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选贤与能。”这是中国大同理想里开宗明义提及的。贤与能是一切社会职能要求的二个方面,当然前提是人的智识正常,因为只有智识处于正常状态时才有能力来进行基本的道德判断与行为所需的技术选择。这实际是一切社会解决方案里必须兼顾的前提。因为社会管理职位是文明体里尤其重要的,所以这里的大同理想提及的实际也只是指的对管理阶层的要求。农工商的职业同样需要相应的技术能力与社会伦理限制。但是这些阶层的技术与道德要求却长期被社会所忽视,因为一种社会最大限度需要的农业技术事实上成为一种普遍的基础知识,为文明体里大部分的成员所掌握,而工的技术同样在古典文明时代不被重视,商业更被视为一种不创造社会新财富的末技,受到士绅阶层的鄙视。他们的道德水准也不能与管理阶层相提并论。古典社会握有核心话语权的阶层对低层级的社会群体的优越感使他们对这些阶层的相应的道德与知识都持鄙薄态度,君子小人之辩是一条重要的社会界线。孔子就曾对其弟子请教小人的谋生技术颇有微辞。孟子对这种社会分工的天然合理性进行了充分阐释,确定了劳心者治人、劳力者治于人这样的社会阶层的清晰而森严的壁垒。

这种社会分层理念的非合理性与效率的低下性在漫长的社会演变过程中显露出来,我们可以留待后表。我这里主要想探讨的是,社会管理最高职位传承里重要的贤与能的要求如何被漫长的社会实践所消解,变成了一种纯粹的血缘关系里的父子相继,并且是嫡长制成为统一的文化规范里绝对的标准。即使在夏商的时候,兄终弟及的情形还是一种常见的社会更替选择。比方夏太康崩,弟中康立。数传于子后又有帝不降崩,弟帝扃立。当然夏之帝系传弟不传子的例子比较少见。

但成汤之商朝,帝位传弟不传子就较多,如沃丁崩,弟太庚立。帝小甲崩,弟雍己立。雍己崩,弟太戊立。帝仲丁崩,弟外壬立。帝外壬崩,弟河坛甲立。帝祖辛崩,弟沃甲立。帝阳甲崩,弟盘庚立。帝盘庚崩,弟小辛立。帝祖庚崩,弟祖甲立。帝廪辛崩,弟庚丁立。

关于古人最高位置传承的深层原因,是难以从现有的文献中得到清晰的理解的。从现象来解读,则夏与周倾向于父死子继,并且周无疑属嫡长制。而殷商则传弟与传子都比较多,并不能说明哪一种是主要的传承方式。因为殷本身以游牧为主,从甲骨文里献祭的牲畜数量之庞大可见其牧业之盛,既是游牧,那么商业也自然比较繁荣,因为一个迁徙比较频繁的民族,许多生活需要就必须通过交换来解决。一个以游牧为主的民族是比较重视这种最重要的社会更替方案的实际效果的,他们的文化观念的束缚感不会太强烈,从历史文献的记载来看,他们并没有传弟或传子的明确规定,虽然这种传承的主要依据是血缘,而弟、子乃至已故之兄子(他曾传位给弟)均可以是合理的王位继承人。但这样就容易产生争夺,事实上《史记—殷本纪》里就有这样明确的记载:“自中丁以来,废嫡而更立诸弟子,弟子或争相代立,比九世,乱。”这种争立的情形当然应和继位者更替制度的不确定性有关。但这种不确定性与商人的对部落相关的重要事项的协商性质以及力求达成良好的结果有关。如盘庚迁都,就是一篇颇有说服力的文字。殷人的这种务实的性格应该同样体现在他们对最高职位的传承上。也许争夺与协商的成份兼而有之,这种游牧性质比较浓的民族一般是更务实的,他们对文化观念的坚守比较淡漠,先王驾崩,继承人的能力与他在部落里的威望应该是比较重要的砝码,所以会有兄终弟及、父死子继以及叔死侄继这样多重的传承制度。殷商的这种传承也许可以与后来的游牧民族如匈奴以及乱华的五胡的传承制度有相似之处。也许识者可以作一个有趣的比较。

与迷信鬼神和务实风格相比,周人是完全不同的另一种文化传承。早期他们也许还保留某种务实的风格,是不是出于对本部落振兴的需要?如古公欲立少子季历,因为他的儿子昌有圣瑞,这种圣瑞应是后世附会,合理的推测可能是昌从小就聪明能干,得到爷爷的喜爱。出于现实的保持本部落强大的需要,继承人要求稳定地具有较强的能力。这样古公就倾向于把位置留给老三,老大太伯与老二虞仲其实都有贤德,他们就主动避位,结果果然导致周的兴盛。但接下来就出现了中国历史上可以与孔子并列的圣人周公,他把周部落以礼治国的文化传统进行了系统整理,尤其是整理了礼的文献,周公制礼是中国历史上划时代的大事,中国的礼仪之邦的称谓就来自于周公的这一盛事。当然这制礼是不可能缺少帝位传承这一文明体里至关重要的大事的:嫡长制被周公确定下来,并且他本人也身体力行:他兄长武王死后,成王年少,他是完全可以有实力取而代之的,但他甘为辅佐,行政七年之后,归政成王,成为历史佳话。中国历史上权臣秉国常常托名周公辅成王,如朱棣就是这样对方孝儒辩解的。

周公与孔子的封圣与周礼成为中国经典文献的历史地位,奠定了中国帝位传承的嫡长制的形成。这种稳定性使得以前的那种多种传承的不确定性导致的可能竞争大大减少。从当时社会对于重大问题的解决机制来看,这种嫡长继承制有其一定的合理性。假设这种确定性没有得到当然的法定地位,当帝位存在空缺时,社会解决机制里有限的决策者会出于个人的利益动机而支持不同的候选人,因为立德立贤与立能的不同的观念冲突都可能给不同的主张者不同的合理性诉求,而这种德、贤与能的观念本身的模糊性更加强了这种不确定性,一旦最高权力得以确定,先前的支持者将处于重要地位,而支持落选的候选人的成员,其个人在文明体里的位置将面临极大的风险,这会导致合作体的分裂与冲突,而这样的结果当然会更加加剧争夺的强度与烈度。那么为什么不在先王在世时即确定继位人呢?这样可以增加确定性与继承人法理上的合理性,但这个可以得到理解的解决方案在历史文献中的记载里付之阙如,我们并不能清楚殷商传承制度里是否是通过指定继承来达成的,如古公那样。不过在复杂的社会实践中,这种由先王指定继承人的制度的弊端同样显而易见:先王个人的爱憎常常成为决定国家前途的重要法码,个体的情感倾斜与王国的前途紧密挂钩,同样会导致不确定性的产生。春秋时期诸侯在继承人问题上的爱憎导致的争执与杀戮不断,是一种对个体意志决定王国继承人的弊端的最好诠释。 嫡长继承制只能从文化观念层面解决争夺的发生,而不能拒绝复杂的社会实践中这种王位竞争的激烈。这一切同样在于中国古代的社会决策机制,这种决策机制只是小范围内的个体简单协商来决定,大部分情况下由决策团体里威望最高的个人做出,尤其在嫡长子缺位的情形下或嫡长子存有重大过失的情况下,都会导致变数的发生。这种在最高决策层里决策不透明情形普遍存在的情况下,黑箱操作常常成为觊觎最高权力者进行阴谋诡计的手段,一旦这样的决策做出并成为文明体公开的信息,继位者即具有某种程度的合理性,社会相关管理群体一般会选择合作以保证自身地位的稳固性,这种合作加强了这种小范围阴谋手段成功的可能性。尤其是这样的成功常常伴随着对其他合法继承人的清洗,当这些人被种种莫须有的罪名实现了肉体消灭之后,阴谋几乎可以说成功了。总之,嫡长制并没有有效解决这种最高决策位置继替的争夺问题,也许只是减少了一些竞争而已。但他同样带来了相当的弊端,待我们将皇帝传承制度的演变结束后,再来探讨这种传承的深层问题,以及我们这个文明体为此付出的惨痛成本。

贺道圆 Daoyuan He

贺道圆,总体哲学网站的发起人和维护者。承担父亲贺君山在海内外思想著作的发表责任,并主持“什么是文明”和“人类文明研究”等栏目,系统阐述以自由、公平、责任和协商为核心的文明观。希望通过哲学、制度和政治的结合,推动人类文明未来的反思与探索。

发表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