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个成语叫指鹿为马。讲的是中国历史上二个著名人物赵高和胡亥的故事:赵高当着群臣的面硬指一匹鹿为马,还有诸多的附和者,这使胡亥产生了错觉,以为纵欲的生活使自己的身体健康受到影响,以至于连马与鹿也分辨不清了……
这样的情形在现实里并不是不可能发生的。人们的认知错觉常常会导致幻觉,这也是哲学家对人的感性认识保持警惕的一个重要原因:眼见为实,许多人对自己亲眼目睹的事实深信不疑,但实际上却会是一种光线现象,如海市蜃楼,如彩虹,如深水怪兽,如幻觉……人类由于视觉上的错觉导致的认知错位是一种寻常情形。民间不少鬼怪传说,许多人信誓旦旦的亲眼目睹,但实际上可能是他外在的知觉在欺骗他。
虽然我们的认知有不少缺陷,但我们不能因此就否认认知的能力和我们由此种能力所构建的人类知识的大厦。就如同我们经常做梦一样,但我们不会因此怀疑自己现实的生活是不是一场梦。我们没有庄子那样浪漫,执着地相信自己活在蝴蝶的梦中。我比较相信有一只蝴蝶曾经飞翔在庄子的梦里,但不太相信庄子为蝴蝶梦中的创生物。
庄子的思想确实很新奇,但是庄子扯的东西也不少。
我们继续探讨形而上的力量产生的根源。
在中国文化的背景之下,“一”的读音是确定的,如果一个人读这个字为“p”的话,大家想想看这个人会得到什么样的评价?任他权高位重,这一字的读音的确定性是不变的,他遇到这个字就得读Yi,可以说无一例外。这样大家就会对于某些确定性的事物,如山、水、河、楼、火车……这些形而上的文字的读音与相关的对应物的确定无疑不会因为人类文明体的个体位置的高低而变化。大家非常容易在这一点上构成共识。
如果把这样的人类行为的某种统一性理解为权力,大家会有什么困惑吗?比方说,碰到字符“一”,你没有读“二”的权力。如果从狭义的角度来对权力做定义:要求某人做某事的力量。这是比较符合的,我只要把“一”这个字符写出来,每一个人都只能被动地读它为“一”,如果例外的情形产生了,怎么办呢?大家就会笑起来,你看看,说你没知识吧?连“一”字都不认识。
这就是形而上的力量。形而上是人类通过语言与文字来构建一套观念体系的方法,形成对世界与人类社会具体事物、现象的共同理解,这种共同理解通过文明体里整体共识的达成,存在于所有成员的大脑里,大家彼此心照不宣,共同认同。如果没有这样的形而上的手段,人类将无法对这个世界构成基本的认知:如果大家对“山”这种事物各说各话的话,那么人类的沟通与交流将没有可能,就象上帝错乱人类的语言,于是通天的巴比塔就半途而废。
这种对权力的认知视角可能会使人有点不知所措。似乎权力都是关乎利益走向的,而这里好象只是一种对具体事物的一种中性的命名,这不存在什么利害冲突。大家都把“一”视为“一”是理所当然的啊,处在高位者不认为这种和大家的共识会威胁到他的尊严与侵犯到他的利益,他乐得与大家保持一致性。但因此就把这上升到权力,是不是推演得过头了?一个部长任命司长才是货真价实的权力呢。总经理指挥他的人事科长去通知某人并解雇他,这才是实质性的权力呢。
是啊,如何让我们的思路顺利延伸到人类真正视为权力的那些核心事实,并对这些事实进行解析来探讨个中形而上存在的地方,是不是构成了权力的内在架构,才是我们必须完成的形而上的推演。
人类的一切共识的达成是文明体里个体行为的指引。比方说要诚实,比方说不得偷盗,比方说不得杀人,比方说不得迟到……这是人类文明体里共同的形而上的规范,但是人类并不会时时遵守这样的规范,这也是共识。比方说,小偷在所有的文明体里都存在。但小偷同时会遭到惩罚,如果他被发现了的话。我们尝试推演不得偷盗这种人类形而上的规范,看他的力量所在以及力所不及之处。偷盗这个概念是人类文明体才会产生的,体现在文明体里财产的明确归属,比方说这个手表是我的,是共同体所认同的,其源头是我某天在某商店里通过付费得到了这个手表。这个购物过程完成后,社会就认可了我对这个手表的所有权。假设某天我把这表放在桌子上,另一个人趁人不备把它取走了,好了,这就构成了偷盗。如果报案,派出所的民警会立案进行侦查。文明体的强力机构开始为保证“不得偷盗”这种观念的实现而被启动。但文明体要在这个个案里实现这种“不得偷盗”的正义观念的理想,必须将手表的偷盗人找出来,找出相应的脏物以及偷盗者行窃时的有关证人与证物等,才能形成证据链,锁定偷盗行为的确定性。这是对过去的事实的复原手段。没有这种对事实的复原手段,就无法认定偷盗行为。比方说某日某时某人被看到出现在我家,二分钟后离开。这是一个事实。某人手里戴一只表,与我声称的丢失的表的品牌一致。这又是一个事实。我有某年月日购表的发票以及表的品牌与这表一致,这又是一个事实。某人拿不出购表的相关发票与人证事实,这又是一个事实。这一连串的事实认定了一个复杂人类规则体系下的偷盗观念:于是偷表人得到惩罚,手表归于原主,法律的正义得到伸张。“不得偷盗”这样的形而上的观念得到了维护。这就是人类社会的力量所寄。
但是如果我们换一种思路:手表没有找到,没有人被看到在我家出入,因为这么短的时间里不被其他个体看到的可能性比被看到的可能性更高,也没有任何其他线索来证明手表的去向,那么事实无法复原,“不得偷盗”的观念在这里得不到有效的维护,正义失效了……这是人类文明体里常见的情形,也许许多人都有这样的生活体验。但是人类文明体的正义执行机构同样启动了,只是这一次警察没有能力复原曾经发生的状况。社会无法恢复曾经发生的事件的信息,导致文明体期待的观念的实现没有成为现实。这是人类理性能力的不足所产生的必然现象,我们无法改变,只能承担这样的正义亏失的损失。
这也是人类形而上力量不及的地方。
这里我尝试探讨的其实是人类文化与规范的力量,这种普遍的人类力量是存在的,也是人类文明体构建和谐合作体系的力量所寄。这种力量的存在与缺失是文明体里最大的悲哀。因为人类受制于信息的收集能力与事实的复原手段。但是一切的文明体都将这种力量视为合作体健康有序与长期发展的核心力量,因为这样的力量其实是针对文明体里的所有的个体起作用的。文化与规范的力量源自于合作体的本身,用于控制合作体里的个体,因为这些个体的行为导致了对合作体认可的利益的偏离,导致了成员之间文化观念的碰撞与社会冲突的发生。这是一种文明体的自我控制手段,存在于已知的一切文明体,它首先构建的是一种形而上的观念的力量,这就是文化的观念,同时也通过制度的方式限制内部成员的行为方式,一旦这些成员的行为发生偏离,那么规范的力量将起作用。但是文明体里规范力量起作用的方式同样必须通过人来控制,所以这种控制的偏离同样是文明体需要加以防范的地方。我们努力探讨文明体文化形而上的力量以及社会控制手段的认知,是形而上力量对人的制约的重要认知,从这个层面上看,形而上是人类文明体理性之源,力量之源。
那么这种文化与规范的力量如何去寻找?如何被扭曲?它在文明体里的技术因素何在呢?接下来我们去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