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现在来考察人类责权利对等的机制——通常我们所说的责权利对称机制,但因为在私人互动过程与公权力的互动过程中,我们通常认为,私人互动是责权利对称的,而公权力的互动,是责权利不对称的,而对社会运行的理性,其实是努力追求责权利对称——这种责权利对称,指的是权利的归属清晰并且追溯利益的流向时有自我的激励,而责权利非对称,却存在某种程度上的权利归属的模糊,以及利益流向追溯上的艰难之处,所以我们称之为责权利的非对称的情形,通常指向公权力的运行——这是我们需要分别考察的——而无论是责权利的对称也好,还是责权利的非对称也好,其实本质上我们都是努力追求社会合作过程中的那种责权利的对等。我们这里,考察的是人类责权利的那种对等机制,这个机制,既适合于私权力的互动,也适合 于公权力的互动……
责权利对等机制里,责指责任,权指权利,利指利益——在这个机制中,我们需要首先理解的是,这是一个对人类行为的分析机制,而这个机制中,首先需要厘清的是利益——人们的行为的展开,一定是因为存在利益激励的,没有利益的激励,人们的行为展开就很难持久,也很难有那种自觉性与自愿性——因为很多的行为的展开,对人而言是一种成本,而非是一种享受——生活行为的展开,可以视为一种享受,但这是我们需要额外考察的,即什么导致人们生活行为展开的那种享受——同样是钓鱼行为,如果一个人出于爱好,他会很享受。但如果说是公司要求他去陪客户,他就会视其为一种工作,从而使其享受的快乐打了折扣——即使这是一个受钓鱼的人,也不会有例外。有一个著名的电影导演,他有一次就说过,一个最幸福的人,就是工作成为他的喜好——这样,他就能够自然地在工作中获得乐趣,而不视工作为一种苦役与一种被动的付出。但在人类的日常行为中,我们依然不得不分为二种行为,工作行为与生活行为,通常他们认为工作行为是一种被动的付出,而生活行为是一种主动的乐趣——这是另外一个需要探讨的问题,我们留待后面再来考察……
人类在社会中的那些被动的付出行为,其实是由利益的激励才产生的,没有了利益的激励,人们是不会进行那些被视为艰辛的劳动的,即没有谁会愿意在酷热的太阳下,到田间进行劳作,除非为了他的利益——要么,这土地的收益里,主要的部分是归他的,或者他在田间的劳动是有报酬的——人类确实有过那种在田间被强制劳动的情形,这种情形可能也延续了很长的时间,如人类使用奴隶来从事农业种植等,这种强制的劳动,本身是一种强制合作,与人类的自愿合作是背道相驰的——人类现代文明就是确立合作的自愿原则,即人们之所以出现在田间从事艰苦的劳动,是因为他想获得种田的收入——这就构成利益激励。自愿的合作当然并不会因此而让劳动本身的那种辛苦的成份稍减,但如果这种辛苦的付出,能够得到相应的利益回报,人们还是愿意去付出的——这就是利益的激励机制所起的作用。所以很多社会上被视为付出的行为,是需要有利益的因素去激励人们做的,没有了利益的激励,这些行为就很难在社会上持续和有序地展开。利益成为人们在社会中展开其行为的首要的激励。我们会发现,社会合作过程中,为了调动人们展开某种特定行为的积极性,我们通常就会使用利益激励的机制,这种利益激励的机制,在人们的日常工作与生活中,是使用最为普遍与频繁的,是考察一个社会运行理性的最重要的激励机制……
我们会发现,人们在社会展开他们的行为时,他们主要不围绕着某种利益的激励而展开的,为什么人们会特别的看重利益的激励呢?这是因为,人类在社会中的自由,与财富的多少有关——我们会在接下来的阐述中,厘清利益与财富的关系——利益的存在本身是抽象的,但财富却将人类的利益存在具象化、并且量化了,能够让人们对他们在一个个具体行为的展开中,都清晰他的利益所在与利益的多少——财富本身通过货币的机制而将利益量化了,这就构成了人类在社会合作过程中对自身利益的那种清晰的理解与把握,没有货币机制对人类财富的量化,人们会在复杂的利益选择面前,缺乏一个判断效率的标准,即什么样的行为能够使自己的利益最大化——通过货币对财富的有效的量化机制,就完成了这个对个体行为提供动态指认的判断标准,从而使得人们在他们动态的行为展开中,时刻清晰自己的行为方向,而这个行为方向,从本质上而言,就是利益最大化的方向,这也是经济学所预设的理性经济人的一般行为的选择方向……
因为利益与人类的自由有关——每一个人都有激励去追求自己的自由,而追求自己的自由,他就需要通过特定的行为方式去获得利益,没有利益,你就不可能谈人的自由——而人们通过对自己利益的追求而展开的行为,就自动地创造了社会财富,从而人类社会的成就也就在个体利益追求的过程中自动地实现了——即人类的繁荣,是因为人们自愿地追求利益而自动地实现的,没有人们对利益的广泛的追求行为,人类的繁荣能不能再现,这是一个问题——当然,我们可能也能够发现,在强制的情境下,也可能实现某些人类文明的成就,如埃及的金字塔,中国的万里长城,以及隋朝时期所修建的大运河,中国古典时代帝王的陵墓,都是规模宏大的建筑,他们似乎都可以看作是人类文明的某种成就的见证——但这些成就,在现代的视角来观察,是在社会强制的基础上所取得的,其实并不值得称颂——人类离开了强制,通过个体对利益的自动追求,依然能够创造辉煌的文明成就,而无需要借助那种非理性的强制手段——这是现代文明需要建立起来的最重要的价值视角。而非强制,就要求社会合作需要在广泛的自愿的基础上进行,离开了自愿的基础,而谈社会合作,我们其实可能就进入了某种可能侵犯人类公平的文化氛围中来谈人类的成就,这是现代文明所排斥的……
人类的利益,如果都是个体自己单独实现的,即个体通过他的劳动而创造出利益,然后他独自享受这种利益——则不构成什么社会责任或者权利之类,但人类进入社会合作体系,我们就会发现一个问题,即人类的利益并不是单独由个体创造出来的,有些利益是非常庞大的,如一条长达数千公里的宽敞的公路,一座美仑美化的宏伟建筑……人类有太多拥有巨大规模的创造,这些利益是不可能由单独的个体来创造出来的,而只能通过无数人的合作才能形成。其实在今天的人类社会,不要说那些拥有巨大规模的创造,即使是一个看似微不足道的小物件,如一颗缝衣针,一颗锣丝丁……我们都会发现,无法通过一个人的单独劳动就可以创造出来……可以说,今天人类的绝大部分的利益,都是由人类通过合作而创造的,那就自然地存在一个问题,这些利益,在那些参与合作者之间,究竟应该如何分享的问题——这就产生了人类社会的权利问题——权利本身就是一个利益的分享机制的问题,即合作的利益,究竟在合作者之间怎样进行理性的分配才是人类文化观念上是合理的——权利就是社会成员之间的利益边界问题,只有厘清了利益边界问题,我们才能在通过合作而创造了一个庞大的利益蛋糕之后,再在这些广泛的合作者之间进行理性的利益蛋糕的分享……
所以权利问题对于人类社会而言,是十分重要的,是一个社会合作成果的分享机制问题,这个问题,涉及到个体参与一个合作体的激励机制——因为个体之所以参与某个合作体,愿意履行合作体所要求的责任,其实是奔着他在这个合作体里的利益而来的,而合作体的利益需要作为一个整体,而在与合作相关的人员与机构之间,进行某种理性的分配,而这种理性的分配,自然就构成各个合作体成员在这个利益蛋糕里的占比问题——即个体的利益边界决定了他的权利边界,合作体不可以侵犯他的权利边界——因为当利益蛋糕固定的时候,某个成员的利益边界被侵犯的时候,就必然韵味着其他成员的利益边界的拓展与扩张,结果利益的分配就缺失了相应的公平性,合作体就必须对利益的被侵犯者提供必要的支持,而对利益的侵犯者进行适当的约束与限制,从而构成一个理性的利益分配机制,让整个社会的利益分配实现文化观念上的公平……
即,既然所有的社会成员,都是围绕利益激励而进入某个特定的组织的,这就需要让这个组织对成员的利益边界进行适当的保护——这不仅仅是一个社会合作有序的问题,也是一个合作体能不能够公平和持续地运行的问题——我们会发现,一个理想的社会合作体,保护权利就成为合作体里最重要的问题——离开了对权利的保护,人们就会发现,他们在这个合作体里的利益边界,就不存在稳定性,他应该的权利边界内的利益,就经常会被社会的其他成员所侵犯,而他却无法从社会合作力量上得到相应的支持,让他正当的权利得到保护,这就会让他产生倦怠观念,会通过规避责任的方法来减少自己的付出,以让自己受损的利益在某种程度上得到补偿,结果因为责任履行的向导乏,就让社会财富的创造因此而缩水——整个社会因此而进入低效的运行循环之中……
人类社会的利益会在人们的创造之中出现——而当利益出现的时候,我们会发现,这些利益会因为合作的存在,而产生权利与责任二种不同的社会关系问题——而权利是关乎不同的合作成员之间的利益边界的,责任则是,获得相应的利益的社会成员在这个合作过程中应该付出的成本问题——这二者是统一的。因为在人类展开对利益的追求过程中,就会出现一个问题,所有的利益都存在一个成本付出的问题,如果不需要付出就自然地存在利益,人们就不会需要合作去创造利益。而这种创造的过程,本身就是一个付出的过程——而付出的,是参与合作的不同的社会成员所付出的成本。考察人类的利益存在,就会发现,责任与权利是密不可分的——权利是对合作过程中所产生的利益的分享份额,而责任是这些利益产生过程中不同成员应该承担的成本……
我们来考察五个人共同狩猎的那种责权利的关系问题。假设五个人协商好去狩猎野牛,由四个人分守四个不同的方位,而由一个人去将野牛引诱到他们埋伏的地方。然后所狩猎的野牛则由五人平分——这样,当一个人去引诱野牛到达他们埋伏的地点的时候,这个引诱野牛的人就完成了他协商好的合作责任。然后四人就向野牛发起进攻,野牛向西方逃走,结果给守在西方的人用梭标击中身体,野牛死亡。这是一个成功的合作案例——在这个过程中,似乎只有引诱者与守在要西边的那个狩猎者发挥了作用,守在东、南和北方的三个狩猎者,由于野牛没有往他们所蹲守的方向逃走,结果他们在整个狩猎过程中,并没有发挥什么作用,但根据他们狩猎前所协商的合作责任,他们是履行了狩猎过程的责任的,因此他们也可以根据事先协商好的比例来分享狩猎成果。假设他们蹲守的范围足够大,四个人彼此都看不能见对方,只知道不同的人在东南西北四个方位蹲守。结果守在东方的那位狩猎者,突然发现山头的那些野果非常好,他就放弃守候,而跑到山头摘野果去了,他摘了一大袋野果,到狩猎结束的时候,西方传来捷报,西方的狩猎者等到了野牛,而将野牛杀死了。结果这位东方的蹲守者,他也分得了一份野牛肉——但他并未在协商好的位置蹲守,如果野牛出现在东方的位置,可能就因为他不在那里蹲守而使野牛逃跑了,但野牛幸运地没有出现在东方,他没有履行他的责任,而跑去摘了一大袋的野果,他放弃了狩猎的责任,而获得了额外的野果的收益,但他的同伴并不知道他不曾坚守在应该的岗位,因此不知道他逃避了应尽的责任,他依然得到了他那份约定好的野牛肉——这是因为信息不对称而造成的对个人责任的逃避问题,这种责任的逃避有很多种原因,但归根结底,主要是因为有额外的利益在激励——如这里所存在的山里野果的利益激励,其实在很多的时候,就是这种本身的付出就是一种成本,如果能够减少付出,而不让合作团队知道,他们本身就是一种利益存在——因此,如何防止因为信息不对称导致的责任逃避是一个合作体进行有效的自我管理所面临的最大困境……
现在,再就合作狩猎野牛事件作进一步的发挥——现在假设东方的那位跑去摘野果了,而南方的那位,则跑去约会去了……结果野牛被引入包围圈的时候,它往东方跑了——大家左等右等,也没有等到东方那位传来狩猎成功的捷报,跑过去一看,发现这位老兄正在摘果子呢……于是大家就一齐指责他没有守在岗位上,这次狩猎失败的责任就归他承担了——即使南方的那位老兄同样不同他规定的位置上,因为他约会去了,但因为野牛没有出现在他的方向,人们就没有跑去查他的岗位,结果就不知道他没有履行责任,而这位需要守在东方的老兄,因为野牛恰好跑到了他所在的方向,结果他逃避责任的事情就暴露了,于是,整个狩猎失败的责任,就归到了他一个人的身上……
这样,我们会发现,人类社会的一切创造物,本身都是由责任、权利和利益的这种对等性构成的——无论是一个面包也好,一枝钢笔也好,一个蓝球也好,一条道路也好,一辆汽车也好——它们都构成人类社会的某种利益存在——而在这种利益存在中,我们就会发现,所有的这些产品的创造过程中,产品本身所构成的利益,就会在不同的参与产品创造的成员之间进行分享——这种分享,是由不同的成员预先根据大家都同意的比例或者特定的数额而分享的,这种协商好的分享机制,就构成合作成员的权利。而不同的成员在这个产品的创造过程中,应该履行什么样的责任,也是在合作之前就协商好的,每个人都应该做到他在合作过程中应该做好的那一部分工作,只有这一部分工作都做好了,整个产品才可能被创造出来,利益才会最终生成,从而使得每个人所应得的权利范围内的利益才能被实现——如果这个过程中,有某人没有履行他应该尽的责任,我们就会发现,这个整体利益能不能最终完成,就会产生问题,从而导致所有人的权利就都会因此而受到影响——因为产品的未完成,就导致了整体利益无法有效或者全部实现,整体利益就因此减少或者完全没有,那些已经尽到责任的合作成员,因为整体利益未实现或者减少,结果他应该分享的利益蛋糕就会因此而没有或者减少——所以我们需要让所有追求利益的社会成员,在他参与合作过程中,不能逃避责任,而应该努力去履行他的责任,这才能让整个的合作目标得以完成——这才能使所有人的权利范围内的利益得到有效的实现……
人类社会的利益主要出现在创造与流通领域,而责任与权利也主要出现在交易与工作之中——离开了交易与工作所产生的权利与责任,人类社会其他方面就很难产生额外的权利与责任——但是,我们需要对人类社会合作的公共支持系统的那种责任与权利问题——这是我们对人类的政治行为建立理解的一个重要社会认知问题……
公共支持系统——传统认知上其实就是人类社会的政治与法律领域——这个传统政治与法律领域的产生,本质上是在暴力的基础上逐渐演生的,暴力本身最初是为了单纯追求对社会资源的那种掠夺与控制,但渐渐地演变为人类的政治与法律系统,到现代社会则演变为公共支持系统——这是人类社会对其合作体系的认知的演进而渐渐生成的认知的演变——也是认识到,其实人类的暴力系统,本身也是一个合作体系,离开了有效的合作,暴力体系并不能有效运行,而对暴力体系的合作的不同控制,就能够让暴力组织在整个合作体系里受到有效的控制,而不象传统社会那种控制技术,常常会让暴力体系本身失控——这种失控性,导致人类的合作体系不得不向暴力体系进行屈服与妥协,通过收买暴力体系的方式而使得它不至于对整个合作体系造成伤害——因为暴力体系本身就是一个破坏组织,它是通过强制而获得利益的——传统社会本身的很多问题,其实是对暴力组织的控制不力造成的——这是另一个层面的问题,我们在这里暂不涉及……
当我们在分析一个社会的责权利的存在时,我们需要先从利益来考察,这种利益考察的角度,就是看他为什么展开这样的行为——这种行为展开的主动性,通常是源于利益的激励的,如一个人在工厂里工作,一个人在田间劳动,一个人伏案写作……这些通常意义上的付也,本质上都是出自于利益的激励的——而当我们一旦切入利益的视角,就会让相关的合作者出现在我们的分析视野,于合作过程中的那些参与者,交易过程中的买卖双方——他们都是利益过程中的参与者。这些合作过程中的参与者,对他们相互间的责任与权利的考察是比较容易的——如我们考察一个正在工作的社会成员,他在合作体中的利益就是他与组织管理者所协商好的工资回报以及相应的奖金等其他的激励,而他的工作责任,则是组织管理者所赋予他的——并且在这个过程中,他还需要受到组织管理者相应的行为选择的约束,如上班时间,上班时应该遵守的劳动纪律,工作过程中他应该达到的技术标准……这些就构成了他的责任……这样,我们就可以非常容易地就相关各方的的责任、权利与利益达成某种共识,而在这个过程中,如果他们存在某种冲突,我们就来考察,究竟是哪一方没有履行他相应的责任,这就非常容易就这些相关各方的责任、权利和利益达成一致,社会公共领域对他们各人的支持也就容易达成一致,即未履行责任者,就需要因为其这种未履行责任的行为,而承担相应的责任——这种相应的责任,或者是他所协商好的利益被扣减,如组织的劳动纪律里,会对迟到和早退行为进行某种规定数量的金钱处罚。或者对利益受损者进行某种补偿——如卖方如果向买方提供了假冒伪劣产品,他就会被要求进行某种赔偿——现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通常要求出售假冒伪劣产品者,需要向购买者进行双倍的惩罚赔偿……
这种相关的合作者可以直接进行责任、权利与利益对接的社会合作行为,通常就可以进入对具体合作的微观分析与研究,从而清晰各方在整个合作过程中所享受的权利与应该履行的责任,从而达成对利益的理性的分配机制,并且这种理性的利益分配机制,本身也是由参与合作的不同的社会成员,基于其自愿的合作意愿,而在合作行为展开以前,就已经通过充分的协商达成了彼此责任、权利与利益的那种一致性,因此社会就能够就这些互动各方的责任、权利与利益进行清晰的界定,从而使得利益有所归属,责任有所承担,而不会造成社会的困惑——这样一个对社会动态而自愿的合作过程中所产生的利益的责任与权利的不同的归属产生的机制,就是通常我们所认同的责权利对称的分析框架……
这个分析框架,适合对社会通过广泛的自愿而形成的几乎所有的合作进行理性的分析——在这个过程中,不同的社会成员,在不同的合作组织里,其所享受的利益就构成他的权利,而他在这个组织里所应该履行的工作上的岗位要求,就构成他对该合作所应该履行的责任。一个社会,这些自愿的合作构成主要的利益创造机制——因为没有利益的激励,这些自愿的合作就不可能产生,但在这些自愿的合作过程中,一定存在一个相应的利益分配机制,一旦这种利益分配机制生成,那就构成每一个社会成员在这个合作组织里的权利——而这种权利,通常是由自愿的协商而构成的。社会需要支持这种社会成员在一个合作组织里的那种权利。但是,合作能不能有效进行下去,就需要所有参与合作的人都围绕一个共同的目标而展开他们的行为,这就需要合作成员的某种付出,如果没有这种付出,合作就不可能达成他们所期待的目标,结果目标的落空,就意味着合作所追求的利益的落空——那么所有的合作成员在合作体里的利益的实现就都会落空或者受损——所以合作过程就一定需要每一个成员都履行他在合作体里事先协商好的那些责任,如果大家都不履行责任,他们所追求的权利也就会落空——因此责任也就构成人类追求利益过程中必须付出的成本——如果一个人在合作体里没有履行他应该履行的责任,他就会受到合作体的追究——这样,整个社会的动态合作,就在这种责权利对称的基础上,自动地和动态的展开了,这就构成了人类社会合作的最基础的分析框架……
前面我们所谈的是责权利对称的分析框架——这个对称的分析框架,主要用来分析社会内生力量在发现利益并自愿地通过协商而构成一个合作体去创造这个利益的过程中,参与合作的社会成员之间的那种责任、权利与利益的分配机制,即所产生的利益在合作成员间根据协商的条件分享,而合作过程中的责任,也根据协商的条件而相互承担——在整个合作过程中,每一个参与合作的人,都会有他分享利益的那种权利,也有他为了合作成功而应该履行的责任——二者是缺一不可的——如果没有利益的他享机制,社会成员就不会有激励来参与这个合作,如果没有责任的分担机制,合作的成果就不会产生,结果最终所追求的利益也就会落空——因此责权利对称的分析框架,是对这种最广泛的社会基于利益的合作组织的一般分析方法……
但是,并非人类所有的合作领域,都适合责权利对称的分析框架,在人类的公共支持系统,如果使用责权利对称的分析框架,就会显得不合时宜,也通常不使用这一个分析框架,而使用另一个分析框架,这另一个分析框架就是——责权利非对称的分析框架……
什么是责权利非对称的分析框架呢?这种责权利非对称的分析框架,固然也是有责任、权利和利益的,但这种责任、权利与利益却并非在互动的社会成员之间都同时出现,而是,责任、权利与利益的源头都不同,这就造成了对责任、权利与利益进行追溯时的某种认知困惑……
这里就涉及到对人类二个域的划分——在人类社会,存在二个重要的界域,就是公域与私域,也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公私之界域。公私之界域,在人类进入社会合作之后就自然地出现了,但公私之域究竟意味着什么,其实在人类的世界里,一直存在着混乱的划分——但通常政治领域是公域,而私人通过发现社会合作利益而努力通过合作去追求利益,就形成一般的私域——人类想当然地认为,公域因为涉及到大部分人的利益,所以更重要,而私域,仅仅是个体追求自己个人的利益,因此其重要性就比不上公域,因此私域需要向公域让路,但公域本身在整个合作体系里与私域的那种清晰的边界,以及公域在社会合作体系里所起到的作用,却并不曾在人类认知的领域里得到清晰的理解与把握,长期以来,人类公域与私域之界域的划分,其实一直是模糊的,并且公域的真正作用,也从来不曾被人类的思想者真正透彻地理解与把握,因此存在于人类公域中的那种力量行使的混乱与无序,事实上构成人类合作体里破坏公平的源头——公域力量的滥用所导致的人类合作的不公平,是人类社会实践里所长期存在的问题,因此,如果我们要真正理解人类责权利非对称的分析框架,我们就需要先理解人类公域与私域的这种分野,如果没有真正理解人类公域与私域的分野,我们就很难去理性地分析人类社会公共支持系统的那种责权利非对称的分析框架的理性所在……
政治领域——当然也包括法律领域,是人类事实上的主要的公域领域,而公域领域,是让一个社会合作体得以有序运行的主要的支持力量,这种支持力量,从现代对社会认知的主要原理出发,其实是对社会不同成员的权利支持的力量——如果离开了对社会成员的权利支持,我们就会发现,政治力量就极可能演变为一种单纯的利益争夺的力量,而这种利益争夺的力量,其主要的方向是从对权利的限制而进入利益争夺之域的——因为社会的利益会因为权利的存在而自然地在各个成员之间分享,一旦政治允许权利自然地享受他的利益边界,政治就缺乏获得利益的空间——因为政治不是一种创造的力量,只有创造的力量才能自动地生成新的利益,而政治力量就是在社会自动地生成的利益里,因为存在权利所划分的利益边界,政治力量就是对这种利益边界进行有序保护的,如果政治力量履行了这种对利益边界的保护,政治就只能获得他在履行社会功能的那种收益,就无法获得非理性的利益,但如果政治介入对权利的侵犯,或者保护社会那些对权利的侵犯者,它就会在这个过程中获得非理性的利益,从而使得政治运行围绕争夺利益的方向而演绎,从而使得人类社会的政治力量就进入了非理性的领域,导致社会权利的被侵犯,从而使得整个社会的内生冲突就愈演愈烈,这就是政治带给社会的那种广泛的负作用……
人类公共支持系统——即一般意义上的政治系统,当然通常也包括人类的法律系统——很多古老的文明是政治与法律一体化的,并不分家——这就经常会发生裁判参与比赛的情形,导致正常的比赛因为裁判制度的不公而被扭曲。有些文明甚至政治、法律与信仰都捆绑在一起,政教合一,而这种政教合一的形式,尤其使得人类社会合作里的选择自由受到严重的限制。人类的公共支持系统里,我们会发现,里面的责任是公共支持系统的成员追求某种特定公共目标的实现,这些特定的公共目标,是针对合作体里绝大部分人可能的某些需要,如交通的需要而修筑道路,安全的需要而建立军队,权利保护的需要而建立不同的公共机构,争夺解决的需要而设立法律系统,知识传承的需要而设立公共教育机构……这些统称为人类的政府机构——而这个政府机构并不能没有资源有运行,这个政府机构同时还需要从社会征收相应的税收,来保证其有效的运行——而这个税收就是公共支持系统的利益所在。
所以对于公共支持系统的责权利的这种非对称性,指的是公共支持系统所履行的功能,与他们对过权力对社会非特定成员进行某种行为约束时,这些被约束的社会成员与组织,其利益因此而受到某种限制,之所以要限制这些利益,是因为受限制的利益是这些成员与组织的权利外之利益,是这些成员与组织需要承担的社会成本,但因为存在广泛的信息不对称,他们有激励为获得这些利益而对社会其他非特定的群体——如消费者、公共环境的受益者的权利边界进行突破,如果由这些具体的权利受损者进行维权活动,会因为成本过高而难以进行,并且也会因此而产生大量的社会冲突——因为这些权利的边界在很多的时候很难界定,同时也存在大量的信息不对称的情形,因此社会通过设置特定的公共机构来保护这些权利,如环保局,就是对社会个体成员或者组织对他们追求利益的行为而导致的对环境的损坏进行约束的——这种社会成员或者组织所展开的追求利益的行为,对环境的影响是必然存在的,但并不是所有对环境产生影响的行为就会受到追究,而是只有当对环境影响达到一定的程度的时候,才会对其行为进行追究——而这种达到相应的对环境的破坏程度并因此进行限制的公共职能的履行,就是环保局的社会职能。同样的道理,我们会对社会成员或者组织向其他非特定的社会成员或者组织提供食品服务的那种安全性进行公共管理,这就是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局——这个机构的职能就是保证社会提供食品服务的个体成员与组织机构,需要将他们所提供食品的卫生与相应的食品质量达到规定的标准,如果没有达到这种规定的标准,就不能向社会其他成员与组织提供这样的食品供应服务——这些履行公共职能的机构,通常是人类政府机构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而这个政府机构,并不能在没有收益的情形下运行,要让政府机构能够有序地运行下去,就需要通过设置特定的税收机构,来对社会成员或者组织的经济行为收税,或者直接向社会成员的财产征税,然后通过这些征集的税收,来维持政府组织的运行。但政府组织究竟要履行哪些社会公共功能,这些公共功能的管理,可以通过社会自愿的形式来实现,这些公共功能,究竟需要多少成本才能有效运行,怎样才能保证这些公共功能履行过程中的那种公平性,以及这些公共功能在运行过程中,有没有实现它们所追求的目标,或者它们即使实现了其所追求的目标,社会有没有因此而付出了更高额的成本……这些,都是对人类公共支持系统运行公平与效率的问题,而这一类问题,在人类的世界里,长期没有得到理性的理解,这是人类政治运行的主要问题所在……
人类的公共职能确实是非常重要的,从人类社会运行的历史来看,人类的力量都存在非理性的一面,无论是私人的力量也好,还是公共的力量也好,他们都会因为利益的激励,而非理性地使用其力量,因此对人类力量的有效约束是必须的,这种有效的约束,包括对私人力量的约束,也包括对公共力量的约束——其实对公共力量的约束,从本质上而言,依然是对私人力量的约束——因为政治机构里的个体,他们之所以会非理性地运行公共力量,本质上是源自于他们私人利益的激励——我们很少看到,公共机构的成员,会因为公共的利益而非理性地运用他们的公共力量——这种情形当然是可能存在的,但在现实生活中却是很少看到的。所以我们对人类公共机构的有序运行,主要关注的是公共管理机构里的那些成员,因为其个体利益的激励而非理性地使用公共力量的这个方向,这构成对人类公共管理机构进行有效的约束的一个基础的方向。只有实现了对公共管理机构力量运行的有效约束,我们才能说,这个合作体的政治力量的运行进入了理性的轨道……
对于人类的合作而言,责权利的对等是非常重要的,这种责权利的对等,在通常自愿的合作情形下,就是责权利的对称性,这种责权利的对称性,主要在于,双方的责权利是由自愿的协商而产生的,而这种自愿的协商机制,就构成这种合作里,不同的社会成员的权利与责任的边界,而当社会公共领域对此进行某种合理性确定时,就只需要将各个利益的主体通过协商而确定的那种责任与权利的边界进行确定就可以了。而在责权利对称的自愿的合作领域,通常由权利人自己去努力维护自己的利益,而社会因为不清楚他们所协商好的责任与权利的边界,因此只有在他们主张权利受损时,社会才会介入,才会对他们所形成的责任与权利的边界进行合理性的界定——当然这些合理性的界定,主要是根据他们自愿协商所达成的责任与权利的边界来确定——这是对社会责权利对称情形的一般的权利与责任的分担情形……
而对责权利非对称的社会行为,对其的合理性确定就比责权利对称的情形要复杂得多——因为,这是对社会追求利益的行为里,对公共领域里的权利的侵犯——这种对公共领域的权利的侵犯,其实从深层的追究,依然是对社会合作体里不同成员的权利的侵犯,只是这种权利的侵犯涉及非确定的人员,有些人员甚至根本不知道他的权利受到了侵犯,这是因为存在信息不对称,因为他们可能根本就没有参与这些合作行为,也不知道这些合作行为的存在,但这些合作行为本身,却对他们所生存的环境造成了影响,或者这些合作行为所创造出来的产品,其品质没有达到社会规定的标准,或者因为特殊的原因,他们在产品中添加了对其他社会成员的身体构成损害的成份——这些,都构成对公共利益的侵犯,而这种对公共利益的侵犯,我们通常通过某种特定的公共机构来履行相应的社会约束,并且这种约束,只对特定的组织与个人有效——只有这些组织与人人涉及到这些社会服务时,才会受到这些公共管理机构的约束——但这些公共管理机构的功能的履行,需要通过特定的组织设立、信息收集、职能履行这样的行为展开,才能起到其相应的作用,而这个过程中,每一个环节的履行,都是一种付出,都需要社会成员履行其相应的工作责任才能完成,而他们是需要通过这种工作责任的履行,而获得自己相应的工作报酬,而这些工作报酬,通常是通过税收的形式而征集的,这就让这些组织所获得的收益与相应的社会负担的成本之间,如何考察其效率存在问题,同时,如何给这些组织以相应的授权方式,他们如何行使他们的权力,以及社会如何对他们进行有效监督,都成为社会管理的最重要的问题——这些,我们留待对政治机构的考察时,再深入地挖掘和探讨,这里,就不再深入考察了——我们在这里只提出一个基本的方向,即人类社会的公共支持系统,是一个责权利非对称的系统,对其的分析框架,与通常的社会自愿合作所形成的责权利对称的那种分析框架,是并不相同的。对人类公共支持系统的深入探索,将是本系列需要重点解决的认知难题……
无论是责权利对称也好,还是责权利非对称也好,总之,这是一个对责任、权利与利益进行深度的理性分析的方法——如果我们需要理性探讨一切社会问题,我们首先就需要让人类在社会合作过程中,利益的创造与分配走向理性,而要让利益的创造与分配走向理性,除了使用责任、权利与利益的这种对等的分析框架外,我们其实没有更好的理性的分析方法——如果一个社会在责任与权利面前走向了理性,那么社会利益的源头与利益的分配机制就走向了理性,那么就几乎可以说,整个社会就走向了理性——而对对社会责任与权利以及利益的这种对等的分析机制进行考察时,我们需要分清一些基本的概念,这些基本的概念就是人类的公平观念、人类的社会功能观念,人类的公域与私域的观念——这些,都构成我们对社会建立理性理解的前提与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