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类文明之考察(143)——合作(三十八)

企业的组成方式问题其实上面已经进行了某种阐述,企业的资源集中是企业股东本身根据人类相应的知识体系而把相关资源集中起来,而这些相关资源的集中是由股东通过自身所有、购买、租凭等方式而集中的,而进入合作体里的个体则是企业通过社会公开招聘方式而组织起来的,所以企业的核心内涵是根据人类的知识体系而进行相应的人类资源的组合,并且通过对这种组合而结合在一起的生产体系进行合作生产出相应的产品,从而得到企业这个合作体的投资回报。企业股东本身是一种知识应用的资源整合方,其知识的本质要义比起其资源的提供方要重要得多,这也是被马克思在资本论里所忽略的资本家的集资源与整合双重功能的作用。这样的庞大合作体系是人类合作知识的一种重要创新,意味着人类进入一种全新的时代:更大规模的分工与合作的时代。而进入企业的所有工人,其实绝大部分是通过一种广泛的自愿方式组成合作体系的,这种自愿同时意味着个体在加入时某种权力的自动丧失,并且在一定限度内愿意让企业根据个体自身的知识能力与企业岗位的相关要求而进行工作安排,并且同时接受企业对于相应岗位的监督与管理,如果个体违背相关企业的工作岗位的职责规定,则受到企业相应的惩罚。即个体一旦进入企业,即接受企业所规定的相应责权利体系,这种责权利的界定是由企业与个体共同商定并且征得双方同意的,如果个体拒绝接受这样的责权利的相关规定,实际上就意味着双方协议无法达成,个体将无法进入企业从事相应工作。因为这种责权利的相关规定本质上是企业根据整个合作体系的构成和个体具体工作岗位的职责要求而设计规定的,是整个合作体系顺利运作的一个部分,个体如果拒绝履行,意味着整个合作体系的瘫痪,双方当然不能构成一种合作关系,即个体要想进入这个合作体系,就必然遵守企业相关的责权利的边界要求。个体不能单独决定自身在企业的责权利,企业具有某种强制的优势,个体的相应妥协是合作体系顺利构建的前提条件。社会也广泛认可企业出于这种合作体系构建的要求而对个体的相应限制条件,并且认可企业对个体违背企业相关劳动纪律的处罚措施的合理性。这是企业内部组成有序合作体系所必要的社会授权,这样的社会授权并没有一个相关的文明体先有的共识的存在,而是企业在合作过程中出于这种共赢的合作体系构建的需要,根据社会长期存在的广泛自愿合作的传统习惯而建立一系列的内部秩序,社会在企业运行过程中认知到这种秩序缺位对这样新型合作方式的破坏性,因而自动认可这种企业的自发的、内生的秩序。这样的秩序的存在有力地保证了企业日常生产和工作秩序的顺利进行,为企业合作体系的高效运转提供了企业内部和整个文明体所需要的秩序要素。这种企业内部关系的稳定和有序同时决定了企业的内部相关等级次序,保证企业里不同个体的不同授权与不同的行为方式都能够被企业内部与文明体其他的个体所认知,使得个体日常工作成为一种常态化、知识化、稳定化,不致于因为不确定性而导致合作秩序的紊乱与失序。

进一步考察企业与社会的关系。毫无疑问,企业作为整个文明体内部一个较小规模的合作体,不可能离开社会而独立存在。企业里的个体除了作为企业的员工而履行岗位责任之外,他们同时作为相应的个体而在社会生活中扮演自己的社会角色。而企业本身的资源来源同样来自于社会,这种企业与社会的资源对流是企业建立与社会互动关系的一种重要模式。如果暂时忽略其他企业个体与社会之间的日常互动这样的社会交往,仅仅把目光投向企业生产循环中与社会的资源流通,即可以发现企业实现其生存主要就依赖于这种与社会的资源互动方式。企业大量的向社会购买生产资料,通过工人的合作劳动生产出社会需要的产品,并将这些产品向社会出售,获得企业资源整合与工人辛勤劳动的报酬,企业将这些报酬在企业股东、工作人员与国家之间实现有序分配。这样的资源分配是根据严格的社会规则来进行的,比方说企业员工的收入与每一个个体的工作岗位、工作时间、企业相关激励机制以及员工遵守或违背劳动纪律等不同情形而进行收入分配的,这样的收入分配模式更多的属于某种事先约定,企业员工与股东双方都清楚这样的分配规则,并且都认可这样的分配规则。而企业收入与国家分配的情形,同样是根据相关国家的法律规定而分配的,企业在组织相关合作体系时就清楚国家政策之有关规定,也清楚纳税的比例,优惠的条例,相关企业产品的税收比例以及所得税的计算方法与免税规定等。同样是企业股东在建立企业之时就清楚明白的。而这些收入分配完毕之后,就是企业股东的收入,但股东收入与个体可以自由支配的收入是有不同概念的,股东收入必须通过相应的股东会议的分配决定,才能成为股东个体可支配的收入。这也是由复杂的社会规则所规定的,在企业则通常由企业成立时的相关约定而定。这就是企业与社会资源流通的复杂规则所在,是所有希望通过成立企业整合资源与相应人力来试图使现有资源增值的企业家都必须首先清楚的人类规则,不同的文明体,相应的规则体系是有区别的,这里所考察的主要是私人成立的企业组织与社会通常的资源互动的方式。而集体成立企业的资源整合方式与此有着关键的差异,其激励方式与个体行为方式当然也有着相当大的不同。在此暂不考察。

这里我们来考察企业与社会行为边界的界定。即什么样的行为是企业可以自主进行的,而什么样的行为必须接受社会的管理并且如果违背就将受到社会相应的道德与法律有制裁。同时社会其他成员与企业交流资源时什么样的行为是合理的,什么样的行为侵犯了企业的相关利益,社会管理如何保护企业相应的利益等。这是一种社会与社会内部合作体系复杂关系的一个部分,是社会自身与合作团体顺利运行的重要保证。即企业必须在符合社会相关文化观念的前提下进行合理的运作,并且保证其产品符合社会所要求的相应的质量技术标准并可以满足社会需求,而且与企业自身对外所声称的产品质量标准保持一致。企业通过这样的产品提供获得其相应的收入,如果购买企业产品者拒绝支付相应的产品价值,则企业可以向相关人士进行追讨,社会强力将保证企业这样的追讨的权利。如果向企业提供原材料的个体达不到与企业相应的合同要求,企业同样拥有相关权利向材料提供方索赔。当然与此相对,企业如果拒绝向材料提供方支付相应款项,企业同样将被社会强力要求支付相应的款项,而企业如果其提供的产品不能达到社会相关的质量标准并造成其他社会个体的损失,企业将承担与此相应的赔偿责任。这是企业与社会复杂关系非正常化时社会强力介入的情形。对于一个持续有序运转的文明体,这样的情形是一种意外,是一种社会成本,是社会管理存在的必要条件。这样的非正常情形越少,说明社会运转越有序,文明体本身的合作秩序越健康,生活在其中的个体感受到的社会确定性程度越高,社会合作效率就越高,个体幸福感同时就越强。但是每一个文明体都无法避免这样的合作各方冲突的发生,冲突可以说是与人类文明体与生俱来的产物,是人性追逐自身私利与社会管理水平低下的双重原因所造成的结果。当然人性逐利的行为无法根除,而社会管理水平永远与人类的理想状态存有差距,这样就必然会存在这样广泛的社会冲突,有时候社会冲突的剧烈甚至让人产生错觉,认为人类文明体的冲突是一个社会的主流与最重要的维度。以阶级斗争为纲就是四九年到七六年中国社会的主线,这样的社会里个体被分为不同的贴有显性外在标签的阶层成员,并且每一个阶层成员具有固定的文化价值评判,从而使相当一部分社会个体仅仅因为其外显的出身与偶尔的言论就伦为社会斗争的对象,承担文明体一切合作低效与意外事件的替罪羊,并且永远根除这样一个庞大群体的社会晋升空间,沦落为社会的劣等公民。这样一种广泛的社会责权利的错位配置,导致合作效率的极度低效,导致文化观念与社会行为的广泛错位,社会在一种无序与混乱中组织资源,个体在糊涂与蒙懂中进入合作体系,既不清楚自身的权益所在,也不明白责任所寄,在更多的时候被强大的宣传机构要求成为某一个位置的锣丝丁,一个社会固定位置上的机械的劳动者与被动的收入接受者。这种对最广大群体利益激励机制的剥夺,其实是对最广大群体主动追求知识以扩大合作效率的动力的剥夺,期待这样的合作模式可以取得知识创新与合作高效,就与痴人说梦没有区别。

企业与社会关系的复杂性当然远远不是这里的简单勾勒所能完全描述的。我们需要对企业与社会相应行为方式的更深一步的考察并且理解相关文化观念与社会规则体系以及利益走向进行深度合理性探索,才能在一种企业本身的动态合作平衡的运行过程中与社会动态合作体系的运行中得到一种准确的认知,厘清其中的责权利的准确关系,并对相应个体的行为合理性进行文化判断,从而理解社会管理介入的合理性以及与此相应的信息流通方式。这样的认知需要通过一个个的具体的冲突与利益交流来建立准确理解,并且理解其中的复杂合作与人类文明体整体利益的互动方式,得到人类合作行为恰当的行为边界所在,社会管理的介入因此得到理性的知识指引。社会管理文明才容易成为整个共同体里的共识。

贺道圆 Daoyuan He

贺道圆,总体哲学网站的发起人和维护者。承担父亲贺君山在海内外思想著作的发表责任,并主持“什么是文明”和“人类文明研究”等栏目,系统阐述以自由、公平、责任和协商为核心的文明观。希望通过哲学、制度和政治的结合,推动人类文明未来的反思与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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