的社会政治机构的介入,对不同的社会成员进行强制的约束,从而构成一种公共的强力——即人类对社会成员互动过程中的那种复杂的利益走向问题,既可能通过社会成员对此所作出的伦理判断来构成一种内生压力,也可能通过公共的强力来强制社会成员遵守特定的社会规则,而这种公共的强力——就是人类的政治领域——也许,如果是从合作的层面来展开对人类的理解的话,更加恰当的观念表征,应该是公共支持领域,但现实合作体中,我们通常所使用的观念表征是——公共权力……

人类的政治认知,是理解个体在社会中公域与私域关系的考察,以及进一步考察这种公域与私域之关系,对社会合作公平与效率之影响,从而产生对人类政治合理性的理解与探索——但人类政治合理性推出的最基本的原则是,一种行为加诸于其他社会成员之上,对其他社会成员的影响是负面的,尤其是实践层面的影响,才构成公共强力对个体约束的合理性。而个体是可以通过主张自己权利的合理性,来寻求公域力量的支持的,也寻求内生压力这样的私域力量之支持——因为人类的行为展开,其事实具备稍纵即逝的特征,即当行为一旦展开,如果非当事人或者现场观察者,则其行为不为他所知,如果他要知道该行为,就需要当事人或者现场当事者描述出该行为,才能让人们理解该行为之基本事实,并在此事实之基础上,人们基于其公共伦理的一般认知原则,来判断其行为的合理性,从而获得其内生压力所指向的方向,对特定的行为提供支持与反对的认知判断——这就构成人类内生压力的一般行使技术……

公共强力的行使技术,与内生压力的行使技术并无不同——即需要行为的当事人与观察者向公共强力机构的职务履行者描述该事实,然后再根据相应的社会伦理规则与社会授权,来决定相应的公共强力约束的对象与方向,从而构成人类公共强力运用之一般技术——这些都是在技术层面的运用,我们需要留待后面再进一步阐述……

而现在,我们需要理解的是,一个合作体里,个体究竟有什么样的政治权利——即基于现代理念而言的个体政治权利的范畴……

社会成员的政治权利——首先在于寻求合作体里公域力量,对他追求自身正当利益之支持与保障——这是个体最重要的政治权利。因为合作体之公共支持力量,本身是对合作体所有成员的权利主张的支持的。而这种支持,是当其他社会成员对合作体成员进行权利侵犯的时候,就需要受到相应的强制约束,从而保证社会成员的权利不受到侵犯。这种权利侵犯,既包括对社会成员利益边界的侵犯,也包括对社会成员的生命的侵犯——因为维持生存是个体最基础的生命目标,如果生命受到侵犯,个体的一切其他社会权利就都会沦为空谈。所以保持个体成员的生命权利与经济权利,其实是政治力量所追求实现的最基本的社会目标……

人类的政治权利——最重要的是人类的公共力量平等对待每一个社会成员的权利——这是社会成员政治权利的最核心。因为人类在社会发展的过程中,存在二种基本的组织社会的形式,等级制与平等制——而等级制,我们会发现存在大量的强制合作,包括隐性的强制合作——有些隐性的强制合作通过规则而呈现,从而使得人们感觉不到其强制的存在。但是,作为等级制的社会合作,强制却是一种普遍的社会存在,而人类追求平等的社会合作,本质上就是要打破这种强制合作的形式,从而使得一切社会合作,能够在最大限度上的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这才构成现代合作合理性的推演基础。即基于自愿的合作才构成现代合作的核心技术,也是社会最低成本的合作,低成本的社会合作,本身就是效率的有效提升,而基于自愿的合作,也是社会平等的基础……

所以与每一个人平等,是一个人在社会上最重要的政治权利——但如何理解平等,会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认知难题,因为我们会发现,社会上的差异性是无处不在的,而正是社会所存在的差异性,才构成我们社会丰富与繁荣的基础。但在这种广泛的差异性的现实情境下,如何解读出平等与等级的特征,这需要进行深入的探索与考察,关于平等与等级的问题,我们现在暂时还不深入考察。但我们需要理解的是,一个社会成员,在社会中所追求的最重要的政治权利,就是公域力量对他的平等的支持——其实进一步考察,我们会发现,前面所提及的公域力量对个体生存权利与经济权利的支持,也需要在平等的政治权利上进行认知界定——即平等权利构成现代政治权利的核心……

当然,在政治权利之下,平等权利当然是首要的权利。但我们需要特别强调一种经常被人们忽略的权利——那就是反对的权利。我们会发现,人类的理性能力是有限的,在现实中,人类的负向合作几乎是无处不在的,只要存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形,我们就会发现,负向合作就不会在人类社会中消失,尤其是政治层面的负向合作,最广为中国人所熟知的公域层面的负向合作就是官官相护,或者行贿受贿——这都构成人类一般的负向合作现实。在这样的情形下,我们就无法对公域力量运行的合理性保持必要的信心,事实上在传统的中国,公域力量本身在社会运行过程中,是长期处于某种非合理性的诟病之中的,贪官污吏在中国可以说遍地皆是,而贪官污吏之所以能够为所欲为,与其所拥有的公域权力是密切相关的,离开了公域力量的有效支持,官吏的负向合作就无法有效进行。为了遏制这种公域力量的非理性运行,其实同时我们能够发现,在整个社会内生力量的运行过程中,由于信息不对称的普遍存在,负向合作也是十分盛行的,因此这种基 于信息不对称的负向合作,也需要打破,这就需要对这种信息不对称有理解的负向合作里的参与者勇于向社会揭示这种负向合作的一般机制,从而使得社会能够有效遏制这种负向合作——这都需要一般意义上的反对的存在,而对这种反对,我们需要提供有效的社会保护,没有对这种反对的保护,我们就会发现,我们无法打破社会的负向合作,因此赋予反对者以权利,是一个现代理性的合作社会里,最基本的方向,即社会需要反对的声音,反对,是一种最重要的政治权利。保护反对的权利,是一个社会公共领域走向理性的最重要的社会合作技术,也是社会私域合作渐渐走向理性的最重要的技术,所以我特别将这种权利予以单独的提出,为的是让我们理解,为什么反对需要作为一种重要的政治权利,而被社会有效保护——而其中的深刻的认知原理,我们会专门予以阐述……

我们来谈一谈人类广泛的学习行为中的权利问题,即学习的权利。学习的权利当然首先在学习内容的取舍问题,从自愿的角度而言,我们会发现,一个年幼的孩子,当他呀呀学语的时候,他其实是没有选择的余地的,他是被动地接受父母的灌输——这是因为,他还处在生命的混沌状态——即非认知状态,他还不懂得选择。所以这种向他灌输的知识内容,本质上并不构成一种强迫——也不构成对自由的侵犯。但当一个人已经成年之后,我们会发现,他并不会停止其学习的过程,有些人说,活到老、学到老——这既是一个主动的过程,即在一个人生命的全过程中,他都在追求主动的学习。但是,我们会发现,一个人在其生命的全过程中,他都处于一个被动的学习过程中——他在会他动态的生活情境中,不断地于人交流,并在这种交流中,不断地得到他人所拥有的知识——这在某种意义上是一个被动的学习过程,不管这个与他交流者,是有意向他传播一种知识,还是无意地表达一种立场、观点,或者说明一个事实,这些都构成学习的形式。在这个过程中,我们就会发现,学习的权利就得到彰显——即个体可以自由选择交流的对象,选择交流的内容,也自主地对交流过程中所获得的信息与观点进行取舍,而不受那些观点推崇者的强迫——这构成社会成员的学习权利……

即我们所主张的现代社会成员的学习权利,就是自主地获得知识的权利——如果他在最初学习的过程中,由于某种无知的原因,使得他被动地接受了一些知识,这些知识是在特定的生命幼年阶段而获得的,本身并不构成对他学习权利的侵犯——只有在个体成人阶段,其拥有了相当的社会认知与独立的行为能力,而这时候,我们如果依然对他强制灌输某种知识的话,就构成了对他权利学习权利的侵犯。当然,在社会的现实情境之中,我们会发现,这种对个体学习权利的侵犯,是通过另一种形式而体现出来的,即社会规则体系,通过筛选特定的内容,而向社会进行广泛的传播,而那些没有被筛选出来的知识,就被禁止在社会传播,结果社会成员所得到的认知,就不是人类认知的全部,从而使得他们无法得到人类理性知识的全部,构成对他们学习权利的侵犯……

人类知识的海洋是十分庞大的,而知识只有通过有效的传承,才能成为个体的认知,而个体的认知,只有通过在实践层面的应用,才能得到人类文明的成果,如果没有知识的有效传承,我们就会发现,人类的知识就不会被有效地纳入应用,而这就会影响到人类合作的效率。这些复杂的关系,都是人类认知的问题——当知识被限制传播时,从宏观的层面来考察,我们就会发现,人类的合作效率就降低了。如果从个体的权利来考察,就是减少了个体学习范围的选择域,从而侵犯了个体学习的权利——但是,我们依然会发现,一些知识仍然被社会禁止传播,如涉及到知识版权的问题——但这并不构成对学习权利的侵犯,因为人类的知识创新,是需要付出成本的,如果不尊重知识版权,我们就会发现,知识的创新者的利益就会受到侵犯,而他所付出的知识创新的成本可能就得不到回报,结果就导致知识创新乏力,人类进步的引檠因此而消失……

对人类学习权利的正当性考察,同样是非常复杂的——我们需要将其纳入一个动态的社会变化过程中,对这种知识的传播所构成的社会影响进行深入考察,但其源头依然是以自愿作为推演的基础——我们需要真正理解的是,任何一种权利的推演,都需要以自愿为基础。学习权利的推演,也不例外。只有深刻理解人类的自愿机制,才能对人类权利构成真正理性的理解——对人类学习权利的理性解构,我们会留待对学习行为的理性理解过程中去继续考察与探讨……

现在我们简单考察一下人类的交流权利问题。我们发现,人与人之间,要完成任何的合作,都需要一个交流过程,没有交流,就没有合作。同时,人类任何个体目标的完成,公共目标的完成,都离不开广泛的人与人的交流行为,交流行为构成人类一切社会合作行为展开的基础。离开了人类的交流行为,我们就会发现,就只有个体单独的行为展开,并且这种个体单独的行为展开,由于缺失交流而无法形成有效的合作。所以交流行为本身,就构成人类社会合作的基础平台……

人类在日常生活中,会进行各种各样的交流行为,有些是展开对他们生活目标的追求的,有些是追求社会经济合作的,有些是寻求社会大众或者公众对自己利益的支持的,或者向社会大众传播自己认为合理的理念……这些,都需要通过有效的交流行为才能得到实现。人类一切的合作行为,都伴随着交流行为——但并不只是合作行为,才需要交流行为,人类的非合作行为,同样需要交流来让大家建立理解。如我们和人交流某一个观点,彼此对这些观点进行碰撞,这就构成一种有效的交流行为,这是人类日常生活中的一种重要的行为方式。尤其是对社会合作的合理性的探讨,是需要通过广泛的公域的交流行为才能得到共识的——我们会发现,人类社会存在无数的共识,而这无数的共识,本身首先是基于交流行为作为基础的,没有交流,如何形成有效的共识呢?可以说,交流行为是人类合作的最基础的存在,任何人类的行为展开,都需要在有效的交流的基础上才能进行,不仅仅是合作行为,即使是个体的单独行为,也需要通过广泛的交流而使其他的社会成员对这个行为建立理解与尊重,而这需要通过交流行为才能有效实现……

所以人类的交流行为,自然也构成一种基本的权利——即交流的权利。这种交流的权利,包括自由的表达权——这种自由的表达权,在人类的政治生活中就是言论自由的权利——本质上是一种表达的权利,一旦表达的权利受限,其实就是个体的交流权利受限。一个理性的社会,需要自由的表达权——即言论自由的权利,离开了言论自由的权利,我们会发现,社会很难走向真正的理性,一些言论表达会受到限制——我们会发现,受到限制的言论表达,通常是与社会合作的利益密切相关的领域,同时也与社会的负向合作有关——即负向合作的受益者,会限制对这些负向合作的合理性的观念的表达,从而希望负向合作能够持续下去,这就构成了对社会其他成员的广泛的利益侵犯,而自由的表达权,就能够将这些权利受侵犯的情形,以及权利受侵犯的一般技术手段予以揭示,从而让社会构成理解,达到最终对这些负向合作进行有效限制的目标——这构成言论自由的最重要的方向——即打破社会的负向合作……

言论自由是人类交流行为类别里最重要的权利,离开了这个权利,人类的社会合作可能就会面临内生冲突不断,与合作效率的降低,以及社会公平的广泛缺乏……所以我们需要努力考察人类社会言论自由这种权利的重要性,并且对言论自由对理性社会合作效率与公平的保障所起到的作用,建立清晰而理性的理解,我们才能真正窥透言论自由与人类文明的那种深层关系——即有言论自由,就有人类的文明。离开了言论的自由表达,我们可能就永远也无法追求到真正的人类文明……这就是言论自由为什么是作为一种最基本的人类权利而在现代社会得到特别的彰显……而对其机理的深刻考察,我们留待在对言论自由这个观念进行深入探索时,再来进行仔细挖掘……

权利与人类的自由密切相关——离开了对权利之保护,我们就无法来谈自由。有权利,才有自由,无权利,则无自由。权利受限,则自由受限。如果考察一个社会,看其是否理性,是否与现代人类文明的理念相一致,我们只需要看其对权利的保护就清楚了。能够充分保护权利的国家,就是现代的文明国家。如果不能充分保护权利,这就是一个落后与非文明的国家,即使从外在的表象看,这个国家有着丰富的物质成就与繁华的外在表象,依然离现代文明有差距——对权利的保护与否,是衡量一个国家是否文明的标志——权利构成现代人类文明的核心……

现代启蒙思想里,有一种观念,谓之天赋人权——这是与天授王权有关——人类在推翻贵族等级制之后,其实同样需要推翻与贵族等级制相关的一些文化观念——这个文化观念的核心部分就是王权天授,认为王权是神圣的,是不可侵犯的,是天之所授。但随着法国大革命的兴起,贵族制度在人类社会灰飞烟灭,其相应的等级制理念也就渐渐地失去其社会基础,而与之相捋的天授王权的观念就被天赋人权的观念取而代之。天赋人权的观念本质上是源自人类的信仰时代,在信仰时代,人们发现,他们对上帝的信仰是需要代理人的,这些代理人就是牧师群体——牧师群体负责沟通人类与上帝的信仰,人们的忏悔、祈祷,都需要通过牧师以特定的仪式来与上帝沟通,渐渐地牧师就拥有了人们与上帝沟通的某种特权——而牧师就成为了一个拥有特权的群体,这个拥有特权的群体就形成了他们特定的组织,神权组织,这个组织以牧师的等级制而构成,最高的等级是教皇,由他们来组织与管理信众,信众日常生活里与上帝的沟通、向上帝的忏悔、信众死后灵魂升天与否,这一切皆由牧师群体而决定,他们是上帝的代理人——这样,人们会发现,这些看似圣洁的上帝的代理人,其实是一个贪婪的群体,他们利用其所掌握的信众与上帝沟通的特权,向普通信众大肆地聚敛钱财,结果导致这个群体在信众的眼里渐渐地失去其本来所拥有的权威地位——欧洲宗教革命就是这样一场性质的革命,即人们不再认为牧师本身拥有垄断人们与上帝沟通的那种特权——在上帝面前,人人平等。即使是牧师本身,并不因为他拥有丰富的宗教原典的知识,他就自然地拥有信众与上帝进行沟通的特权,而是信众自愿地要求牧师来充当他与上帝之间的沟通者,这样,牧师在信众与上帝之间的那种沟通的特权就被打破了,信众日常与上帝的沟通,就由信众来自由地选择牧师作为沟通者,这样,牧师之间就存在了一种竞争的性质,从而使得牧师与信众的关系得到了改变——这样的新教革命,迫使天主教本身也不断地改革,以适应信仰的现代形式,于是,牧师群体的特殊地位就通过这一场宗教革命而消失了,信徒与牧师之间树立起了平等的观念,即牧师同样也是上帝的信徒,牧师与信徒之间是平等的。既然牧师与信徒是平等的,这种理念在社会里渐渐地生根,人们就会发现,为什么世俗生活里需要贵族与国王呢?为什么贵族可以凌驾于普通人之上,而拥有特权的地位呢?为什么贵族不能与普通人平等呢?当这样的思维方式一旦产生,贵族制的文化土壤就在西方社会土崩瓦解了——人类追求平等的时代到来了。最终,通过法国大革命,贵族在人类社会所拥有的特权,就被打破了。人类文明从此进入了平等时代,而平等时代里,国王代表上天来管理大众的观念就显得不合时宜,于是,王权天授的观念就被抛弃,相反,取而代之的,就是人权天赋予的理念的横空出世,这成为现代文明的最核心的社会理念……

但是,如果从信仰时代,人们对上帝怀有那种虔诚的情感,他们愿意将他们认为在文化层面是最高贵的观念视为上帝的恩赐,这是信仰时代人类文明的一个最重要的特征——权利当然是人们在一个社会里最重要的一种文化理念,从某种意义上而言,权利可以说就是自由本身,因此信仰时代的人们将权利视为上帝的恩赐是情有可原的。但如果考察人类文明的演变过程,以及一切社会里微观的人与人的互动,我们就会发现,权利其实是人们在日常生活中与他人的那种广泛的互动过程中,由个体自身努力而争取过来的,权利是个体在社会所展开其行为的边界,所以对这个边界的限度,是需要每一个个体去自由地争取的,如果个体不争取他自由的权利,等于他放弃自我自由的拓展,因此他的权利就会因为他人的争取权利而受到限制——我们会发现,在日常生活里,你在购买一切物品时,与人的讨价还价,本质上就是争取权利——但这种争取权利的过程,其实是一个和平和自愿的协商过程——人与人之间的互动,其权利的边界,本质上是一个社会互动过程中,通过和平的协商机制而自动和自愿地形成的,人类权利形成的过程并没有什么额外深奥的机理,而只是日常生活中人与人基于其对利益的追求,而与其互动的合作伙伴进行和平的协商,从而达成利益的边界,而这种利益的边界,就自然地构成了权利的边界……

所以权利本质上是由个体争取而来的,它并非上帝的恩赐——即使我们从情感上愿意接受权利由上帝恩赐而来,但事实上我们需要理解,现代文明,个体的权利本质上是由他自己与其所互动的社会争取而来——没有个体自己对权利的争取,你就会发现,他人在社会的互动中,会自觉不自觉地挤压你利益的边界,从而使得你失去某些权利——但是,现代社会争取权利的边界,同时又是一种和平的协商机制,而取代了传统意义上的通过强制与压迫而拓展利益的边界——因此和平协商以达成利益的边界,从而构成普遍的社会权利的边界,就成为现代文明的一个最重要的特征——我们会发现,日常生活里人与人的互动行为,绝大部分是通过和平的协商机制完成的,而谈判的技巧,在某种程度上就是基于和平协商机制的这种普遍性,从而使得人们为了争取自己更大的权利,而不得不在与人进行和平协商的时候,掌握相应的技巧,从而使得自己的利益得以最大化——但作为一种构成社会利益边界——并进一步就成为整个社会权利的基础的和平协商与谈判的机制,就成为现代文明构成社会利益格局的最重要的技术手段,并且整个社会都遵守这种通过自愿的协商与谈判机制而构成的利益边界,而当社会成员对这个通过和平的协商机制而形成的利益边界进行破坏的时候,我们就认为他们侵犯了权利,而社会对这种侵犯权利的社会成员,就进行相应的惩罚,从而对这些通过协商而得到相关当事人认可的利益边界得到社会公域的支持——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契约社会……

从我们对人类社会演变的微观考察而言,我们会发现,社会绝大部分的权利其实是通过广泛与和平的协商而自然地形成的,即使是在人类的等级制的社会里,我们也会发现,有相当一部分的社会权利,是基于和平的协商机制而自然地达成的,并且在整个社会里深入人心——我们所发现的人类的商业活动,绝大部分是一种和平的协商机制,是通过卖双方通过对同一商品的买卖价格的和平协商,而达成权利的转移,这构成人类商业的基本的形式——最终我们也会发现,工人与资本家之间所达成的劳动力的购买行为,其实也是一种和平的协商机制而形成的——即资本家并没有能力来强迫工人们进入他们的工厂,而是工人与资本家进行某种和平的协商,从而达成他们的劳资合同,结果就构成一种和平的劳动力的交易——在这个过程中,有人认为存在一种隐形的强迫——即资本家本身是一种强势方,而工人则处于弱势地位,当资本家提出了过低的劳动力工资的时候,工人出于其养家糊口的需要,而不得不被动地接受资本家的苛刻要求,这就构成了一种隐性的强迫,从而使得工人与资本家之间失去了那种和平的协商性质,而构成一种隐性的强迫——但是我依然要说,即使工人在面对生存压力的窘境的时候,他被动地接受了资本家低工资的要求,这依然与资本家本身无关——如果工人拥有相应的能力,能够在更高的社会合作层级上找到他们的位置,他们就不必要接受资方的苛求了,因为他可以切入更高的社会合作机构之中来发挥他们的作用。但如果工人所拥有的工作技能,决定了他只能为资方所提供的那些低技能的岗位而工作的时候,而社会在向资方所提供的这些低技能的工种中,有太多的竞争者,这就自然地拉低了这一岗位的工资水准——因为作为资方来说,他要构成一个有效的合作体,就必然需要相应的工人来参与合作,一旦没有工人来他工厂工作,他就无法形成有效的生产力,就只能被动地提升工人的工资来获得他所需要的工作人员。这是一种竞争关系——在这个过程中,工人是理性的,他想获得更高的工资,而资方同样是理性的,他想以更低的劳动成本来获得工人的劳动,这才能构成整个社会的合作效率——工人要想提高自己与资方的议价能力,除了提升自己的劳动技能,减少工人们之间的自我竞争之外,其实是没有其他办法的。从现代人类大规模合作的现实出发,我们会发现,知识成为了人类参与合作的一种最重要的技能,而获得知识,是需要付出努力与成本的,只有努力追求知识,才能在社会合作中获得更高的工作位置,从而提升自己获利的能力——马克思时代是一个社会大转型的时代,在这个过程中,资方是通过充分利用资源与人力合作,来重新组织社会合作,这是一种知识的高效利用,而那个时代,能够使用的人力,基本上是由农民转型而来的,为什么会突然涌现出这么多的农民到城市寻找就业机会呢?那时因为,工业的发展是随着农业的进步而发生的,农业是一个社会的最基础的生存产业,只有一个社会获得充分的食物资源了,人们才有机会去从事其它的行业,包括工业和制造业,这样,当农业得到长足的发展的时候,我们就会发现,社会不需要这样多的农业人口就能够保障食物的充足供应了,这些随着农业的发展而节省下来的人口就需要在社会合作中找到自己的新的位置——而在这个过程中,这些大量涌入城市的农村人口,其所拥有的只有农业知识,而对其他的高技能的知识是非常匮乏的,就只能大量地涌入那些资方所提供的廉价的工作岗位之上,从而构成这些岗位的严酷竞争——这种严酷的竞争,本质上是由社会大转型而产生的,即大量由突然发展的传统行业而被抛下来的群体,其所拥有的知识技能,突然在社会找不到位置,而一时之间,他无法掌握更新的技能,而需要急迫地在社会找互他们的工作位置,于是残酷的工人们之间的竞争就这样产生了——其实这样的情形,我们在中国上个世纪八九十年代的血汗工厂中也可以一窥端倪——中国其实在那个时代,也是面临社会的转型,在这个转型过程中,那些只有农业种植知识的低技能的农民工,突然涌入城市,寻求一种只有简单技能要求的岗位,结果导致了他们的极低的工资收入——这种资本主义时代的血汗工厂,本质上是由工人们缺失与社会进行议价的资本,迫于生存的压力,而不得不被动接受低工资的岗位——这是社会转型时期所必要付出的成本——这些成本,通常由那些所受教育程度较低、所拥有的知识技能不高的群体来承担,在中国,这个转型成本,自然就落在那些几十所被强制限制在土地上的农民兄弟来承担了,这就是我们所看到的上个世纪八九十年代,血汗工厂的本质……

利益的边界是由个体在社会所拥有的议价权而产生的——如果你在一个社会里所存在的议价权是很低的,并且同时存在着诸多的竞争者的时候,你就会发现,你的利益边界被很多你的竞争者挤压了,而并非是与你议价的对手在挤压你的利益边界,他只是利用了你的竞争对手的存在,而趁机使他自身利益最大化——在这个过程中,如果社会同时涌现一大批低技能的群体,要想提升他们的利益边界,使得他们在社会中的议价能力得到提高,除了减少这一个竞争群体的数量外,其实你无法找到最有效的方法——通过对另一方如资方的强迫,要求他们提供诸如最低工资标准之法,显然是低效的方法,因为他们有很多的方法来规避这种社会公共强制,使得这样的社会规定在面对社会事实上的竞争时形同虚设,或者管理成本高昂,并进一步产生腐败等不公平的行为。因此提升社会成员的知识能力,就成为解决这一类问题的最根本的方法——只有努力提升社会成员的知识能力,才能让整个合作体渐渐地迈入更高效的合作之域——如果一个社会的成员,大部分都只拥有低知识技能,就无法与那些更高效的合作体进行有效的竞争——现代文明,本质上是一种智力竞争,如果离开了对知识追求的激情,要想让一个社会取得实质性的进步,其实是非常艰难的,在这样的社会,一个社会成员要想争取权利,你会发现,你将面临更多的竞争对手,与你在同一个行业里争取利益,除了降低自己的利益诉求,你发现,你可能无法找到自己在社会中的合作位置,这就需要所有的社会成员,即使是出于对自己利益的追求,也需要努力去提高自己的知识技能,从而使得自己在竞争中脱颖而出,获得更丰富的利益回报……

减少强迫、增加自愿,是社会权利生成的一个最重要的方向——离开了对这个权利方向的考察,我们就无法看清一个社会人与人之间互动的权利边界——当然也就无法确定一个社会理性的利益格局。因为这个方向是由和平的协商机制而生成的,而这个和平的协商机制所决定的,本质上是成员间互动的利益边界,只有获得了这个利益边界,社会才能对不同成员的利益构成一种有效的支持与否——如果你是在自己的利益边界之内,你就会得到社会的有效支持。如果你离开了自己的利益边界,你就会受到社会内生压力或者公共强力的干涉,从而迫使你回到自己的利益边界——社会合作,最重要的是追求特定的利益格局,而这特定的利益格局,本质上是由社会互动的个体之间所和平协商的那个利益边界,这也构成权利的边界——人类社会合作的权利边界,本质上是由自愿的机制所广泛达成的利益边界而决定的,社会内生压力与公共强力对其的支持,也取决于这个自愿机制所达成的利益边界是否受到侵犯而已……

我们不能离开权利来谈自由,因为,没有权利,本质上你就没有自由。但同时,我们又不能离开利益来谈权利,如果没有利益的存在,你所获得的权利就是没有意义的——只在寻找到利益的边界,我们才能确定权利的边界,只有在权利的边界内,你所追求的自由,才是人类文化观念上的正当的自由——这就是我们所认同的社会自由,人类在社会中只能追求社会自由,而无法追求自然自由——即使人类是从自然的丛林状态的自然自由中转型为社会自由的,但只有社会自由,才是人类在他们的文明中所追求的,而人类的社会自由,由他们的权利来决定,而权利的边界,则由利益的边界来决定——接下来,我们就来考察人类社会合作的利益边界——只有通过对人类利益边界的考察,我们才能充分理解人类权利的边界……

贺道圆 Daoyuan He

贺道圆,总体哲学网站的发起人和维护者。承担父亲贺君山在海内外思想著作的发表责任,并主持“什么是文明”和“人类文明研究”等栏目,系统阐述以自由、公平、责任和协商为核心的文明观。希望通过哲学、制度和政治的结合,推动人类文明未来的反思与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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