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类文明之考察(138)——合作(三十三)

我们的文明体的合作模式本质上是多种多样的,现在我们主要阐述一种个体从某一个合作体里获得生存资源的合作方式,这是社会合作的核心,其中涉及合作各方不同的责权利的界线划分,也涉及谁有权来约定这种相应的责权利的界线,以及对这种责权利界线的逾越所导致的违约后果以及有权对违约进行惩处的权力方与进行违约惩处的社会规则界定。这是一种社会合作建立的核心技术,每一个环节都存在对于相关各方的清晰的责权利的文化观念、知识指引、利益走向、规则体系以及行使相关规则的社会权力机构……

第一种合作方式是生产企业的聘用者与被聘用者。生产企业的聘用者通常是企业所有者,而被聘用者则属于通过约定的工资收入而为聘用者工作,具备一定的工作技能并且有明确的工作岗位。双方的责权利一般由聘用者来界定,这种界定主要涉及到被聘用者的工作时间、需要的工作技能、相关的工作岗位要求、工资奖金以及相关职位津贴等等,这些信息当然同样为被聘用者所得知并且得到他的认可,通常有口头或书面的合约签署。这样就构成一种稳定的合作关系,在这样的合作关系中,被聘用者达到聘用者的工作要求,并且在实际的工作岗位上尽职尽责地工作,遵守相关的劳动纪律与技术规定,配合企业其他个体一起劳动,生产出合格的产品,并投入市场。被聘用者通过这样的劳动获得自己服务社会的位置,并且得到相应的报酬,这样的报酬是他获得社会资源的重要途径。个体将根据自己的能力与他个人所能胜任的职位的通常社会工资水准来要求自己相应的报酬水平,并且与聘用方达成共识,然后才能投入相应的工作岗位,履行其工作职能,从而有效地融入社会功能位置,获得报酬。

这样我们就发现,聘用者因为对个体的聘用而具备了某种权力,即对被聘用者工作效能的考察并且对他加入合作团体的时间、技能与岗位应履行的职责等诸多要求,并且在个体不能达到相关要求时对这个个体进行处罚,而社会认可这种一个个体加诸另一个个体的某种强制。因为如果被聘用的个体不能履行他的职责或者因他的失误导致职责得不到有效的履行的话,聘用者期望组织的合作体系就遭到某种程度的破坏与损失,而这种破坏与损失同时导致聘用者自身的利益受到损害,从而不能建立起一种有效的合作体系。而这一切是由被聘用者的失误带来的,而聘用者本身加入这个合作体系时就明白自己在合作中的位置,并且双方均认定被聘用者具备这样的相关技能,并同意在合作过程中履行相关职责,而现在这种职责得不到正确履行,当然应该为所造成的损失承担一定的责任。因为这种责权利是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之上预先约定的,并不是聘用方通过某种强制手段限制聘用者的自由而达成,所以对被聘用者在工作过程中的失误进行企业制度内的相关处罚是一种被双方预先认可的行为,社会是允许这样的行为方式存在的,合作的双方也同样允许,因为如果不允许企业有这样的权力,则合作体系肯定无法有效建立,社会合作效率当然就谈不上。允许企业这样的权力并不侵犯社会公平,相反这是社会追求更高合作效率的一种公平的授权,当然是基于合作双方预先同意的一种授权。

个体同意自己的某种权益在一定条件下的放弃,是社会组织合作体系的重要前提。即如果个体同意加入某个企业合作集体,即意味着该个体上下班的时间能够被企业所要求,不得迟到与早退。个体在企业的行为满足企业的相关要求,不得在相应职能岗位上违背企业的技术与纪律要求,否则都将遭到企业相应纪律条款的处罚。这样的个体自由的丧失是源自个体的自愿。没有这样的自愿,企业将不能对个体进行处罚。但是企业同样拥有这样的条件:即如果个体不愿意遵守相关工作时间与工作技能与纪律的约定,企业将有权力拒绝个体进入这样的合作体系,个体进入这样的合作体系的前提就是对这一切的同意并遵守。因为如果所有的个体都不同意并拒绝遵守,企业这样的合作体系的建立就丧失社会基础,高效的资源整合技术就不能得到具体的履行,社会期待的服务就会得不到实现。进入合作体系意味着个体某些具体权利的失去,但失去这样的权利对于个体自身是有利的,即他通过这种权利的自愿丧失,进入某一个合作体系,并且根据要求履行其具体职能,从而保证这个合作体系的顺利运行,因而个体得到相应的工资收益,个体利用这些工资收入而获得相应的生活资源,成为社会文明体一个负责任的个体,也通过使用其相应的收入资源,个体维持自己的生存和追求相应的幸福生活,整个社会由此进入一种有序的庞大的合作轨道。

大家需要记住,个体融入社会合作体系的一个最重要的前提是出于自愿。如果抽离了这种个体的自愿,那么社会合作就不会是理想的,也很难保证合作的高效。奴隶同样是社会合作体系里的一个环节,在长期的文明演进过程中,奴隶的存在一直是某种程度的社会耻辱。即使在欧美这样的现代发达的国家里,在漫长的历史岁月中,奴隶现象也一直是他们社会合作体系里的一个阴影。我们所说的奴隶是没有自由的,其实质是奴隶选择自己加入或退出某种社会合作体系的自由的丧失,这种自由的丧失表现在以下方面,首先是奴隶对于自己愿意进入某种行业、工种的自由的丧失,其次是奴隶自己与主人相关个体收入议价权力的丧失,第三是奴隶根据自己的喜好来追求相应知识自由的丧失,第四是奴隶在工作岗位上升空间选择的丧失……这一系列奴隶自由的丧失只涉及到奴隶进入社会合作体系的选择自由,不涉及到奴隶其他社会生活的选择自由,但这种自由的丧失的负面影响是深远的,首先是社会公平的显著欠缺。有奴隶存在的社会永远是一种文明的耻辱与印记,社会因此不能自称在进步。因为一个还存在人奴役人的社会是称不上文明的。第二是庞大的奴隶阶层在社会合作体系里的激励的丧失,导致这一个群体的智力得不到有效的开发和利用,因为智力的开发与利用必须有个体自愿追求的动力,而奴隶是不可能产生这样的动力的,因为这种追求知识得到的高效合作效益的获益方只与他的主人有关,而与奴隶自身是没有关系的,或者关系微乎其微。这样一个庞大群体的可能的智力财富被这种激励缺失的社会机制而消除了,这是社会极大的无形损失。第三是奴隶的存在是一种极大的社会不安的因素。社会的不公平是一种显著的外显因素,其中奴役的存在对于被奴役的个体是一种极大的精神催残,也导致这样的群体对社会的仇恨并且反抗,这种反抗有些是显性的,比方说强烈的暴动,奴隶社会的暴动是史不绝书的,一旦这种暴动发生,社会发现将出现一种玉石俱焚的结局,社会财富遭到极大破坏,远远超过这种对人的奴役所获得的收益。另外,奴役是一种低效率的社会合作,比方说罗马时期的奴隶普遍使用木质工具,先进的铁器不被配置,因为当时铁器昂贵,奴隶主发现把铁制工具发给奴隶时容易毁坏,得不偿失,只好依然使用落后的低效的生产工具。这就是奴隶的消极合作所导致的合作低效。如果说奴隶的暴力反抗是一种显性的对抗外,那么这种利用奴隶主监控的缺位而巧妙地进行破坏活动,其实是奴隶反抗的一种最普遍的情形,这样的巧妙反抗手段是最终导致奴隶得到解放的根本原因:因为役使奴隶得不偿失,不如干脆将他们解放。

我们追求一个普遍的公平与平等的社会。但人与人之间权力的平等是社会永远也无法达到的。比方说,工人与管理者,经理与职员,但这种不平等是通过自愿建立的,具备社会合理性,得到社会的广泛认同,被管理者失去的权力本质上是通过他的劳动收入来得到补偿的,并且这样的不平等是建立在自愿的基础上,而且这种不平等是双方可以退出的,即个体如果觉得这样的权力不平等的现实不能容忍,即可以选择退出这样的合作模式,这是现代社会小范围合作团队组织的核心要义:进入与退出的自愿模式,双方责权利的预先约定模式,双方权力行使方式的透明模式,这三种模式界定了现代企业里不同个体责权利的差别存在的合理性,社会通过这种不同的责权利的差别系统的构建,组织一个高效的合作体系,从而使得文明体的某种需求得以在这样的合作体系里生产出来,整个融入合作体系里的个体通过分享这种满足社会需求的产品的出售所得到的收益,当然这种分享的份额也是预先约定的,比方说企业里的绝大部分被聘用者在进入合作体系之后即清楚自己的工作性质与相应的报酬情况。而企业资源的整合方的收益则是动态的,必须在将所有成本、工资与税收都清付之后才能得知自己在合作过程中的收益,当然这收益通常是比较可观的,只有在少数情况之下收益一般甚至是负收益,这其实是合作体系的一种失败组织,如果企业长期处于负收益状况,意味着这种合作模式是低效的,社会对这种合作选择了说“不”,持续这样的状态将使这个合作体系的存续产生危机。当然社会就是通过这样的竞争机制来保证社会合作的高效的。

社会合作体系的构建其实是加入其中的每一个个体自愿的责权利的权衡与选择,一旦个体选择进入,则意味着某种程度的自由受到限制,不这样就不能建立合作体系,当然这种自由的一定程度的失去是有收益的,正是这种收益弥被了个体自由的丧失。任何企业里的合作个体都是通过自愿的方式加入的,不存在企业强制与暴力的情形,这样的情形的存在意味着社会文明状态的丧失,意味着一种低效的合作模式,是现代社会所广泛屏弃的。我们必须努力理解现代合作机制建立的普遍模式,由此来推演相关合作体系里不同个体责权利的边界,并且通过这样的边界来推演相应的社会行为的合理性存在,对广泛的社会合作体系中利益分配方案的合理性建立理解。也许利益分配的某种程度的不合理性是存在的,但是自愿的基础为这种非合理性得到某种程度的缓和,因为如果社会力量强力介入这种自愿机制,则责权利边界的确定将突破自愿的模式,导致相关利益各方合作基础的丧失,其深远的社会后果是合作的低效。我们接下来来探讨这种社会力量对这种自愿机制的改变的可能社会后果。

贺道圆 Daoyuan He

贺道圆,总体哲学网站的发起人和维护者。承担父亲贺君山在海内外思想著作的发表责任,并主持“什么是文明”和“人类文明研究”等栏目,系统阐述以自由、公平、责任和协商为核心的文明观。希望通过哲学、制度和政治的结合,推动人类文明未来的反思与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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