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前面探讨了人类二个重要的分野,这二个重要的分野是主观与客观的分野,宏观与微观的分野,这里,我们需要再来谈人类一个同样非常重要的分野,即人类的公域与私域的分野……
中国传统有一个非常重要的观点,就是天下为公——即通常在中国传统的认知里,他们认为天下是公有的,所谓公有,就是大家共同拥有——在这样的情形下,他们对私人拥有的情形怀有一种天然的抗拒的情结,认为这种私有制,是对公共拥有的一种破坏,因此国人就存在一种根深蒂固的观念,固执地反对私有制——其实顾炎武就清晰地指出过,天下之大公,成就了帝王之大私——这种情形,即使在今天,依然也没有得到有效的改变。我们的某些所谓的公有的观念,恰恰成就了某些权力拥有者的那种私欲的膨胀……
在人类社会的一般实践中,我们会发现,公有制的实践,是通过对私人占有的某种限制与约束来有效实现的——人们通常认为,对某个具体个体的私有的限制,就能够让公有的情形得到有效的实现,这其实是一种十分荒谬的观念,因为,我们会发现,对某一个具体个体私有的限制,并没有实现人们理想中的那种公有的观念,而是让另一个具体的个体的私有的欲望得到了满足,从而使得整个社会的公有资源,在一个个不同的个体间进行了转移,只是占有公共资源的个体不同,而由个人点有公共资源的现实却没有得到改变——但谁能够获得中国公有观念的情形下的个人占有呢?本质上是那些拥有权力的个体——即只有拥有权力的个体,才能有效地拥有那些声称的公共资源,正是因为权力拥有这样神奇的魅力,所以在中国,对权力的争夺,就成为我们这个社会的主旋律,也成为中国几千年社会运行的最重要的社会激励机制……
毫无疑问,权力构成中国社会里最重要的争夺方向,而争夺权力的最主要的目标,其实就是争夺社会资源的控制权,也就是一种利益的变相争夺——即当我们考察中国传统社会的运行的时候,我们能够发现,社会成员对权力的争夺可以说是十分激烈的,甚至到了残酷的地步——几千年来中国的历史,本身就是一部权力的争夺史,你看看中国传统的正史,就是对每一个王朝的权力争夺史的一种详细的描述,整个社会的运行,就是围绕权力的争夺而进行的,并且这种权力的争夺,就是成王败寇、你死我活的斗争……中国的历史,从本质上而言,就是一部血淋淋的权力争夺史……
但这种权力的争夺史,我们会发现,主要是限于公权力的争夺,在历史记载中,私权力的争夺当然也经常存在,但可能还有些温情的面貌,而公权力的争夺的残酷性,就是毫无情面的,是真正的血淋淋的历史——这是因为,公权力本身构成我们这个社会最强大的力量,具备对整个社会运行与利益走向的那种支配性的力量,构成一个社会秩序运行的基础的方向——人类的公域,无沦是东方还是西方,本身都是强大的,只是中国公域的力量则是尤其强大,我们需要努力理解人类公域力量所追求的目标,其运行的方式,以及如何通过公域权力的运行来牟取私人利益的那些微妙的技术,只有完成对公域力量运行的理性考察,我们才能够努力将人类的公共支持系统纳入人类文化秩序中的理性方向……
如果我们考察自然生存环境中的那些动物,它们本质上是不存在公域的——如一个狮群,在这个狮群里,狮子们的行动都基于它们本身的力量而展开,公狮们争夺配偶,是谁的力量大,谁就拥有配偶,猴群也是。如果有一天,一只猴子在猴王争霸中胜出,它就拥有无限的权威,所有的猴子都臣服于它,它就可以在猴群里为所欲为。但如果有一天,它在猴王争霸战里失败了,它就失去了其权威,甚至可能生命都受到威胁,它就无法再在猴群中生存,或者只能处于边缘的位置,这就是自然的丛林法则,这种自然的丛林法则里,一个最重要的现象就是,力强者胜。达尔文将其抽象为八字箴言——物竞天择,适者生存——所谓的适者生存,本质上就是力量优胜者生存而已。在这样的自然法则主宰的自然的世界里,你看不到公域的存在……
所以公域只存在于人类的社会合作系统里,人类只在合作的情形下才会自然地演生公域体系——并且这种公域体系,本身也是渐渐地在社会演化的过程中产生的。这个在社会演化过程中所产生的公域系统,是由人类社会的合作力量来支持的,没有社会合作力量的支持,人类的公域系统也不可能产生。当一个社会处于小规模的合作体的时候,公域即使可能会产生其最初的邹形,但却与现代的公域系统有着相当的不同——这一点,我们从人类合作体里复仇观念的产生与演变来考察就可以窥见一二——人类在合作体里是不允许社会成员相互伤害的,但最初人类处于小规模的合作体的时候,并没有一个明显的公域系统对这种社会成员的相互伤害进行惩罚——这些惩罚是与受伤害者的那些利益相关人去主张的,即受伤害者的血缘关系人会对伤害他们的亲人的其他部落成员进行报复,这种报复就构成通常意义上的血亲复仇——所谓血亲复仇,就是由与受害者有血缘关系的个人,对伤害者进行报复——这就产生了人类的复仇观念。但其实还没有产生社会意义上的正义观念。不过由血亲来履行复仇的行为,就会在最初的原始部落间,产生了这一观念——对部落成员不可伤害,一旦伤害,就会有相应的其他部落成员对这种伤害进行报复,从而使得伤害者本人也可能受到伤害——当然这种血亲复仇会不断地重复下去,报复者会受到被报复者的血亲成员的再报复,然后进一步的受伤者的报复又开始了——结果血亲复分就演变成世世代代的仇恨,没完没了,这就导致了部落合作的不稳定性——后来渐渐地这种血亲复仇就产生了演变,由血亲成员的复仇行为,改为部落对此执行报复行为,但这种报复行为,止在于伤害者本身,而不再不断地反复报复,没完没了……这就开始产生了人类的公域观念,也产生了人类的正义观念……
最初的自然正义——其实是没有正义。即自然存在的生命的彼此伤害,其实是没有额外的力量去追究的,就如同食物链的天然存在一样,一只羚羊,被狮子捕食,羚羊除了认命外,无法去寻求什么正义。同样,狮群里的幼狮,因为父亲被更雄壮的公狮赶走,结果它们就会被这只新占领母狮的雄狮杀死,这些幼狮也只有认命——即使母狮可能有意保护它们的安全,但母狮的力量不够,所以只能眼睁睁地看着它们被雄狮咬死,并且母狮还会和这只雄狮生下其它的幼子——对于那些被雄狮咬死的幼狮来说,是没有什么力量来支持它们的,它们被雄狮咬死,也不会有自然的力量去追究这个雄狮的杀死幼狮的罪责,从这样的意义上来考察,在自然的环境中,生命就是弱肉强食,强大者吃悼弱小者,就是自然正义,除此之外,你找不到什么正义。但在人类的部落时期,就已经开始产生了一种新的理念,就是部落成员不得彼此伤害——如果有人伤害部落的其他成员,其他成员的那些有血亲关系的人,就可以对此进行报复,这样,伤害就带来了某种成本,不管其他血亲成员是否有能力完成这种复仇,但这种复仇风险的存在,使得部落间的彼此伤害的行为就会大大减少,因为人们会害怕报复行为的存在,这就开始产生了人类最原始的正义观念——这些正义观念就是,不得对成员进行伤害——这也许是人类正义观念最初追求的目标,然后可能进一步演变,正义观念就会附加更加丰富的内涵,现代的正义观念,可能很难下一个准确的定义,但是对权利侵犯的惩罚与对权利被侵犯者的恰当的补偿,就成为人类社会意义上的一般的正义观念的内涵。
当然,最初人类的血亲复仇,是源自于部落时代的记忆。当人类社会渐渐地演变,我们就会发现,这种由血亲复仇的情形,就渐渐地改变了,人类社会之间的那种对成员的伤害,就不再是由受伤害者的血亲成员来对此进行报复,而是由合作体里专门的成员执行对伤害者的惩罚和对被伤害者的补偿——并且这种对被伤害者的补偿,也是由伤害者或者其亲属来支付的——伤害对象的社会地位的高低,伤害的严重程度,行使伤害行为的社会地位的高低……这些差别,都会构成对伤害行为惩罚与补偿的不同的差别,这就进入了社会正义的范畴。我们现代意义上的正义,本质上是社会正义——这种社会正义,就是对社会成员的权利造成侵犯者,将因此承担相应的侵犯或者损害的赔偿责任,并且还会因为这种权利侵犯的程度的不同,而受到不同程度的惩罚——从罚做苦役到判处徒刑甚至处以死刑……这些不同的处罚措施与伤害或者侵权行为的严重性有关。但对这种伤害者的惩罚是由社会专门的机构与成员来履行的,不再由受害者、受害者的家属来履行,受害者或者其家属只有向这个专门的机构要求惩罚侵权者和请求赔偿的权利,如何惩罚侵权者,赔偿金额的多少,都是由这个专门的机构,根据相应的法律条文或者社会已经成型的规则体系来进行的,而这个专门的机构——就是通常所说的法律部门,而行使法律的职能的专门的社会成员,就是法官……
我们一般认为,法官履行的是公共职能,法律部门,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公共部门——这种公共部门,本质上就是一个合作体的公共力量所自动形成的,他对整个合作体都有约束作用——法官的判断是由整个合作体的力量来协助执行的——并且法律系统本身也有专门的力量来执行他们作出的判断,一旦社会成员不服从法律判断,法律系统就会调动他们的力量来执行该判断,如果遭到成员的反对,而法律系统的力量又不够的话,整个社会还会调动其他的力量来执行法律的判断,如军队等,所以法官的判断是由整个合作系统的力量来支持的,并且具体的执行还有专门的机构来履行,一旦力量不够的话,还能及时地调动合作体的其他力量来提供支持——这就构成一般意义上的公共支持系统……
这里,我们就会发现,人类社会里,由公共支持力量而维持的系统,就通称为公域,而由个体力量或者自愿构成的合作组织而生成的力量,就是私域,人类社会合作体,通常由二个域构成——这二个域,就是公域与私域。公私的界域,就成为人类社会最重要的一个分野……
人类社会的公域与私域的这种界域的出现,在现代社会成员的认知里,似乎是一种基本的事实。但是,如果我们考察人类的发展和演变过程,尤其是当我们从历史学家对人类血亲复仇的记忆里,我们就会发现,人类最初的时代,可能和那些自然环境下的群居的动物没有什么区别——如牛群中的小牛是受母亲的保护的,这与血亲的复仇其实没有什么本质的差别。人类最初并没有产生什么专门维护社会正义的那些机构,早期的人类法律机构,其实是由社会成员担任的,希腊审判苏格拉底的那些法官,都不是后来的那些受过严格的司法教育训练的法官,而只是社会上普通的公民,当然在希腊,只有公民才有资格担任法官。而人类最初的成文法,其实就是将那些当地生活过程中所形成的一些习惯与惯例的集合,从而就形成对人们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专门的法官,是人类发展到一定阶段才产生的。所以法律的公域,其实是比较晚才产生的。但人类的公域,并不只是法律领域,最初的公域,应该是源自于对部落整体安全而产生的对外部落侵犯的抵抗,这产生了人类社会最强大的力量——组织暴力。组织暴力,就是通常人们所说的军队——人类的军队是一个有组织的暴力集团,这个有组织的暴力集团,本身是基于人类合作体自身的安全而形成的。人类最初的那些贵族阶层,其实很多是源自于这些暴力的首领,当然有些贵族是源自于与神灵沟通的牧师……但是在人类的组织暴力之前,还存在一个人类的个体暴力的阶段,这种个体暴力的阶段,就是当人类的合作规模还不大的时候,部落与部落之间的战争,规模还非常小,因为部落可能就几十上百人,而这几十上百人的部落,真正成年的、能够挥舞着长枪和长茅而上战场的成年男子当然就更少了,这时候,那些个人力量很强大的部落成员,就自然在这样小规模的战争中占据非常重要的影响——如果我们看希腊时代的神话传说,就是就会发现,那是一个非常崇尚英雄的时代,荷马史诗,里面就是记载那些希腊黑暗时代的英雄的,我们会发现,这些英雄,要么是国王——要么是部落的显赫人物——但他们有一个共同点,那就是力量比起一般的人而言,要强大得多——他们既是国王,又是勇士——其实就是人类的早期,那些小规模的合作体,当他们面临其他部落的入侵的时候,部落里那些力量强大的个体,对于部落的安全是非常重要的,正因为他们的重要性,因此他们自然地在部落里拥有非常高的地位,或者干脆就被推为国王或者部落的首领。这时候的人类,已经拥有了比一般的动物更强大的力量,他们不再害怕那些狮虎猛兽了,但他们有了更强大的敌人——那就是人类自己……
随着人类力量的拓展,人类就不再有自然意义的天敌,因为这些传统的自然意义上的天敌,现在都需要远离人类的伤害了。但人类却有了新的对手,那就是人类自身——人类的历史,从某种意义上而言,其实是一种彼此征伐和杀戮的历史——在这个过程中,其实是对生存资源的贪得无厌与掠夺——农业文明的一个最重要的现实是,通过农民的劳动,我们会发现,一个农民的劳动并不只是养活他一个人,而是可以养活一家人甚至更多的人,即农民的劳动,除了养活他自己外,还有了剩余——现代社会合作的一般方式是,农民将这些剩余用来交换其他社会成员的创造,从而构成一种合作关系——但在人类建立现代理性合作关系以前,对他们这种生产的剩余的觊觎,就成了人类社会贪婪的源头……
人类社会在走向理性的合作之前,其实还有一个漫长的非理性的合作时期,这种非理性的合作时期,其实就是人类社会奴役现象的长期存在,这种奴役现象的最典型的情形,就是人类社会奴隶的使用阶段。奴隶的使用是与奴隶的创造有剩余有关的,如果奴隶的创造只能维持他们最基本的生存,没有任何剩余的时候,是不会产生奴役现象,也就不会有奴隶的存在——但当人类的能力得到拓展的时候,人类进入了农业时代,当人类农耕文明的大幕开启,有一个基本的现象就为人们观察到了,那就是农业的劳动产生了剩余,这样,人类就展开了对农民进行系统的掠夺的农业时代的序幕……
为什么说人类的农业文明,本质上是对农民的系统的掠夺呢?这是因为,在人类的农业时代,从事种植的农民阶层,几乎都是社会的最底层,他们在整个社会合作体中,是处于一种事实上的被剥夺与掠夺的状态——这是一个基本的事实,无论是印度的农业人口,中国的农人口,还是埃及和欧洲的农业人口,其实都是处于事实上的被掠夺的状态中的,不管他们的身份是奴隶、农奴或者自由人,但从最深层的合作关系的本质而言,他们是处于被掠夺者的地位的……
当然,农民们的被掠夺,有一个自然的演绎过程,这个自然的演绎过程,本身是由军队——这种人类社会的组织暴力生成的。最早的时候,我们会发现,人类各自生活在一个狭小的区域,彼此并没有什么交往与交流,他们各自种植为生,而一个部落里的人也能够相安无事,这是人类早期的情形——但渐渐地,一些部落发现,他们能够通过战争的方式来掠夺其他部落的劳动成果,这种通过掠夺的方式,似乎比起他们的辛勤劳动来获得粮食与资源更加高效——于是这就形成了一种激励,专门的以掠夺为生的部落产生了,这就是人类战争大幕的展开,这些战争部落,每攻下一个部落,就大肆掠夺他们需要的资源,将粮食与物质据为己有,还将年轻漂亮的妇女掠夺过来,而将那些成年的男子,则将其杀戮。但人们渐渐地发现,这种将部落完全征服和消灭的方法,并不是高效的,人们发现,如果征服一个部落,强迫他们进行农业生产,然后强占他们的劳动成果,这样,就朐一劳永逸地解决粮食资源的供应问题——这就产生了最早的人类城邦这样的社会组织方式——即那些武装集团,通过战争的手段,征服了周围的那些部落,强迫他们专门从事粮食种植,而他们则在城邦里武装起来,时刻准备应对可能的反抗,从而使这种强制的征服能够长期保持下去,这就是最初希腊城邦国家的情形——斯巴达,就是我们所知的希腊以武力著称的城邦国家,这个国家里有三种人,一种人是公民——其实就是武士,二种人是奴隶,就是专门从事农业生产的人,他们生产的粮食是由公民来支配的,公民也依靠这些粮食来生存。当然他们还需要其他的日常生活物质,而这些日常生活物质,则通过外邦人的贸易而获得,这些外邦人提供斯巴达所需要的日常生活物质,而他们既不是公民,也不是奴隶,而是自由人——这三种人就是斯巴达这个城邦里的不同的社会成员的身份,而在这三种不同的身份中,公民是斯巴达的主人与支配者,奴隶是依附于公民的,甚至他们的生命都受其主人的支配。而自由人之所以存在,是因为公民有需要。而斯巴达公民的主要任务就是战争——成为一个合格的战士,就是斯巴达公民的主要和唯一的责任——如果我们理性观察斯巴达的性质,就知道,其实这只是一个武装集团,这个武装集团通过暴力而征服一些专门从事农业生产的部落,强迫他们从事农业生产,并且剥夺悼他们生产的剩余,这就是人类最初的城邦国家的实质……
其实人类的农业文明,是对农业人口日常生产剩余的掠夺,这种基本的形式是没有改变的,不同的只是剥夺农业生产者剩余的方式。中国最早的王朝是周袁,周朝通过分土封制而形成了一个松散的城邦联盟——但我们会发现,这些城邦与希腊时代的那些城邦国家奴役农民的情形没有什么实质的不同,同样是通过武力来征服农业种植部落,同样是掠夺这些农业种植部落的剩余——只存在对这种剩余掠夺的程度的问题,而对农民种植的粮食的剩余的掠夺的本质上一样的……
从现代意义来考察,人类通过暴力对农业种植部落的征服,是一种掠夺与奴役,是一种非理性的强制行为——但人类的社会合作秩序,其实就是从这个过程中渐渐地形成的。就象周最初形成中国的城邦国家一样,这种城邦国家就渐渐地演变成一种社会合作秩序,当然这种社会合作秩序生成的决定性因素,与那些最广大的农业人口没有关系的,而受制于那些暴力征服集团的意志,他们决定那些被强制劳动的农业人口种植的面积大小、居住的地点、受管制的程度,其收成应该上交的数量等——而这就渐渐地形成了人类最初的城邦国家,并且这种奴役的形式,随着时间的漫延,最初征服的那种血腥的屠杀的记忆,渐渐地消失,当农民们只需要将他们种植粮食的一部分上交之后,他们也会有一些剩余可以供自己的支配,从而构成了一种相对稳定的合作秩序,人类的国家形态就渐渐地在这个过程中生成了……
随着秩序的渐渐稳定,最初的血腥征服的暴力与杀戮被遗忘,新生成的秩序就渐渐地被人们所接受,相应的文化观念就在这个合作体中渐渐地生成——尤其是社会等级的事实存在,而人类最初的等级通常由血缘来传承,于是关于部落与国家的最早的形成过程,就成为一种记忆,或者干脆被人们有意的创造出来,尤其是贵族的源头通常会比较清晰,如罗马帝国的最初生成过程,国王的诞生等等……这些记忆与创造出来的神话故事,就渐渐地赋予了合作体不同的层级成员里的某种合理性,并最终而被社会所普遍接受——如柏拉图与亚利士多德,这样人类顶尖的思想者,其实他们从内心上是认为奴隶制是具备合理性的,孔子本身也对奴役行为的正当性并不怀疑。这种文化的合理性,随着秩序的渐渐稳定,而被社会合作体的人们所渐渐的接受,从而成为人类合作体秩序维持的重要的形而上的文化观念的力量。并且随着那些被奴役阶层对他们先辈被征服、杀戮的事实的遗忘,新的合作体的稳定秩序又受到外部环境的挑战——即不断的部落征服的存在,使得合作体里的武力集团必须维持下去,这个武力集团本身是对这个合作体里现在的底层的征服者,现在,他们成了对这个合作体外部的武力集团的抵抗者,成了维持这个合作体的秩序的力量,而这些力量通常是由合作体里那些高层级的成员所把持,他们是新的合作体里的贵族成员,或者决策者,他们在合作体里拥有举足轻重的地位,能够调动合作体里最强大的力量——军队,并且为了维持军队的日常支出,他们在合作体里组织了政府形式,通过税收的方式来征集资源,从而维持军队与其他公共部门的日常支出,从而构成了一个合作体里最强大的组织集团——人类的政府组织,而这个政府组织,就构成人类社会合作的最重要的领域——公域系统,而公域系统一旦从一个合作体里横空出世,就自然与另一个系统产生了差别特征,而另一个系统,就是人类的私域系统……
我在这里作了一些适当的演绎——这个演绎过程,可能有许多是出于某种猜测——即想象人类社会国家秩序的最初生成过程,借以理解人类政府这个公域组织的产生,然后进一步理解人类社会公域与私域这二个界域的边界存在……即使这可能只是一种模糊的阐述,但通过这种并不十分清晰的阐述,我们可能依然能够方便地理解人类社会公域与私域的那种分类技术,并且在微观层面,也不会对这种公域与私域的事实存在产生认知上的混淆……
在人类社会,公域一般是指实现公共功能的那些组织以及组织里的成员所履行的社会功能的领域——这些社会功能,从现代意义而言,本质上是指维护一个社会正常合作体系的那种秩序——当然对这种秩序的最直观的破坏力量,通常源自外部的那些合作体,如中华帝国就长期面临来自草原游牧部落的入侵和掠夺,其实古代的罗马帝国也面临源自欧洲腹地的那些游牧民族的侵犯,最终他们也是在这些游牧民族的进攻下秩序崩溃。现代我们就面临那些来自海洋的国家的威胁……总之,源自其他合作体的武力威胁,是一个合作体形成公域的关键原因,而这种武力威胁就需要通过组织起有效的军队体系来应对。所以军队是一个合作体公域存在的最重要的力量。当然,很多古典时代的帝国,本身就是由军队而最先建立起来的,没有军队,帝国根本就不可能出现,秦帝国统一六国,就是武力强大。而他接下来土崩瓦解,也与民间武装反抗有关——最终是武力的失败。而刘邦建立的汉帝国,也是在打败了项羽这样强大的武装集团为前提的。一个帝国的建立,没有武装作为最后的凭据是不可能成功的。古典时代的农业帝国,就是一个武装集团而有效组织起来的秩序,没有例外。但是,一旦帝国建立起来,所面对的外部的那些威胁,即使是存在的,也不再是日常的威胁所在了,一个国家在日常所受到的威胁,通常是内部利益争夺的那种无序——国家内部利益争夺的无序,通常能够想象到的是,在利益的自主创造与流通过程中的那种利益的争夺——这成为一个社会公域存在的最主要的合理性,这个公域的力量主要是维持这种利益分配的某种合理性,而对那些超过权利范围的利益争夺,进行有效的限制,这也是一个政府存在的最大的合理性。但人类社会的公域,尤其是古典时代的农业帝国,这种对私域里所自然存在的利益的非理性争夺的约束,通常是不够的,不仅这种约束不够,还会有意的助长这种利益的争夺,而那些履行公共职能的政府部门或者个人,会从中巧妙地获得他们监管的利益,从而使得社会私域的利益流向越来越走向非理性化,权利的侵犯成为一种普遍的情形——这就极大的扭曲了公域职能的履行,而导致社会内生冲突的愈演愈烈……
就如同前面我们所举的那种血亲正义与社会正义的演变一样,即一种权利的侵犯,人类社会是由最初的受侵犯者自身及其利益的相关者来自我保护的——血亲正义。但后来就演变为通过合作体的公共力量来提供保护——在这个过程中,为了保证秩序的不产生混乱,就会自然地禁止血亲正义的行使,慢慢地血亲正义的形式就在人类社会销声匿迹了,而社会正义就由法律部门来承担——同样的道理,人类社会的其他权利的侵犯,本质上是由权利侵犯者个体来自我保护的,这是自然的正义,但一旦公域力量生成,这种由自我来保护其权利受侵犯的情形,就渐渐地被社会禁止,而在社会中消失,而改由公共的领域来承担这种权利保护的功能。这种权利保护的范围,是随着社会发展而不断的增加的,比方说,食品生产过程中,既有食品本身基于生产与消费者的要求而产生的权利,也有基于食品本身与人们健康有关的一些基本的生产规则与食品所使用材料的社会要求——这些就成为公域所履行的功能。再举一个事例,就是水管生产所使用的原材料,曾经在罗马的时候普遍使用铅管——那时因为铅在那个时代是一种易得的材料,同时具备容易加工的特征,因此罗马城里的水管,很多是使用铅水管的,这也使得那个时代罗马城里的人,普遍身体里铅的含量较高——这就与他们使用铅作为水管材料有关。但在罗马时代,用铅作为水管是合法的,因为那时人们在认知上,还没有意识到铅作为一种重金属对人体的危害——但随着现代医学和化学的发展,人们就渐渐地意识到,铅是一种对人体有害的重金属,因此,人们就在他们能够接触的那些材料里,限制铅的使用,在食品或者与食品接触的器材里,都禁止使用铅作为材料,这自然也包括了水管所使用的材料,结果铅就在现代水管制造中被禁止了。而这也成为公共领域所承担的功能——如果一个人使用铅作为材料来制造水管,发现者需要把其报告给公共卫生部门,或者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由他们来行使管理与惩罚的职能,对违规使用这些材料的生产厂家进行惩罚与制止……
从人类社会的现实情境来考察,所谓的公域,就是一个合作体的公共功能的领域——因为人类的合作,有很多的功能,是通过人与人的相互服务而实现的,这就是合作。如果一个人所追求的任何目标,将其视为某种功能,而这个目标的实现,就是他的个人功能的实现的话,这种个体功能的实现,通常只有二个选择——第一个选择就是通过自己的努力而实现,第二个选择就是通过合作而实现。我们会发现,人类现在所追求的绝大部分的功能,几乎都是通过合作而有效实现的。如我几乎不会做衣服,但我有衣服穿,这样,我穿衣的功能,就是通过合作的方式而实现的。一个人天天做馒头出卖,但他日常三餐却很少吃馒头,他只吃米饭——我们就会发现,他做馒头是实现他人的那些目标需求,从而实现他人的功能,他是通过对他人的功能的有效实现的这种合作形式,而获得他在社会合作体中的利益,然后通过使用这些利益,而获得他日常生活目标的有效实现——这就是广泛的私域里,人与人之间的相互服务。而在这个社会广泛的合作过程中,我们会发现,自发和自愿的社会交易,在很多的时候是私域的领域,无论是你买衣服也好,买大米也好,买桌子也好……这些都是通过私人的服务而相互实现的,这就构成一般意义上的私域。但是,如果你进入一些特殊的领域,如你希望成立某个经济组织,你就会发现,你需要与政府的一些相关的管理部门打交道,哪怕你希望自己开车出行,你也会发现,会有政府的交通管理部门来对你是不是有资格开车上路进行考核,并发给你相应的许可证,你才可能被允许开车上路,这些政府部门所履行的功能,通常就是人类的公域——在几乎人类所有的合作体里,我们都能够清晰地看到公域与私域的存在,并且其相关的界线,也是非常清晰而明了的,是一个合格的社会成员几乎都能够清晰地体认与把握的……
政府与司法机构,通常构成我们在一个社会里的那种直观的公共支持系统——这个公共支持系统,本质上是一个社会集合起来的公共力量,用来追求某些特定的公共目标的有效实现的——这些公共目标的有效实现,是通过相应的授权来实现的,需要资源的公共征集、机构运行所需要的信息的收集以及在机构中的成员决策过程中自由裁量权的有效运用,才能让这些公共机构有序地运行,从而达到其所追求的公共目标的有效实现——但在这个过程中,我们会发现,这个公共目标的合理性、是不是可以通过私域的力量来有效完成、实现这个目标所需要的资源——包括人力配置、资源配置以及授权边界——这些都构成一种社会投入,而这个公共目标的有效实现,就成为一种社会收益。对公共机构所实现目标的效率的考察,通常需要从这些方面 去展开探索与理解。但同时,我们可能会发现,这些公共机构在履行其职务的过程中,那些成员本身也有自身的利益,这些利益可能会影响到公共目标的有效实现,对其的监管又成为一个现实的难题——我们经常能够发现公共管理机构放弃其公共目标的有效实现,而努力追求机构本身的小利益或者机构成员的私利的实现,结果,这些本来为实现公共目标的公共权力的那些授权,就不仅没有帮助社会公共目标的有效实现,反而让这些公共机构的成员成功地获得了他们私利的最大化,而这种私利的最大化,就导致了该机构所追求的公共目标实现的落空,社会为此而付出了更高昂的成本,这就是公共机构在履行其职能的过程中经常会出现的问题,甚至是一种常态化的问题,即公共机构的效率会因为其履行职能的成员的个体私利而被扭曲,因此对公共机构的有效监督,成为合作体里的一个公认的难题……
但是,从人类公域的哲学思考来看,我们通常认为人类是存在一个基于合作体的有效运行的那个公共的秩序空间的,这个公共的秩序空间,就构成我们所理解的通常的公域的存在——如中国传统就有一种根深蒂因的观念,叫做天下为公——所谓的天下为公,就是天下并不是哪一个人可以专擅的,而是所有的社会成员所共有的——但是我们却经常没有在思考上再深入一层——这种天下为公,如何才可以有效地被每一个社会成员所拥有?这一点,可能土地是最容易被这种天下为公的理念所征服的,即我们所生存其中的国土,那些土地是为所有的成员所共同拥有,这就是土地的公有制——但这种公有制,需要有一种机制,化为每一个成员的具体的拥有,才能最终将这种所有成员的公有转为一种每一个成员都拥有其相应的份额——如果一个成员在这种名义上的公有观念下,事实上却没有一寸归他拥有的土地,那么这种土地的公有制其实对他而言是一种虚幻的存在,他事实上并没有任何土地,只是一种名义上的虚假的拥有——这其实就构成了一种欺骗。所以中国有些朝代就实现对社会成员进行土地分配的规则,即每一个社会成员,当他到了法定的履行社会责任的年龄的时候,就分配给他一块土地,这块土地的大小,通常是全国或者某一个地方规定的,大家都一样,这样,土地公有就有一种机制来有效实现,保证其成员在公有的土地上有他自己的份额——如唐朝就实行过均田制,每一个农民在他成年后都会分给他一百亩土地,但最终这种制度无法实行下去,因为随着人口的增长,与可耕地分配完毕,政府就没有多余的土地可供分配了,并且,当一个地方的土地分配完毕,而需要将这里多余的出生人口到异地去分配土地的时候,异地的人员会有激励将这些土地留给他们未来新出生的人员,而会抵制从异地来的土地的分配者……总之这种多重的困境导致了土地平均分配的办法最终行不通……
即一种名义上的公共观念,需要有一个有效的机制,能够让生活在这个合作体的成员能够实实在在的拥有,才能构成一种真正的拥有。名义上的拥有,很多的时候是一种虚幻,并不是一种现实的拥有,这一点我们需要有清晰的理解。即公域的力量,主要是用来进行权利的保护的,但当这种公域的力量不仅没有用来对权利进行确定的保护,反而成为权利侵犯的推手的时候,这种公域的力量,或者这个公共的行政机构,就成为了一个社会负向合作的毒瘤,需要进行有效的手术地此进行治理,让其公共的功能得到切实的履行,才能说这个人共组织恢复了健康……
但是人类社会的公共领域里,还有一个不容忽视的领域,就是,合作体里,人与人之间的日常互动,通常是基于利益的追求而展开的,而这种利益的追求,是通过合作而实现某一个总的利益,然后参与合作者在这个过程中实现各自的利益——而各自的利益的总和,就构成了整体的利益创造——而各自的利益边界,就构成了其权利的边界,但这个权利边界如何确定,就构成了社会规则生成的源头——因为权利边界的确定与实施,都是在规则的确定性前提下进行的,离开了规则的存在,人们可能就无法去理解利益的边界,也无法清晰权利的存在。但规则是人类社会里所生成的,如何确定这些利益边界,通常由人类社会的规则来界定——但最初的利益规则如何成为社会公域里所遵守的制度,就是人类公域里最重要的范畴——即人类的公域,还需要承担一个基础的功能,就是确定人类规则被纳入公域制度进行力量保护的那个边界——即公域力量,并不全部切入人类私域的互动领域,只有在私域的利益边界到达制度力量调整领域的时候,才是公域力量介入的时机……
即人类社会运行,通常是在规则体系下运行的,这些规则,是由人类社会互动过程中,由内生的力量而自动生成的,并且基于自愿的机制而生成——这种自愿的机制,包括自愿的利益边界,以及基于合作而产生的自愿接受的那些约束——我们会发现,一个公司的规章制度,很多时候是基于公司成员自愿接受的那种约束而构成的,这种自愿接受的约束,是基于公司合作运行的有序的目标而生成的,是公司作为一个合作体而必须对成员进行的特定的约束机制,没有这样的约束机制,公司就无法形成一个有效的合作体,结果就是公司的解散。但是,制度同样是规则——不过社会制度通常是由公共强力来履行的特定规则——这些规则,最早其实也是私域里广泛的自愿领域所形成的,只是当私域的力量无法就这些制度进行有效率的执行的时候,政府的公共职能部门就介入了——他们就收集这些私域所形成的特定的规则体系,并且将政府介入的领域里的那些规则制度化,从而构成政府运行的一种社会授权,从而形成了相应的政府的职能部门,来履行曾经在私域运行的那些功能……
公域本身是渐渐地在人类的合作体里产生的,人类社会的合作,本身是基于社会成员的那种广泛的自愿而生成的,但在这个过程中,我们会发现,私域的这种自愿的互动,依然会产生某种冲突,而这些冲突,本身是基于归初冲突各方的某种自愿的选择而产生的合作,只是这种合作,因为环境的变化而没有实现,或者利益的分配存在与自愿协商前所达成的那种意愿的差别,结果就产生了争议——人们最初是希望这些争议能够通过自愿的途径来解决的,但我们会发现,固然有一些争议通过这种自愿的协商得到圆满的解决,但依然会有相当多的争议无法解决,并且有些争议可能还会愈演愈烈,结果导致更强烈的冲突,于是社会就通过更大范围的协商来尝试解决这些争议——这些更大范围的协商,本质上是由冲突双方之外的第三方介入协调,这是人类公域渐渐产生的原因,这些基于利益冲突而产生的协商需求,只要有合作,就一定会产生——而对这些基于利益冲突的协商机制,最初可能由不确定的社会成员参与,但渐渐地演变到后来,就变为由社会确定的成员参与协调,到最后,就产生了专门的社会成员与机构来负责协调这些冲突——这也是人类法律演变的一个自然过程,当然,人类的公域,本质上也是在这种社会演变过程中自然地生成的,最终,人类就终于产生了政府这个庞大的社会组织,在整个社会中成为了一个最具有力量的组织,并且这个组织,甚至越来越不可控,到今天,对人类政府组织的有效控制,就成为一个最基础的社会问题……
我们会发现,人类的公域机构——政府,本来是作为人类行为展开的一种公共支持力量而渐渐地在社会演化过程中生成的——但这个力量却渐渐地成为一种社会最不可控的力量——即这个力量的存在不可控,其履行的社会功能的作用不可控,其所使用的社会资源的多少不可控,其与社会自愿的合作机构争夺利益的意愿不可控,其力量的行使不可控……这诸多的不可控,就渐渐地成为了一个社会里最主要的公平破坏的力量,并且因此而产生了大量的内生冲突——由于这个力量,决定了社会制度的生成、制度执行的方式、以及相应的社会利益格局——从而使得这个力量,在社会运行中具有某种决定性的作用,因而很难从社会合作本身中予以根除,并且这种力量在社会运行中会产生与之相应的文化观念,从而使得其存在的合理性得到某种程度的社会承认,从而使得人类的公共支持系统长期成为一个社会的非理性力量与负向合作的源头——这是人类社会到今天为止依然没有在认知层面得到理性认识的领域……
我在谈人类的公域的存在的时候,其实并没有从一般的哲学意义上的公域的观念去考察——最主要的原因是,长期以来,我们总是误认为人类有一个共同的公共目标,成为公域存在的一个标志,当我们追求去实现这个公共的目标的时候,我们经常会发现,这些公共的目标会与私域里个体所追求的目标发生冲突,而在这个过程中,我们常常会发现,公域会以其公共目标的重要性,而强制私域的个体目标让步,这种让步,要么是私域的个体目标需要放弃,或者私域个体所拥有的资源,必须廉价或者无条件地转让给公域目标的需要,从而为公域目标的实现而让步——甚至在很多的时候,公域目标的有效实现,成为了一个社会首屈一指的目标,社会的所有成员都必须为了这个公域的目标而努力,而在这个过程中,私域的、个体的目标是无关紧要的,是需要无条件地为公域的目标而让步的——最著名的是上个世纪五十年代末,我们有一个大跃进运动,这个大跃进运动的目标是追求钢铁目标的高产,在现在基础上立即大幅度地实现钢铁目标的翻倍甚至若干倍,从当时专业炼钢的组织的力量是不够的,于是就广泛地动员整个社会的力量来进行钢铁生产,而原材料与燃料的缺乏,就将山上的树木进行无何止的砍伐,并且将家庭里煮饭需要的那些铁锅都拿出来作为炼钢的材料,当然所有的青壮年劳动力更就无条件地参与到大炼钢铁的运动之中来……结果导致那几年粮食的丰收无人收割,大量的粮食因此被烂在田里,最终导致了人为灾难的发生,有超过三千万人被饿死——这是人类和平时代的最大灾难。而这个灾难是为了一个所谓莫名其妙的公共目标的名义而进行的。并且在那个时代,我们经常被教育要甘做革命的锣丝丁——这种甘做革命的锣丝丁的精神,从根本上而言,就不仅是个体所追求的目标是不重要的,即使是作为一个精神目标追求的主体的个人,也是不重要的了,仅仅只是作为某个革命目标实现的工具——但因为这些个体本身都是有意志的,他们总是存在或多或少、或大或小的个体目标希望实现,在这个过程中,就会为某个革命的公共目标的有效实现造成一定的困扰,为了防止这种情形的发生,我们的文化观念就要求我们,甘做革命的锣丝丁,要狠斗私字一闪念——即在革命目标实现的过程中,个体需要心甘情愿地做一个小小的锣丝丁,让组织者将你象一个工具一样,随便卯在某一个你可以发挥作用的位置,然后你就一丝不苟地为了这个革命的目标而努力奋斗——在这个过程中,你不能产生什么个体的目标——即私的想法,这些个体所追求的目标的私的想法,甚至只是一闪念般地出现,也是不允许的,需要努力抵制——不仅仅是抵制的问题,而是努力批斗这种不应该有的私念的问题……这样,我们就会发现,一个荒谬的公共目标的追求,就成了所有社会成员所应该履行的责任,而社会成员所希望追求的个体目标的实现,本来应该是一个社会组织起来的正常的目标,在这里却成了一个干扰社会公共目标实现的不应该存在的力量,不仅要求个体能够在他的自由意志中清除这些个体目标,自觉地将自己置身为一个物理的锣丝丁,而将内心深处所闪现出来的哪怕是一点点个人的愿望,都应该彻底地清除干净——这就是公共目标对个体和私人目标干涉到了十分荒唐的地步……而这些观念,即使在今天,也依然为那个时代的很多过来者所推崇……
那种甘做革命的锣丝丁的精神,本身是一种公私关系界域的混乱。我们需要真正理解人类的公域存在——这种公域存在,本身是社会所形成的一种合作力量,这种合作力量的目标是追求帮助广泛的社会个体的私域目标的有效实现的,即努力降低个体目标实现过程中,所受到的那种社会其他合作成员对他们追求利益的非理性的侵犯,这种社会成员在互动中对其他社会成员的非理性的侵犯——通常构成一种负向的社会合作,这种负向的社会合作,在对权利的侵犯过程中,受侵犯者的个体如果想要使自己的权利得到维护,他所需要付出的成本较高,而让公域力量来对这种受侵犯的权利进行集中和统一的保护,就能够使得维权的成本得以降低下来,这才是公域存在的合理性所在——如果公域所存在的力量在维护个体权利的过程中,其成本超过个体本身维持其权利的成本,甚至还要远远超过这个成本,并且公域力量本身成为了这种权利侵犯的帮凶——甚至是始作俑者……那么这种公域力量的存在就没有必要了——因为它破坏了社会公平,同时也会让社会成员改变他们的行为方式——即他们会努力追求参与这种负向合作,从而使得一个社会就进入了人与人之间相互为害的广泛的负向合作的形态,这是公域力量走向非理性之后所可能带来的消极的社会后果,最终,整个社会的合作体系,将与效率无缘,而在一种高成本的基础上动作,人人是受害者,但同时人人又是加害者——所以对人类公域力量的运行的理性考察,确实是关乎一个合作体是否真正理性的一个最关键的方向——如果无法理解公域力量运行的逐利方向,以及公域力量牟利的一般技术,并且同时理解人类制度如何让公域力量获得超过其履行职务所需要的自由裁量权,从而使得公域力量因此而变得强大而不可控——这是对人类制度认知的一个关键方向,我们需要在接下来的阐述中对人类的制度运行进行深入的挖掘与探索,理解人类制度运行的深层理性所在……
要理解人类的社会合作,对公域与私域作适度的界域划分是十分必要的。公域是一个触手伸及社会合作所有领域的组织集团,是一个社会合作体里最强大的组织——我们需要考察人类通过组织来建构合作力量的基本技术,而公域的组织在政府的形式而存在,通过征集税收而使其能够有效的动作,并且在一个社会中垄断了暴力的行使,而暴力是人类最初秩序生成的力量,人类的合作其实是长期在暴力的威胁之下自然地生成的,暴力也长期充当了一个社会合作秩序的终极的力量生成源泉——但同时,人类其实长期没有对暴力实现有效的控制,现代文明之所以被人推崇,其实从最深层的理性上去探索,无非是有效地实现了对组织暴力的那种控制,从而使得暴力组织真正成为一个社会正当安全功能的履行者,而不是一个社会秩序的终极决定力量,这种由暴力终极决定社会秩序格局的社会合作体,本身是非理性的,因为暴力本身是非理性的,最终,我们就会发现,我们无法控制暴力,而整个社会组织里,谁最终控制了暴力组织,谁就拥有最终决策的权力,从而使得一个社会为了对暴力组织的争夺,而上演残酷的竞争,而这种残酷的竞争,就是人类普遍的权力的争夺的最高形式,当一个社会暴力作为最后的决定者的时候,我们就会发现,争夺权力就成为这个社会里最主要的形式,而争夺权力的最根本的激励所在,就是对暴力组织控制权的争夺——这都是一个社会合作没有走向理性的原因,现代文明,本质上是控制了暴力组织,使其成为可控的社会组织,而不再是枪杆子里面出政权——如果一个社会依然处在枪杆子里面出政权这样的认知层面,我们就可以想象,这样的社会,依然在军政府的隐形阴影之下运行,这个社会的深层是非理性的,因为暴力组织本身的不可控,对暴力组织能够有效控制的人,会因为这种不受控制的强大力量,而产生对社会利益争夺的强大激励,从而导致社会利益创造与流通过程的非理性——这最终会导致社会公平的广泛缺乏……
公域与私域的界域划分,是对一个社会建立理性理解的一条不可或缺的分界线,只有理解了这条分界线,我们才能清楚,不同的分析框架的适用范围——我们前面在对人类责权利对等的机制进行考察的时候,发现了二个分析框架,责权利对称的分析框架,和责权利非对称的分析框架,而责权利对称的分析框架,我们通常用来对私域的经济行为进行分析,而责权利非对称的分析框架,我们就用来对公域的行为进行分析——当然,这种分析,我们需要引入一个适当的观念,这个观念就是社会功能——只有深刻地理解了社会功能,我们才能将人类社会功能引入到一个合适的目标体系之中,从而进行恰当的责权利对称或者非对称的分析……也许,当我们理解了人类社会公域与私域的那种界线的清晰的划分之后,我们可以将视角收回,来尝试理解人类的社会功能的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