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面谈到了人类的权利问题,本质上其实是利益的边界问题。离开了对利益边界的考察,我们很难理解人类权利的存在——同时,我们会发现,如果一个行为的展开,不存在利益,则即使这个行为被允许,人们也很难有激励去主动地做——偶尔可能会因为一些偶然的原因会做出某行为,但这些行为不会成为常态的存在,也很少会被人类的思想者关注和考察,人类思想者关注和考察的是有利益存在的人与人的互动——那么,如何确定人与人之间互动的利益边界呢?这是一个问题……
当然,依然是一个自愿机制作为思考的原点——如果不确定利益边界达成的原点,我们可能就无法对人类互动的利益边界进行某种理性的思考,而人与人的互动,绝大部分是在自愿的机制下进行的,而由自愿的互动所生成的利益边界,就构成我们对社会合作互动的利益边界理性与否的探索的起点……
确定利益边界的存在,当然首先是一个认知问题——我们知道,猪肉的价格构成人们去购买猪的行为的重要的参考标准。但猪肉在不同的场合,其价格本质上是不同的,如在批发市场的猪肉价格,在零售市场的猪肉价格……这些不同的价格存在,是一种客观的现实。但并不是所有的人都知道猪肉的这些价格,或者有些人只生产关系猪肉的市场价格,有些人则还知道猪肉的批发价格,有些人根本就不知道猪肉的价格……这样,当市场上进行猪肉的买卖的时候,不同的价格就成为决定不同交易的利益边界的基础——比方说,如果一个人到零售市场去买猪肉,他与猪肉摊点的肉贩之间的利益边界通常就会以零售价作为利益边界的认知背景——他们可能就根据零售价成交,可能就会在零售价略微优惠的基础上成交,可能也会高于零售价——因为买猪肉者不知道市场价,结果在询价时肉贩就不厚道地高报了价格,买猪肉者因此多付了价钱……但这些依然是自愿的,即他们通过自愿的询价与协商,而构成了二人这次合作的价格——买肉者支付价钱,卖肉者给他猪肉……二人的这次合作互动的利益边界就以二人协商的价格而决定——但是我们会发现,他们协商的基础是以猪肉的市场价格为基础的——即使可能有人不知道其市场价格,但他依然会通过询价的方式来获得价格,肉贩可能不厚道地高报了价格——但作为一个长期卖肉者,他通常只会在肉价的一般浮动范围内报价,而不会离谱到随意报价的地步——因为猪肉作为一种日常生活中的非常常见的消费品,其零售价其实是绝大部分社会成员都清楚的,如果他欺负一个人不知道其价格,而离谱地将价格报得很高,他可能会遭到其他人的质疑,并且他甚至可能不知道这个询价者究竟是不知道价格呢?还是只是口顺而随便问一下,其实他对价格是清楚的,所以如果某日猪肉的零售价是多少,你询问一个肉贩,一般情况下他都会实实在在地告诉你的……
当然,如果换另一种情形,即这个肉贩到猪肉批发市场买肉,他所根据的就不是零售价来决定他与批发商的利益边界,而是由批发价格来决定二人的利益边界——当然,我们也会发现,这同样是由肉贩与批发商的自愿的协商与交易而形成的——但他们的交易的达成,依然是通过特定的认知背景而生成利益边界的——这个认知背景,就是猪肉的批发价格——如果没有对猪肉批发价格的认知,他们的利益边界就不那么容易形成,需要更多的讨价还价——通过反复的互动,市场形成了一般的批发价格,而肉贩与批发商就在这样的批发价格的基础上,通过自愿的协商和交易机制而形成他们互动的利益边界……
通过对猪肉购买的互动,我们知道,人与人之间互动的利益边界是通过双方自愿的协商机制来实现的,但这种自愿的协商机制,其实受到一个认知背景的指引,这个认知背景,就是价格机制——价格机制构成人们日常生活行为与经济行为中,与他人互动的一般的利益边界生成的基础。越是普遍的那些商品,其价格就越透明,大家就越清楚。当然那些不常用的商品,或者大家用得少的商品,价格可能不为很多人所知道,但其价格依然是存在的,并且在从事该行业的人里,就成为一个基本的认知,那些有机会交易该商品或者接触该商品的人,也会知道其相应的价格,人们还可以从一些相应的机构里,通过询价的方式来获得价格——总之,价格是作为社会人与人互动时,构成对他们利益边界形成的一般的认知指引,人们如果要进入某种特定商品的互动,如他们的某个生产与生活目标,需要某种商品,他们首先做的,就是了解该商品的市场价格,从而能够与商品提供者进行讨价还价的行动,但价格只是他们与他人进行合作互动时的一个寻求自己利益最大化的认知背景而已,他们在很多情况下,合作互动所形成的利益边界,并不会是他们所了解的价格,而是会在这个价格的基础上有所偏离,这是双方自愿协商的结果——而这个自愿协调,就构成了互动双方的利益边界……
我们知道,上面所介绍的决定社会互动的那种在价格基础上所形成的利益边界,构成人们日常生活里的一种非常普遍的情形——人们在他们日常的生活互动中,会自然地存在大量的这样的利益边界的动态确定——这些利益边界的动态确定,构成人们生活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而这种利益边界的确定,其实是通过自愿的协商机制而生成的,其中价格就构成这种自愿的协商机制的一个重要的认知指引。我们会发现,在人类社会的互动中,一切商品,似乎都存在一个价格,虽然他们并不清楚这个价格的机制是如何生成的,但价格的存在却是一个事实,大部分在在他们的日常与他人的合作与交易的互动中,都是通过这个价格机制而进一步协商,并因此而达成不同的利益边界的,这个不同的利益边界,人们是自愿达成的,因此他们也承认其公平性——而这个机制,我们称之为市场……
市场是人与人之间互动、通过自愿的协商而达成的一种合作的利益边界的机制——这是人类社会合作的最普遍和一般的形式,也是最有效率的形式——有人说市场不是万能的,但没有市场却万万不能。就如同金钱非万能,但没有钱却万万不能一样,市场本身具备非常神奇的魔力,它构成人类社会合作动态利益边界生成的一种最公平的机制,从而使得人们对由市场所生成的利益格局,才是一个社会合作最能够被接受的公平的利益走向……
这种自愿协商所构成的利益边界,并不必然就形成人们在社会互动是的那种正当的利益边界——我们前面所举的买卖猪肉的例子,再进一步发挥——我们知道,猪肉价格由市场决定,人们日常交易通常会围绕着市场价格而成交,并不会偏离市场价格太远,在这样与市场价格基础上所达成的交易,构成了双方利益格局——但这个利益格局却与猪肉本身的品质有关——他们所成交的猪肉,是正常的猪肉,而不能是病猪肉,或者是母猪肉……因为病猪肉与母猪肉,通常是不能吃的,但其外在的形状上可能与普通的猪肉没有多大的差别,除了非常专业的人士,如专门卖肉的肉贩,或者猪肉的批发商,他们能够分辨正常猪肉与病猪肉的差别,而那些并不频繁接触猪肉的普通买肉者,他们可能就对病猪肉没有认知——这就构成了买卖猪肉者之间的认知差异,这种认知差异,与前面所提及的他们对零售价与批发价的不同的认知差异,还有一些差别——即病猪肉本身对人类是有毒的,可能对人体造成伤害——而人类社会要构成一个合作体,首先就需要保证人与人之间不能互相伤害——而这种不互相伤害,在人类社会的演变过程中,首先只体现在人与人之间不准直接和刚性的伤害,即一个社会成员对其他社会成员暴力相对,渐渐地就发展到,不准对其他社会成员进行软性伤害,如一个社会成员对另一个社会成员进行谩骂。最后就发展到,社会成员之间不准彼此进行间接伤害——这里肉贩向他的消费者出售病猪肉——就构成了可能的间接伤害,这是社会所不允许的,即肉贩在他出售猪肉的过程中,社会规则对其出售猪肉的行为进行了适当的限制——即不准出售可能对其他社会成员构成伤害的那些品质不好的肉,包括病猪肉、死猪肉、母猪肉……这构成一种规则存在,有效地约束肉贩的行为——即社会的交易虽然是自愿的,但这种自愿的交易,不能含有恶意的欺诈——这种恶意的欺诈,本质上是交易者所提供的商品,其品质达不到社会所要求的标准,从而构成对购买该商品者权利的侵犯——这样的行为,要受到社会的追究——在广泛的社会自愿交易中,这种追究最初限于交易者所交易的商品,可能对购买者造成某种伤害,如病猪肉可能会让食用者中毒,从而造成他生命的危险……但随着社会发展的演进,商品交易的发达,人们就将交易双方自愿协商所达成的标准作为对商品提供者的责任,如果没有达到双方协商的标准,就视为商品提供方没有尽到其相应的责任,从而构成交易的欺诈……
这里,就引出了一个责任的观念——我们会发现,社会合作,通过市场所形成的广泛的自愿交易,并不就必然构成社会认为的利益边界的正当性,因为还存在一个责任的问题——即商品的提供方是有责任的,这个责任是他需要就他所提供的商品,达到双方协商的质量标准,或者达到社会要求的规定的标准,如果商品的提供者没有达到这个标准,就会被社会认为,没有尽到他应尽的责任,即使这样的交易,是在双方自愿协商的基础上达成的,社会规则体系依然会对他进行追究——因为在一般的社会认知里,如果商品的提供者,没有将他的商品达到规定的标准,他就被认为没有尽到责任,从而构成对商品购买者的一种侵权行为——因此社会或者商品购买者就拥有对他侵权行为进行追究的权利……
现在我们其实引出了三个观念——权利、责任与利益,而我们在前面探讨社会权利的时候,是与利益密切相关的,即如果没有利益观念的引入,我们很难清晰地阐述权利的观念,同样,如果没有利益观念的引入,我们也很难清晰地阐述责任的观念——从逃避责任而构成的侵权行为的一般本质而言,责任就是商品提供方所应该承担的成本,而成本构成商品提供方利益的减方——他的成本越高,利益就越低,所以如果他的行为是追求利益的最大化的时候,他就有激励努力减少商品制造过程的成本,而社会对他所必须达到的标准——并不是虚拟的标准,每一个标准,都意味着他需要付出一定的成本,如他在卖猪肉的时候,每一斤猪肉的批发价格都是固定的,如果他将正常的猪肉改为病猪肉,这个价格就会大大的降低,结果他的成本就降低了,而他的利益就提高了,这就构成肉贩卖病猪肉的激励,是利益所形成的激励因素导致商品提供者逃避他们应尽的责任,从而试图减少商品的成本,以达到利益最大化的目标——但在这个过程中,他可能面临社会规则限制的成本,而他应对这个规则限制的技术手段则是,他不让社会了解他在卖病猪肉——因为病猪肉与正常的猪肉的外形并没有多大的差别,那些普通的买肉者根本就识别不出来,而病猪肉可能会对人体造成某种伤害,但通常这并不是一种绝对的伤害,很多人因为自身具备免役力,即使偶尔食用病猪肉,也不会对身体产生伤害,所以他们可能即使食用了病猪肉,也会安然无恙。所以肉贩是有激励来购买病猪肉冒称好猪肉来出售的——其实我们可能发现,在市场这样的情形其实并非偶然或者个案,而是比较普遍——因为病猪肉其实是有一定比例的,我们很少见到有病猪被埋,它一定是通过某种渠道流向了市场,只是我们不知而已……
我们举这个例子,只想说明,即使是在社会自愿的交易机制下,依然会存在广泛的权利侵犯行为——这里的权利侵犯行为,是通过信息不对称而有效实现的——我们知道,每个人都是一个认知体,他都拥有一定的自然与社会认知的背景——但他却只拥有有限的自然与社会知识,他不可能拥有全部的自然与社会知识,并且相对于人类全部的认知大厦而言,每一个个体所掌握的知识,都是极小的一部分,人类的知识,分散地掌握在不同的社会成员的大脑里,他们应用不同的知识,而从事不同的工作,从而社会构成一个整个的合作体,在这个过程中,不同的知识完成不同的社会功能,当一个人不掌握某种知识的时候,可以由其他掌握这个知识的社会成员来完成这个社会功能,从而使得即使不掌握该知识的社会成员,也能够获得这个知识的利益,这就构成人类社会的合作体系,而这个合作体系里,不同的知识背景,就构成对不同的事物的认知的差异,这就构成了信息的不对称——信息的不对称,与人类知识大厦的广博与个体理性能力的有限性与追求知识的那种惰性有关的,信息不对称在人类社会里是一种非常普遍的情形——如前面所举的事例中,对病猪肉的认知,就并不是所有人能够知道的,只是少数和猪肉打交道比较多的那些肉贩、批发商、杀猪者和专业监督人员才知道,而普通买肉者,即使面对病猪肉,他可能也当它是正常的猪肉,这就构成卖肉者与买肉者的信息不对称,即使是卖肉者对买肉者构成了侵权行为,但买肉者却认为信息不对称,并不知道这种侵权行为的存在,他自然就不会去追究卖肉者的责任,从而使得肉贩能够每卖一斤肉就可以赚到更多的钱,这就构成他卖病猪肉的激励——信息不对称,是社会侵权行为普遍存在的原因,也是市场机制里,很多专业从业者,利用本专业的那种特殊的信息,并不为普通的外行人所掌握,从而构成对其他不知这信息者的侵权,并且形成一种非理性的利益掠夺——通常这样的行为,在一个行业里被称之为潜规则——即利用本行业的信息优势,而向非本行业的消费者赚取更多的非正当的利益,从而构成一种一般意义上的权利侵犯——这是在市场机制下,利用信息不对称而进行的非正当的谋利行为……这是人类市场机制里非常普遍而寻常的侵权行为……
信息不对称是人类社会人与人互动过程中,所普遍存在的行为,如果人与人之间不存在信息不对称,就会使交易双方的利益达到最优。但这种双方不存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形,在人类社会里几乎做不到。任何互动的双方,其实都存在某种程度的信息不对称,只是信息不对称的强度如何问题,而不存在没有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如果所有的社会成员之间都不存在信息不对称,那么说明大家掌握的信息都一样,那么,这个社会一定是在非常低的水平上运行的,因为人类的理性能力是一样的,同样的理性能力,所掌握的信息又都一样,那么大家的认知水平就都在一个层次上,社会的分层就仅仅限于物理能力的高低,人与人之间几乎只需要借助这些物理能力进行合作,不需要通过使用不同的知识进行合作,因为所有的人的知识都一样,并且这种一样的知识,也一定是低水平的,社会的合作层次一定就会很低。社会需要广泛的信息不对称——即不同的人掌握不同的知识,然后这些不同的知识发挥不同的作用,从而构成社会合作的丰富性,人类的能力就在这种合作的丰富性里得到提高,合作越丰富,人类的能力提升就越高,因此信息不对称,既是人类合作所无法消除的,也是人类合作所追求的,人类既无法打破信息不对称,还需要努力创造更多的、更丰富的信息不对称,这才使得社会分工更普遍、更多元、也有更多的可能性,人类的创新才能在更丰富的可能性上展开,从这样的意义上而言,信息不对称本身,对人类文明的丰富性是居功至伟的,我们需要理性理解人类社会的信息不对称,虽然他带给我们利益走向的诸多的困惑,我们依然需要清晰地理解,这种信息不对称的现实存在,于人类文明的丰富性所起到的那种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
但是,人类信息不对称,却是造成人类利益冲突的一个基本的方向,这是因为,在合作过程中,每一个都需要尽到其相应的责任,才能达成共同的利益,然后在共同的利益的基础,再由所有参与合作的伙伴来分享这利益——这就存在一个问题,如果一个人在合作过程中,未尽到他的责任,这就可能会使整体利益受损——但这种责任,本质上由相应的责任人来履行,如果他放弃其责任,固然在整个利益中会使他受到损失,但这损失,却是由所有的合作伙伴来承担的,而他所尽的责任一旦被放弃,由这责任而生成的利益,却由他个人来享受,这种个体因为放弃责任而获得的利益,足以弥补他在合作体里因这个责任的缺失产生的利益损失,这就让他产生足够的激励,宁愿选择放弃责任的利益,而不选择履行责任而获得的利益。如果在合作体里,大家都放弃其责任,则最终会导致合作的破裂,结果合作就无法有效进行下去——因此,在合作体中,需要有一个追责机制,努力让每一个人都尽到责任,这才能让合作得以持续和有序地进行——从人类一般的合作情形来考察,人们并不总是放弃他们的责任,而只在特定的情形下,信息不对称能够让他放弃责任的情形不受到追究,或者他判断这种信息不对称的情形下,可以使他免受追究时,他才会产生放弃责任的激励,并且这种放弃责任需要有相应的利益存在,他才会有放弃责任的那种行为——即信息不对称可能使行为人产生放弃责任的那种冲动,而利益激励则会进一步促进这一行为的最终发生……
我们这里所谈的是信息不对称存在于某一个具体的合作之中的情形,举例:张三卖包子,包子里有馅——馅料的多少,会决定包子的销路——因为大家都能够看到包子的馅,所以张三想让自己的包子的馅看起来更多,就能够让他的包子更好销。但同时,包子的馅越多,他的成本就越高,因为馅料是包子里价格最高的材料,如果馅料太多,会让他包子的成本太高,利润减薄。但馅料的多少,是买包子的人一吃包子就知道的,他无法通过减少馅料的数量来减少成本。但馅料本身的质量,却是买包子的人所无法看出来的,于是为了减少包子的成本,张三就使用那些廉价的馅料——通常是那些猪肉的边角料、病死的猪肉等,因为买包子的人是无法判断这些馅料的质量的,这构成信息不对称——这就是包子馅料通常不会好的原因。我以前经常吃包子,一次打的的时候,正是早上,就买了二个包子做早餐,的士司机与我聊天,他说,吃包子呢?我说,早上随便吃点。他说,你喜欢吃包子吗?我说,还行吧。这包子不错,馅很多。的士司机说,我以前在深圳做面点,现在不做了,回来开的士,这包子,你还是不吃为好,要吃,最好吃馒头。我说,为什么呢?的士司机说,不要看你的包子馅料很多,我在深圳做的包子馅比你的还多,但这些馅都是很差的,用那些卖猪肉剩下的没人要的猪肉做馅就很有良心了,大部分是病死猪肉做的。这是这个行业的潜规则。我说,哪有这么多的病死猪肉?的士司机说,哪里要你去找这病死猪肉?专门有人送上门来的,只要你是做包子的,就有人给你送这料,便宜得很,你一听价格就知道这绝对不是菜市场里卖的肉能够做出来的,你可以想象这些馅料是什么了。我沉默了——从此之后,我就不再吃任何市场上购买的包子了。
这里的包子所产生的肉馅的质量问题,如果你仔细思考,就明白了的士司机所说的情形,是一种非常典型的信息不对称所形成的责任逃避——但是买包子的消费者——他与卖包子者形成了一种间接合作,这种间接合作的一般的社会要求,当然要求卖包子者使用的材料需要符合一般的食用材料的标准,但这肉馅显然是达不到这标准的,但却在包子行业里被普遍使用,并且成为一种潜规则——的士司机甚至说,这就是潜规则,所以他劝我不要吃市场上所买的任何包子。这确实是极有可能形成潜规则的,因为一个人如果想知道包子里的馅究竟是不是使用正常的猪肉做出来的,其实成本太高,他们也没有精力去追究这件事,甚至他们都根本就不曾想过这会是一个问题,他们一般的想法是,做包子嘛,里面的馅当然是好猪肉啦,要是用坏猪肉,那你岂不坏了良心?但究竟包子里的馅是好猪肉还是坏猪肉,买包子的人是永远也不会有卖包子的人清楚的,甚至这包子馅究竟用的是什么肉,那卖包子的人可能也不知道,因为他是使用别人送来的馅,他只是从别人送来的馅里的那种廉价上判断,这馅可能不地道,但究竟是如何的不地道,他肯定是不知道的,甚至那些送来馅的人,都可能不知道这馅是何物?因为他可能只是合作环节中的一个送货的,他所领取的报酬仅仅是送货的工资和油钱而已……甚至那些卖死猪肉的人,都不知道他的包子做了馅了,因为他只是将他的死猪肉廉价地卖给那些收购者,反正这猪死了,要让人知道就卖不出去,现在有人收购,不管有多少钱,能够回一点本就回一点本……其实整个包子馅已经成了一条完整的产业链,参与其中的人众多,大部分人并不清楚这一条产业链里,最终的这些东西会走向何方?而最终使用这些包子馅的人,即使他们知道其用途,他们却不知道这些包子馅是从哪里来的,其所使用的材料究竟是什么?这种广泛的信息不对称的存在,是现代社会大规模合作的基本的情形,就如同我早上起来,穿上衣服,我的衣服是从市场上的成衣店买的,而成衣店是从他的批发商里进的,批发商是从更大的批发商里进的,更大的批发商是从厂家进的货,厂家则从全世界各地进了形形色色的材料……这些都是下一个使用者所不知道的——人类现代社会合作,构成了大规模的信息不对称,这种信息不对称,是由不同的人所拥有的不同的知识所自然地形成的,也构成了人类合作的那种丰富性与效率性,但在这个过程中,会自然地产生利用这种信息不对称而逃避责任、获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这就构成了人类现代合作的利益边界的突破,也构成了一种权利的侵犯,从某种意义上而言,这其实是这种大规模的合作在追求效率过程中,所必然付出的合作成本……
但是,因为信息不对称而逃避责任,会造成社会的利益边界的突破与权利的侵犯,社会管理需要努力打破这种因为信息不对称导致的责任逃避与利益边界的突破——有一些基本的方法,是现代社会管理所通常使用的,一种最基本的方法是信息公布法——即要求商品的提供者公布其所使用的一些基本的材料信息,尤其是当一些材料可能会人体产生某种潜在的伤害,而在这个行业中又必须使用的时候,就会对这种材料的含量进行上限规定——超过这个含量就被认为是不合格产量,或者对一些商品的质量构成最必要的组成部分,就会对这些材料的含量进行下限规定,如牛奶里某种特定的营养成份不得低于某一个标准——这些信息公开的规定,就使商品制造者能够在试图逃避责任时,可能因为其相应的商品的质量标准,没有达到相应的标准而受到追究——这就对他们利用信息不对称的优势而逃避责任的能力受到限制,因为他们可能因为这种行为而产生重大的损失,因此就努力使自己的商品达到国家或者行业的那些规定的标准——这是现代社会管理技术,努力打破商家信息不对称的一般方法……
当然,一般能够想到的另一个更普遍的办法,就是增加对这些行业的管理——就是增设社会管理部门,对每一个行业里可能利用信息不对称的情形逃避责任的行为进行直接的管理——但是,我们会发现,如果没有社会进一步的对这些管理部门履行其社会责任的监管措施,这些管理部门很可能就被其被监管的机构收买,从而成为帮助他逃避责任的帮凶——这就是我们通常认为的腐败。我们会发现,腐败本身其实在一般的情况下,也是利用了广泛存在的信息不对称的情形来牟取利益。他们监督那些利益机构,这些利益机构就收买那些监管人员,监管人员就对利益机构的那些逃避责任的行为进行包庇,从而构成一种负向合作——而负向合作,一旦与公权力相关,就形成一般意义上的腐败——我们会发现,中国十分流行的腐败行为,本质上是信息不对称而造成的——当然,我们会进一步解构人类信息不对称的一般情形,在这里只是作出一般的阐释而已——而腐败,即利用权力来牟取利益,也需要进一步对此进行解构,我们会在对权力运行的一般技术上再进行阐述……
利益的侵犯行为,本身是基于人类行为展开的责权利的对称而产生的。如果没有一个责权利的对称体系,人们其实是无法追究什么侵权行为的——因为是谁产生了侵权行为呢?所以,我们需要努力理解人类的责任、权利与利益的这种深层关系——本质上,我们会发现,无论是权利也好,责任也好,其实都是与利益发生关系的——即人类需要追求自由,而在追求自由的过程中,是需要利益来保障自由的实现的,所以,人们发现,他们需要追求利益——而一个合作体,必须允许人们追求利益,如果一个合作体,不允许人们去追求利益,人们就不会有激励来加入这个合作体,而允许人们追求利益的那个边界,就构成了权利的边界。但是进一步考察我们就会发现,在人们追求利益的过程中,会自动地与其他社会成员的利益边界发生复杂的交织情形,在这种复杂的交织情形之下,就会产生相应的责任——这种责任就是你所追求的权利边界内的利益就需要履行的对其他参与合作的社会成员的那种责任——只有你尽到了责任,才在与其他社会成员的利益交织中,你回到了自己的利益边界,而没有侵犯其他成员的利益边界——这意味着你尽到了你所追求利益的那种社会责任。如果你没有尽到这种责任,那就意味着你侵犯了其他社会成员的利益边界,从而构成了一种利益边界的突破,也就是一般意义上的社会侵权行为……
人类合作的利益边界,是由权利所形成的,而责任,是复杂利益形成过程中需要由不同的社会成员来承担,才能构成相应的利益——这时候,不同的社会成员的责任,就构成他获得其正当利益必必须履行的社会责任,如果他逃避这样的责任,就意味着他对他人的权利形成了侵犯,就形成了一般意义上的侵权行为——所以我们需要进一步阐述人类的责任观念,只有清晰理解人类的责任观念,我们才能真正完成对人类利益与权利的深刻理解……
之所以需要尽责任,是因为,人类的利益并不是天上悼下来的,这里我们需要理解人类的利益为何物?人类的利益,本质上是一些能够实现人们的生活目标的那些物质或者商品构成——如果没有这些物质或者商品,人们就无法有效实现他们的生活目标,或者他们所追求的生活目标会大打折扣——如人们需要获得能量与营养,而能量与营养,就需要粮食——粮食如果不通过人们的创造,就无法产生。其实人类追求实现其生活目标所需要的物质或者商品,很少是自然界本身所具有的,除了空气——空气是人类生存环境中所自然具有的,不需要通过人类的创造就有,所以人类空气的需求是免费的,不需要付出成本——这其实是因为人类须臾也离不开空气,如果一个人一分钟不能自由地呼吸,他的生命就立即受到死亡的威胁,所以空气是这个星球上产生生命的前提条件,是造物主所恩赐的自然环境所先天具备的。除了空气之外,人类所需要的一切物质,几乎都需要通过他们的劳动才能获得——即使是那些看似非常容易获得的水——人类都需要通过在他们生存的环境中寻觅才能得到——并且,基于水对人类的重要性,人们就通常选择在江河湖畔的周围生活,为的是能够及时获得水源,而食物,人类在丛林的环境中,是通过寻觅自然所产出的可食物而得到补充的,但当人类进入农业文明之后,他们就通过自己主动栽培农作物来获得稳定的食物供应——即从人类文明的现实情形来考察,我们就清楚一个基本的事实,人类所追求实现的一切生活目标,是都需要物质作为基础的,而这些能够帮助人们实现其生活目标的物质,并不是自然自动地产生的,需要人们通过他们自身的努力来创造——这样,就需要人类进行恰当的付出——这种付出,就构成人们在这个星球上追求生存的责任——每一个人,如果希望自己的生活目标能够顺利实现,就需要履行创造这些能够实现生活目标的物质,而这个创造过程,就是履行责任的过程——如果没有人来履行创造的责任,你就会发现,那些可以帮助人们实现其生活目标的物质,就不会出现在这个星球上,人们所追求的目标就无法有效实现——所以责任就构成人类实现其生活目标的必要的付出……进一步考察,就会发现,逃避责任,本质上就是逃避付出……
在自然的环境下,即使是顶尖的肉食动物,如老虎,我们都会发现,它无法逃避责任,也就是说无法逃避付出——因为当它饿了的时候,它就需要自己去寻觅食物,并且通过捕食行为来获得食物,而且这些捕食行为,还需要通过强烈的搏斗——有些动物还具备很强悍的战斗力,老虎可能在这些战斗中受伤。但如果它不主动去觅食,它就可能饿死——这是它无法逃避责任的原因,它必须主动地去付出。但在人类社会,我们就会发现,有一种奇怪的情形,那就是,一些人不必付出就可以得到劳动成果——这就是剥削。什么构成人类的剥削呢?这是一个比较艰深的问题。上个世纪六七十年代,我们在对地主与资本家进行批判的时候,会说他们四体不勤、五谷不分,是典型的剥削者——但其实这是对人类合作的分工认知不清导致的错位认知,现在我们已经并不认为地主与资本家是剥削者了,他们其实是使用人类知识来获得相应回报的,是人类合作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但人类社会确实广泛地存在着不劳而获的情形,并且很普遍,但今天我们不再深入挖掘具体的剥削情形究竟是如何生成的,我们只是想让大家知道,人类社会里,他们通过合作形成了责任分布的复杂性,已不再如动物世界那样直接,谁想得到回报,他就需要通过付出来尽责任,如果它拒绝付出,它就得不到回报,结果就会饿死——人类的合作世界不是这样的,人类的责任会在合作中体现一种不平衡的分布情形,而如何理解人类合作体里责任的不同的分布,与不同的责任履行者以及相应的利益回报的关系,其实是对人类合作走向理性的一个重要的认知方向……
人类的合作走向理性,其实是一个利益的格局问题——利益的格局,就是,利益的获得者不能逃避责任,并且在分享利益的过程中,尽量让责任能够在合作体的不同成员间,根据能力与所获利益的大小而分担责任,每一个人在获得其利益回报的过程中,都需要尽到他的责任,从而就构成了整个合作体的责任和利益的那种对称性,而责任与利益的对称性,同时会让利益流向每一个参与合作的成员——而每一个成员因此而获得的利益,就构成他的权利基础……这就是人类合作的责权利对称……
责权利对称是对人类合作合理性的一种理性的考察视角——离开了责权利对称的理性的考察视角,你将无法真正理解人类利益的理性走向,只有责权利对称了,人们才能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的内生冲突。人类的冲突,绝大部分是围绕利益的争夺而产生的,如果一种冲突并非围绕利益冲突而产生,这些冲突可能只是一种偶然的发生,不会成为人类社会的常态,因此只需要努力为这些冲突本身进行具体一化解就行了,并不需要深究这些冲突的其它相关的社会根源,因为缺乏利益维度的社会冲突,在人类的合作体中,其实可能会非常少。人类社会主要围绕利益的争夺而构成社会冲突——虽然一些冲突发生者主张他们并非因为利益,但如果深究其根源,其实离不开利益对他们行为的深度激励。所以本思想繁殖致力于分析以利益为终极根源的人类冲突产生的那些源头,并对不同的利益走向建立起充分的文化合理性推演路径,这种文化合理性路径,以自愿作为基础——离开了自愿的基础,我们不能探讨人类社会合理性的真正源头——因为,人与人之间,作为独立的个体,如果没有合理性,那就只有强制——而强制,是自然状态下的生物的行为,与社会合作状态下的人类的文明行为不是一回事——如果你想回到自然的强制来探索合理性,那不是我的思考方向——既然是文明的,就需要基于自愿的选择,那么文明的就一定是自愿的。我所考察的,仅仅是如何有效约束基于自愿的那种负向合作——因为这种表象的自愿,对第三者的权利造成了侵犯,因此是我们考察人类文化合理性的最主要的方向……
在我的思考中,人类的利益的合理性边界,与权利边界是等价的——但要考察人类的利益的合理性边界,与人类合作中的那种责任的担当是密切相关的——责任的担当是合作体之间,因为一个目标是基于共同的合作行为而展开的,这个共同的合作行为里的利益——是通过一种自愿的机制而在所有参与合作的社会成员之间实现有效的分配的,同样,这种合作过程中各人应尽的责任,也是在一种自愿的机制下,每一个人需要履行的——但基于复杂的社会互动的情境,会有信息不对称的不可避免的情形,这就会导致一些人会利用信息不对称而逃避他所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从而导致了对其他社会成员正当利益边界的突破,这就构成了一种权利侵犯——而这种利益侵犯,需要通过社会某种力量来进行约束——而社会对权利侵犯的力量约束源自二个基本的力量形式,一种力量形式是内生压力,一种力量形式是公共的强力。内生压力主要用来调整一些微小的利益边界的突破,而公共的强力则用来调整一些较大的利益边界的突破——公共的强力构成人类的政治力量——而政治力量的运行,将是我们理解人类文明的一个最重要的方向……
利益边界构成我们对合作理解的一个重要的方向,也构成我们对不同社会成员之间产生冲突的文化合理性体认与把握的一个基础的判断维度——突破利益正当边界的行为,意味着侵权行为——侵权行为就是对社会成员权利的侵犯,这将对其自由构成限制——因为侵犯了人的权利,意味着减少了他的利益或者牟利的能力,就就让他的社会自由的选择域受到限制,从而使他的自由受限——即对权利的侵犯,本质上就是对自由的侵犯,这是我们需要充分理解的……
接下来,我们应该将我们的视角瞄准人类的责任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