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文明(95)——人类的公平观念

效率与公平,是人类通过合作而追求自由拓展过程而必须拷问的二个顶尖的观念……

社会成员在其行为展开的过程中所追求的效率,在很大程度上是基于其自身的收益与付出之那种简单的认知指引——但同时,社会成员会发现,在这个收益与付出的效率最大化过程中,自然地涉及到合作的责任问题——这个责任问题,意味着社会动态的运行过程中,任何社会成员都可能存在一些情形,在这些情形中,可以通过责任逃避的形式,来获得某种非常态化的利益最大化,这种非常态化的利益最大化,如果在长期的信息不对称的情形下,还可能会成为某种常态化——即逃避责任的某种常态化,可能导致某一个社会成员、或者一部分社会成员能够在一定的时间阶段通过责任的逃避而得到其利益的最大化,这就构成社会合作的公平问题……

我们会发现,人类如何会产生责任问题呢?前面我们已经谈及了人类的责任观念——即人类追求其目标实现的一切物质财富,本身都不是自然的产物,这些物质财富,都需要通过人类的劳动创造才能产生,如何没有这种劳动创造,我们所追求实现的一切生活目标,其实就大部分都会落空,人类当然也就不会取得任何实质的文明成就——正因为只有通过劳动创造才能产生社会财富,才能取得文明成就,我们就离不开劳动创造,而劳动创造,从本质上而言,就成为人们需要履行的一种社会责任……

但不是所有逃避责任的问题都会成为公平问题——因为这涉及到责任履行之后,利益的最终享受者与责任履行者的关系问题。如一个人因为嫌辛苦而不愿意种田,种田的收入是归他所有的,如果他种田的话,田里的产出全部归他所有。但他现在因为嫌辛苦而放弃种田,则他就不可能获得种田的收益,这样,他就不会因此而产生社会公平问题——因为他并没有获得收益。公平问题只存在于一种责任的履行,是与特定的利益相关的,特定的社会成员,获得了相应的利益份额,但其却并没有履行相应的责任,这就导致了公平的破坏,或者说造成了社会不公平——即他获得了不应该获得的社会利益,或者他放弃了他应该履行的责任,结果导致了其他社会成员因为他逃避责任的履行而承担了相应的损失——这在社会认知中,同时也被认为是一种权利侵犯……

公平问题主要出现在人类社会的合作过程之中,因为,人类是通过合作而创造财富的,在合作过程中就自然地存在着分工,分工意味着一个具体的商品的创造过程中,需要不同的社会成员履行不同的责任,只有所有参与合作的社会成员,都履行了其社会责任的时候,整个商品的创造才能成功——这样,商品的创造成功就是合作所生成的全部利益,而这个合作所生成的全部利益,将会在参与合作的社会成员与其他相应的公共支持系统来分享这一创造成果的利益——这就形成了整个社会有序的合作体系……

在这里,我们会发现——分享特定产品被创造出来的利益的社会成员,不只是那些参与该产品创造的成员,还涉及到相应的公共支持系统——这个公共支持系统,并没有参与该产品的创造过程,却分享了该产品的利益——这又如何去理解呢?

在人类整个合作体系里,我们已经自然地演生出了一个复杂的公共支持系统——人类的政治系统,这个政治系统也包括人类的冲突解决机制——法律系统,这二个系统的运行被称为人类的公共支持系统,它是围绕着广泛的公共目标的实现而被有序地建立起来的,这是人类政治科学所主要研究的对象。人类的公共支持系统,履行的是公共功能,这个公共功能的履行,需要相应的资源支持,这种资源支持,就是通过税收系统而有效实现的——这样,税收系统本身也构成公共支持系统的一个组成部分,这些公共功能,包括公共秩序的维持,对权利侵犯的保护、公共教育机构的运行,公共安全保护系统——军队的运行,公共卫生系统的运行,冲突的解决机制等等……

我们会发现,人类通过合作而创造出来的那些产品,通过税收的方式而被征集起来,而这些通过税收征集起来的资源,就成为了那些为实现公共目标的组织的收益——即追求公共目标实现的那些组织的收益,是通过税收的方式而获得的,这样,他们在履行公共目标的过程中,就不再存在收益能不能得到保障的问题,而只存在社会公共目标能不能得到有效实现的问题——这样,他们在履行责任与获得利益二者之间,就不存在直接的利害关系——即履行责任时,他们的利益已经得到充分的保障了——这就构成人类公共支持系统的一个重要的特定——责权利的非对称性,与人类在私域履行私人目标的实现过程中,其责权利是充分对称的,这是人类责权利二个不同的分析框架, 我们以前面的阐述中已经对此进行了适当的展开,即在责权利对等的分析框架下对这二种情形的差别性存在,作出了一定的探索与分析……

当我们对人类行为展开分析的时候,我们会发现其中所存在的责任、权利与利益所在——对此进行分析时,我们会发现,责任是行为展开过程中,目标得以实现所必须履行的——如果没有履行相应的责任,则目标无法实现。当然在更广泛的情形下,这种责任也被视为成本,即人们的一切目标之实现,都需要付出成本,经济学上的名言,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而责任,只是人类社会中为了利益的有序分配而将这些需要付出的成本分配到不同的利益享受者的身上,从而构成特定利益获得者的责任——利益获得者不能逃避这个责任,这是他获得相应利益的付出——如果他逃避这相应的责任,他就不再拥有该利益的分享资格。如果他分享了该利益,他就自然需要承担该责任,当他逃避该责任的承担时,社会就有相应的机构来约束或者强制他履行其责任……

责任是基于利益而产生的,没有利益,本质上就不会产生相应的责任——所以,当我们追究特定社会成员的责任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考察他所获得的利益——只有获得利益的社会成员,才可能产生相应的责任,但利益与责任同时又是一种对应的关系,即所有的责任,本质上是在一个合作过程中产生的,如果利益是在一个新产品创造过程中获得的,则责任就需要从产品分行过程中所需要履行的责任上去考察——而这个产品本身所达到的某种品质要求,就视为一种责任的完全履行——即当产品被生产出来时,其所相应的产品标准的达成,这构成该产品的全部的社会责任的完成。如果该产品达到了这个标准,则意味着其所有的社会责任都已履行完毕。如果产品没有达到相应的品质标准,则意味着该产品的社会责任还存在没有履行的部分,而该未履行的部分,则需要由具体的责任人去承担……

人类的公平问题,就是每一个社会成员,都不应该逃避其社会责任,一旦某一个社会成员逃避其社会责任,就会产生其他社会成员对该责任未被履行而承受的权利受损——权利之受损,就构成了一般意义上的公平破坏。而公平被破坏,则权利受损者就有权利主张弥补其损失,权利侵犯者就有责任对权利受损者进行补偿……

我们来谈人类商品交易过程中的公平问题——在人们日常动态的商品交易过程中,如我们在菜市场里进行交易,我们就会发现,那些菜品的交易,都是在人们自愿的机制下完成的,这种交易的完成,交易品的品质都是公开的,大家都能够看到——通常不会存在什么公平问题。就是在双方协商好的价格的基础上成交。除非是强迫交易,才存在权利侵犯,才有公平缺失的问题——如一个人和另一个人交易,双方协商好白菜的价格是五元每斤,然后称量白菜的重量,双方成交——这样,就是一般意义上的公平交易。

但是,如果我们来谈另一种交易——这种交易,我们在前面已经谈及过,那就是包子的交易。包子交易过程,同样也是买者给卖者相应的包子价格,然后卖者将包子交给买者,这就完成了包子所有权的易手,即包子从卖者到了买者手中。但在这个交易过程中,我们会发现,包子是由面粉、馅料与相应的一些原料通过复杂的加工过程而产生的一个最终产品——人们需要这个最终产品。但包子所使用的馅料通常是猪肉的,人们能够看到猪肉的份量,但无法看到猪肉的品质,猪肉的品质只有卖者知道,或者可能连卖者都不知道,因为包子虽然是卖包子的人做出来的,但他使用的包子的馅是他人提供的,他与卖包子馅的人也是通过交易的方式来完成的,但卖包子馅的人能够通过包子馅的出售价格来判断包子馅的一般性质——因为如果出售的包子馅的价格比普通的猪肉馅的价格要低太多,说明这些肉馅本身就存在质量问题。但这些肉馅的质量问题,当在包子里蒸熟的时候,买包子的人是看不出来的。卖包子者,通过使用便宜的包子馅,而使他实现了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或者说获得了比使用正常价格的猪肉馅更高的收益,但因为他本人并不吃这些包子,这些包子是买包子者吃的,结果这些有问题的猪肉馅就被买包子者吃下肚去——在社会交易过程中,产品质量有相应的品质要求,如包子的质量,就自然地包括了不得使用对人们的身体产生可能危害的材料,如这里的包子馅——这些馅可能是由一些来历不明的肉类,或者病死的猪肉等,这些肉类对人们的危害是潜在的,一般不会马上发生作用,或者也可能不会产生危害作用,但因为存在危害人体的风险,所以在包子馅的材料使用上,是禁止使用的,售卖包子者出于其廉价的原因,而使用这些材料,是基于他判断买包子者既不会受到危害,也无法判断这些包子馅的真实属性,并且即使其真正受到了危害,他可能也不会认识到是包子馅的肉陷导致的——这一连串的原因,就是我们在社会运行中存在的那种广泛的信息不对称——信息不对称是导致我们对社会责任分辨不清的一个主要的原因,也是社会权利侵犯现象之所以在人类社会永远存在的根源。正是这种信息不对称的原因,就导致了包子的出售者,通过使用有危险的原料来做包子出售,并且获得了超额的利益,结果就导致买包子者的正当利益受到了侵犯——这就是人们交易过程中非常容易受到的权利侵犯,这种权利的侵犯,就构成了人类社会合作体系的公平的缺失……

这种交易过程中的公平缺失,是人类社会中非常普遍的一种存在,人类的合作过程中,无法规避这种公平的缺失,因为信息不对称是人类社会运行过程中,永远也无法消除的一个客观现实,人类有限的理性能力,注定了他们获得社会运行信息能力的有限性,他们无法获得他们在社会互动过程中,与自身利益相关的全部责任履行的信息,当他们无法获得自身利益里那些应该履行的责任被缺失的信息时,他们就不可能产生权利被侵犯的认知,就不可能要求权利侵犯者的补偿,当然也不会通过公共支持系统来要求对权利侵犯者的惩罚……这种信息不对称情形的普遍与动态的存在,构成人类社会合作过程中,公平缺失的一个主要的根源——我们会发现,人类社会公平缺失的现象,绝大部分是基于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如果人们能够打破互动过程中的那种信息不对称,我们就会发现,社会责任的履行就会成为大部分社会成员的主动意愿——但一旦信息不对称没有被打破,就时刻给社会成员以某种利益激励,即他可以通过逃避责任的方式来获得更高的利益,这种效率激励将使得社会责任的逃避就越来越普遍,这种逃避责任的普遍性,就导致整个社会合作系统里,公平的普遍缺乏……

这里我们谈及的是自愿的交易机制里所存在的公平缺失的问题。在人类社会合作体系里,我们还存在另一种同样广泛的公平缺乏的问题——那就是人类的强制合作。这种人类的强制合作,是基于人类文明的演变过程中,人类对社会认知的低水平阶段,他们对自身力量运用的一种非理性——即将暴力非理性地应用到自身合作体成员的身上——我们前面涉及到人类暴力生成秩序机制的理解,将来我们还需要专门开劈一章来阐述人类的暴力问题,暴力是人类力量存在里一种非常重要的力量,但随着人类文明的演变,暴力渐渐地成为了人类合作体里一种非理性的力量,与人类另一种核心力量——人类的智慧能力——相比较而言,暴力在其漫长的演变过程中,渐渐地成为了人类文明进步的某种阻力,或者是一种高额的社会运行成本,人类文明的进步,从对暴力的有效控制而方,甚至可以说构成一种文明进步的方向的理解——即是否控制了人类社会的暴力——当然,这个暴力主要是人类的组织暴力。人类的个体暴力,即使在人类社会里是永远存在的,不可能消除,但从人类个体暴力的使用的频度与强度以及对社会秩序的破坏力而言,人类其实是渐渐地实现了对个体暴力的有效控制的,到今天,我们在整个社会合作体里,所感受到的人类成员彼此伤害的个体暴力,似乎已经离人类的文明生活有了距离,日常生活中我们很难感觉到这种个体暴力的存在了……

有暴力,就存在强制——尤其是组织暴力,其对社会利益的索取,通常是通过强制来实现的。我们现在不谈人类组织暴力的运行机制,古典文明的国家,基本上依靠组织暴力来生成其终极的秩序,我们其实现在也信奉枪杆子里面出政权——即使我个人,对组织暴力的社会功能的有序实现的那种方法,也是最近几年才得到某种理性的思考答案。人类社会合作体里,强制的存在,其实主要依赖暴力——至于利用双方经济力量的那种隐性的强制,我们很难说是一种真正的强制,而是社会力量博弈过程中所自然运用其力量的形式,个体对某种意愿的强度,也构成他自愿的一个方面 ,这是资源竞争的一种方式而已。真正的强制,在某种意义上而言,是深隐于人类的暴力存在的,即使这种暴力的存在不是即时的,但人类理性思维的那种逻辑推演的路径,能够理解到这种暴力的最终依托……

如果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形下,我们能够发现,即使是广泛的自愿交易,也存在权利侵犯与公平缺失的情形。那么强制的合作机制本身,就是公平的缺失——人类最明显的强制合作机制是奴隶现象——奴隶是一个社会成员,但这个社会成员本身的社会权利却不存在,而仅仅是作为奴隶主实现其生活目标的一个工具,奴隶的生活支出,是奴隶主追求生活目标实现过程中的一种成本——这就是人类社会曾经广泛存在的奴隶现象——这种奴隶现象,在当今最发达的现代国家美国里,曾经导致了他们规模最大的一次内部战争——即美国南北内战,就是基于南方对奴隶制度的某种坚持。但奴隶制度的这种对同类的强制合作,是人类公平缺乏的最明显的例子——今天,一个正常的社会成员,都是自然地承认奴隶制的不公平的,也认为,奴隶制必然被历史所抛弃——马克思在建立对社会演变的发展方向时,他的历史观就是线性的,单向的,其中人类最早的历史发展阶段,就是奴隶社会——希腊与古典时代的罗马政权,在马克思的历史发展阶段时,都是标准的奴隶时代……

奴隶制是一种非常明显的强制合作机制——其不公平性在人类社会中已经是大部分社会成员的共识,并且现代社会也已经放弃曾经广泛存在的奴隶制——其实如果考察希腊与罗马时代,就是奴隶被广泛使用的时代——那个时代的辉煌,都是由那些奴隶主所创造的,或者说,只有奴隶主的辉煌才被人们记录下来,而支撑起这一辉煌的那些默默无闻的奴隶,却被历史文献选择了遗忘。这些处于整个社会最底层的群体,他们承担着这个社会运行所必须的最繁重的劳动,但却没有任何权利参与这个社会运行制度的讨论,也没有权利享受这个社会所创造的那些成果,当然更没有办法让那些历史记录者关注他们的喜怒哀乐,把他们曾经的身影哪怕留下一个细小的片断,以便后人能够看到他们存在过的点点记忆——但没有。他们在这个世界的绝大部分创造,都被人们遗忘。如果提起罗马时代,那些辉煌的名字,都是奴隶主,而奴隶,如果一定要我举出一个名字,也许只有斯巴达——他之所以被我们记起,仅仅是在这无数的奴隶之中,他是唯一一个举起反抗的大旗来反对这种奴隶制度的奴隶!

毫无疑问,奴隶制是一种不公平的制度,也是一种不平等的制度。这种不平等就是指——奴隶与奴隶主之间的不平等。当然,在希腊与罗马时代,奴隶主有另一个别称——那就是公民。而公民在今天却是 一个非常时尚的称号。但当时的罗马与希腊公民,其实本质上都是奴隶主。平等是与等级制相对应的——现代社会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有一个非常清晰的观念,那就是他们是平等的。但人类社会的平等制度,其实只是近代以来才有的理念。在人类久远传承的历史演绎中,不平等才构成人类社会合作的本质——这种不平等意味着人与人之间存在等级。不同的社会等级之间,他们之间所拥有的社会权利与得到公共支持的力度是不同的——这就构成了一个等级特征非常清晰的社会合作体系——即人类的贵族制度。

贵族制度在今天显然同样被认为是不合理的——而贵族制度是人类合作制度里,从奴隶制度演变而来的新型的社会等级制度。在这个制度里,平等的观念也是存在的——即在人类的贵族制时代,不同的社会等级是一个群体与另一个群体的等级差别——即越是社会低等级的群体,其数量就越多,而越是高等级的群体,其数量就越少,到最后,贵族除层的最顶尖者,就是国王——国王只有唯一的一个,它是一个等级制所形成的社会里最独特的社会成员,也是以金字塔而构成的社会秩序里,最尊贵的社会成员……贵族制度在欧洲被称为封建制——这种封建制度里,特权是存在的,并且特权的大小与贵族的等级有关。等级越高的贵族,其所拥有的特权就越多。而等级越低的贵族,其特权自然就越少。当到达最低的等级时,这个群体通常也最庞大,但就显然没有特权的存在了——这个群体,将为在他们之上的所有的特权拥有者的特权利益买单——这里,我们需要理解的特权是指一个社会合作体对这个权利的正当性的认可——即当在一个贵族制度被认为合理的社会里,特权的利益是一种正当的利益,并不构成人类社会公平观念的侵犯。只有当贵族这个特权阶层,当他们利用他们手中所拥有的权力——这种权力是基于社会某一个特定的公共功能的实现的——而他们之所以拥有特权,从现代社会认知的角度而言,就是因为他们是这个社会功能实现的权力的被授予者——当他们将这个社会授予的公共权力,进行超越其社会功能有效实现的额外利益的攫取时,才构成一种社会公平观念的破坏……

即我们需要理解的是,在人类的特权时代,或者等级制时代,那个时代的等级制被认为是合理的,就如同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认为奴隶制是合理的一样,在这种被社会公认的合理制度下所获得的权利,即使在今天看来是一种特权,但在那个时代却被认为是一种正当的利益,贵族或者社会的高等级阶层的成员,当他享受这种特别的利益的时候,他是不受诟病的,也不被认为是对公平的侵犯——相反,倒是剥夺悼他的这种特权,被认为是一种侵犯,构成对社会合作公平的破坏……

特权的非正当性是现代平等观念的产物,在人类的等级制时代,特权就不是非正当的,而是一种正当的社会权利。当特权受到侵犯时,特权所有者就会产生不公平的观念——在人类的特权时代,不公平的观念源自特权的所有者,利用其管理社会的权力,再追求自己额外的收益,让底层不仅负担其特权的利益,还要在特权利益之上,谋求更多的利益——而这种利益的获得,并非是通过特权所有者的创造行为来实现,而是通过他们所拥有的权力,通过剥夺底层的形式来追求更高的利益回报,这就构成了等级时代人们所认为的公平的破坏……

等级制时代,人类公平的破坏,主要是等级制时代权力的拥有者,利用其权力被赋予的自由裁量权,而获取其正当权利之外的额外的利益,从而构成对底层权利的侵犯,这是人类等级制时代公平被破坏的主要现象——之所以将这种破坏公平的现象单独提出来进行考察,是因为人类的等级制的非合理性,并非由等级制时代高等级者被授予特权而产生,而是由这种高等级者因为其滥用权力而牟利,因而被社会广泛的诟病,最终,这种权力的滥用,导致了整个社会对等级制的反省,从而最终产生了人类平等的观念,当平等观念一旦横空出世,则等级制就渐渐在不再在人类文化的合理性解释上具备正当性,最终,等级制就被人类的文化观念所抛弃——现代社会,即使是明显的等级制社会,他们也要通过声称的平等观念来获得其文化合理上的正当性……

等级制里的公平观念,在现代平等制度下被认为不再具备文化意义上的正当性,对其的批判,需要通过社会合作效率的理解上去追溯——因为等级制全错位社会激励,而这种社会激励的错位,会导致整个社会合作效率的降低,并且因此产生更多的内生冲突,从而在整体上降低了人们的自由选择域,因此等级制就自然地被人类所抛弃。当然,对其的最终批判,我们留待对人类平等观念进行阐述时,再进行深入的探讨。这里我们只就人类公平观念的演进建立一般的理解……

人类的公平观念与平等观念还是有区别的——即公平观念是一种社会文化合理性的利益边界被社会力量的非理性运行而破坏,从而形成了另一种利益格局——这另一种利益格局,就是利益的正当边界被另一个社会成员非理性地逾越,结果导致了社会权利的侵犯,通常这种社会权利的侵犯是需要受到社会公共支持力量的惩罚,但在人类的等级时代,这种利益的侵犯者,在很多时候就是公共支持力量本身,这就会使得公共支持力量自然无法对权利的被侵犯者提供正常的支持——即权力被收买——这在中国的古典时代,就是典型的官官相护,这个官官相护的机制,在整个中国的历史长河中是一种常态,很少有例外,是作为一个中国人的最显性的社会认知。但其公平被破坏也是作为一个中国人的正常认知——即在传统中国,我们是清晰地认识到官官相护的那种现实的负向合作的情形的,但这种现实的负向合作的情形,从来就没有得到文化观念上的正当性的认可——即使这种现象是一种普遍的存在,并且今天也没有改变,但从来就没有在国人的公共文化合理性观念上得到任何的正当性的认同,只是大家都对这种现象的存在,既深恶痛绝,又无可奈何……这就是一般社会意义上的公平观念——这种公平观念指的是对一种正当利益的社会现实的倾斜——而这种正当利益,可能同时也是基于社会等级制所认可的那些特殊利益的正当性……而平等观念——则是拒绝承认社会不同的等级制存在的正当性——当然,我们需要分别社会等级制存在与层级存在的差别性——这也需要在对人类等级与平等观念建立理解时进行深入的解构,即什么是人类的等级制,什么是人类的平等制,以及什么是一种社会正当的层级秩序……

所以我们会发现——公平观念是一种权力运行的动态机制所产生的,而平等观念,是一种权利的动态生成机制而产生的——这之中的差别,需要仔细地把握。人类的公平观念是基于社会权力的动态运行过程中产生的,而平等观念,是一种社会运行的平台机制,所以权利观念,构成我们对人类公平理念建立理解的更上一层的追溯机制。即只有在不同的权利基础之上,才能理解人类的公平观念——在一种权利基础上的公平观念,到另一种权利基础上的去考察,可能就不再具备公平性——如人类等级制时代的那种公平观念,到了平等制为基础而生成社会广泛的权利观念时,特权就不再具备公平的文化合理性基础……

这样,公平观念是在权利正当性的前提下产生的,离开了权利正当性的观念,我们就无法为人类的公平观念找到一个认知的坐标。而平等与等级观念,是一种社会合作平台的建构,而这种合作平台的建构,会产生不同的权利正当性的文化认同,特权在等级制社会里是具备文化正当性存在的,就如同柏拉图认为奴隶制是合理的一样。对人类公平观念的考察,需要考察其更上一层的社会合作的基础平台里,是哪一种合作形式占据着主流认知观念上的文化合理性的认同,如果是等级制,则基于等级制的特权利益就具备当时社会的文化正当性,则社会公平观念就需要在这种特权利益得到保护的基础上产生。如果平等观念取代了等级制,而社会合作平台是在一种平等观念的基础上型塑的,则那种特权的利益就自然会在这种平等合作的平台上丧失其文化合理性的基础,从而构成了一种不公平的现象……

当然,当我们进入到对人类公平观念的理解的时候,在更高的层面,需要理解人类的权利观念,而权利观念的形成,与人类建构其合作平台时,等级制与平等制谁具备主流文化意义上的认知合理性有关。一个社会主流观念认为具备广泛合理性的等级制,会产生相应的对特权的文化合理性的那种认知,从而使得在特权正当的基础上形成人们一般意义上的权利正当的观念——这时候,特权所有者的特殊利益,就成为一种正当利益,而非特权拥有者,如果想享受这种特权的利益,就成为了非正当性,而对特权拥有者的特殊利益的剥夺,就成为一种社会不公平的现象,需要公共的支持力量对这种权利的剥夺进行惩罚……

当然,我们需要进一步理解的是,人类的公平观念的产生,更多的是针对权力运行过程中的那种对权利的侵犯——对于人类历史与社会现象有着深刻理解的社会成员,会更多的关注人类公权力对公平的破坏现象,但私权力破坏人类公平也同样的存在,尤其是在一个大规模的私人组织之中,私权力对公平的破坏是同样存在的,只是这种私权力对公平的破坏,其所产生的内生冲突,对社会的冲击并不剧烈,并且也只在私权力所影响的小范围内对社会秩序产生影响,并不为大部分的人类思想者所关注——对人类公平破坏最剧烈的力量,是公权力,长期以来,人类对公权力的运行,其实是处于一种失控状态,公权力在攫取社会利益的时候,几乎到了肆无忌惮的地步——象中国社会被大家所广泛诟病的无官不贪的现实,就是公权力运行过程中,在社会利益格局中所体现的那种贪婪性,并且这种贪婪几乎是不可抑制的,甚至成为一种潜规则而在社会所有的合作层面盘根错结地存在着,除了对个体权力滥用者进行有限的惩罚之外,对整体制度运行的那种趋利的贪婪性,在等级制——尤其是建立在以官僚制为合作的基本形式的等级制,是无法将其对利益的贪婪属性进行有效的限制的,这也是等级制渐渐地被人们深恶痛绝的原因——即一种根深蒂固的对利益的贪婪本性,植根于这种制度的本身,并且与这种制度的存在共始终——对利益贪婪的攫取,成为人类等级制无法根除的痼疾,因此在等级制之下的社会合作,永远无法消除那种广泛存在的内生冲突,也成为社会公平被破坏的最主要和最根本的源头……

人类公平感的缺失,主要基于权力动态运行过程中,那种正当利益边界的被逾越——而更进一步的公平感的缺失,还在于利益边界被逾越之后,却无法从社会公共支持系统里得到正当的支持——对权利受侵犯者的保护,和对权利侵犯者的惩罚——这与公权力与权利侵犯者所建立的广泛的负向合作的关系有关,当然更多的时候,我们会发现,这种权利的侵犯,本身就是公权力本身基于其对利益的贪婪而导致的——而这种公权力的贪婪,如何可以通过权力的有效运行而获得那种非正当的利益呢?这与对公权力运行过程中的自由裁量权的授予有关——自由裁量权本身是一个法律观念,指的是法官在面对社会冲突时,他需要利用其理性,来对变化的社会事实与相应的文化合理性观念进行某种动态的对应——社会运行的复杂性,只可能对通常的社会特征进行某种一般性的观念表征,无法完全涵盖社会变化的那种复杂性,而要使法官正当地行使权力,就需要让这种社会运行的复杂性与一般的表征社会事实的观念之间,授予法官在一定范围内的自由对应,从而使得法律的观念与现实的事实特征进行对应,形成对法律权力的有效的运用,这就构成一般意义上的法律上的自由裁量权。但这种自由裁量权本身并不仅仅只有法官才具备,其实任何社会成员,在其对社会运行过程中,如何让自己的行为与广泛的社会文化规范与制度合理性进行对接时,同样需要广泛的自由裁量权——人类通过观念对这个世界进行意义表征时,使用的一般技术是化繁为简,而这种化繁为简的过程中,观念的产生是基于抽象的技术而生成的,而这种抽象的技术,通常只对少部分的社会特征进行归纳,并通过这种归纳而得出对某一社会特征的一般的观念表征,而现实生活中的复杂变化,必然导致这些观念表征需要通过更深刻的演绎法,来对与这些特征相对应的不同的社会事实,建立起观念的推进,从而使得社会意义得以在更广泛的现实复杂性上得到推进,人类对社会的意义表征的技术手段才能适应复杂而动态的社会变化情形,这就必然存在所有的社会成员对观念适用的那种自由裁量权——这是社会意义推进、并进下不建立广泛的社会合作的基础。离开了自由裁量权的广泛运用,则社会意义体系就无法有效建立起来,社会合作当然也就更加举步维艰……

自由裁量权对社会运行的有效建立是非常重要的,这是一种动态而普遍的存在,只有对所有成员进行适当的自由裁量权的文化合理性的认可,才能让社会的动态合作得到及时的推进——当然自由裁量权并不仅仅限于对社会变化特征的观念对应,还存在个体在复杂的社会现实过程中,不同的利益走向与自身的关系而导致的个体行为选择的多重可能性——这种行为选择,如果构成了一种权力的许可,就成为人类权力运行过程中的自由裁量权,而这就构成对人类权力运行合理性的深刻理解——如果我们要真正理解人类权力运行的过程,就需要理解在权力运行过程中那种自由裁量权的运用技术,而这种对权力运行的自由裁量权的运用技术,从本质上构成人类合作力量运行的一个最根本方向的认知——如何理解人类权力的运行机制,是人类社会认知中核心的方向……我们需要建立理解的是,人类权力的运行机制、个体的自由裁量权与人类所追求的公平观念的那种深层和动态的关系……

我们需要理解人类的权力运行机制——但对权力运行机制的理解,离不开对人类自由裁量权运行的有效理解——前面我们稍微涉及了人类自由裁量权里,关于观念与事物对应的那种个体理解的自由裁量——但这只是自由裁量权的一个很小的方向,并且也不是主要的方向,也许恰恰是学术上努力追求共识的方向。自由裁量权在人类实践中的真正运用,其实主要在于不同的变化方向的选择问题——我们知道,人类与自然互动,本质上是与变化互动。这种与变化互动,会产生不同的变化方向——首先是人类建立了不同变化方向与环境力量的那种理性的关系的认知,人类才可能产生与变化互动的实践要求,但这种实践要求,需要人类自身的力量能够介入变化过程中,并且这种力量的介入能够影响到变化的方向,否则,当人类的力量无法改变变化的方向的时候,人类可能就只能听任变化的发生,从而被动接受某些变化的结果——这些,在传统中国,被认为是天道的意志,人们被动地接受天道意志所演绎的结果,并且在这种变化与结果面前得到人们认为的最恰当的与这个他们无法控制的力量的互动的方式——如中国传统社会的日出而作、日落而息——就是基于地球自转所自然形成的生存环境而养成的与这个环境变化相适应的最适当的行为方式。这样的环境力量所引导的变化,在自然的环境中是大量存在的,当人类力量无法改变变化的发展方向的时候,他们对这个变化的认知依然是有指导意义的,因为他们可以通过调整自己恰当的行为方式来适应这种他们无法改变的变化情形——中国沿着长城分东西二个特征有着显著差别的区域,这种特征的差别,就在于降水与他们所种植的作物生长的关系——在长城以东,降水量能够保证他们所种植的作物的健康生长,而在长城以西和北,人们发现,降水量不足以保障这些作物生长所需要的水量——人们就选择在长城以东和南作为他们生息繁衍之地,而让长城以北的地方,成为游牧民族生存的地方……这是当人类无法改变环境条件时,他们就选择与环境条件相适应的行为方式,从而努力追求在一种即使他们无法控制的环境变化,依然可以得到一种最恰当的生存方式——在这现代学术上被认为是环境决定论——其实从本质上而言,就是人类理性的能力是有限的,他们只能有限度地改变环境的条件,环境的特定变化,如果其条件改变所需要的力量,超过了人类理性能力的限度,人类除了适应环境,就是离开这个环境,很难有第三种选择……

人类的实践,只能在他们理性能力可以改变变化方向的前提下展开。离开了他们理性能力可以改变的环境条件,他们就只剩下被动地适应环境这一个选择——被动适应的选择,其实就是要么在环境的约束条件下追求最大的生存空间,或者离开这个环境的约束条件,从而在新的环境条件的约束下展开人类的实践。总之,环境本身是构成一个有效的约束条件的,人类如果深入地考察他们的行为展开,就会发现,这个环境的有效的约束条件,会印象鲜明地塑造了人类特定的行为方式——最主要的行为方式是我们所看到的四季更替所产生的人类农业文明的基本行为方式——春耕夏种、秋收冬藏——这就是国人在传统的四季更替演变的环境下所形成的那种与自然适应的生活方式……

我们所需要谈的并不是自然的环境条件对人类行为选择所构成的限制,以及人类力量所及的时候,对环境条件进行改变的那种自由选择域的生成——这些构成人类与自然互动的实践的一般方向——这种与自然互动的选择域的生成,与人类对自然变化的认知深度相关,人类对自然变化的认知越深刻,他们与自然互动的选择域就越宽广,他们与自然互动所获得的回报就越丰厚,他们从自然本身的变化中所获得的自由的程度就越高——这样,从自然中拓展人类的自由,就成为人类自由拓展的一个重要方向,而这种自由的拓展,与人类认知的深入有关——这就会发现,认知的探索,就是人类自由拓展的一个主要和基础的方向——这也是人类努力追求对自然认知的一个根本的激励——今天,对自然的科学探索以及将科学转化为人类的技术能力,成为人类认识自然和提升自己实践能力的一个最重要的方向,也是人类知识创新的最主要的源头——我们需要对人类科学与技术进行专门的探讨……

但是,人类的实践是通过合作而展开的,不同的行为责任,是由不同的社会成员去承担的——我们需要记住的是,当社会成员展开其履行责任的行为的时候,其实他同时拥有相应的利益存在,这样,我们就会发现,其责任的履行与利益的走向,都构成了相应的社会变化的方向——人类的一切实践行为的展开,就都不再是一种单独的与自然变化的互动,而是同时也与社会变化进行了某种形式的互动,这种与自然的互动,由人类对自然变化的认知来提供指引,而与社会的互动,则由人类的社会认知来提供相应的行为指引。当与自然变化的互动,需要人们运用其对变化的认知,以及自然本身的复杂性而进行相应的自由裁量时,与社会的变化互动,当然也就同时存在着社会不同的变化方向,与行为展开人的那种深层关系,我们需要考察行为展开人的利益与责任目标,从而考察其在社会行为展开中的自由裁量权运用的一般方向,与社会所要求的方向,这二者,在通常的情形下都可能存在冲突,从而构成我们对人类社会行为展开理解的一个关键的维度——即个体在社会自由裁量权的有效运用,其一般的方向,我们究竟应该如何去建立有效的理解……

自由裁量权——会是我在未来展开阐述的一个对人类行为展开理性理解的一个不可或缺的方向。人类公平的缺失,就是个体自由裁量权的运用下形成的,而个体自由裁量权的运用,会基于二个方向来扭曲人类的公平存在——其中一个方向是对自然认知而所形成的个体行为展开的特定的行为信息——这些行为信息是其他社会成员所不知的,或者只有有限的认知,而行为展开人对这些信息,却是全知的,这构成一般意义上的信息不对称——对于信息不对称的技术考察,我们也需要进一步探讨——这是人类一切社会行为展开所必然面对的一个基本的事实平台,而社会认知,离不开这个事实平台。而对信息不对称的深刻理解,是我们对人类行为建立理性认知的又一个不可或缺的方向,我们也需要对此进行深入的挖掘与探索……

但人类公平的被扭曲,在很大程度上同时还是权力的滥用所导致——如何理解人类权力的滥用呢?这又是一个问题,尤其是,权力是什么呢?我们并没有展开阐述,而在对权力展开理解之前,我们前面已经阐述了人类的规则存在,权力与人类的规则运行有关,是一种制度层面的规则运行……

我们再回到对公平观念的理解——公平观念与人们在动态运行过程中的那种权利归属有关——凡是对权利进行侵犯的行为,我们通常就认为构成了对公平的破坏。而保护权利,本质上就是保护公平。人类公平观念的产生与演变,与人类社会追求合作有关——而人类的合作体系,通常会建立在二种人与人的关系的基础之上,一种合作关系是等级制,而另一种合作关系是平等制——在等级制与平等制的不同的合作体系里,我们会发现公平观念的演变,但这依然是一种深刻的社会认知……

无论是效率还是公平,都是社会合作所追求的目标——个体在一切行为的展开过程中,都会自觉地追求其行为的效率。但当个体追求行为的效率时,他的行为选择方向导致社会合作过程中,其他社会成员的权利受到侵犯时,就会产生利益边界的突破,这种利益边界的突破,构成一般意义上的权利的侵犯,而权利侵犯,就是一个社会公平缺失观念的产生——离开了权利的侵犯,我们可能就不会产生公平缺失之感……

对于社会合作,我们需要建立有效的微观视角,通过这有效的微观视角而对具体的变化进行追溯,看这个社会合作,什么才构成效率与公平,然后再考察这个过程中,不同的社会成员的利益边界以及其所应该履行的责任,从而通过责权利的对等分析框架,来理解他们责任与利益的边界,从而建立起相应的效率与公平的深度理解,这构成我们对效率与公平观念的社会认知的探索方向……

贺道圆 Daoyuan He

贺道圆,总体哲学网站的发起人和维护者。承担父亲贺君山在海内外思想著作的发表责任,并主持“什么是文明”和“人类文明研究”等栏目,系统阐述以自由、公平、责任和协商为核心的文明观。希望通过哲学、制度和政治的结合,推动人类文明未来的反思与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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