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把个体的理性视为人类社会行动的引檠的话,那么,这一个个具体的人类引擎用力的方向就只有一个:利益。
二千多年前中国产生了一个伟大的史学家:司马迁。在他的传世名作《史记》里,有一篇篇幅不大,当时也不会认为是很重要的短文“货殖列传”,在这篇文章里,他写下了十六个字“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生动地描摹了众生在这个世界里追逐的志趣所在。这篇文章是史记里的倒数第二篇,但是在今日的我看来,他的重要性理所当然地超越他之前的所有篇幅。
在中国的古代世界里,一个重要的概念就是义:义者宜也。而中国历史的一个永远也不能清晰地厘清的二个概念的纠葛是义利之辨。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君子与小人的森严壁垒就从这义利之间得到划分:但事实上我们只有能力从最终的结果来寻找到中国历史上的君子和小人的终极分野。现实生活里的君子和小人的区别永远是主观的,模糊的,难以界定的。
合宜的利益的边界在哪里呢?似乎是一个令一切思想者都备感困惑的问题。
现代经济学是一门显学,一个重要的假设是经济人。即人是理性的逐利的动物。这种理性经济人的假设备受思想者的诟病:似乎机械的个人是一个永远拍打着算盘计算着一个个具体行为利益数量多寡以决定行动方向的剥离了情感的无机动物。这样的假设固然有推向极端,忽略了人类具体个体鲜活的感性感受,从而使它容易受到攻击。不过理性经济人的假设从人类宏观行为的显性社会后果来观照的话,是一个并不十分错位的对人类行为的精准的假设。如果非得用一个概念对文明体里的个体行为来确定可以理解的行为方向的话,我倾向于使用理性经济人的假设。
当我们在大量地推演人类的文化、规则、政治、经济与知识行为的时候,我们不能离开这一切行为背后的利益驱动因素。林彪曾在某一天的日记里明确写下这样的断语:离开了利益的判断,便什么问题也分析不清。看来在他的眼里,利益对人类个体行为的可理解性具有关键的力量。
毫无疑问,林彪的判断具有真知卓识。世界上有太多的人是跟着利益的指挥棒在转动的。唯利是图是一个否定的文化判断,但是这样的唯利益的马首是瞻的人是大多数人内在的驱动与自主的选择。当我们时时感叹人心不古、世风日下之时,其实就是在斥责这种唯利是图的社会风气。而义者宜也这一个清晰的阐述,也表明了中国儒家并不排斥一个人的适当的利益诉求,但前提是这种利益走向必须是适宜的,即从我们上面的复杂阐述中那种符合社会理性的利益主张。
实际上一个生活在过去与现代社会的人都会发现一个同样的问题:即个体不可能没有一定的利益主张。这种利益主张是个体在任何一个社会安身立命的本钱。我们面临的问题是,如何界定复杂社会里适当的利益诉求。如果社会剥夺生活在文明体里个体正当的利益诉求的话,那么失去正当性的不会是个体,而是这个社会规则体系本身。
并且,对于一切的社会行为来说,利益是核心的因素,个体的行为如果完全找不到利益的诉求,那么可以说这种行为是没有考察的价值的。只有行为里含有利益的走向,才会纳入文明体里知识分子的考察视野,其目的是确定这个个体行为里适当的利益走向,并且界定适宜利益的边界之所在。
那么对利益的合理性的认定,其实无关于利益走向本身,而在于这种利益走向的文化判断。一个人在一个行为里有利益的诉求是正当的,不能指望一个人可以在没有利益存在的地方有理性的行为。这个判断很重要,下一步我们就顺理成章地推演出一个对利益诉求的重要判断:只有当我们对个体行为的文化判断作出之后,我们才能对个体的利益诉求的合理性与否作出判断。即不能单独从个体在某种行为上有利益诉求而否定他的行为的合理性!所以我们通常的认知判断如:美国之所以在伊拉克行动是因为他们有石油利益在那里,这样的单纯从利益来否认其行为合理性的判断是草率的,有失公正的。因为行为的合理性判断是基于文化的判断来做出的。一种行为的合理性只有先从文化价值上被否定了,他的利益的合理性才会被排除。
实际上我们可以自然推理我们对一切行为的利益与文化判断:只有行为方利益诉求与人类文明体的文化判断一致时才有正当的利益。如果行为方的利益诉求与文明体的文化判断产生歧异,那么他追求利益的正当性就会受到质疑!
建立这样的对利益正当性的判断体系是必要的,因为人类大部分的行为的内在驱动力就是对利益的追逐:强盗与小偷都是有利益引导的,如果没有面包的利益所在,小偷的行为会象君子一样令人钦佩。
当然这种对利益的正当的推演的范围有多广呢?
一个人的利益正当性需要符合人类的文化价值。
二个人呢?似乎没有理由推翻人类普遍适宜的文化标准。
三个人呢?四个人?十个人?百个人?千个人?万人?十万人?百万人?亿人?十亿人?百亿人?
以此类推,其实我们就可以发现这种对利益正当性限定的文化标准其实适宜于一切数量的个人集合——企业、社区、民族、国家、信仰团体、以及其他一切的社会组织。
但是是否就适宜于群体的利益呢?
比方说:公共的利益,国家的利益,民族的利益,大众的利益,人民的利益?
这一个个的名词都令人心怀敬畏。为了党和国家的利益,我不惜牺牲自己的生命。这样的誓言对于生活在中国这个国度的人来说,其实并不陌生。党和国家的利益是不是就因此理所当然地超越个体的利益呢?那些上述罗列出来的集体利益,是否可以有特权超越人类文明里文化判断里正当性的标准呢?这些利益究竟是什么呢?
国家、人民、民族、公共利益……这些复杂的人类概念本质上是属于知识范畴。从文化正当性而言,这些范畴理念上是归属于正当性之列的。但是并不因此就必然具有正当性,因为人类很多的文化冲突都是和这些抽象的利益有关的。在我们的人类社会里,我们会发现,有人常常会借用这些抽象的利益与正义的概念,而对具体的利益进行某种划分,并且常常因为这种具体利益的划分导致文明体内部、文明体与文明体之间强烈的文化冲突与实质的冲突的存在。
我们如何在这些抽象的国家、民族、人民、公众利益与具体的可见的利益走向面前保持一种清醒的头脑,使二者之间保持一种和谐的一致性呢?这种抽象与具体的一致性的认可,是人类思想者们最艰难的头脑风暴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