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上面我们阐述了一个独立的合作体钢铁厂内部收益分配规则,以及粗略分析了剩余价值占有的权力如果抽离投资人可能的后果、由工人与国家或集体占有剩余价值的低效的情形。现在进一步阐述这种利益在一个目标明确的合作体里进行分配的社会公认的通常规则体系。
实际上目前资本主义通常主张的财产私有制与我们所期待的一切生产资料都归公共所有的二种所有制,在一切的文明体里都或多或少地存在。一般的社会规则通常遵循这样的资源处置法则:谁拥有某一种社会资源,谁就可以自由处置这种资源,当然这种资源的处置不是无条件的,大家依然会发现一系列复杂的文化规范在界定他的资源处置行为的合理性以及相应的价值位阶。比方说一个面包的所有者最后的对面包的处置方法是食用它,或者把这个面包卖给他人食用,当然送给他人食用也是社会文化观念所认可的。但是如果所有者把面包扔悼的话,社会成员可能会对此侧目:认为面包所有者浪费物力。即使面包是因为发霉变质而被扔悼的,所有者依然会被人认为有保管不善之嫌。这样的文化观念的存在对于一个文明体是必要的,为的是保证物品可以发挥更大的功效。但这种功效的发挥必须是由物品所有人自己来选择,而他人不能越俎代庖。这是一种社会财富分配之后赋予个体的权力。
个体具有处置通过正当社会分配规则体系而分配到自己名下的财产,他人没有权力干预个体的对这些资产的处置行为,即使这些资源在社会共识看来是一种低效的利用,社会其他成员与公权力也无权进行干涉,除非个体这样的处置资源的方法侵犯了其他个体或公共利益。当然社会依然有道德责任来给个体施加压力,对他行为的负面价值进行文化观念的判断,以努力使个体行为符合广义的社会资源高效利用原则。比方说马克思的时代或上个世纪早期,一旦经济危机到来,资本家便将大量的牛奶倒入河流而不是免费送人食用,这样的行为是出于利益动机的,因为如果送人的话,就会使牛奶消费者没有动机来购买其他需要付费的牛奶,所以他们宁愿将牛奶倒悼也不愿让这些资源发挥它们应有的社会功用。这种对资源的明显浪费行为令社会为之侧目,并且受到广泛的社会舆论的批判。但是这些个体并没有因此受到社会相关部门的追究,因为他们这样的资源处置方法是基于他们自身对这种资源的所有权的。社会不能剥夺这样的所有权,即使明明看到所有者在无端浪费社会资源。
这里其实涉及到一个文明体建立的最基本的问题:即如何保证社会资源的高效利用。因为社会资源永远是有限的,而如何保证这种有限的资源的有效利用成为一切文明体里的当务之急,也是一种必须首先在整个文明体得到有效解决的涉及所有生活在其中的个体福祉的规则。这种资源的利用同样涉及二个关键的社会维度:公平与效率。当我们对资本家倒悼牛妈的时候,我们痛心的是牛奶利用的低效,但我们并不因此而将资本家的牛奶没收归社会所有,因为这涉及公平。
社会每一种资源的利用都不只有单一的用途。象贾宝玉所说的扇子的用途通常是用来扇风的,但是如果睛雯喜欢听扇子被撕裂时的那一声“嘶嘶”声,那么扇子的一种新用途被发明了。社会如何把这种公共认知的扇子用途与个体对扇子的不同用途的效率进行比较并且进行相应行为呢?这其实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它涉及社会管理公域与个体自身福祉密切相关的私域的边界界定问题。这个问题同样十分之复杂,不能三言二语就交待清楚。但是社会不必要介入个体将自己扇子撕毁以追求一种奇特快乐的行为是一种共识。因为随着文明体的漫长演变,已经形成某种共识,即相信个体有能力将通过他自己的劳动而获得的社会资源进行高效利用。如果归诸个体名下的资源,个体没有能力进行有效的利用,那么同样也不能指望社会力量的介入会使这些资源得到更高效率的利用,并且这种介入将对社会公平产生显著侵犯,这种对公平的侵犯将使个体发挥自身智慧来追求财富实现共同体与生存于其中的个体的双赢结局的动力遭到严重破坏,这种破坏是对社会最核心的资源——人力资源利用效率的破坏,社会会因为这样的行为而产生财富严重缩水的后果。所以听任个体对自身资源的利用是一个社会有效发挥生活于其中的个体智慧的主要的激励机制,这样的激励机制是文明体发挥个体创造力的一种制度保证。
这里我们可以做出某种类推。比方说,大家都相信书籍、面包、自行车、桌子、沙发、房屋、电饭褒这样的日常生活中随时需要用到的物品归诸个体名下,由个体自由选择它们的使用方式是有效率的,并且即使偶尔的低效使用也并不足以使社会力量介入以改变这种物品的用途。并且如果改变个体对物品的用途的社会力量一旦介入,将对社会公平产生严重侵犯,间接导致个体创造力的萎缩与社会财富的缩水这样的消极后果。那么生产资源是不是归个体所有同样才能发挥它的最高效率并且得到更多的社会财富呢?这样的推理是不是从生活资源的个体利用效率最高这样的广泛社会判断中顺义成章地得出?这对于国人来说,是一个严重的智识挑战。我们必须解决这个问题,因为我们的民族有一种天下为公的悠久的历史传承的观念,这样的观念使他们对某些资源的公共所有有着根深蒂固的情绪,比方说土地,比方说地下的矿藏等。
生产资源的公有本质上是要发挥这些资源的效率并且最大限度地为生活在其中的个体所利用。如果这二个层面都不存在,那么生产资源的公有就成为一个晃子,没有意义。而生产资源如何发挥最高效益,必须依赖于这些资源被纳入生产程序之后得到更大的社会产出。一切生产资源必须被整合进某一个由人构建的合作体才能发挥它的作用,并且被创造出更多的社会财富,这个过程中这种生产资源实现了价值转移与增值。由于这种资源的公有性质,那么这种价值转移与增值的分享群体原则上不能属于使这些资源增值的小合作群体,而属于更大的合作体。这样会导致这个小合作体里的个体产生不平之感:他们会认为自己创造的增值资源被他人分享了。如果没有足够的资源向他们倾斜,他们将没有激励使这些资源进行高效增值,如果资源倾斜过度,那么其他文明体成员拥有这些资源的权利就遭到实质性的剥夺,产生社会公平的缺失……这是一个无法解决的死结。而社会实践层面也印证了这样的资源配置是低效的,社会并不能因为某种资源的公有性质而自然增值,相反一切的公共资源在交付社会某一个群体的处置过程中,几乎总是不断地导致这种资源的缩水,并最终被完全侵蚀,社会所期待的资源增值目标总是不能达到。
那么社会所期待的这种公共资源增值部分公平的为它的所有者分享的目标是不是能够达到呢?这样目标达到的可能性同样为零。首先我们必须明白人类社会所面对的一切具体的事务,都必须存在一种解决方案,而这解决方案一定由具体的个体来操作。假设有一种公共增值的资源需要通过某种分配方式公平地分配到文明体里的每一个个体。由于文明体足够庞大,不可能所有个体来共同决定这种分配方案,如果这样的话,那么我们发现这个文明体的现实状况是所有的个体都整天吵吵嚷嚷地瞧着一块可怜的蛋糕,不知道该如何分配下去才不至于不公平……一定会产生某种分配机构与分配观念,这是人类文明体解决一切具体事务的确定途径,人们会发现离开这样的途径,将无法做成任何事情,文明体的合作就面临实质性的破裂。这个机构根据一定的文化观念来分配这种社会增值财富时首先会面临一系列复杂的现实问题。首先是这种财富增值的来源是由一个个隶属于文明体的小合作团体创造的。而这种创造必须由原来的公共资源的加入。而保证这种增值的持续必须预留一定的资源,这些预留同样会分离这种增值,会有复杂的名义来对这种预留进行合理性的要求:保证需要企业的长期发展的需要,这是这个小团体所必然提出的要求,这样的预留是分享增值的一个重要力量。另一个分享增值的力量是以保证工人生产积极性的名义得到的。因为一个合作的生产小团体同样有激励使这种自己的创造物更多的为自己所占用,虽然这些增值资源名义上为文明体里所有的个体所拥有。当然这样的过程中我们还忽略了这个生产小团体里通过生产过程的信息不对称导致了社会生产资源投入的过多,这样挤悼的增值资源并不为社会公众所认知。在考察了这一个生产团体分享增值的技术手段之后,我们同样将面临对于被社会赋予公平分配任务的增值资源分配机构,他们有同样的冲动将这些资源向自己以及与自己存有千丝万缕关系的其他文明体个体倾斜的愿望:这个群体的行为的人性基础与生产者是没有二致的,但资源倾斜的技术手段将有所区别。也许管理损耗、称量手段、分配信息不透明、质量级别倾斜、根据不同个体的社会层级分配的规则设计等,这一系列正大光明的手段将顺利地使这种资源分配方法与被授权进行分配的机构成员的意愿保持某种高度的一致性。而这种分配信息原则上是必须公开的,但是离散的个体与离散的信息使得那些公平被倾斜的个体无法得到这种分配方案的全貌,因而对其公平性的判断很难作出,即使从某一个局部的信息里得到某种不公平的判断,也可能被掌握全部信息的分配者以其他有利的信息进行有效解释,而导致公平失去的信息不为社会其他公众所知。并且存在这样财富分配机制的制度也必然限制被分配的个体对于这些信息追溯的权利,甚至动用公权力对这样的质疑进行严厉打击,以保证社会表面信息对流过程中公平的必要性。这是中国曾经的现实,即使在今天,这样的对公平扭曲的信息封闭手段依然被大量使用。上访者高额的成本与艰难的维权历程,将使众多对社会公平缺失的质疑意愿销声匿迹。
我们会发现这种公共占有生产资源的使资源配置增值的社会解决方案,既欠缺资源高效利用的合理性,也欠缺资源增值部分分配的合理性,那么资源公有制的文化观念基础就遭到动摇。因为人类行为一定与某种合理性相关,即使象资源公有这样的核心观念,也必须有一种合理性的文化观念来支持。不能为了公有而公有。为了公有的目的是更高的资源利用效率与更公平的资源分配方案,如果这二个目标都无法达成,那么生产资源的公有制的存在基础当然就面临严峻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