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首先是人类作为一种生物属性而存在的,是生物体为自身生命的存续而与同类高效追逐生存资源、性资源与其他资源而进行的一种争夺行为。竞争同时也是人类作为一种社会生物而存在的一种社会属性,是人类个体为了在文明体建构后必然存在的层级现象而努力向社会层级的高端迈进的行为。

作为一种深层的人性属性,没有一个文明体有能力消除这种源自于个体内心深处欲望的竞争现象。竞争必然导致文明体之内和之间产生冲突,冲突剧烈程度与竞争资源的重要程度而呈强弱不同的态势。为了避免这样的社会内耗的存在,一个文明体的建立面临的当务之急是为有序解决内部必然存在的竞争问题而提供文化与规则解决方案。

一旦涉及个体间的竞争情形,为了获得竞争的胜利,个体将会趋向于使用在不同的场合所适用的一切资源:知识、力量、与适当的其他个体的合作……而每一个个体所拥有的知识、力量以及与其他个体的合作基础与合作方式的不同,会导致不同的个体面临不同的竞争后果。这样的竞争后果将产生不同的社会资源配置结果,这样的结果会导致社会里个体的层级因而发生变化或原来存在的层级关系更加得到加强等。但是这种社会变化本身不是对竞争进行调整与管理的必要原因,而是这种竞争方式在文明体里合理性的认知与社会为竞争所提供的理性方式的偏离与否,是社会认同一定竞争后果的合理性与非合理性的依据。而这样的依据是文明体对社会竞争调整与否的决定因素,也是社会对竞争所形成后果的合理性认同的基础。

作为一种生物性存在,力量是可以想见的最早的人类社会竞争过程中使用的资源:二人同时使用暴力来争夺某一次的打猎成果,力量优胜者占据其猎获物。这种普遍存在的争夺情形应该只能出现在想象里。虽然人类从来就不能避免这样的明显的争夺,但文明体合作体系一旦建立,首先必须解决的就是对这种最基本的原始生物属性——暴力的控制。可以说,把个体使用暴力从文明体其他个体那里争夺相关的生存资源进行有效的控制,是人类进入文明状态的先决条件。如果一个文明体允许这样的暴力作为个体间分配利益和解决冲突的手段,那么这个社会就还处于个体各自为敌的野蛮状态,离文明的距离太遥远,这样的社会是否在人类社会里存在过值得商榷,也许是一个学术上存有争议的问题。但除了偶然的例外,社会广泛暴力争夺的竞争是一切文明体里所看不到的情形,即使偶尔会有个例的存在,文化价值判断上被视为粗鲁,社会合作力量会及时介入,根据二人行为的相应的社会合理性程度,进行适当的制度与规则的调整,以使冲突保留在社会规则体系的范围内得到解决。

绝大多数文明体对这种使用暴力来争夺资源的竞争现象,都在社会规则与文化规范层面得到有效的解决,其社会合理性认同得到共同体的高度认可。比方说上下车问题。如果车门一旦打开,大家蜂拥而上,挤在狭窄的车门前,这时力量占优的个体当然会取得优势。但是这并不是普遍的情形:先下后上,排队上车。这样的文化与实际规则几乎在所有文明体都是共同的。一个牛高马大的个体可能站在一个小孩后面,等待小孩上车后他再上,虽然他完全有力气一把拎起小孩扔到他的后面去,但他既不会这么做,也会感到这样做的强大社会压力的存在:首先,他会遭到白眼,大家对他的行为不屑一顾。如果小孩和他哭闹,他无法继续使用暴力,因为如果暴力构成一定程度的危害的话,他可能会面临警察的光顾,另外其他人会公开指责他,使他社会评价明显降低。所以这样的一般社会秩序问题里可能存在的竞争情形,已被文化观念与实际排队规则取代,即使偶然存在争夺情形,也不会是文明体里的常态。

同样的情形当然也存在于银行、火车站售票厅、到一般提供窗口服务的公共地点,排队接受服务,先来后到的接受服务时间的先后次序,已得到几乎所有文明体成员的遵守,这似乎是不可置疑的,大家自觉地共同遵守,没有人会提出不公平的声音,大家都认为这样的规则是理所当然的,是公平的,是有效率的,是一切社会成员都必须遵守,也乐于遵守的。社会通过这样的复杂文化观念与先后次序有序地解决了这一类潜在的非理性的竞争。这一类使用暴力的竞争之所以被社会所排斥,是人类文明体认识到这样的竞争将给社会带来极大的不稳定性,导致社会日常冲突加剧,效率降低,因而自动产生在这种情形下的行为规则体系,这样的规则并没有什么共同体里的共同协商与制定过程,而是在一切的社会实践活动中,出于文明体内各个个体之间的和谐共处,面对一种大家共同的资源需求,而社会服务的提供必须存有时间的先后,暴力争夺不仅会导致个体间的恶意存在,还会导致服务会因为这样的争夺而延迟,这样低效的行为被实践证明是不可行的,这样的共识传遍共同体所有的个体,当以后再面对这样的情形时,大家的行为方式里就产生了排队这样的共同的规范意识,最终成为文明体里面对相似问题时大家共同的自觉行为。规则在社会实践中自动产生了,并且迅速广泛传播,成为一种具有强大社会合理性力量的个体行为指引。遵守排队的规则是一种普遍情形,违反是一种例外,受到大家共同的文化压力。个体在这种社会压力与违反所获得的蝇头小利面前自觉权衡,最终选择遵守社会规范。

消解暴力是一切文明体成熟的先决条件。一个普遍暴力存在的社会是称不上什么文明的。假设个体在竞争中可以自由使用暴力,由于文明体里的个体间的力量差异的存在,那么在一切可能的竞争中,都会有暴力参与其中,这样会使社会个体产生强大的安全性需求,弱小个体会自动结合成一个团体以应对这样的暴力现实,大家纷纷仿效,于是社会就成为一个个的暴力集团,一旦这样的集团形成,就必然不再是一种在竞争中自由选择暴力的行为,而是各个暴力集团会权衡如何使用这样的集体暴力来获利的问题,一个暴力充沛的世界是一个不稳定的、无序的、规则失衡的世界,一切行为的预期都将丧失其合理性,合作体系就自然解体。所以消解个体暴力,以使社会的一切行为纳入规则体系,大家在共同的规则指引之下取得利益,利益冲突也通过共同的规则体系所制定的解决方案来进行,文明体的秩序才会得到保证,社会有序运行才成为可能。 所以一切文明体的本质是暴力被纳入有序的社会规则体系之内。虽然偶然的暴力是文明体不可避免的,但是这是文明体必须承担的成本,并且制约这样的偶然暴力,同样是文明体必然面对的问题。这样的暴力发生的概率越低,文明体的文明程度就越高,反之则文明程度越低。

贺道圆 Daoyuan He

贺道圆,总体哲学网站的发起人和维护者。承担父亲贺君山在海内外思想著作的发表责任,并主持“什么是文明”和“人类文明研究”等栏目,系统阐述以自由、公平、责任和协商为核心的文明观。希望通过哲学、制度和政治的结合,推动人类文明未来的反思与探索。

发表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