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事物如何变化,为什么是一种变化,以及应该如何变化,对于大自然本身来说是没有什么问题的,也不会成为问题。一个石头静静地躺在河床里,它如何变化都不会引起自然的关注,甚至于有没有变化都不是一个问题。只有有人类介入时,变化才会成为问题。当人们对某种事物的发展路径怀有某种稳定性的预期的时候,如果它不朝人们预期的发展方向进行演变,这时候变化才成为一个问题。变化是人类对世界的独特认知,是人类出于对自然与人类社会的某种认知,对事物的演变怀有某种期待,或者用一种复杂的规则来界定人们的行为,以期达到某种大家都有共识的结果,如果这种过程中,自然的某种力量或社会的某种力量改变了人类的这种预期,使它朝向另一个方向发展,变化便在人的认知框架里发生了。所以变化是有人介入时才会存在,如果没有人对事物稳定的预期的存在,变化即是不存在的因素:谁在意一棵水稻是否成长为谷子或者中途被虫子们吃悼呢?只有人因为谷子可以成为他们裹腹的食粮时才会对它的成长过程寄以特别的关注,并且把大量的虫子的突然涌现视为天灾这种不可预期的变化因素,想尽一切办法改变这种对人的预期有强烈脱节的变化方向而朝向预定的水稻正常成熟的路径发展。
古希腊哲学家认为人是万物的尺度。这意味着自然界与人类社会的一切存在的价值与认知都是由人来界定的。这一种人的视角事实上存在于人类的知识领域与人类社会的一切领域。变化的领域同样不能例外:变化因素的好与坏由人来界定。水稻生长的过程的预期是由人规定的,脱离这种预期的好与坏同样由人来认定。一亩水稻的产量的正常预期如果是六百斤,那么三百斤就是预期里坏的情形,而八百斤则是好的变化。
人类对于发生于自然界里的力量,常常努力用其他的方式来进行有效的弥补:为抗干旱,他们修设水渠。为抗洪涝,他们疏通沟渠与河道。为抗虫灾,他们喷散农药。为抗病害,他们使用药剂。这一切都是努力使自然里可能发生的坏的变化的影响减到最小。为了引导好的变化的发生,他们选择优良的品种,合理使用肥料,及时浇灌……
人类对于发生在文明体内部的行为方式的变化不定,使用了复杂的规则体系来引导个体行为的稳定性:日常生活礼仪,人与人复杂的关系确定,社会复杂的利益分割,一切职业伦理的建立,对于破坏规则体系的社会道德压力以及强制性法律的存在……都为社会某种稳定的预期建立了文明体里的集体共识。文明体里用这样的共识来界定个体行为的合理性与个体在追求自身利益时的行为规范。这是通常的情形。
人类面对大自然的不可预期的力量时,他们只能运用自己有限的理性来尽量减少损失。而对文明体里个体行为方式所导致的预期的偏离,虽然有大量的制度存在,但却常常起不到其相应的作用,个体会发现依然有相当的共同体成员在行动时会偏离社会文化规范所应有的行为方式,而朝向有利于他们自身而对其他个体有损的行为方式行动,这种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使大家感叹“人心险恶”。
社会文明体里规范的广泛存在是大家的共识,对规范的遵守也是社会道德力量所极力引导的方向。符合社会规范的一切行为都将被视为具有合理性的行为,可以得到大家的共同认同。如果偏离这样的规范进行行动,则可能发生相关的利益偏向,极有可能的利益走向是,主动违背社会规范的人可能会得到较高的利益回报,而与之相关的利益相关方会因此而使他的利益预期受损。这会导致利益受损的个体产生公平缺失之感,导致彼此之间文化的冲突。这是社会里常见的冲突情形。
防止这种偏离社会规范所希望的利益走向,是社会管理的艰难课题,为一切文明体里保证健康有序长期发展所必然面对的难题。由于人类的理性的有限性,对于这一类利益冲突的发生的纠偏常常只能在事后进行,并且对于逝去的信息的收集同时又是一个技术难题:复原事件发生前的真像有相当的难度,尤其是当大量的人类合作导致的复杂偏离行为时,行为发生人常常只有相关当事人知情,甚至利益受损方自己对这种损害自己行为的真实行为信息也处于无知状态,这为恢复公平状态提供了强大的阻碍。并且这种执行管理与公平恢复任务的个体同样是文明体里的成员,并没有一个对事件发生全知全觉的天使在执行这样的使命,也没有全知全觉的圣人来时刻提点违反规范的个体。并且文明体必须面临的另一个难题是:这些参与社会管理、并被授权进行公平恢复的社会群体,同样有强大的利益动机在行使职权时追求自己的利益。而他们这种谋求利益动机的技术手段不是通过创造社会财富来实现,而是在行使社会职能的过程中,通过与被管理者冲突双方中之一方的合作,让公平的天平向他们倾斜使他们获得一定的利益,当然这种利益的付出方就是被他们压制的另一方,然后他们与获益方共享收益。这样的社会情形是普遍存在的,是古典文明里的寻常事,即使现代文明的管理技术与信息披露手段已相当完善,但也不能完全避免这样的社会负向合作。这样的行为会导致社会公平的严重践踏,社会文化冲突急剧变烈。社会稳定的基石受到严重损害,文明体内耗加剧,幸福指数大大降低。
这种行为就是人们通常认为的统治阶级的腐败。人类文明为对抗这种管理群体的行为方式偏离社会规范的变化的发生,可以说绞尽脑汁,但收效甚微。这没有什么好奇怪的:古典社会对文明体自身的管理技术相当落后,根本认识不到这种管理阶层利用职权进行牟利的技术手段,他们只能从孤立的个案着手,对于腐败的个案成员进行强烈的道德谴责,并且加重处罚。为了对大规模的官僚腐败进行有效抑制,他们唯一的办法就是增加监管机构。但监管机构同样出自这一批官僚阶层,这样其后果是不仅没有起到监管作用,反而使监管机构同样选择与官僚合作,共享这种非法利益。西汉曾经用刺史来进行社会监管,虽然刺史在行政序列上比太守低好几级,但是由于监管职权过大,结果太守在刺史面前形同下属,最后刺史凌驾于太守之上,成为更高一级的行政架构。这其实是监管与行政同流合污的一种自然演变:管理百姓者从百姓手里搜刮钱财,管理官员者自然从这种搜括中分得一杯羹,这是一种人性趋利的必然走向,只会有极为罕见的意外发生,诸如海瑞这样的个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