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文明(101)——内生压力与公共强力

人类要生成他们在自然状态下不存在的那种社会秩序,就需要建立起广泛的社会共识——可以说,秩序就是在一系列的共识之下生成的。而共识的达成机制,其实就是社会动态互动过程中的自觉与共同的选择——人类社会中形成了很多的共识,这些共识,构成人类形而上的认知基础。离开了人类的共识机制,人类社会的认知无法生成,人类社会的秩序也无法生成……

前面我们谈到了人类的意义体系建立过程——观念、语言与文字与现象世界的那种对应,构成人类意义体系建立的共识——没有意义体系建立的那种共识,你无法对这个世界建立理解,即人类的认知就无法有效建立起来。人类的认知无法建立,就只存在单独的个体对这个变化世界的理解,这种理解是离散的,无法让他人建立共识,认知的共识无法建立,行为的一致性也就无法建立。所以人类的认知是在意义体系建立起来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而行为的一致性,是在对变化建立认知的共识基础上生成的,即人类的秩序与认知的共识建立有关……

但是单纯的认知,只是人类理解这个变化的世界,并将其描述出来。人类需要与这个世界进行物质与能源的互动,因为人类本身并非一个完全自给的自我可以独立存在的生命体,人类无法依赖自身而独立地维持其生命的存续,他们需要与这个世界进行物质与能源的互动,这种互动,是补充人类生命日常活动所需要的资源,同时将自身生命运行过程中的废物排除出体外。并且还需要努力避免自己不成为其他生命的能量来源——即不成为肉食动物的口中食——因为这样,人类就失去了生命。同时,人类还需要繁衍其种族,维持其作为一个种群在这个星球上的延续,否则,人类种群就会在这个星球上消失——当然,仅仅保持生存与繁衍,只是这个星球上生命的最低级的存在,人类需要创造更丰富的精神需求,并且满足这些精神目标的实现,从而创造灿烂的人类文明……

在这个过程中,我们当然会发现人类认知建立对他们行为展开的重要性——但人类是需要通过实践来展开他们的行为,而这些实践行为,是在一个动态的机制下有序地进行的——如果人类满足于他们在自然的生存状态,他们不对自身的行为进行任何约束,或者不约束他们的任何同类的成员,让其在力量所及的范围内为所欲为,这就构成了一种自然秩序——当上帝或者造物主赋予生命以力量的时候,他其实是并不约束生命运用其力量的,生命大可以随意的运用其力量来追求其生命目标的实现,但在现实的自然的情境中,我们会发现,生命即使可以任意运用其力量,它们依然只能实现非常有限的目标,即仅仅能简单地追求生存与繁衍目标的有限实现,在很多的情形下,甚至生命离这些目标都无法实现,因为生命的力量其实是非常有限的,造物主并没有赋予生命以无限的力量,当生命拥有无限的力量的时候,它们就能够实现更丰富的目标,但自然状态下的所有生命,其力量都是有限的……

其实我们就会发现,力量的大小与自由的拓展密切相关。人类其实在最初的时候,力量是非常有限的——他们并不处在食物链的顶端,因为他们的力量不如狮虎这些猛兽,他们经常会伦为这些食肉动物的口中食。这是人类刚性力量的不足——但人类拥有另一种力量——智慧,这是一种柔性力量,人类有效地运用这种柔性力量,来拓展自己的力量,从而使得他们得以脱颖而出,成为这个星球上事实的主宰,到今天,从人类对这个星球的控制力而言,他们事实上是这个星球上的主宰——因此,人类自诩为高级生命,智慧的生命……

人类在合作体的有效建立过程,是需要对自身的力量行使方向进行有效的调节——如何行使自己力量的方向,首先是个体自我的调节,这种自我调节其力量方向的激励机制就是利益。但个体力量行使的利益的方向,可能与合体之利益、组织利益或其他社会成员的利益方向不一致,并且不同的组织与社会成员的利益方向恰恰需要在个体行为展开的时候同时实现——这时候,冲突就发生了。这种冲突的发生意味着,在个体可能对其力量行使向不同的利益方向展开的时候,这不同的利益方向中,有一个方向是行为展开者个体利益最大化的方向,而其他的方向是合作体利益最大化的方向——而这合作体利益最大化的方向,可能是特定组织的利益最大化,也可能是社会利益最大化(社会利益最大化的一般方向是社会成员在其力量缺位时依然能够保证其权利不受侵犯——这是主要和基础的社会利益最大化方向),这种利益冲突的动态存在,是所有的社会成员在其行为展开过程中,几乎是时刻和动态地存在着的——如何保证个体成员在追求其自身利益过程中,其行为的展开,朝着既实现他的个体权利的利益方向时,能够使社会利益变化的方向同时也得到实现,即个体在追求自身利益的同时,充分履行该利益中所需要承担的社会责任——这是人类社会合作过程中需要解决的问题……这也是人类社会最基本的社会冲突之所在……

在这个过程中,人类社会通常会有三种技术手段来让个体行为展开时,达到社会利益与个体利益的同时实现——这三种技术手段,首先是道德激励,第二是内生压力,第三是公共强力——人类通过这三种力量的有效行使,能使社会成员在其行为的动态展开过程中,在实现该成员自身利益的同时,也兼顾社会利益的充分实现,从而使得个体理性与公共理性成功兼融……

当然,在人类的社会实践中,个体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同时实现的现实情形,是存在的,并且这种个体利益与公共利益同时实现的情形越普遍,则社会文明程度就越高——但是,我们会发现,在社会合作过程中,这种个体利益与公共利益同时存在的情形,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形下,人们会发现,在很多时候遗憾地失败了——这种失败,导致人们对社会道德的滑坡具备呈负面与悲观的评价,也对社会公共强力在追求社会公共目标实现过程中的那种失败充满悲观的判断。同时也对内生压力的失效啧有微辞——如果当一个社会普遍的道德、内生压力与公共强力都无法对公共目标的实现无能为力时,并非这个社会没有追求公共目标实现的激励,而是这个社会里,对个体权利保护的失败所导致的——当一个社会无法有效地保护个体的权利的时候,我们就会发现,社会调整其成员的力量行使方向、以追求合作体公共的文化目标实现的愿望就会落空……

首先我们来谈人类的道德约束——道德约束是通过个体对人类所追求的公共目标的那种合理性的体认、并在个体行为展开中自觉践履这一公共的文化目标,从而避免自身在追求个体利益的过程中,对其他社会成员的利益进行侵犯——这种侵犯通常是以逃避责任履行的方式而有效实现的——从而追求自身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同时实现,这样的行为,在人类社会的行为的价值判断中,就是道德的——即道德行为,是个体在与社会互动的过程中,由于特定的行为是在合作过程中通过分工的形式而由他来履行的,这个行为的履行,既有个体自身的利益所在,也同时含有其他社会成员的利益——个体通过履行行为的责任而让自身的利益与其他社会成员的利益都同时得到实现,而这个过程中,由于信息不对称,个体存在逃避责任的可能性而不让社会其他成员对其逃避责任的行为进行有效的追究——这能够让他自身的利益实现最大化,但却侵犯了其他社会成员的利益——这构成一种社会文化观念上的权利侵犯——在个体有这样的选择空间的时候,他依然放弃这种让自身利益最大化的选择方向,而不逃避相应的责任,保证其他社会成员的权利不受侵犯——这就构成人类文化观念上的道德行为……

我们会发现,道德行为,有效地实现了人类社会合作的个体目标与公共目标,而这个目标的实现过程中,是在个体自觉地选择其文化目标的过程中,通过不逃避责任或者不滥用其信息优势的力量而实现的,并不需要社会通过额外的力量介入——如内生压力或者公共强力——因为一切额外的力量介入,都意味着社会成本的增加,使得社会合作的效率降低——当个体在社会合作过程中,努力追求道德行为,这就能够使整个合作的效率最大化,同时也使得社会合作处于公平不被破坏的过程中,这是一个社会合作的最理想状态——所以人类的道德行为,对于合作体而言,是十分重要的。一切社会都努力追求人们行为的道德性,而使得合作本身在一种几乎没有冲突的前提下自然地演绎,使得整个社会日常运行,自动地在理性的秩序上运行,这是一种近乎理想的人类秩序状态……

人类的道德感召,在实现人们所追求的理性秩序的过程中,固然是起作用的,任何一个社会,都自然地存在一部分人,他们具备充分的道德激情,努力使自己的行为实践符合社会的道德规范,从而使得在追求自身利益的同时,也及时履行相应的社会责任,也努力使自己的力量行使符合社会一般的文化规范,而不利用自己所掌握的信息优势,而滥用自身的力量,从而对其他社会成员构成权利侵犯——这样的社会成员,我们几乎在所有的人类历史上都能够发现。但悲哀地说,这样的道德行为发生的概率,在所有的社会中其实都并不高,比起人们为了追求其利益而行使对他人权利侵犯的行为,道德行为几乎在人类所有的时代都不占有主流,而只是少部分人的高尚的自觉行为而已……人们发现,他们无法仅仅通过道德的感召而使得社会在追求利益的过程中,自觉地达到个体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同时实现,使得社会秩序自动地进入理性状态,而让非理性秩序在这个他们的合作体里销声匿迹——这几乎是人类社会合作不可能实现的梦想……

人类需要创造有效的合作力量来调整社会成员的逐利行为,使得其在追求自身利益实现的过程中,不能对其他社会成员的权利造成侵犯,从而努力使得社会冲突得以避免——人类所建构的社会合作力量,通常有二种,一种是内生压力,第二种就是公共强力……

内生压力是社会成员对一个人的社会行为展开过程中,由于追求与公共利益有矛盾的个体利益而受到的负面评价体现出来——即一切社会成员,其本身其实是生活在一个合作体中,在这个合作体中,他在诸多的利益目标的有效实现,依赖社会成员与其合作的意愿,而这种合作意愿依赖于社会对他的评价高低——如果一个社会成员,当社会对他的评价越高的时候,人们在日常社会互动中,就倾向于和他有较高的合作意愿,从而他发现,这种其他社会成员与其较高的合作意愿,能够使得他通过合作而追求利益目标的实现更容易取得成功,这样,几乎所有的社会成员,都是非常在意其他社会成员对他的评价的。当其他社会成员向他作出正面的价值判断,他就能够感受到一种对他行为的激励,他就趋向于更努力去做这样的行为。如果其他社会成员对其行为作出负向的价值判断,他就会感觉到某种沮丧或者失望,就倾向于中止该行为,或者努力让这一行为信息得到有效的阻止,不让其他社会成员所知道,从而避免他们对他作出负向的价值判断,这就构成一种社会互动过程中有效的内生压力……

在人类的社会合作过程中,每一个社会成员都不是一个孤立的个体,他必然生活在一个特定的社会环境中,在这个社会环境中,他需要与很多的其他社会成员进行互动——而这种互动,就必然产生广泛的社会规范,同时进一步演绎出社会合作的规则体系,这才能构成人与人互动的基本形式,这些互动的规范与规则,都是在人类追求合作过程中自动地生成的,规范作为一种伦理的存在,是形而上的认知,而规则则是基于社会可以形成与伦理规范相对接的感觉直观的对象,从而使得规范得以成为人类实践中的规则存在——这是认知与实践进行衔接的必要的技术——即人类的伦理规范与社会的规则体系的衔接渠道是在实践展开过程中自动地落地的,这里,我们需要接下来进行阐述。而在这个过程中,人们就会从广泛的社会互动中,习得社会互动的那些伦理规范,而这些伦理规范,本质上是调节社会合作的利益边界的,如果一个社会的互动,不涉及到利益的边界,则该行为的展开就属于个体自由的范畴,不会受到社会其他成员的干涉,只有对社会成员的利益构成侵犯,或者存在利益的边界的时候,其他社会成员才会介入该行为的展开,并且在伦理要求的范围内进行约束——这种约束,或者体现在内生的压力上,或者体现在公共的强力上——其目的一定是调整人与人互动的利益边界的,而内生压力与公共强力的差别是,前者只用来调整社会合作过程中轻微的利益冲突,而公共强力则是介入利益冲突比较强烈的合作范畴——并且这种介入还是受到清晰的公共授权的,只有当利益冲突到达相应的程度的时候,公共强力才会介入……

我们再回到对内生压力的理解——内生压力是源自社会合作过程中,社会成员对其行为所构成的对公共利益的侵犯而产生的其他成员的负向的价值判断,这种对公共利益的破坏通常指向轻微的利益越界行为,如一个人在售票口买票时排队,遭到其他成员的白眼,他就主动回到队伍的末尾……一个人想将手中的垃圾扔到地下而被另一个人所制止——这些都是内生压力对轻微侵犯公共利益行为的存在。当然,人类的公共利益——或者公共目标,主要在于社会成员在展开其逐利行为时的利益越界,这种利益越界,既存在较小的利益越界,又存在较大的利益越界。而内生压力通常是调整轻微的社会利益越界的行为,是社会日常生活互动时所存在的一种普遍的人与人之间互动的压力——而这种压力,本质上是社会成员追求其他成员对自身行为的认可,从而能够使自己在进一步的社会互动中,得到更高的社会评价与合作机会……

当然,人类社会运行,促使社会成员展开其行为实践的主要的激励是利益——当利益的强度到达一定程度的时候,人们会发现,简单的道德感召与轻微的内生压力,对人们所构成的约束强度,不足以阻止他们逐利的行为——其实马克思就批判资本主义的逐利性,他认为,当资本的利润足够高的时候,资本家是不惜通过杀人越货来实现他们的利益目标的——并且人类社会其实广泛地存在杀人越货行为,人类的合作体,从来就不乏那些非理性的牟利行为,而这些非理性的牟利行为,通常就构成社会冲突的主要源泉——离开了对利益的争夺,我们就会发现,人类的秩序就会立即进入理性态。但人类社会合作过程中,其利益争夺几乎是不可避免的,是时刻和动态地在合作体里上演的,而这种对利益的非理性的争夺,也构成人类社会合作进入有序态的一个根本困境——人类无法通过简单的道德激励与内生压力这种低强度的约束,来使整个社会合作的利益秩序进入理性态——人类需要建构起更强大的力量,来约束社会成员的非理性牟利行为,从而使得人类的理性的文明秩序,在更大程度上得到实现……

当然,这种力量就是公共强力——人类的公共目标,还需要通过合作体里的公共强力来实现——离开了公共强力,人们就会发现,他们所追求的公共目标就无法有效实现,仅仅通过道德的感召与人与人互动过程中的内生压力,人类是永远无法实现他们所追求的公共目标的——他们需要建构起一种有效的力量——即公共强力,来追求其公共目标的实现。当然,在人类合作体演变的过程中,这种公共强力是一直也不曾缺位的,在人类社会合作体里,一直存在。但这个力量本身却长期被扭曲,并不能有效实现人们所追求的公共目标,反而成为社会非理性秩序生成的主要的力量……

这是一个有趣的事实——当然,非理性秩序观念的产生,也许对人类的文化建构而言,是比较靠后而产生的观念——在这种观念产生以前,人类的公共强力机构就事实上存在了。只有在这种机构在社会运行过程中,人们发现它与合作体本身的复杂关系,以及人们所追求的理性秩序的矛盾的现实中,人们才能发现这个公共组织本身,其所应该追求的目标,与其在现实中所追求的目标的那种冲突,从而认识到公共强力在现实的力量运行过程中,走向了与社会逐利的方向,而对社会公共目标的有效实现,它却越来越体现得无能为力……

人类社会公共强力的运行,是依赖组织进行的。离开了组织的力量,公共强力的运行就只是纯粹的个体在行使其力量,这就使得公共强力的力量受到很大的限制——即人类社会里,真正力量的呈现,大部分是以组织的形式实现的,个体的力量,在人类社会里会显现得越来越小,越来越微不足道,而人类组织的力量却越来越强大,越来越在个体面前成为了巨无霸——虽然人类社会里的很多个体,也呈现出有力量的现象,如一个拥有强大财富的个体,他的力量在人类社会里也是显得非常大的,但如果进一步考察,我们会发现,他的力量的实现,依然需要通过组织来间接完成——离开了人类的组织形式,人们发现,他们的力量就显得微不足道——组织越来越成为人类力量显现的主要形式,当然组织是通过合作而实现的,或者人类的合作主要通过组织的形式而实现,二者是一枚硬币的二面,我们几乎分不清,它们究竟谁是正面,谁是反面——即组织与合作,是人类力量呈现的基础的方式,虽然这里依然是通过个体的力量的组合而完成的,但当个体在人类共同体内是那么的微不足道时,他介入一个组织,却让他的力量得到了生动的呈现……

如果进入到对人类组织的考察,我们就会发现,组织其实是超过二个或者更多个的社会成员,追求一个共同的目标的实现,而进行的协调行为——这些超过二人以上的成员形成组织然后协调一致的行为,才体现出组织的力量——但人们如何让一个组织里呈现出那种围绕一个单独目标的有效实现,而其行为能够协调一致呢?这就需要组织的协调者与控制者的存在,而组织成员行为展开的协调性,需要通过有效的控制才能实现,这种实现组织成员行为协调性的技术手段,就是人类的权力……

我们开始进入人类调动其个体力量,而实现合作目标的核心技术手段的理解——人类权力之本质……

人类的权力是在组织里有效体现的,离开了人类的组织,权力将无法呈现出其力量——即权力是由组织成员行为的协调一致而完成的,离开了组织成员行为的协调一致性,你会发现,权力将失去其合作的力量……

但如何理解人类的权力呢?这是我们下一步需要重点阐述的认知问题——人类一直对其权力运行的本质处于认知上的混沌与模糊态,而对权力牟利的现实深恶痛绝——如果不理解人类权力在社会运行的合作本质,我们就永远无法完成对人类权力运行的理性调整,而对这一人类社会的核心的力量调整机制,缺失理性的把握……

但现在我们需要先理解,什么是人类的公共强力?公共强力的目标究竟是什么?

人类公共强力的产生,是人们在合作过程中,发现自然会存在社会成员对其他社会成员的权利的侵犯问题——当然,这个权利的侵犯之所以产生,其实也是因为成员之间互动的利益边界的突破问题。首先这些权利的侵犯问题,就象在自然的情形一样,依赖社会成员自己解决——即一个社会成员,当其权利受到其他成员侵犯的时候,由他自己来对权利侵犯者的反制,或者对其进行惩罚。当文明发展到一定程度的时候,就由与成员本人有密切关系的社会成员帮助其复仇——这就是人类社会的血亲复仇阶段。当然,在血亲复仇以前的阶段,我可以将其称之为个体复仇——这种个体复仇是在社会不存在血亲复仇与其他复仇的情形下的一种自然态——通常在学术界里称之为自然的正义。其实学术界上所主张的自然的正义,就是自然的状态下,二个人之间的冲突,就由二人自己以自身的力量解决,社会并不介入其冲突——就如同动物之间的争斗一样。这样的自然正义,其实其结果就是谁力量强,谁就能够赢得自然的正义——那本质上就是弱肉强食。但随着人类社会合作的深入,人与人之间合作的亲密性就显现出来,合作更亲密的群体就渐渐地成为一个更紧密的合作体,这主要体现在通过血缘而建立起来的社会关系,这些成员之间相比没有血缘的其他社会成员之间,就有着更紧密的联系,当然,当一个成员被另一个成员侵犯时,与他有血缘关系的成员,就会介入他们的争执,从而为他提供支持——这样,当一个人被其他的社会成员侵犯时,与其有血缘关系的社会成员就会帮助他复仇,这就形成了从自然正义向血缘复仇的演进——这个演进过程,意味着人类合作向深化的方向发展,即具有血缘的人群成了一个小规模的利益共同体,与其他血缘的群体有了差别,血缘间的成员,他们有更深的利益分享机制,当然也就有着更深的利益维护机制——这种利益维护机制就是当其成员被其他成员侵犯的时候,他们就会为其主张权利并且直接向侵犯者复仇——这是人类开始迈过自然正义而向血缘复仇的这个合作方向迈进。人类在追求自然正义的阶段,其实并没有什么正义与不正义之分,只存在力量的大小与强弱之分——即力量强大者就有正义,力量弱小者就没有正义——你什么时候看见过自然状态下的弱者会有正义呢?它们只是力量强大者的口中食而已……而血亲复仇——其实也与正义无关,因为有着血缘关系的成员,是无条件地维护其受到侵犯的血亲成员的,而当其他成员受到侵犯的时候,那同样有着血亲关系的成员又会为他复仇——结果,复仇就会无休无止,而成为世仇——仇恨会一直延续下去,不会停止——但是当社会不断地发展,复杂化程度增加,这种世仇性质的血亲复仇,就渐渐地形成了社会秩序生成的非稳定因素,如果是上上辈之间的纠纷一直持续下来,到了他们这一段,也许谁也分不清是非曲直了,并且彼此之间本来也并没有什么冲突,但仅仅因为上代间的恩怨,他们不得不兵刃相见……并且,血亲复仇也并不存在什么现代社会合作之间的那种正义与非正义认知,而是,谁侵犯了与我有血亲关系的成员,我就得为他复仇——其实那时人类正义的观念还没有诞生——也许仅仅只是为了某一次互动时,语言的不快导致了部件 升级,然后拳脚相向,再继之以兵刃,结果导致了伤害——于是仇恨就产生了,当受伤的一方以受害者自居,而对伤害者报复的时候,又造成了被报复者血亲成员的报复,于是报复就这样重复进行下去,没完没了……血亲复仇成为了世仇……

当合作体渐渐地强大的时候,人们就会感觉到这种成员间的血亲复仇,会对合作体的稳定造成影响或者破坏,需要介入对合作体成员之间的冲突,从而让冲突得到制止——如果一个合作体,有二个有血缘关系的成员,存在着彼此的世仇,相互不容,进行不间断的仇恨与杀戮,这会让合作体本身处于不稳定的状态。于是合作体里与他们没有血缘关系的成员开始介入他们之间的冲突——但一旦与他们不相干的人介入冲突,就存在一个问题,即他们需要支持谁?如果这种介入冲突的行为,不存在对二个冲突的血缘群体支持的强弱,即同等的支持,其实就无法中止他们之间的冲突行为,他们需要选择支持一方,而强迫另一方妥协,这才能让冲突中止——这就产生了人类的正义观念。即人们选择支持冲突双方中被社会认为是属于正义的一方,而对其进行支持,反对社会认为的非正义的一方,对他们的主张不预支持,这样,当社会力量介入并对正义的一方进行支持时,非正义的一方的力量立即就变得弱小,他们就不得不屈服,接受社会介入进行调整的结果,并且愿意接受相应的惩罚——这时候,人类就开始进入社会正义……

当然,这种社会支持的力量是作为一个整体而呈现的,这种整体的呈现,是为了合作体的稳定和持续——如果合作体分为二种力量,一种力量支持冲突的一方,而另一种力量则支持冲突的另一方,这样,冲突不仅不会停止,反而会加剧,导致的结果就是合作体内部的分裂,合作体本身就无法持续下去——所以对冲突双方的支持必须只能是一方,而不能对他们都进行支持,这种只支持一方的社会合作力量,就成为我们今天所说的公共支持力量,或者说公共强力——这种公共强力是支持冲突双方间正义的一方的,这就开始产生了人类正义的观念……

在人类的自然正义阶段,这个正义的观念其实是多余的,因为事实上不存在什么正义与非正义,只存在力量的强弱——只是当冲突发生时,所有的社会成员都以自身的力量来维护自己的利益,当自身的力量不足时,其利益自然就无法维护,结果他就会因此而丧失利益。当他与其他社会成员,通过血缘关系而形成了一种更深的利益同盟时,这些利益同盟的成员就和他构成了一个维持自身利益的共同体,这个共同体的成员是同进退的,当其他成员对他们中的一个成员侵犯的时候,他们就自然地对他进行报复——他们之间其实只存在一种利益冲突,至于利益冲突的谁是谁非、谁更有理谁没有理?这不是人类血亲复仇时代就产生的观念——在血亲复仇的阶段,谁侵犯了他的血亲成员,谁就是他们的敌人,他们就具有向他复仇的正义性,而当他复仇成功之后,被复仇者的血亲成员就具备了向他们进行反复仇的正义性,于是,这种复仇就无休无止地一代代地延续下去,构成人类社会合作体建立初期里,导致合作瓦解的非稳定因素——我们并不知道人类的血亲复仇在部落时代持续了多久?但我相信在人类更早的时期,那种自然正义是长期存在于人类的合作体之内的。但无论是自然正义也好——即仅仅由受侵犯者通过本身的力量来维护自身的利益,还是血亲复仇也好——即通过与自己有血缘关系的社会成员来维护其利益,其实都不曾产生人类社会后来的正义观念——他们仅仅是源于利益的被侵犯而进行报复和反报复的——而当面对利益的时候,也不存在人类后来的谁是这利益的正当拥有者这样的观念,而是谁先占有这利益,谁就拥有这利益。谁能够强力夺取这利益,谁就能够拥有这利益——这就是人类的自然正义阶段和血本亲复仇阶段一般的利益归属观念……

但是,当人类渐渐地进入了社会合作阶段,当他们需要建构公共的力量,来对合作体内部冲突双方进行支持,要求冲突双方里的一方妥协,维护另一方的主张——他们就需要产生一个社会一般认同的对利益正当性的判断问题——即一旦社会认为,合作体间的内部冲突既不能听任冲突双方的力量强弱而自我决定,也不能允许通过冲突者双方间的血亲关系的成员来进行彼此无休无止的报复,而必须在冲突双方间产生一个是非曲直的判断,从而决定社会成员冲突的正当性观念,社会就通过这种正当性观念而对冲突双方中的一方选择支持,而对另一方则强制约束,要求他妥协,甚至对他的行为进行惩罚——这时候,人类的合作体就进入了社会正义的阶段……

其实,如果要谈正义,就是社会正义的问题——自然的正义与血亲的正义,都与我们所理解的社会正义有着本质的区别——因为自然正义只是运用自身的力量对其利益的维护,而血亲的正义则是利益与自己有血缘关系的成员集体维护自己的利益而已。而社会正义则超超了这种单纯的利益的维护,而产生了利益正当性的观念,并且当社会公共力量对这种利益正当性的维护时,就需要在冲突双方间产生某种选择方向,即究竟应该维护谁的利益,而限制谁的主张,这就产生了人类社会基于合作的正义观念——而基于对正义的追求的冲突解决方案,就成为了人类社会法律产生的渊源与人类合作体里最重要的法律存在……

一个社会合作体里,公共强力的产生,当然是基于冲突解决的需要,但其实最初的公共强力的产生,其实可能更是源于合作体整体安全的需要——因为人类通过他们的智慧与合作而形成了有一定规模的合作体之后,他们的力量就得到了井喷式的放大,结果人类在面对自然的威胁的时候,他们就游刃有余,不再有什么恐惧——但是,当不同的合作体进行资源争夺的时候,就常常会产生冲突——这时候,人们会发现,他们无法在基于合作体内部的那种社会正义的观念而解决不同合作体间的冲突——在很长的时期内,人类社会并没有产生一个相应的机制,来解决不同的合作体间的那种冲突,他们需要对其他合作体与他们所产生的冲突进行暴力对抗——即每一个合作体都基于自身的利益而与其他合作体间进行对抗,并且这种对抗,通常是暴力的,而不存在什么象合作体内部那样的利益正当性的判断问题——当然随着人类社会合作规模的不断演进,这种不同合作体间的冲突,也渐渐地产生了冲突原因的正当性的问题,但这种正当性与否,由于没有一个更强的机制来束缚冲突双方的力量,使得强者即使不存在利益的正当性,依然能够通过暴力的方式来侵犯弱者的利益,因此人类不同合作体之间,就会经常产生战争——这构成人类社会合作体间的主要的暴力形式,这就要求,几乎所有的合作体,都需要产生一个暴力组织,来应对来自其他合作体间的暴力威胁,这就成为人类合作体间公共强力产生的最重要的原因——即人类需要产生对合作体本身的安全保护而对抗其他合作体暴力侵犯的强力组织——军队,以保护本合作体的安全与秩序……

人类社会合作体,在他们力量拓展的过程中,他们发现,他们自身的力量,不仅可以征服自然界里的那些天敌,还可以从自然的环境中获得更多的物质和资源——如他们通过作物的种植与家畜的驯养而获得远远超过他们仅仅通过采集与狩猎所获得的资源——但同时,当人们一旦能够获粮食种植或者驯养家畜的方式,来获得更多的生存资源的时候,这些生存资源就不仅仅能够维持他们自身的生存,还有更多的剩余——而这更多的剩余,就成为了人类其他成员觊觎的对象——人们发现,他们能够通过组织暴力的方式,来强行征服那些从事粮食种植的成员,将他们种植作物的剩余资源进行掠夺,从而可以实现不劳而获——这时候,种植粮食的那些成员就发现,如果不组织有效的抵抗力量,他们就不能平安地享受自己通过种植而收获的粮食成果,于是,几乎所有的粮食种植合作体,都不得不被动地组织起有效的抵抗力量——这个抵抗力量,就是他们不断发展的组织暴力——军队……

军队作为合作体里的公共强力,本质上就是为了维护他们自身合作体免受其他合作体的侵略的——最初人类的合作体规模还不够大,每一个合作体都只有很少的几十个、上百个成员,当不同的部落间发生冲突的时候,所有的部落成员——尤其是男性成员,就都得参与战斗——在这个过程中,个体成员的力量大小,就可能决定战争的胜负。当一个部落里存在若干个勇士,他们力量强大、战斗力超强,就能够在彼此的冲突中取得胜利,他们就自然地成为部落受尊敬的成员,因为他们在保护部落的过程中,具有其他人所无可替代的功劳,于是他们就成为部落当然的英雄。我们看到荷马史诗里的那些记载,会发现,那是一个崇尚英雄的时代——但荷马史诗里的英雄,其实都是一些大力士,或者是战无不胜的战争中的强者——这是当人类在小规模冲突时,个体的力量在战争中的作用不可忽略,因此他们的重要性就显现出来。但随着人类合作体的不断扩张,冲突规模不断地扩大,个体力量在整个战争中的重要性就不那么凸显了,而对整个军队进行有序组织、并且指挥军队进行作战的社会成员的重要性就显现出来,这时候,军队的首领就渐渐地成为了人类公共强力里的最重要的成员——他们最终都成为人类社会最高的决策者——国王、贵族或者其他的领袖人物——成为人类秩序生成里最举足轻重的人物……

在谈到人类公共强力的时候,我们其实就无法避免来谈军队——其实我个体更愿意从人类组织暴力的角度下来考察人类的军队存在。军队是人类纯粹的暴力机器,而这暴力机器,从直观的角度来考察,就是人类力量的强大,这种力量的强大,在原始的阶段,就是社会成员的个体力量的强大,但当这种组织暴力演变到后期,我们会发现,个体力量的强大固然构成军队战斗力的主要组成部分之一,所有的军队成员都会对其体力的强弱有基本的要求,但是组织暴力里的真正的强者,其实是指挥这个组织暴力运转的军队的领袖人物,他们都渐渐地在历史的演变过程中,成为人类社会里真正顶尖的精英,也成为左右历史进程的风云人物,而人类对其组织暴力的有效控制,也成为人类文明演进过程里一个最艰难的瓶颈——我们会发现,人类的秩序,其实在很大程度上受制于组织暴力的首领的个体意志,而这种个体意志对组织暴力力量运用方向的影响,与人类最终秩序的生成,有着根本的关系——我们需要对此进行努力的考察与探索……

我们需要专门对人类组织暴力进行考察,但组织暴力是人类公共强力的重要组成部分,甚至是一个社会秩序最终生成的根本的力量,无论这种力量对文明本身的公平性所起的作用如何,同时这种公平性又如何影响到整个社会合作的效率,但我们对人类秩序生成的考察,需要从对组织暴力如何切入社会合作的其他层面,其所构成的影响力来思考与探索——尤其是,当人类的合作体规模越来越大,而组织暴力也从社会中分工出来,而成为一个独立存在的组织,承担着对合作体安全的整体维护的责任,但同时也对合作体内部的破坏秩序的力量进行最终的惩罚力量,组织暴力对于一个合作体秩序的生成至关重要,是构成合作体公共强力的最重要的力量。但社会的公共强力其实并不只是简单的组织暴力,还有其他的公共强力的存在——这种公共强力的存在,在人类社会的发展过程中不断地演变,最终演变成今天我们一般认为的政府形态,它构成人类公共强力的一般形式,并且所有的人类政府组织,都自然地承担着不同的公共功能,就象前面我们举例所说明的二种重要的公共强力——法院与军队,他们其实都自然地构成人类政府组织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并且承担着政府组织有序运行的不同的功能——而政府是现代公共强力实现其公共目标的不同组织的一个合作体,整个公共强力构成政府所有的机构,并且由政府的机构来履行公共强力的不同目标,从而实现公共强力的有序运用……

当我们考察人类秩序的生成的时候,我们会发现,人类行为的展开,是围绕着利益的激励而有序进行的,而利益的产生,在很多的时候需要依赖合作,合作本身就自然会产生责权利的对等问题,而责权利的对等问题,就会产生相应的社会冲突——这些冲突会构成人类社会合作的破裂——人类需要努力维护其合作秩序,他们需要相应的力量来保证合作秩序——这种相应的力量,通常在非合作层面,就是个体的道德自觉,而在合作层面,就是内生压力与公共强力——道德的自觉指的是个体自觉地遵守其利益的边界,从而在合作过程中就不会产生冲突。而内生压力,就是当个体无法通过道德自觉来遵守利益边界的时候,就通过社会成员对其的负向评价,而让个体重新回到其利益的边界,从而恢复人们期待的利益秩序。但在很多的时候,人们发现,仅仅依赖内生的压力,并不足以让社会的利益边界回归到人们期待的正当性范围,因为当利益的激励足够强的时候,人们会选择漠视社会的内生压力,而我行我素,以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这时候,人们就需要通过建构社会的公共强力来对个体的逐利行为进行强力的控制——而公共强力对个体逐利行为的强力控制,是人类公共强力产生的一个重要因素,但人类公共强力产生的另一个重要因素是,不同合作体之间并没有成熟的冲突解决机制,而只能依赖单纯的暴力,于是任何合作体,都不由自主地产生了组织暴力,以抵抗外部合作体的那种暴力侵犯,于是组织暴力就成为合作体保障其安全的重要力量,也是合作体内重要的公共强力——当然这个组织暴力同时也维护合作体自身的秩序——其实在传统的中国,我们几乎认为一个合作体的秩序就是组织暴力所决定的,很多年以来我们从来都是崇尚枪杆子里面出政权的——当然,我们需要对人类的组织暴力的理性与非理性进行深入考察,这里就不再累赘了。而人类的公共强力,当然并不仅仅是满足于解决社会合作的冲突以及外部的安全问题,一个合作体,其实还有更多的公共目标需要实现,这都需要通过公共强力来调动力量来有序实现——当然,随着社会的发展与分工合作的不断深化,人类的公共暴力就成为了政府这一个复杂的组织集团,这个复杂的组织集团,分化成不同的形形色色的组织,承担着不同的合作体的公共目标,甚至因此产生了专门为这个组织有序运行而在整个合作体征集资源的组织——税务组织,他们负责在整个合作体里征集资源,来保障政府其他组织的有序运行,使得它们不必担心在组织运行过程中,资源缺乏……

无论是人类的道德约束也好,内生压力也好,公共强力也好,本身都是对人类行为的一种约束——而这种对行为约束的力量,一种是人类自觉的约束,即人类基于其道德的自觉的选择,而放弃特定行为的选择。另外是人类基于社会成员对特定行为的不认同、或者在价值层面的负向判断,从而放弃该行为的选择。而第三种力量则是合作体对特定行为进行公共强力的阻止,或者通过公共强力来实践特定的公共目标,我们需要对人类的公共强力进行更深入的考察,但对此以前,我们需要先努力理解人类的道德观念与内生压力的存在……

即当规则是对人的行为选择的约束的时候,我们会发现,这种约束与人类的自由拓展的关系需要得到厘清。而当人类的规则不能仅仅停留在形而上的层面,而需要得到在实践层面的落地的时候,我们发现,人类需要有效的力量行使,而这种有效的力量行使,基于自觉的是道德的力量,基于社会合作压力的是内生的压力与公共的强力,这构成人类秩序生成的基础的力量,我们都需要对此有理性的理解……

贺道圆 Daoyuan He

贺道圆,总体哲学网站的发起人和维护者。承担父亲贺君山在海内外思想著作的发表责任,并主持“什么是文明”和“人类文明研究”等栏目,系统阐述以自由、公平、责任和协商为核心的文明观。希望通过哲学、制度和政治的结合,推动人类文明未来的反思与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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