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人类文明体合作规模到了一定程度的时候,商人阶层就应运而生了。商人阶层本质上是充当交易双方的专业中介者。从物品自所有者手中转移到购买者手中而言,社会凝固的财富并没有增加或减少。但是商人却因此而赚到了二者间的价差,这对于早期共同体里的认知而言,似乎商人是典型的不劳而获者,因为这个阶层不过是把社会财富转了一下手,他就赚了个杯满盆丰。所以商人在中国早期的社会分工中是处在阶层的最下层的,这与他们自身的经济地位并不相称。始皇帝曾经发七谪戌,就有相当一部分人是与商人有关的:凡是经过商者均在谪戌之列。甚至父母、大父母、外祖父母从事过经商行为者都不能例外。可见秦汉时期商人的社会地位。汉初有专门规定,商人不能被举荐为官,也有相关乘车与穿着等诸多禁令……
作为古老的农业文明,在相对低下的生产力条件下,为了维持社会秩序的有效运转,进行必要的重农轻商这样的政策也许有其某种合理之处。因为大部分的个体——尤其是农工阶层,其生活水准常常只能维持在勉强裹腹的水平,这样的条件之下,为了保证这二个阶层的稳定,社会贫富不均的现象就必须保持在一定的限度之内。过度的贫富差距常常会导致贫困阶层的不满与愤怒,容易产生文化冲突,使社会潜在的不安定性因素增加,这对于一个文明体的健康稳定的发展是相对不利的,这一点古典文明时代的知识分子是有清醒的认知的。
在古典时代,个体的生活范围被局限于一个狭窄的圈子里,过着一种比较静态的生活,看不到外面世界的诱惑,容易安贫乐道,固守本分。而商人阶层的产生本质上是社会合作规模的扩大,是随着交通网络的发展进步而把合作的圈子同步推展到数百、数千甚至上万公里的范围,因为小范围的生活交易是无法产生有效的商人阶层的,个体会在一日的路径范围之内把自己的物品直接拿到集市上出售,不需要借助商人这种中介的作用。古典时代是一个识字率极低的社会,绝大部分的人一辈子都生活在一个极小的范围之内,生老病死,默默无闻,对外面的世界除了听到一些以讹传讹的流言外几乎没有什么真正的认知。但是人类社会的演进本质上是一种财富分配不公所导致的个体社会地位的变化,这样的演进会导致每一个地方必定会产生一些社会地位相对高层的个体,他们拥有其他个体所不曾有的过多的财富、不一般的见识以及向上升迁的欲望。他们表现自己与众不同的身份的能力除了享用本地出产的优良物产外,更加需要远方更大地方的消费品——尤其是奢侈品来彰显身份,这是人类文明体个体之间竞争所必然产生的内在的欲望与需求。最早的商人主要就是瞄准这种上流阶层的炫耀富贵的需求而产生的。当然他们的出现也为相对封闭的地区带来了新的知识、远方的奇妙风俗、文明体里的重大事件以及不一样的生活方式。这为人类更大范围的合作打开了一条艰难的途径,同时也给地方一些有远大志向的个体提供了一种新的发展路径。这些改变都是贸易交流过程所潜移默化的。
当然商人们并不是怀着这样的对社会改变的善良愿望而千里奔波的,他们的强大动力是逐利的动机。想一想古典时代交通工具的简陋、在外生活质量的低劣、陌生地方对外地人的排斥、路途之中治安状况的恶劣、水土与饮食导致的身体健康状况的挑战……诸多的难题都是横亘在这些古典时代离家别子的经商阶层面前的现实困境。战国时代的商业巨子吕不伟的父亲就说过:种地之利十倍,经商之利百倍。正是这种超过种田之利十倍的巨额利益驱动,使得古典时代的商人们不远万里,艰难奔波,贱买贵卖,以牟取暴利。一旦经商成功,为了弥补经商过程中的艰辛,他们几乎不约而同地广置田宅,收纳妻妾,穿金戴银,生活奢华,挥金如土。这些行为具备外显性质,易为共同体其他个体所观察得到,因此极易招致嫉妒。毕竟商人的政治地位相对低下,虽然手中有钱,但并不能擅作威福,共同体里的其他个体即使得罪商人,也不会导致什么不测的后果,并且中国的社会有大量政治地位不低、但经济实力一般的读书阶层存在,这样的群体尤其易对商人阶层的炫富行为侧目而视。对于商人群体本身而言,虽然经济地位得到相对改善,但是由于中国是一个政治主导的社会,政治地位的重要性远远在财富之上,于是商人在赚到足够的金钱之后,一般会谋求自身政治地位的改变:利用金钱的魅力与官场权贵阶层拉上关系,或者使用金钱购买官位与出身,另外则着力培养子弟读书,试图走向仕途,以改变自身政治地位低下的现实。
古典时代的商人阶层,为了牟取暴利,很难保证他们的行为能够遵守社会职业伦理,并且商人进行远距离的经商过程中,如果没有相应的政治靠山,就难以保证他的经商行为能够顺利进行,很容易为地方有力人士所讹诈与欺压,所以这样的社会背景必定决定他们与官府有千丝万缕的联系,而这样的联系同时增加了他们的胆气,对于违反社会理性以牟取个体暴利有充分的激励,因为即使东窗事发,也可以依靠官府的有力人士抹平干系,全身而退,这样的社会背景导致了古典时代的商人阶层为了个体利益,欺蒙拐骗,无所不为,当然导致了社会对这个阶层的愤怒。所谓的十商九奸的谚语,绝不是空穴来风,而是有某种程度的社会与人性的必然性,就象无官不贪一样。对于商人阶层的社会评价似乎比官僚阶层还略胜一筹。
社会诚信的欠缺并不必然昭示人性的低劣,更多的时候个体的行为是由制度之恶导致的。当个体不能通过正当的社会理性行为来得到自己恰当的利益的时候,他们不得不选择一种非社会理性的行为来求得非份之利,这本质上就是一种个体理性。只有当社会大环境下个体理性与社会理性相一致能够使个体获得相应利益时,个体才有激励选择符合社会理性的行为。制度对于个体行为的选择具有关键的作用。社会合作体系的反省首先必须从制度层面进行推演,要使社会有能力使那些违背社会理性的个体行为得到应有的惩罚,社会诚信体系的建立才有真正的土壤。当我们反思中国的历史时,我们会发现相当多的对一类群体——甚至是对一个阶层的整体的负面评价,比方说无官不贪、十商九奸等,这本质上绝不是商人与官僚阶层就是恶的、不道德的、自私的,而是处在一定制度层面里的个体面临的被动的社会选择。
对于中国商人阶层而言,他们长期在经济上处于某种优势地位,但政治上却是属于附庸阶层,他们不能从自身职业上获得政治地位的晋升,而只有通过其他的途径来谋求某种程度的社会安全,而这种政治上的依附对于他们来说是极端重要的,没有这样的依附,他们自身的地位时刻面临不测的风险。所以商人阶层与政治的结盟是一种普遍的社会实践,对于一个政治权力过分膨胀的国土而言,没有政治靠山而坐拥巨额财富意味着一个手拿价值连城的钻石而在繁华街市上闲逛的小孩,他面临着时刻失去他财富的风险。明初江南巨富沈万三的悲剧命运即是一例。汉武帝时期,国内大部分富商阶层一夜之间被杨可告缗而倾家荡产,甚至举家沦落为奴仆……这样的事例在中国历史上可以说数不胜数。商人阶层是中国社会的一个尴尬的阶层,一方面他们的辛劳付出得不到社会的认可,另一方面他们辛辛苦苦聚敛的财富时刻面临政治掠夺的风险。
商人阶层的社会作用在今天得到人们的认同,这与西方经济学常识的普及有关。商人的出现有效地降低了个体选择新商品的时间,节省了大量的时间成本。同时商人阶层的出现使社会分工更加明晰,生产与流通是二个不同的环节,需要不同的技术、知识与劳动,也需要不同的资源整合方式。经商环节的技术与生产环节的技术是不一致的,擅长生产者未必擅长销售,而乐于销售者可能不知如何生产,这样的分工可以使生产的环节更容易集中资源,形成规模效应,生产成本因此大大降低。而产品一旦离开工厂,走入流通渠道,商人们发挥他们长袖善舞的能力,把不同的商品集合起来,流向不同的地方,满足不同的个体的多元化需求,整个社会合作更加高效有序。今天中国的商人阶层获得了他们应有的社会地位,我们的社会因此变得高效繁荣,社会财富极大丰富,人们的选择更加多元,商人们在这样广泛的合作大潮中同样功不可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