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类文明之考察(58)——确定性(五)

在这里,我们尝试探索一下在一个文明体里,与合作建构有关的制度与规则的确定性存在。对这种确定性的体认,本质上是对一个文明体关键合作元素与合作机制的理解,是文明体里公平、正义与效率这样的最顶级价值观念得以实现的实践途径。

一个文明体一定生活在一定的地理领域,这个领域构成这个文明体里的个体的生存空间。土地、草原、河流、山脉、湖泊以及这块土地上出产的天然资源,如何使用这些土地、草原、河流、山脉、湖泊等,如何分配这块土地上天然存在的资源,对于一个生存于其中的文明体而言,不会没有对这些相关资源的利用与分配机制。这些利用与分配机制当然会随着时间的不同而有相应的变化,这些变化是随着人类实践认知与文化观念的转变而产生的,这种变化因素我们留待对人类的变化需求的理解时再阐述。这些机制的一定的稳定性对于一个社会来说是必要的。一定机制的确定,就保证了一定的利益分流,这种利益分流从某种程度上是这个社会知识体系对于合作效率与有效分配文化观念的实践表征。比方说对于古典农业文明最重要的土地而言,中国很早就有“耕者有其田”的文化认同,土地公有也是大家的共同意识,对于土地的私有与买卖,我们一向视为社会不稳定的根源,这种认知导致对土地买卖与土地集中的疾恶如仇。史书上对土地集中的谴责其实是代不绝书的。所以中国在很多时候是以土地公有为显著特征的,很多朝代会有授田令。孟子与许多古典文献里可以看到土地公有的记载。中国古代的井田制本质是对于社会组织与土地公有以及剩余收集以为合作体里的公共管理、防卫事务进行服务的一种想象模式,并不见社会实践的确切实例。汉初土地私有的记载较多,大土地所有者经常在文献中出现,王莽尝试恢复古代的井田制,但这种对社会的简单复古与读书人的理想主义与现实脱节太远,中国的读书人基本对社会实践的本质认知十分有限,这从他们尝试改变社会现实以达成理想社会形态时所使用的幼稚方法上可窥一斑。比方说康南海的戊戌变法,把政治实践形同儿戏。王莽的行为与此相类。北魏授田令,唐初均田制……都是土地公有的明证。这些制度最后都实行不下去,原因是制度实行初期人少地多,后来变为人多地少,并且也没有考虑到地少的地方,生活在其中的人的迁徙艰难程度:人们讨厌到一个不熟悉的陌生地方开始不确定性的新生活,而愿意留在祖祖辈辈生存的地方生老病死。这是一种深刻的人性:对于未知世界的不确定性的抗拒,对于已知的熟悉的世界的留恋与依赖。故土难移、重土不迁,是农业文明里最重要的文化观念。对于农业文明里最重要的生存资源土地而言,要想找到一种理想的土地分配模式,符合文明体里公平与效率这二种最高层级的文化观念是很难的。欧洲中世纪早期同样通过土地这种关键的生存资源来组织社会,这种制度被称为封建制度,现在一提这个名字,立即与落后、剥削、低效、不公平等一大类负向的文化评价相关联。实际上当罗马帝国轰然倒塌。广袤的欧洲大地上,日尔曼人与先前的罗马人杂居,面临着伊斯兰、匈牙利人和北欧海盗的多重冲击,生命的不确定性增加,而社会内部,由于行为规则的缺位,人与人之间暴力横行,极需进行有效的组织,通过长达数百年的漫长实践,在一种无奈但又广泛的社会自愿基础之上,封建制度终于在这块古老而新生的大地上得以确立。首先我们必须理解,一切社会,没有制度之恶永远超过制度之恶本身。人与人之间相处,必须建立一种稳定的行为方式,那就意味着必须建立人与人之间冲突解决的模式,而这样的模式的建构,既可能是自愿的,但大部分的时候,是超出个体自愿的心理的,特别是当机制达成的时候,个体来到这个社会时,他除了接受这种固有的机制外,没有其他选择,除非他选择离开这个社会,自我放逐。社会是不会为一个单个的个体的需要而特别修改行为规则的。如果这种可能性是必须考虑的,那么社会共同体可能只能做一件事:天天修改规则,因为共同体里每天都可能有新的加入者。这就是社会规则必须保持一定的稳定性,由新加入的个体来适应这种规则,而不是由社会通过修改规则来适应这些新的个体。

每一个社会里的核心资源可以说都是土地。人们的一切行动都是在这块土地上进行的,目前虽然人类的某些行为在月亮与太空中实现,但毕竟是极少数,并且他们的行动的资源提供还是生活在这块土地上的人们,他们也最终要回归到这块土地。而这种土地的所有制无非就只有二种:集体所有与个人所有。而从集体所有来看,因为集体本质上是没有意志的,所以集体实际上并不能真正拥有土地,它所拥有的是土地的分配规则:通过一定的方式将土地授与生活在这个文明体里的按一定规则确定的有资格的个体。而这种分配模式,又分为有限时间与无限时间,所谓有限时间,一般以个体生命阶段为考量,即当个体存在一天时,这块土地归他支配与使用,一旦个体的生命结束,那么文明体收回其土地进行重新分配。而如果时间维度是永远授与个体的话,那么这其实就是土地的一次性分配,分配以后土地的支配权不再归文明体,而归文明体里的个体进行支配。这样一旦当文明体里的土地分配完毕,文明体即不再负担土地分配了,而将这些分配权力让与生活在其中的一个个文明体里的个体来行使,这就是土地私有的性质。当然也许有些文明体根本就没有这个最早的分配程序,而是由早先的先民面对莽莽荒源,艰难垦荒,谁垦出谁所有,永远归他所有,这样他就拥有了他自己开垦出来的土地的支配权,当然当他死后,这土地的支配权顺理成章地归入他指定的人选,于是这种土地的支配权力代代相传。人类文明体的土地分配模式离不开这二种方法,或者其中之一占主要地位,或者二种分配方式同时起作用。

贺道圆 Daoyuan He

贺道圆,总体哲学网站的发起人和维护者。承担父亲贺君山在海内外思想著作的发表责任,并主持“什么是文明”和“人类文明研究”等栏目,系统阐述以自由、公平、责任和协商为核心的文明观。希望通过哲学、制度和政治的结合,推动人类文明未来的反思与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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